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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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规定是指在职业健康卫生领域,为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和政策。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目标(一)保护职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职工的职业伤害。

(二)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的工作条件符合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三)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水平。

(四)培养和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技术支持。

二、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通过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产生,全面综合治理工作环境,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科学管理,合理规划。

根据不同行业和职业特点,科学制定职业健康卫生管理方案,合理规划职业健康卫生工作。

(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明确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四)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加强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信息公开,广泛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倡导职工参与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三、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内容(一)职业健康卫生风险评估。

对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职工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和防护措施。

(二)工作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防控职业病风险。

(三)职业健康卫生标准制定。

制定和修订职业健康卫生标准,明确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要求。

(四)职业病预防和治疗。

开展职业病的预防和治疗工作,确保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五)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

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六)职业健康监管。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监管,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职业健康卫生管理责任(一)政府部门职责。

加强对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监管,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推动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职责。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伤害,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实施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责任:明确企业和职工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责任。

2. 危险因素评价与控制: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技术控制、管理控制和个体防护措施。

3. 健康监护与预防:落实健康监护措施,对有害因素接触者进行体检和健康评估,并提供相应的预防措施。

4. 培训与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 事故调查与应急预案:建立事故调查制度,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危急情况下能及时处理。

6. 文件和记录管理:建立健康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记录,并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7. 审查与改进:定期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以上内容只是一般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要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补充。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指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应同时设备、备品、职业病防治设施、职业危害监测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等五个方面达到相应要求,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和备品: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备品,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有效防护,减少事故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

2. 职业病防治设施:企业应设立和配备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设施,包括职业病的识别、监测、报告和防治工作的设施,保障职工从事工作时职业病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 职业危害监测设备:企业应配备符合职业危害监测要求的设备,对工作场所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评估职业危害因素的存在和危害程度,为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4. 个体防护用品: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实际需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职工在工作中得到有效的个体防护。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措施,通过合理配备设备和防护用品,及时发现和控制职业危害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同时,它也是企业履行安全和健康责任的重要方面,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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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以下将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详细介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是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基础。

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其中包括职业病危害控制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制度、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对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二、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防治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

在工作场所中,存在着各种职业危害,包括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等。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要对职业危害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该办法明确了预防控制原则、防护设施与设备规范、作业操作规程等,以确保职工的健康与安全。

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是对从事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和监测,旨在预防和早期发现职业病。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要求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测,并建档存案。

对于职业病病人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并进行相关的卫生教育。

四、职业健康安全培训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是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而进行的培训活动。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将职业健康安全知识纳入员工的培训计划中。

对于从事职业健康危害岗位的职工,还应进行特殊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五、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为了预防和减少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

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该办法还规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的要求,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六、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追究职业健康安全监督检查是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在工作环境中保障员工身体和心理健康的一系列措施和管理方法。

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中,实施“三同时”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包括“工程同时”、“设备同时”和“操作同时”。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方面的管理内容和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工程同时”的管理。

工程同时主要指的是在建设和改建工程过程中要与安全卫生管理同步进行。

在建设或改建职业场所时,必须预先考虑到安全卫生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来降低安全风险。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要限制高、尖、重等危险物品的使用,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在办公场所中,要合理安排通风、照明等设施,保证员工的工作环境舒适安全。

其次是“设备同时”的管理。

设备同时要求在选择、安装和使用设备时要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首先,企业在选购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选择,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设备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最后,在使用设备时,要保持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最后是“操作同时”的管理。

操作同时要求员工在工作中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这包括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让员工熟悉安全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同时,要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明确员工在具体工作中应该遵循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还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员工的不良操作行为,保障操作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以上就是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这种管理方法时,企业需要从战略上和执行上保障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战略上,企业要明确职业安全卫生的重要性,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管理体系和发展战略中。

执行上,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卫生管理团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南,落实各项管理要求。

同时,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卫生素养。

总之,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是保障员工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重要手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二)职业病相关健康状况;(三)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确定,具体周期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包括:(一)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四)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结果、健康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

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资源,依法规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以及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等,不分行业和规模。

三、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内容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是指制定和执行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措施,确保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满足以下三方面的要求:1. 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责任和权限,并根据职业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工程设计、建设、投产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在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和投产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职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设计合理、建设安全、投产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 设备、设施、资材和产品与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相适应企业在采购、使用和管理设备、设施、资材和产品时,应确保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护和管理措施,防止职业危害的发生。

四、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责任企业领导应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充分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确保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

他们应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2. 部门、岗位责任各部门和岗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机制,确保各项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有序开展。

3. 个人责任每位员工都应履行相关的职业安全卫生职责,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和措施,并积极参与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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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
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
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劳动环境、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的保护、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等。

第二章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
第三条项目部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第四条项目部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实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维护职工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做好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项目部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编制年度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在人员、资金、物资方面予以保证;明确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及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生产现场的检查、检测和管理,及时治理尘毒危害,消除事故隐患,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职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检举控告。

第七条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八条项目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九条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条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项目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者离开项目部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条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十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三章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试验场所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及规程。

第十七条各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安全技术标准,其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必须有效。

第十八条在研究和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经过试验,安全卫生确有保障的,才能用于生产。

第十九条对技术转让和引进项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和安全措施及卫生保障设施。

第二十条危险性较大生产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和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监察认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在生产中应当避免采用有毒有害的原料、设备和工艺。

必须采用的,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依法加强管理,达到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二条粉尘、高温、低温、噪声、毒物和辐射等职业危害场所和职工体力劳动强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进行治理。

第二十三条安全卫生防护仪器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由法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为职工配备质量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定期进行检验,防护性能失效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格由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可;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对象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治疗、疗养和定期复查,并给予职业病待遇;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改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设施,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特别繁重或者有害生理机能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第三十条对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必须逐项登记,限期消除。

并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不得瞒报、谎报。

第三十二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批准:审核:编写: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沙坪二级水电站施工项目部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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