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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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民企500强)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诉讼案件是指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审判程序、执行程序解决有关纠纷和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类案件。

第四条公司诉讼案件的处理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原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各中心(片区、公司)。

第六条公司全体员工如发现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行为的,均有义务向主管领导或董事长反映。

凡是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应及时向相关公司领导汇报,并同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各中心(公司)应及时制定解决方案,采取解决措施,并做好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及时移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发生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事由,应在发生之日或知道之日,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告知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以上工作负责指导和协助。

第七条起诉。

对必须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应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各中心(公司)应根据纠纷事实和有关证据,提请公司法务部出具诉讼风险评估意见。

(二)各中心(公司)提起诉讼的,应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经审批后,由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确定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申请由经办部门在《诉讼申请表》中阐明起诉对象(背景)、事由、目的、希望的结果等事项,与相关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并送交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

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认为需要起诉的,上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董事长审批;如认为存在问题,应书面反馈,并与相关人员协商后确定是否起诉,待批准后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应诉。

因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当日,将情况上报董事长,并向行政人事中心法务部提交案件有关资料。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及时、高效、科学的处理诉讼案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合规风险、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法律纠纷,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当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审慎控制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被动诉讼的发生。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全资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适用本办法,控股子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部门职责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全面统筹部署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机制及制度建设工作。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重视总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法律风险防范意见,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或工作机制。

第六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相关研究、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就诉讼案件组织合规部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开展研判工作,形成应对措施或方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二)就处理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与公司经营管理、业务模式、合规管理等方面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意见,并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总法律顾问的年度述职内容。

(三)结合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研究、确定代理律师选聘方案,统筹推进选聘工作。

(四)组织合规部督促并支持代理律师工作,积极会同代理律师开展有关工作,准确掌控案件处理进程。

(五)审核诉讼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合同及法律文件。

(六)监管部门或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职责

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职责

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职责摘要:1.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的职责2.相关背景和事件3.被举报造假的情况4.被举报人的回应5.事件的影响和后续发展正文: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的职责主要涉及处理公司财险类诉讼案件,包括调查、取证、诉讼以及与法律部门沟通协调等工作。

这一岗位对于公司的法律事务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的相关事件引起了社会关注。

据报道,一名自称在中国人寿嫩江支公司工作16 年的员工在举报信中称,嫩江支公司总经理孙小刚涉保费造假,骗保等问题。

这一事件牵涉到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的职责,因此备受关注。

据举报信披露,嫩江支公司总经理孙小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保费收入方面存在造假行为,通过虚构保险合同、虚增保费等方式来提高业绩;二是在理赔审核方面存在漏洞,导致部分客户理赔款项被违规使用。

这些问题严重违反了中国人寿财险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声誉和客户权益造成了损害。

在事件曝光后,被举报人孙小刚回应称,自己已离职,并将起诉对方侵权。

他否认了举报信中的指控,并表示自己的工作业绩和操守得到了公司的认可。

关于这一事件,中国人寿财险公司表示将进行严肃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此次事件对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未来的工作中,这一岗位需要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控制,确保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同时,公司也应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体来说,中国人寿财险地州上诉讼岗职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在处理诉讼案件时,这一岗位需要充分发挥其专业技能,确保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李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豫09民终9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利霞李瑞玲张志启【审理法官】王利霞李瑞玲张志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李运强;李帅江;李帅攀【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李运强李帅江李帅攀【当事人-个人】李运强李帅江李帅攀【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被告】李运强;李帅江;李帅攀【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附期限法定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商业三者险的生效时间如何认定,人民财险大名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保监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交强险实行即时生效,而对于商业三者险生效时间未作规定,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自主约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众一公司提供的交费时间和微信截图显示,众一公司已于2019年9月17日履行了交费义务,应当视为商业三者险合同已成立,虽然人民财险大名支公司诉称商业三者险生效时间为2019年9月19日,但并非投保人众一公司的真实意愿表达,排除了被保险人自交纳保费到保险生效的时间段内可能获得的期待利益的权利,众一公司作为投保人可以选择即时生效或者约定时间生效,因为使用的是人民财险大名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人民财险大名支公司对此负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的义务,而其未能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该义务,故该条款不生效,应当认定保险合同自投保人交纳保费时即生效,即发生事故时商业三者险合同已经生效,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人民财险大名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和办法条例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和办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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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以公司各级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保险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其他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统称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保险类诉讼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代位追偿和保险公估等引发的诉讼/仲裁纠纷(以下简称保险诉讼)。

保险诉讼以外的民商事案件统一称为非保险诉讼。

第四条诉讼案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及时性。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风险信息管理系统诉讼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诉讼管理平台)。

(二)完整性。

对本办法规定的所有诉讼案件均应当按照诉讼管理平台的要求,完整录入诉讼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法律文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管理权限提交审批。

(三)分级管理。

超出分支机构权限内的诉讼,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公司有关部门审批。

除公司另有规定,各分支机构有权根据下辖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分级管理制度。

(四)保护公司权益。

涉诉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公司权益的原则,重视案件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问题分析,通过诉讼、调解等各种法律手段灵活处理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公司权益。

(五)自主应诉。

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参与案件的处理。

一般轻微诉讼案件,应由公司法务人员代理。

疑难复杂案件,经审批后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公司法务人员应当全程对代理律师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诉质量。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公司风险合规部是公司诉讼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分支机构风险合规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应本级机构的诉讼管理细则。

第六条公司理赔部作为理赔主管部门,负责保险诉讼的直接管理,但诉讼金额500万以上的案件应当提交公司风险合规部直至控股公司审核。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本级及下级机构法务人员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懂法律、懂业务的法务队伍。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管理规定
2.13.2.业务与财务交接60
2.14.案卷归档60
五)统计61
六)附件61
附件1:两核操作配套管理规定62
附件2:财产险超限额业务呈报有关规定65
附件3:风险查勘规则72
附件4:非水险投保单填写规定111
附件5:保险赔案损余物资处理规定135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年度财产险业务管理规定
(水险、非水险)
.财产险部.
第一部分 水 险
、货运险7
(一)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规定7
(二)货运险业务核保核赔权限9
1、货运险业务核保权限表9
2.货运险业务核赔权限表11
(三)关于货运险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及查勘费用的规定11
1、国内货损查勘检验理赔代理人11
2.2.3.电脑操作40
2.2.3.1.电脑操作流程图41
2.2.3.2.电脑操作流程说明41
2.2.4.续保处理42
2.2.4.1.续保要求42
2.2.4.2.续保通知42
2.2.4.3.办理续保42
2.2.5.手工出单的处理42
2.3.核保处理43
2.3.1.手工核保43
2.3.1.1.划分风险单位43
(六)船舶险业务的分保32
第二部分 非水险
、核保政策33
(一)财产保险33
(二)工程险34
(三)责任险34
(四)保证类业务35
(五)产险项下的任何保险协议,除非已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备案,都须得到总公司财产险部批
准授权签订,方可生效。35
(六)总公司二OO—年分保方案( 文号:华保再字2001[1])中提及的分保合同的除外责 任视为临时分保业务,必须上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审批后,方可承保。35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2193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2193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行政诉讼、执行、申请复议以及各类仲裁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案件是指本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主持的除外)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活动。

如无特别规定,本办法所称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开展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处理,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务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

案件发生部门或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务部是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二)参与案件处理讨论;(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处理事务工作;(四)负责参与与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五)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六)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法务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牵头负责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三)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五)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六)负责案件的报备工作;(七)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八)根据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加强诉讼案件事前介入,提高案件胜诉率,提升本单位工作人员法治思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作为诉讼被告或第三人进行应诉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科是本单位诉讼应诉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进行应诉工作。

单位其他业务科室应当积极参与有关应诉工作。

第四条实行重大行政诉讼案件会审会制度。

涉及案情复杂或者行政行为确有瑕疵的,政策法规科可以建议业务领导主持召开会审会,业务科室、二级单位负责提供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详实资料。

第五条诉讼案件的承办单位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确定。

单位业务科室、二级机构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由该业务科室、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涉及多个科室或二级单位的,共同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因涉及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由被委托的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受本单位委托或授权,二级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该二级单位承办应诉事务。

政策法规科负责法律顾问、人民法院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承办应诉事务的科室或单位(以下统称承办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诉讼法律文书;(二)为法律顾问提供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的事实材料;(三)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及时通过政策法规科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上诉状;(四)确定具体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五)其他与诉讼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实行共同出庭应诉制度,政策法规科协调法律顾问作为委托代理人,承办部门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其中在行政诉讼中,由承办部门的分管领导作为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负责人。

第八条政策法规科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后,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确认承办部门,并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将起诉状副本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认为不应当由本部门承办应诉事务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的1日内,通知政策法规科并退回起诉状副本,政策法规科应当在当日重新确定承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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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公司车险诉讼案件管理,规工作流程,提高案件诉讼处理质量,结合相关规定,特制定车险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一、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诉讼案件处理流程图
二、诉讼案件登记、上报
(1)、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分公司回复后1个工作日将案件录入法规系统提交燕萍审核。

(2)、各中支公司自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上报分公司法务岗,上报人需写明是否上诉的意见及赔付意见,权限案件法务岗1个工作日回复,超权限案件由法务岗上报法律合规部后2个工作日回复。

(3)、各中支公司必须于每月的最后一天将更新的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上报法务岗,并登记诉讼案件统计表(附件二);
(4)、外聘律师的案件按总公司下发的《外聘律师事务管理办法》规定填写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四)。

三、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
A、《诉讼案件调解处理办法》的目的
通过友好协商的式使三者、被保险人、公司之间在诉前或诉中达成协议,以降低损失为主要目的,同时体现我司处理事故的灵活性,理赔服务的专业化和差异化,降低法官工作强度的同时,逐渐在当地客户及法院中树立专业服务品牌形象。

B、调解前提及要求:
前提:
1、事故责任基本明确,且属于保险责任。

2、确定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伤者伤情以及涉及赔偿的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

3、被保险人、三者有调解意向,且调解确实能够减低我司损失。

4、根据外部司法环境因素预期判决结果明显不利于我司的情况。

5、其它有利于减损的情况。

要求:
1、诉讼案件调解上报需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
2、诉请项目调解金额的确定,可先确定计算标准有法律依据的项目金额,如: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确定.
3、对法律有规定但无明确计算标准的项目,可参照受理法院以往的审判情况来确定调解金额,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项目,虽然最高院相应的司法解释有相关计算法的规定,但具体赔偿金额是没有明确的。

如受害人死亡标的车司机负全责的情形,各地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地区法院判决金额不超5万元,但地区法院以往判例最高的判决金额达10万元。

针对此种情形,的诉讼案件调解时就精神抚慰金项目金额的确定就可适当的高于其他地区.
4、诉讼案件交强险和商业险可合并调解,调解时应收集并审核必要的索赔资料,注意商业险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和免赔率的约定,将原告的账户写入调解书中.
5、诉讼(仲裁)案件在调解过程中,涉及商业险的案件,医疗
费用中的自费项目,可采用自费项目由被保险人承担或按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部分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式调解,但调解扣除的自费金额不能少于正常剔除的自费金额的70%。

C、操作流程:
庭前案件调解操作流程:
1、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按诉讼案件登记表(附件一)做出登记。

2、机构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参照起诉书容,全面了解原告请求依据是否充分,与我司现场查勘、后续调查跟踪容是否相符,如符合调解前提及要求,将所有材料上传系统并上报分公司,且必须由各中支公司理赔经理综合评估后出具初步调解处理意见,暂无理赔经理的机构,由中支负责人指派专门人员处理,材料收集在接到传票二日全部完成。

3、自收到诉讼案件上报表回复后二个工作日,通过与经办法官或者原告联系,尽可能收集全所有信息资料,因特殊情况或者不可抗力无法收集的,亦要求在二日上报无法收集原因,由分公司医疗核损人员、法务审核人员及时反馈处理意见及收集,上报时效的顺延,顺延时效应上报登记并跟踪。

4、案件上报至分公司后,案件由分公司法务人员、医疗核损人员视具体案情分派任务,诉讼涉及车辆、财产损失分发至对应上报机构的分公司核损核价人员,涉及人伤的,直接由医疗核损岗初核,综
合案件由二者同时处理后报核赔及分公司理赔经理审核。

如调解金额在上述人员权限,可由上述人员直接按回复具体处理意见。

赔付金额不超过十万的,可直接报送理赔服务中心唐钢经理,超十万元案件,可根据案情,确定争议焦点,拟定初步处理意见,由法务岗、医疗核损岗发起申请,组织分公司核赔案件处理小组人员参会讨论,确定具体处理意见并回复中支,特殊案件上报总公司理赔服务中心分管总飞总,二日完成。

上述情况在开庭日期距离传票接收日期较短的情况下,对时间的限制相应缩短,各中支在上报时应予以提示,必须确保开庭前完成所有流程。

此流程同样适用于发现客户存在诉讼意向,但并未至法院立案的情形。

庭中后案件调解操作流程:
1、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出庭人员发现原告有调解意向,存在减损可能,可先行与法官沟通,阐明我司可调解意向,只是因个人权限无法当庭调解,需请示上级后决定,并视沟通情况与主审法官约定回复意见时间,开庭时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质证、辩论。

2、如法官配合我司开展调解工作,当庭收集所有材料,庭后马上上报,整个流程在一个工作日完成,并由出庭人员及时与法官沟通反馈调解意见。

3、如法官不配合庭后反馈,必须在庭审过程中调解,现场能解决的可即时解决,如发生无法现场解决的突发情况,经联系客服部不
能准确把握时,应及时由法务岗、医疗核损岗召集启动紧急组评,并将结果马上通知庭审现场应诉人员。

为达到减损目的,请各相关岗位密切配合,按照流程格执行。

另:
四、疑难及诉请金额较大(10万以上)的诉讼案件处理
(1)、凡是诉请金额超交强险限额或重要证据存在瑕疵(如伤残评定、事故认定书、证明受害人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证据)的诉讼案件,中支诉讼岗收到诉讼资料初审后必须与中支理赔负责人研讨,必要时可邀请中支总经理室人员参与合议,确定有效的解决案。

(2)、分公司法务岗审核诉请金额超交强险限额或重要证据存在瑕疵的诉讼案件必须与分公司理赔负责人研讨,必要时可邀请理赔服务中心相关岗位人员和分公司总经理室人员参与合议,形成合议指导意见。

(3)、重要证据存在瑕疵的诉讼案件必须对相应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可申请分公司法务、人伤岗人员协助。

(4)诉请金额10万以上的诉讼案件,各中支公司自收到应诉通知、传票之日起1个工作日填写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附件三)报送分公司法务岗并注明10万以上诉请案件请特殊处理。

五、诉请金额较小的诉讼案件处理
不涉及死亡、伤残赔偿,且诉讼请求基本合理、理赔单证齐全的人身损害赔偿简易诉讼案件,在与法院及被保险人做好沟通的情况下,且赔付金额不超5000元机构可当庭调解。

此类案件需在诉讼登
记表中做好备注,并报备分公司。

六、诉讼资料收集管理
(1)、分支机构收到法院传票时,应进入理赔系统查明是否有标的车的相关资料,对缺资料的案件要及时告知案件处理的相应查勘人员和出庭应诉人员收集资料并在诉讼案件登记表备注栏注明。

(2)、对已判决生效但仍缺标的车资料的诉讼案件,为避免法院强制执行,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可写份缺资料的情况说明并以形式告知相关核赔人员,案件赔付后要想办法补齐资料。

七、诉讼案件归档
诉讼案件需单独归档管理,填写诉讼案件结案报告(附件六),按诉讼案件卷宗目录(附件七)的顺序整理归档。

八、异地诉讼案件应诉人员安排
1、省异地委托的诉讼案件,中支公司可自行与被委托机构沟通处理,委托机构上报、准备好答辩意见后,有权委托省其它中支公司出庭应诉,被委托公司应当接受委托,对诉讼地暂无中支公司或被委托公司不接受委托的案件,由分公司指派省分支公司应诉;外省机构委托的诉讼案件,由分公司接受委托,或指派省分支机构应诉;
2、分支公司委托省外公司的异地诉讼案件,由各中支公司应上报、准备好答辩意见。

然后由分公司委托外省机构,或指派省分支公司应诉。

九、附则
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请分支公司遵照总公司签发的《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事务管理办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注:各附表如下:
1、附表一:诉讼案件登记表
2、附表二:诉讼案件统计表
3、附表三: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
4、附表四:外聘律师审批表
5、附表五:车险诉讼调解申请表
. 附件一:
Word 文档资料
分公司
GuangDong Branch
车险诉讼案件上报表
上报机构:编号:第号
外聘律师审批表
编号:
说明:各分公司在填写该外聘律师审批表时,应以各分公司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案件终结后与案卷材料一并归档。

车险诉讼(仲裁)调解申请表
机构名称:案件编号:第号
车险诉讼(仲裁)结案报告表
机构名称:案件编号: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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