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辅导管理办法(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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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实施方案

纳税辅导实施方案

纳税辅导实施方案纳税辅导是指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税务申报辅导、税收筹划指导等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当前税收政策日益复杂的背景下,纳税辅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实施纳税辅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我们制定了以下纳税辅导实施方案。

一、加强纳税政策宣传。

为了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掌握,我们将加大纳税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举办税收政策宣讲会、发布税收政策解读文章等形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政策知识,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税法法规。

二、建立纳税辅导咨询平台。

我们将建立纳税辅导咨询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

纳税人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渠道向我们咨询税收政策问题,我们将及时给予解答和指导,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纳税问题。

三、开展税务申报辅导。

针对纳税人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将开展税务申报辅导工作。

通过举办税务申报培训班、制定税务申报指南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正确填写税务申报表,避免因申报错误而导致的税收风险。

四、开展税收筹划指导。

我们将开展税收筹划指导工作,帮助纳税人合法合规地进行税收筹划。

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讲座、提供税收筹划咨询等方式,引导纳税人合理规划财务和税收事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成本。

五、加强纳税辅导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纳税辅导服务水平,我们将加强纳税辅导队伍建设。

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纳税辅导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纳税辅导工作的高效、规范和专业。

综上所述,纳税辅导实施方案的落实将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合规意识,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将不断优化纳税辅导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助力税收征管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照国家 统计 局 颁 发的( ( 国民经济 行 业 分 类 )GB/ 4 5 — 0 2中 ) ( T 742 0 )
有 关 批 发 业 的行 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2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自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制 作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 税 的 次 月起 执 行 。
法规解读
【规・e los 法 Rga n ut ) i
而 对 于 第 四条 中有 主 观 故 意 涉 税 问题 的 纳 税 人 , 理 上 则 重 在 管
国家税 务 总 局
干预 与监督 , 导 期为6 辅 个月, 时间较 长。
◎ 延长存 在税 收违 法行为的纳税 人辅 导期 ◎ 政 策背景
管 税 务 机 关 可 以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对 下 列 一 般 纳 税 人 实 行 纳 税 辅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 税 辅 导期 自主管 税 务机 关 制作 务 纳 税
导期管 理: ) ( 按照本 办法 第四条 的规定 新认 定 为一般 纳税 人的 事 项 通 知书 》 一 的当月起 执行 ; 其 他 一般 纳税 人 , 管 税 务 机 关 对 主 小型 商贸批发企 业; ) ( 国家税 务 总局规 定的其他 一般 纳税 人。 二 应 自稽 查部 门作 出 税 务 稽 查 处 理 决 定 书 后 4 个 工 作日内, 0 制
税 务事 项通 知书》 的次 月起 执 行 。
◎ 纳税 辅导期适用的范围
对 新 办 小 型 商 贸批 发企 业 , 管 税 务 机 关应 在 认 定办 法 主 增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资格 认 定管 理 办法 十三 条规 定: 第 主 第 九 条 第 ( ) 规 定 的 务 事 项 通 知 书 告 知 纳 税 人 对 其 四 款 税 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人 员 共 同签 字 ( 章 ) 认 。 签 确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第 十 三 (
条 规定 , 定本办法 。 制
第 二 条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入 ( 下 简 以 称 辅导期 纳税人 )适 用本办法 。 , 第 三 条 认 定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 小 型 商 贸 批 发 企 业 , 指 注 册 资 金 在 8 是 0万 元 ( 8 含 0万 元 ) 下 、 工 人 数 在 1 以 职 0 人( 1 含 0人 ) 下 的 批 发 企 业 。只 从 事 出 口 贸 易 , 需 要 使 用 增 值 以 不 税 专用发 票的企业除外 。 批 发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颁 发 的 《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B 国 G/ T 7 4 0 2) 有 关 批 发 业 的 行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4 —2 0 中 5 第四 条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称 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 指 具 是
5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为 加强 增值 税 一般 纳 税人 纳税 辅导 期 管理 , 根据 《 值税 一 增 般纳税 人资 格认定 管理 办法》 第十 三条 规定 , 税务 总局 制 定了 《 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纳 税辅 导期 管理办 法》, 印发 给你们 , 现 请遵 照执
税人需要 补正的全 部内容 。
增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纳税 辅 导 期 管理 办 法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纳税辅 导期管理 , 据 《 根 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的管理,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辅导期内的管理。

第三条辅导期纳税人应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会计核算水平、纳税信用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五条辅导期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享有一般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同时应接受税务机关的辅导和监督。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为辅导期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辅导,帮助其提高税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会计与申报
第七条辅导期纳税人应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准确记录经营活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辅导期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辅导期纳税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辅导期纳税人如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专业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实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

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5期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背景随着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特定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那么纳税辅导期是多长时间,如何对纳税人进行辅导期管理等问题是当时政策未明确的地方(法规详见本刊4月号总第52期)。

时隔半月后的4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

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办法明确“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办法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骗取出口退税的;(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即,除了办法第三条中因企业本身规模和性质限制而必须纳入辅导期管理外,纳税人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也将被视为没有能力正常纳税而纳入辅导期管理。

纳税辅导期适用的范围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规定解读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辅导期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解读: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规定零售是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2、批发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税务局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税务局作为国家税收管理机关,负责纳税服务的规范与管理。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加强纳税服务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税务局制定了纳税服务的规章管理办法。

二、纳税服务的目标1. 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税务局致力于提供高效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程序,减少纳税人的时间和成本。

2. 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局将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提供公正、透明的纳税服务。

3. 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税务局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反馈,不断改进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三、纳税服务的内容1. 纳税咨询服务:税务局将设立咨询窗口,提供纳税政策解读、税务申报指导等咨询服务,匡助纳税人理解税收政策和操作流程。

2. 纳税申报服务:税务局将建立在线纳税申报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申报渠道,并提供纳税申报的培训和指导。

3. 税务审查服务:税务局将定期进行税务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4. 税务纠纷解决服务:税务局将设立纳税申诉窗口,处理纳税人的申诉和投诉,并及时解决纳税纠纷,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 纳税培训服务:税务局将组织各类纳税培训活动,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匡助纳税人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

四、纳税服务的管理1. 服务标准的制定:税务局将制定纳税服务的标准,明确服务内容、办理时限、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 服务评估与监督:税务局将建立纳税服务的评估机制,定期对纳税服务进行评估,采集纳税人的反馈意见,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改进。

3. 信息化建设:税务局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纳税服务的在线化和智能化,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

4. 培训与素质提升:税务局将加强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与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五、纳税服务的保密与安全1. 保密制度:税务局将建立纳税信息的保密制度,严格保护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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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辅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宣传落实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申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开展的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条纳税辅导是指国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税收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权益维护等方面的宣传辅导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活动。

第四条纳税辅导坚持文明、便利、高效、无偿的服务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开展纳税辅导是各级国税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纳税辅导工作主要由基层国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负责落实,全局性和重大性纳税辅导活动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统一组织实
施。

前款所称基层国税机关,是指县(区、市)国税局及其以下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单位或部门。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新税收政策发布后,负责培训下一级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确保准确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

第七条各级国税机关遇有直接面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

第三章辅导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变化调整,针对不同时期和具体内容,充分了解纳税人服务需求,积极进行税收政策、基本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执法救济及其他涉税事项辅导。

第九条纳税辅导分为税前辅导、税中辅导和税后辅导。

税前辅导侧重于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辅导、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账簿凭证管理辅导等;税中辅导侧重于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办理减、免、缓、抵、退税辅导,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辅导等;税后辅导侧重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后的辅导、税务
行政执法救济辅导等。

(一)办理税务登记和税务认定辅导。

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窗口单位预先告知纳税人负责受理登记和认定的国税机关名称、办公地址、办理时限、程序、办理登记和认定所需的资料及填报要求。

税务登记办结后,负责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告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和保管要求,主管国税机关的联系方式和应办理申报纳税事项以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知识和具体的办理程序等。

(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辅导。

以各种方式对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申报缴款方式、流程、内容、期限等进行辅导,使纳税人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准确地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按期缴纳各类税款。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告知国税机关核定的方式、方法及核定税额及缴纳方式等。

(三)发票领购和使用管理辅导。

辅导纳税人如何领购发票、如何使用网络发票、安装税控装置以及按税法规定开具、使用、取得、保管发票等。

(四)账簿凭证管理辅导。

辅导纳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保管帐簿、凭证,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便备案。

对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帮助其建帐建制,或引导其通过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建帐建制,规范财务核算。

(五)税收政策宣传和咨询辅导。

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在税收政策和涉税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后,及时向纳税人辅导新政策或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新
旧规定的不同点、执行时应注意的问题等内容。

(六)办理减、免、缓、抵、退税辅导。

辅导纳税人申请办理的相关政策和需要报送的资料及办理时限、程序、要求,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申请文书。

(七)其他涉税事项办理辅导。

纳税人办理停(复)业、外出经营证明等其他涉税事项时,及时做好辅导工作,并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

(八)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年度终了,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辅导纳税人正确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宣传相关税收政策。

(九)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后的辅导。

评估或者检查结束后,告知纳税人存在的各类问题及相关的法规、政策,避免同类问题发生;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告知纳税人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处理、处罚政策依据和相关权利。

(十)税务行政执法救济辅导。

告知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以及税务行政赔偿等涉税维权知识。

第十条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涉税事项进行辅导。

主要方式包括:上门辅导、电话辅导、网络辅导、宣传辅导、培训辅导等。

(一)上门辅导。

根据纳税人办税需求实行面对面辅导,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电话、网络辅导。

利用12366服务热线、各级国税网站和短信平台开展各类纳税辅导。

(三)宣传辅导。

根据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通过借助办税服务厅、税收宣传月活动,印发税收宣传资料,方便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知识。

(四)培训辅导。

采取开办培训班的形式对纳税人进行集中辅导。

根据不同培训辅导对象,进行科学分类,开展分行业、新办企业、减免退抵税、商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异常申报、涉税新政策等专题培训。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工作,提高纳税辅导的实效性。

第十二条基层国税机关通过面对面方式对每户纳税人进行的正常纳税辅导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新的涉税政策法规要在收到后及时对纳税人进行辅导。

第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辅导回访问效制度,了解纳税辅导的效果,改进辅导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辅导效果。

第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时要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五条税务人员在进行上门辅导、约谈辅导、培训辅导时,应制作纳税辅导记录。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在纳税服务网站、办公场所、办税服务厅公开涉税服务电话号码。

税收管理员应将联系方式告知所辖纳税人,方便其办理涉税事宜时预约、咨询,为纳税人提供应急辅导。

第十七条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时,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

第十八条纳税辅导实行分类辅导制、首问负责制、限时服务制、全程服务制和应急辅导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纳税人的特点和办税需求,采取相应的辅导类型,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专业化需求。

第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将纳税辅导列为纳税服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第三方调查、社会监督等方式,对纳税辅导进行考核,并与岗位责任挂钩。

第二十条纳税人要求纳税辅导时,税务人员应统筹安排
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辅导,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拖延纳税人的纳税辅导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纳税辅导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对带有共性、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集中辅导加以解决,提高纳税辅导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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