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证明材料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会函[2015]13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1.04
【实施日期】2015.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复函
(琼财会函〔2015〕1307号)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贵办《关于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函》(琼审改办函〔201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厅清理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情况呈报。
附件: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统计表
海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4日附件
精简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统计表。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
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琼民通[2015]10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4
【实施日期】2015.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
通知
(琼民通〔2015〕107号)
各省级社会团体: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意见》(琼办发〔2014〕42号)精神,我厅决定从2015年开始取消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省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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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琼建审批〔2018〕19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琼建审批〔2018〕193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宜放则放、适度下放”的原则,根据我厅2018年“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部署,我厅决定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权力清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中的部分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等共6项具体的专业承包序列资质的审批权限(包括首次、增项核准,延续核准,证书变更、增补)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和洋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有关要求各市县要认真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优化事项审批流程,明晰办事指南,切实加强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我厅将适时组织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审批事项能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本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
执行过程有何疑问,请及时与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65251730。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3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4•【字号】琼府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2〕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24日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自主权,有效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创新活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预算按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编制。
与科研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省科技厅负责落实)(二)下放预算调剂权。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承担单位,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项目负责人,预算调剂审批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
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人才类项目及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等平台补助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
(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拨付计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3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0b8834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39.png)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32号)无【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2()19【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海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市县要对照《海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梳理认领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梳理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和实施依据、实施机关等基本要素,于2022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由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调整。
【总页数】1页(P20-20)【作者】无【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商交往行为指引清单(试行)》的通知(琼办发〔2022〕12号)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琼府办【2022】19号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3”健康服务包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91号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5.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数字化转型总体方案(2022—2025)的通知(琼府办[2022]33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琼厅字〔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的通知琼厅字〔2020〕45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为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切实履行责任,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逐步建立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各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贯彻措施并牵头抓好组织实施。
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措施清单,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职责,对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坚决予以清理和规范。
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纳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中,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将督导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措施清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54号)精神,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减轻我省中小学教师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文府〔2020〕297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文府〔2020〕29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为扎实推进我市“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工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市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0〕21号)和《中共文昌市委办公室、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深入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党办〔2020〕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转审批事项的范围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事项工作分批进行,第一批将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14个部门实施的359项事项(业务办理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详见附件1)。
第二批划转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15个部门的132项事项(业务办理项)将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划转。
二、划转事项的运行方式自2020年11月23日起,正式启用“文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专用章”(见附件2),对第一批划转事项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第二批划转事项定于2021年6月底前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划转事项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对办理结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批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后,市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审批标准,对涉及的行业中介进行监督和动态管理,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优质服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9〕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琼府〔2019〕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精神,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政府组织对我省各级权责清单对应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对应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
以上事项全部对应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变相审批(见附件1、2、3、4、5)。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
相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切实做到依法审批、高效审批(见附件6、7)。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同时,各级权责清单要作相应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6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正在实施的其他权力事项(5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1项)4.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未设立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项)5.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市县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7项)6.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3项)7.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6项行政许可事项中我省省级下放市县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7月15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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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