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港口和安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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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保障港口生产秩序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港口的装卸作业,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船舶作业、设备操作等。

三、安全责任1. 港口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

2.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3.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域。

(3)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 设备管理(1)装卸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完好。

(2)禁止使用过期、损坏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3)装卸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状态良好。

3. 货物管理(1)货物装卸前,必须了解货物性质、重量、体积等信息。

(2)装卸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货物安全。

(3)禁止超载、超限装卸货物。

4. 装卸作业管理(1)装卸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等。

(2)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密切注意作业现场安全,确保人员、设备、货物安全。

(3)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确保无安全隐患。

5. 消防安全管理(1)港口企业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器材完好。

(2)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严禁在装卸作业区域吸烟、使用明火。

6. 应急管理(1)港口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措施等。

(2)作业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码头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码头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码头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码头港口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码头港口所有装卸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装卸、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三条成立码头港口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装卸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第四条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装卸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第七条装卸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防尘口罩等。

第九条装卸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作业程序。

2. 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3. 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 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

5. 装卸作业时,必须确保货物稳固,防止货物滑落或倾覆。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起重设备安全可靠。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职责、程序和措施。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奖惩第十六条对在安全管理和作业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码头港口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如何提高装卸效率与安全性

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如何提高装卸效率与安全性

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如何提高装卸效率与安全性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是一个重要的物流设备,用于在港口和码头进行货物的装卸。

提高装卸效率和安全性是当前港口管理和物流运营的关键任务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方法和技术,可以帮助岸边集装箱装卸桥提高其装卸效率和安全性。

首先,为了提高装卸效率,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自动化技术:引入自动化技术,如自动识别装卸、自动化控制系统等,可以大大减少人工干预和操作时间。

自动化系统可以实现集装箱的快速卸载和装载,从而大大提高装卸效率。

2. 提前计划和调度:在装卸过程中,及时准确地进行计划和调度非常重要。

提前规划好集装箱的装卸顺序,合理安排各个环节的时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等待和延误,从而提高装卸效率。

3. 设备升级和维护:定期维护和升级装卸设备,确保其性能和功能都处于最佳状态。

及时检修和更换老旧设备,引入新的高效设备和技术,可以提高装卸效率,并减少故障和停工的可能性。

其次,要提高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的安全性,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装卸工人熟悉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教育工人正确使用装卸设备,正确操作,并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只有在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情况下,装卸作业才能更加安全。

2. 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在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周围设置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防护栏杆和警示灯等,以警示和防护工人和周围环境。

此外,还应加强通风和防火措施,确保装卸过程中的安全。

3. 检查和维护: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同时,要及时修复和替换磨损、老化或损坏的零部件,以确保装卸设备的正常运行。

只有在设备稳定运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

4. 引入监控和管理系统:安装监控摄像头或传感器等设备,对装卸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采集。

通过监控系统,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并提供有力的证据和数据以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最后,要提高岸边集装箱装卸桥的装卸效率和安全性,需要加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操作指南

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操作指南港口装卸作业是港口生产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货物的搬运、装卸、存储等多个方面。

由于作业环境复杂、机械设备众多、人员操作频繁,安全风险较高。

为了保障港口装卸作业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安全操作指南。

一、作业前的准备1、人员培训所有参与港口装卸作业的人员,包括装卸工人、司机、指挥人员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熟悉港口装卸作业的流程、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理措施。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特性和装卸要求、机械设备的操作方法、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标识的识别等。

2、设备检查在作业前,应对所有参与装卸作业的机械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安全装置有效。

检查内容包括: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制动器、限位器等;叉车的轮胎、刹车、货叉等;输送带的皮带、托辊、驱动装置等。

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3、环境评估对作业现场的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场地的平整度、坡度、障碍物、照明情况等。

确保作业场地符合安全要求,通道畅通无阻,照明充足。

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环境,如潮湿、高温、大风等,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货物准备对要装卸的货物进行检查,确认货物的数量、重量、包装、标识等符合要求。

了解货物的特性,如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制定相应的装卸方案和防护措施。

5、个人防护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鞋、手套、护目镜等。

个人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

二、装卸作业中的安全操作1、起重机作业(1)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在操作前,应先鸣笛示警,确认周围无人和障碍物后,方可进行起吊作业。

(2)起吊货物时,应保持货物的平稳,避免货物晃动、倾斜。

严禁超载、斜拉、猛起猛落。

(3)在吊运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货物的动态和周围环境,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4)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等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港口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负责海运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存储。

为了确保港口运作安全,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安全管理制度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港口现场安全管理、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等,下面将从这些方面详细介绍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港口现场安全管理港口现场安全是港口安全的基础,关乎港口的正常运转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港口现场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港口设施管理。

港口设施包括码头、仓库、堆场等,要进行定期巡检,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设施老化或破损导致的安全事故。

2.港口交通安全管理。

港口交通安全是指港口内部的车辆和行人交通安全。

港口应规划交通路线,设置标志标线,保证车辆和行人有序通行,并制定相应的交通管理制度,如限速限高、禁止乱鸣喇叭等。

3.应急救援管理。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设备和救援人员,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理。

二、装卸作业安全管理装卸是港口的主要作业之一,也是港口安全的重中之重。

装卸作业涉及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等大型设备,容易发生事故,因此装卸作业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1.设备管理。

港口应保证起重机械和运输工具的安全性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2.操作人员管理。

对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禁酒后作业和疲劳作业。

3.作业现场管理。

装卸作业现场要进行隔离和标志,确保作业区域的安全。

对危险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装卸,要采取额外的防护措施,如设置安全围栏、使用专用装卸工具等。

三、危险品处理安全管理港口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其中包括危险品。

危险品的处理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

1.危险品登记和分类。

港口应建立危险品登记制度,对运输的危险品进行登记和分类,便于管理和监控危险品。

2.危险品储存和装卸措施。

码头装卸安全规范

码头装卸安全规范

码头装卸安全规范码头装卸是指在港口码头上进行货物装卸作业的过程,这是一个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为了确保码头装卸作业的安全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从装卸作业流程、人员安全、设备使用等方面,详细阐述码头装卸安全规范。

一、装卸作业流程码头装卸作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必须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

首先,装卸作业应根据货物种类、数量和尺寸,合理安排作业顺序。

其次,须对货物进行合理分组,以便提高装卸效率。

然后,要确保作业现场的清洁整齐,摆放货物时要留出通道,方便作业人员通行。

最后,在装卸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确保各个环节衔接顺畅。

二、人员安全人员安全是码头装卸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为了确保人员安全,首先要进行良好的培训教育,提高装卸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其次,每位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滑鞋、手套等。

同时,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控和指导。

另外,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醒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三、设备使用码头装卸作业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如起重机、叉车等。

为了确保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在使用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载和操作失误。

同时,要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整治,确保设备周围通道的畅通,并清理作业现场的障碍物,以防设备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

四、应急措施在码头装卸作业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如货物倒塌、设备故障等。

为了应对这些情况,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措施。

首先,要设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处理。

其次,要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种意外情况的处理方式和责任人。

同时,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质量控制码头装卸作业的质量控制至关重要。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港口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港口所有装卸作业,包括货物装卸、设备操作、船舶靠离泊等。

三、安全管理组织1. 成立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实施本制度,协调解决装卸作业中的安全问题。

2.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事故调查等工作。

3. 各部门、班组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装卸作业前准备(1)装卸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安全措施等。

(2)作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熟悉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

(3)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

2. 装卸作业过程(1)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杆等。

(4)作业过程中,严禁酒后作业、疲劳作业、违规操作。

3. 装卸作业结束(1)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安全隐患。

(2)作业单位应组织安全检查,对作业现场进行验收。

(3)对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新员工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作业人员应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 发生安全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2. 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港口装卸术语

港口装卸术语

港口装卸术语一、港口与装卸基本概念1. 港口(Port):指作为船舶停泊、装卸货物、供应物资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地点。

2. 码头(Wharf):指供船舶停泊或装卸货物的专用区域。

3. 装卸(Handling):指将货物从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上卸下,或将货物装载到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上的操作。

4. 船舶(Vessel):指各类水上交通工具,如船舶、货船、驳船等。

二、港口装卸术语1. 卸货(Discharge):指将货物从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卸下来。

2. 装货(Loading):指将货物装载到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上。

3. 港务工人(Stevedore):指在港口从事装卸工作的专业人员。

4. 卸载机(Unloader):指一种用于将货物从船舶上卸下的机械设备。

5. 装载机(Loader):指一种用于将货物装载到船舶上的机械设备。

6. 起重机(Crane):指一种用于抬起和移动货物的大型机械设备。

7. 龙门吊(Gantry Crane):指一种装有横跨式起重桥架的起重机,通常用于集装箱装卸。

8. 滚装船(Ro-Ro vessel):指一种专门用于轮渡或滚装货物的船舶。

9. 集装箱码头(Container Terminal):指专门用于集装箱装卸的码头。

10. 滚装港(Roll-on/Roll-off port):指专门用于滚装货物的港口。

11. 干散货码头(Bulk Terminal):指专门用于散装货物(如矿石、谷物等)装卸的码头。

12. 码头操作作业(Terminal Operation):指在港口进行装卸作业的过程,包括卸船、装船、仓储和配送等环节。

13. 货物检验(Cargo Inspection):指对装卸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和其他方面的检查和鉴定。

14. 装卸时间(Handling Time):指从开始卸货或装货到完成作业所需的时间。

15. 装卸效率(Handling Efficiency):指单位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的能力,通常以货物装卸量或吞吐量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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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港口(一)承租人指定装卸港口和泊位装卸港口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船舶抵达装载货物的港口并将货物运至指定的卸货的港。

租船合同中对装卸港口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装卸港口或地点的规定方法在航次租船运输中,装卸港通常由承租人指定或选择,航次租船合同中也将具体港口名称予以记载。

目前国际上约定装卸港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明确指定具体的装货港和卸货港。

这种方法是在合同中只记载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港口名称,而没有确定该港的具体泊位。

装卸作业的具体泊位按该港的习惯决定。

单航次租船运输时,往往采用这种规定方法。

2.规定某个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这种方法是在租船合同中除指定港名外,还要指明港内的装卸泊位或地点;如注明某港某泊位,这是承租人为了装卸方便而在租船合同中作出的规定。

3.由承租人选择装货港和卸货港。

这种方法通常在合同中注明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货港,或卸货港名,或某个区域,并规定承租人在其范围内选择其中的一个或两个。

这个范围必须是在一条连续的海岸线上。

对于卸货港而言,这种选择权,必须在规定的时内行使,否则,因为承租人未及时“宣港”,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延误损失,承租人应负责赔偿。

此外,当卸货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承租人应将准备在第一卸货港卸下的货物情况准确告知船长,否则,出租人为保持船舶在适航平衡状态下驶往第二卸货港而支付的倒舱、起卸和重装货物的费用,由承租人偿付。

我国《海商法》第10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

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租船人的义务与责任:(1)在航次租船合同下,租船人的主要默示义务是不得装运非法的和有危险性的货物。

这项默示义务对租船人而言是绝对的,即使租船人事先不知道货物的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当然,租船人可以通过航次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来修改此项义务,例如把货物名称订明在合同之内,只要船东接受合同,租船人就无须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负责。

但是在实践中,对于何种货物才算是危险货物的标准颇有争议。

(2)明示条款:①提供满载的货物。

首先,租船人有责任提供货物。

其次,租船人应提供满载的货物。

②租船人有责任指定安全港口。

③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装卸毕货物(滞期费条款)。

④租船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运费。

1.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含义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装货港和卸货港通常都是由承租人进行指定或选择的,为了保证船舶进出港口和在港内装卸作业的安全,承租人所指定的港口或泊位都必须是能使船舶安全进出并进行装卸货物的“安全港”和“安全泊位”。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英国船舶经纪人和代理人协会联盟(FONASBA)以及英国航运总会(GCBS)共同推荐采用的《1980年租船合同装卸时间定义》(Charter Party Lay time Definition l980),对“安全港或安全泊位”的定义是:“安全港或安全泊位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和离港的整个相关期内,在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即使运用了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

”2.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理解具体地说,“安全港”和“安全泊位”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1)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是指该港El应具有能够使船舶避免恶劣气候等自然现象的危险的必要设施。

(2)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能提供夜间照明、拖轮、引航员以及必要的锚地和调头区域等。

(3)航海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应设置能使船舶安全进出港口所需要的导航灯标等,港口的航道水深及桥梁的高度等都应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4)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是指能保证船舶在港装卸作业期间,使船舶始终处于安全浮泊状态。

(5)政治局势方面的安全,是指港口没有战争或战争危险,暴动或骚乱等危及船舶安全的政治因素。

(三)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的责任归属近年来,英美两国有关承租人安全港保证的判例法处于急剧变化之中,理论争鸣也十分活跃,同时存在 3种不同见解,即保证说、罗斯基尔说和过失说。

1. 保证说(Warranty Theory )在 1982 年以前,至少在英国法中,租船合同中安全港条款的含义和承租人的安全港保证义务是明确并被普遍接受的,即:承租人负有保证只将租船合同下船舶派往安全港口、泊位或地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这一义务是连续和绝对的,这就是所谓的保证说。

按照保证说,从承租人指定港口时起,到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离开港口时止,该港口对该船都必须是安全的。

如果所指定的港口不安全,承租人有义务重新指定安全港口,并对港口不安全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损失负责;只有港口的不安全因素是发生在某种突发事件场合,承租人才不承担责任。

2. 罗斯基尔说 ( Roskill Approach )罗斯基尔说形成于1982 年英国的“Evia”一案它将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分为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2 部分:(1)承租人在发出港口指示时,租船合同下的船舶将来驶近、进入、使用和离开该港口的相应时候,该港口必须是“预期安全的”(prospectively safe);判断承租人是否履行安全港义务,应以此时为准。

(2)如果指示时预期安全的港口随后变得不安全,在船舶尚未入港时,承租人有义务重新指定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在船舶已处于港内而且须通过离开该港以避免危险的情形下,承租人应指示该船离开该港,并重新指定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

3. 过失说( Fault Theory )过失说是美国法的一种理论,既反对保证说,也不同于罗斯基尔说,目前在美国法中与保证说并存。

过失说认为,承租人不是安全港口的保证人,只负有“恪尽职责”(due diligence)选择安全港口的义务,从标准安全港条款中解释不出承租人的严格责任,只要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方面已恪尽职责,承租人就没有过失,也就没有违反安全港义务,当然无须对港口不安全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损失负责。

安全港保证责任归属的原则是:谁对选择港口有最大的决定权,谁负责港口的安全。

1.航次租船合同下1.1 如果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装卸港口和泊位,出租人有权在订约时拒绝,其对港口选择有最后决定权,并对选择的港口安全负责。

因为租约已列名的港口对船舶是否安全,出租人比承租人更清楚,要向当地代理查询也较容易。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承租人没有保证港口的安全性的义务。

而这意味着港口和泊位的安全风险和责任在船舶出租人这一方。

1.2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选定了某一港口,但没有列明具体泊位,则该港口的安全风险由船舶出租人负责,而泊位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当然由于某一事件造成一个港内所有泊位的不安全性,依然是作为港口风险处理,由船舶出租人承担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区分该对港口安全还是对泊位安全负责,在英国“A.P.J. Priti”案 7 中 BINGHAM 大法官认为,安全泊位只能局限于港内移船去该泊位的路程,如该航道有隐蔽浅滩的危险,那么将构成不安全泊位,且所遇上的不安全是该泊位所独有的。

换言之,如果船舶在该泊位遇上坏天气受损,这是在其他港内泊位也会发生的,而并不是因为该泊位设备不足,因而承租人也不必负责。

这样看来,在实质安全和政治安全中,可能后者与安全泊位无关,因为政治上的不安全不可能只针对某个泊位而不是整个港口。

1.3 如果在订立租船合同时,承租人并没有列明某一个具体的港口,而是写作port A or port B or port C等选择性的如果航次租船合同规定的是系列港口,如东京—新加坡系列,承租人有权最后决定港口,则港口安全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这里有 2 种情况,一是租约列名多个港口供承租人选择 1~2 个;另一种是一个广泛地区,如中国港口。

这 2 种情况是不同的。

若多个港口已经列名,出租人在订约时也早已知道其安全情况,即使承租人从中指定港口也不应因此而承担安全港口风险,也即,在租约有列名的情况下,即使承租人仍有选择的权利,安全风险仍由出租人承担。

若租约中规定的是一个地区,如东京至新加坡,东京和新加坡 2地已列名,则安全风险由出租人承担。

只有在两港之间,承租人在订约后指定港口的安全责任才由承租人承担。

1.4 如果在租船合同中,装卸港口或泊位是由承租人选择或待指定,则承租人一般有保证港口或泊位安全的义务。

2. 定期租船合同下在定期租船合同下,营运船舶所去的港口多半由承租人指定,根据谁有港口选择权谁须负责安全港责任原则,通常由承租人对港口安全负责。

若定期租船合同交船与还船范围为一系列港口,如东京—新加坡系列港口,承租人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港口交船或还船,因而亦负有对出租人保证该港为安全港口的义务,甚至包括东京港和新加坡港,而这是与航次租船合同不同的。

当然,对这个问题还有争议,纽约就曾有仲裁案解释这 2 个列名港口只作为限定系列范围之用,在租船合同中不作列名港口论。

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并非针对某港口之间的运输,而是强调在约定的航区内根据承租人指示进行运输活动。

因此,从安全港保证义务方面考虑,其与航次租船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对于列名的交船、还船港口并不发生如同航次租船合同的效果。

NYPE 格式中订明要求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但这样会不会因为其中一个港口碰巧被列入租约成为租约的列名港口,从而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的责任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对此,即使是租约列名的港口,在期租合同中也很少会列名泊位,所以承租人应负有提供安全泊位的责任。

因此,如果说保证列名港口安全是出租人的责任,只要该港口尚有一个可以安全挂靠的泊位,则泊位安全责任仍由承租人承担。

(四)安全港口和安全泊位义务的责任期间1. 定期租船合同对于定期租船合同,采用罗斯基尔说,在承租人下达指定港口命令时,港口能够做到预期安全即可,在船舶进港之后突然发生的事件,则不应由承租人为之承担责任。

因为这样相对减轻了承租人的严格责任,如同《海牙规则》中对船舶适航的要求一样,只要船方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即可,从而免除了普通法要求的绝对适航义务,减轻了船方和出租人责任。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全港口的选择同样也应该给予承租人相等的法律地位而不是绝对严格的责任。

当然,在事后发现港口变为不安全时,承租人有义务合理尽职地采取措施,使船舶避开危险或减少损失。

也就是说,只要承租人在指示去某港时该港预期安全即可,这是承租人对安全港的首要责任,此外承租人仍负有一个次要责任,即在知悉某指定港口事后变得不安全,若时间来得及,就不论船舶是否已经驶入该港内,承租人应马上指示改港离开此不安全港,否则仍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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