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许可证申报办理流程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初步设计的审查与批复
煤矿初步设计应按照批准的煤矿安全设施设计修改和完 善。初步设计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 革委审查,并进行批复;省级政府未指定审查部门的,由省级 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复。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二、项目建设
1.确定施工单位 和监理单位。
2.煤矿建设项目开工 之前,必须向相关 管理部门履行开工 备案手续。
3.联合试运转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1.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结合煤矿建设施 工的灾害特点,确定施工和监理单位,减少招标工程标段;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参与投标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 《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MeiKuangJianSheXiangMuQuDeMeiTanShengChanXuKeZhengJiBengChengXu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大致需要经过四个 方面的基本程序。
➢一、初步设计及审查与批复 ➢二、项目建设 ➢三、综合验收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本程序
(2)必须取得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核准(审批)的批
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经营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申请人依法颁发的准许其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
办理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手续之一。
以下是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流程及相关事项。
首先,办理经营许可证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经营范围证明等。
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经营活动,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者需提前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咨询,了解具体所需材料清单。
其次,申请人需要到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需如实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有关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经营场所等信息。
接着,经过初审合格后,申请人需进行现场核查。
有关主管部门会安排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确认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和符合相关规定。
随后,经过核查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
经过终审合格后,有关主管部门会依法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的时间和地点。
最后,申请人需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领取经营许可证。
领取证件时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并签字确认领取。
在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工作。
同时,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也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总之,办理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手续,申请人需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进行办理,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有所帮助。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

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第一篇: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一、审批单位先报郑州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经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先合入河南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复审,后经河南省工信厅公布。
二、审批条件申请煤炭批发(火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煤炭经营场所;3、具备从事铁路运输煤炭的条件,年铁路发运煤炭能力达到8万吨以上;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煤场地、装卸、加工等设施,铁路货位数不少于15个;5、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炭计量和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及持有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操作上岗证书的工作人员,能够出具煤炭化验证明,或有指定煤质检测及其相关证明;(计量和检测可委托有关单位)6、经营场所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申请煤炭零售(汽车运输方式)企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2、有固定的办公和煤炭经营场所及相关设施,储煤场地面积不小于3500平方米,具备年经营煤炭数量1万吨以上的经营规模;3、其余规定按批发企业资格执行。
三、有效期煤炭经营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四、申请煤炭经营资格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3、企业批准成立文件(新设立的企业需提交公司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5、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经营场所证明;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或租赁的铁路货位、储煤场地的合同及相关证明;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验设施合格证明,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第二篇:煤炭经营资格证关于做好2011 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的意见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为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监管,优化调整煤炭经营企业布局,整顿规范煤炭经营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做好2011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检查范围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
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变更、注销的制度

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取得、变更、注销的制度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山西省煤炭厅《关于印发煤炭行政审批有关项目办理规定的通知》(晋煤办发 (2006)‟5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批制度,规范我县《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4、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6、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8、有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9、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上报的资料(一)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体企业、县煤炭工业局公章);2、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3、有按矿井规模由省、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地质报告(资料);4、矿井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须有市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投产验收文件;5、有依法领取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主体企业、县煤炭工业局公章);6、有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矿长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煤矿上级主管部门的矿长任职任命书(加盖主体企业、县煤炭工业局公章);7、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煤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表(需加盖培训单位和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公章);9、有所在主体企业、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10、有经主体企业、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生许表一);主体企业(公司)县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需签字;11、有环境监测报告(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2、有与划定范围一致的井田范围拐点坐标表及资质单位出具的各井口坐标测绘成果表,统一为六度带。
煤炭经营资格申报资料规范要求

煤炭经营资格申报资料规范要求煤炭经营资格申报资料规范要求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可申请煤炭经营批发或零售经营业务提交资料要求一、工商营业执照:提交一份清晰的副本复印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公司印章。
企业名称和企业地址填写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二、注册资本:现有企业应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一致。
三、经营方式:根据经营企业所具备条件选择煤炭批发经营、煤炭零售经营和民用型煤加工经销其中一项。
四、储煤场地:提交储煤场地的具体地址、煤场面积m2(合同中要注明),并附储煤场地位置简图(A4纸幅面)。
(煤场面积达到或略高于标准就可以,不需提供所有场地或非煤场面积。
)按所有权限分为: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联营的提交联营协议原件。
五、计量设施:提交所使用计量设施名称1台(地中衡、汽车衡、轨道衡等),附计量设施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附计量人员1-4人上岗证。
按所有权限分为: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联营的提交联营协议原件。
六、煤炭质量检测设施:提交具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煤质检测部门的检测设备10种以上,提交质量检验专业人员2-5人上岗资质(资格)证。
并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煤质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企业自有化验室必须具备有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资质证书(煤炭项目),方可对外承接煤炭质检认证业务,否则只能用于本企业产品质检。
) 按所有权限分为: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委托)的提交租赁(委托)合同原件,联营的提交联营协议原件。
七、型煤加工设备:民用型煤加工企业需提供自有的加工设备名称、型号、种类,并实物照片。
(民用型煤加工企业暂不提交煤炭质量检测设施资料)八、环保设施:提交用于保护煤场环境,抑止粉尘污染的环保设施3种以上(挡风抑尘网、喷洒器、喷淋器、喷枪、毡布等)。
按所有权限分为:自有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提交租赁合同原件,联营的提交联营协议原件。
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延续、变更和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延续、变更和补办有关事项的通知来源:陕煤局发〔2008〕63号日期:2011-03-26 15:47 (点击:83)[字号:大中小]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煤业化工集团公司,益秦集团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根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现就煤矿企业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领取、延续、变更、遗失补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一)条件1、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3)有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设计或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认可的其它采矿设计;(4)有能满足设计需要的最终煤田地质勘探报告和正式的批准文件;(5)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和监测监控等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依法验收合格;(6)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7)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8)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9)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10)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1)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12)有符合规定的地形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基本矿图和通风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13)有批准的水、火、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煤尘、顶板、边坡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2、乡镇煤矿企业(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有经过批准的开采煤层层位、范围、储量;(3)有经过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4)矿井的生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经依法验收合格;(5)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6)瓦斯检查员、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依法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7)井上、井下,矿内、矿外通讯畅通;(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9)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10)采区回采率符合有关规定;(11)有实测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并在图上标明与邻近矿井的隔离煤柱;(12)在国有煤矿企业范围内开采煤炭资源的,应有煤炭资源和安全生产协议及国有煤矿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méitàn)生产许可证管理须知煤炭生产(shēngchǎn)许可证申领一、煤矿投产前,煤炭(méitàn)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qǔdé)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依法取得(qǔdé)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建设项目已通过安全设施及条件、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并通过综合验收、质量标准化验收。
三、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一)煤矿建设项目达到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后,由煤矿企业向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申请表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统一印制,复制无效,逐级发放(不收费)。
(二)煤矿企业按照填表说明,使用碳素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及时报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三)旗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签署预审意见,及时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四)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五)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受理后,按工作流程办理。
四、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矿长任命文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殊工种人员劳务合同及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意见书》、《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批复文件(wénjiàn)》、《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文件》、《质量标准化验收批复文件》原件。
内蒙古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煤炭生产资格证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发布)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二、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需经过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发证等环节;各环节由专人分工负责。
三、煤炭行业管理处周一全天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
受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要出具受理单,受理单要载明材料齐全、准予受理或需要补充材料清单。
补充材料要于本周五提交。
受理人员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及时请示处长,由处长决定是否受理。
四、煤炭生产证可证申请受理后,认为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煤炭行业管理处组织专家及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受理人员受理完毕后同时制作档案,交付审查人员审查,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后交付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处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六、处长、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受理人员制证,交审核人员核对,由审核人员进行领证登记,并通知申请人领证。
审批不同意发证或暂缓发证的,由受理人员制作不同意发证或暂缓发证通知单,通知申请人。
七、各环节人员具体分工(一)受理人员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并对申请表的规范性、材料的齐全性、证件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查;出具受理通知单、制作档案;各环节材料传递、制证、证件回收、吊销、注销;负责整理煤炭生产许可信息等。
(二)审查人员负责申请表填写内容的齐全性、符合性、真实性、图纸符合性、规范性、真实性审查;负责煤矿保有储量、回采率审查;负责煤矿服务年限校核及证载有效期的确定。
(三)审核人员负责受理、审查环节的符合性审查,提出办理初步意见,负责证件发放前的审核、登记和最终发放。
煤炭生产许可证申领一、煤矿投产前,煤炭企业需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具有依法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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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储煤场所环评报告书面(A4纸)
11、电子地磅计量证书书面(A4纸)
12、煤质化验质检协议及证书书面(A4纸)
13、煤炭年度经营量承诺书书面(A4纸)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窗口单位:ຫໍສະໝຸດ 经济贸易委员会办理地点:三明市行政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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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许可证申报办理
服务单位:经济贸易委员会办事地点:三明市行政服务大厅
事项描述:
煤炭经营许可证申报办理
审批类型:
承诺件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5号)》;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5—2010年福建省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和总量调控规划》的通知》;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申报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书面(A4纸)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书面(A4纸)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书面(A4纸)
4、企业法人代表任职书书面(A4纸)
5、法人身份证明书面(A4纸)
6、办公场所产权证书面(A4纸)
7、生产场所租赁协议书面(A4纸)
8、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书面(A4纸)
办事程序:
1、申报初审:企业将提交申请文件送我委初审;2、受理申请:如所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更正后,立即受理,并签发受理通知单;如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发补正通知单3、核准转报:我委审核,确认材料后审批(不属本级经贸部门审批权限的,转报省经贸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