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标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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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三条实施重点或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本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在本名录规定的时限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2020年底前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应当在2020年底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登记相关信息;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建成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按其中单个行业管理等级最高的确定。

1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七类行业以外的排污单位,有本名录第三十八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设施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名录中列明的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名录中未列明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行业,可以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申请与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排污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实施时限为2020年:(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或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吨,或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0吨的;(七)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不包括国家或地方 政府明确规定予以 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与污染物排放密 切相关的设施
与后面产污 表格关联
26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根据产污及核定许可排放量需要设置填报内容。
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根据动静密封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
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
3)常压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
4)生产装置中挥发性有机物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若吸收、吸附、过滤设备的主要用于回收物料,应归于生产设施。
28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3 主要装置与设施
➢ 分必填和选填,兼顾差异化管理和可操作性,同时为后续完善全过程管理奠定基础。
1)生产设施:设计排气量;
• 指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
石油炼制 工业
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 指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
石油化学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工业
• 指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
合成树 脂工业
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普通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性等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产品的工业。
序号 行业类别
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
24
精炼石油产 品制造251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 造
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
25
基础化学原 料制造261
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
橡胶等的工业
初级塑料或者原状塑料的生产、合成橡

DB51 2672-2020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 2672-2020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20.40Z60 DB51 四川省地方标准DB51/2672—2020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in Chengdu2020-03-04发布2021–01–01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是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颁布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四川大学。

本标准由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月14日批准,2021年1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解释。

DB51/ 2672—2020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拋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环评编写掌握要点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审核要点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7)《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2018年1月10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规范性(一)申请前信息公开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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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8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n审核要点: (1)审核部门应关注“申请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 (2)如存在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年的年许可排放量为必填项,如果地方有加严要 求,可以增加其他污染物的许可。 (3)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许可排放量的,同时需要上传详细计算过程,审核部门通过计算过程来核定企业许 可排放量计算是否正确。
n审核要点3:所在地是否属于大气重点控制区 主要依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n审核要点4:总磷、总氮控制区填写是否正确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 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 制的区域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是 否为本人,没有法 定代表人或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可以 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表出具时间应在信 息公开期满之后。
公开期间 意见处理
申请前信息公开期 间收到意见应逐条 回复,如无反馈意 见则填写“无反馈 意见”
二、规范性审核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发布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1: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危 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 )利用,危险废物(不 含医疗废物)处置和医 疗废物处置生产线需分 开填报。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表2 治理废物类别与治理能力
n审核要点2:核实主要 生产线类型、生产线编 号、废物来源、处置固 体废物类别、废物名称 、废物类别、危险特性 、设计贮存/处置/利用 能力、计量单位、产品 名称、设计产能、产品 计量单位是否填写完整 ,不存在漏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指导规范总则(申报案例)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报案例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2018年7月一、申报网址二、典型案例三、申请表易错问题汇总汇报内容主要内容第一部分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一、申报网址点击“网上申报”,即可进入填报系统第二部分典型案例2.1 注册、登录2.2 填报2.3 信息公开2.4 提交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带“*”的为必填项填报“主行业类别”。

若存在几个主行业类别,也可选择上一级的行业类别。

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除主行业外的行业,可在“其他行业类别”中再添加相应的行业。

2.1 注册、登录上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2.1 注册、登录适用于排污单位涉及多行业,部分行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剩余行业需补充申报的情形。

首次申报的情形2.1 注册、登录载明内容许可事项其他2.1 注册、登录2.2 填报-材料准备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扫描件,全部环评文件及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如有)。

2、全厂生产设施清单及参数情况,设计产品产能信息(可从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中获取)。

3、全厂设计原辅材料、燃料信息,包括种类、成分、含量、燃料热值及用量等;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4、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大气有组织排放口高度、内径。

5、申请废气主要排放口的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如有)计算过程。

6、废水处理工艺,排放的污染物,执行标准,排放口信息,受纳水体/污水处理厂信息。

7、申请废水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8、自行监测方案,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9、需要改正措施的内容。

10、附件:守法承诺书,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的不需要),达标证明材料(如污染源监测报告)等。

2.2 填报-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存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需要提出改正方案。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重点内容解读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中的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的排污单位。

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排放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两种方式,主要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

其中,颗粒物主要来自金属熔炼(感应电炉、冲天炉、电弧炉、精炼炉、燃气炉等)、造型、制芯、浇注、冷却、落砂、旧砂再生、清理及热处理炉等工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主要来自冲天炉、燃气炉和热处理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来自表面涂装和消失模、实型铸造工艺的浇注工序;三乙胺主要来自冷芯盒制芯工序。

废水产排污环节废水主要来自厂内废水综合处理站,包括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废水排放去向主要有厂内回用、厂外污水处理厂、自然水体三种方式。

典型生产工艺a)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b)非砂型铸造生产工艺流程图(以高压铸造为例)执行标准废气目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等标准,待《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和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

其中: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铅(限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企业)、三乙胺(限冷芯盒制芯)。

排放口划分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冲天炉废气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铸造企业熔炼(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为废气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附件2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注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注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

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注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注 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

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注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注6.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注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执行
注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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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大气重点控制区域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相关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 污许可管理。
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1
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5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煤制合成气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synthesis gas 指以煤或焦炭为原料,以氧气(空气、富氧或纯氧)、水蒸气等为气化剂,在高温条件下通过 化学反应把煤或焦炭中的可燃部分转化为气体的排污单位,气体有效成分包括一氧化碳、氢气和甲 烷等,该合成气用于工业生产或作为化工生产的原料。 3.2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al-based liquid fuel 指通过化学加工过程把固体煤炭转化成为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如煤制甲醇、煤制二甲 醚、煤制乙二醇、煤制油、煤制烯烃等)的排污单位。 3.3 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4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 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 3.5 非正常工况 abnomal condition 指生产装置或设施启动、停车或设备检修等工况。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应信息表。排污许可平台 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
2020-02-28实施
目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2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13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16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18 8. 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22 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24 10. 合规判定方法......................................................................................................................................... 2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表......................................................................................31 附录 B(资料性附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33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表格形式表..................................................................3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Coal processing- production of synthesis gas and liquid fuel
i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 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第 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 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ii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
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 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其他产 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2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50934 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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