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6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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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办理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六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四川省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申办人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的变更申请;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命文件;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企业因重组、改制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确认书及处置意见(不含国有资产的企业除外或原企业全体股东同意出让股份的文件; ②、企业兼并收购合同书及章程;

③、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④、其他文件、证件。 (2、变更企业经营地址、仓库地址(增加仓库应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的变更请示;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④、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书; ⑤、新经营地址示意图、仓库地址示意图,仓库总平面图,库内分布平面图; ⑥、其他文件、证件。 (3、变更企业经营范围应提交的材料: ①、企业的变更请示; 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③、《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④、与增加经营范围相关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⑤、经营场所总平面图、仓库总平面图、库内分布平面图; ⑥、与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⑦、其他文件、证件。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印刷)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试行) (首次申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印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应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六条(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政府应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全额保障。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药品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模版

XXXXX企业 变更经营范围申请材料X年X月X日

目录 1.企业的变更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公章); 4.与拟所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方位图、面积及周 围环境情况说明; 5.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面图及设施、设备 情况; 6. 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和验收养护人员职称、资格和学历证明; 7.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8、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9.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10.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一、 XXX大药房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许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XXX大药房经批准经营范围为:XXXX,因XXXX原因,现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或减少****。 特此申请,请贵局予以审批。 XXX大药房 X年X月X日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申请表(省局网上审批系统填报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 申请表 填表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有持证企业填报,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由其上级法人企业申请填报并盖章。 二、企业填写此表时,只对需变更许可、登记事项的有关内容进行填写,不变更的许可登记事项无需填写。 三、仓库情况项只填写增减仓库的有关情况,原仓库内容无需填写。 四、带有“□”的选择栏项,请在拟变更的项目上打“√”。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样本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

申请日期:年月日—2—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3—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手工填写经纬度,也可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重点区域”指《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及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区域。 (7)列出环评批复文件文号或备案编号。 (8)对于有“三同时”验收批复文件的排污单位,须列出批复文件文号。 (9)对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0)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同时包括钢铁行业和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进行说明,如“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处填写内容为“1000,包括自备电厂”。 (二)主要产品及产能 表2 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注:(1)指主要生产单元所采用的工艺名称。 (2)指某生产单元中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名称。 (3)指设施(设备)的设计规格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计量单位。 (4)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名称。 (5)、(6)指相应工艺中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7)指设计年生产时间。 —4—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申请材料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公章):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 申请材料目录 1 变更申请书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2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 拟变更注册地址的地理位臵图、平面布局图 4 迁址后经营场所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为个人时须同时提交其房屋产权证明)或房5 屋产权证书复印件 6 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7 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书(非申请人本人申办时须提交)

填报要求与说明 1、申请资料均需按A4规格纸张填写打印,申请材料所需复印件应按A4尺寸提供,申请人为企业者应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材料中前后文字、数字表述应一致。 3、申请材料中所涉及营业场所及仓库面积均为经营或储存药品实际区域面积,不包含非药品区域面积。 4、申请材料中的地理位臵图及平面图应用微机制图并注明方向; 5、地理位臵图应标明所在市(县)、街(路)、门牌号码,没有门牌号码的,尽量准确标明所在位臵; 6、所有复印件应标明“与原件一致”由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认可; 7、如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多个事项时,应将多项申请材料合并为一份提交;但不得同时申请变更所有许可项目。

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申请书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因房屋拆除,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将注册地址由辛集市建设街东段100号(变更前《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迁至■■■■■■(变更后注册地址,应与房屋产权证地址一致)。迁址后经营场所面积为70平方米。 请审查批准。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注:申请单位为企业法人的下属分支机构时,本申请书由上级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上级法人公章。

排污许可证管理示范文本

排污许可证管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排污许可证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目的 加强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规范排污行为,促进环境 保护。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排污许可证申办、管理工作。 3.排污许可证管理 3.1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的申报和管理 工作。 3.2临时排污许可证每年进行换发。 3.3因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原因使排放污染物种类、 浓度、总量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口的设置等情况发 生变更的,应当自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申请办理排污变更手续。 4.排污许可证申请程序 4.1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4.2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单位对企业排污现状进行监测; 4.3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申报登记表、有效监测报告、原发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排污口规范化证明及在线联网证明、建设项目环评、现场监察记录、危废处置相关资料、排污费核定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区、市环保局)审核; 4.4领取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 5.支持性文件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许可证号:琼《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负责人) 申请日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一、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及许可事项,由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 二、填写《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经审核批准后,审批机关与企业各存一份。 三、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必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任职证明文件(交验原件),简历; (二) 药学技术人员的、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交验原件并按每人的材料顺序集中装订); (三) 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含药学技术人员)列成的花名册(包括、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等容)。 五、转让股本,须提交转让合同及有关文件;涉及合同变更的,提交补充合同;涉及章程修改的,提交新章程(经投资者签章)。 六、变更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须提交新地址的房产证或租赁证明,并经原发证机关现场检查合格。 七、交验《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加盖原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变更完毕,交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领取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提交的材料应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九、申报材料规格以A4纸为准。 十、填写表格应使用钢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注:无须变更的项目,请写上“无”字。

申请变更理由及有关部门意见 注:有关部门指企业主管部门或董事会。

药品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填写本表经营场所使用登记表 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企业填写本表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查报告范本【最新版】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查报告范本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菏泽天地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2月4日经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XX年2月4日前应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我们对照省、市《药品经营企业换证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位于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路北辰社区综合楼(仓库地址:菏泽市广福街13号)。经营范围有: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除疫苗)。公司今年1-12月销售额36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诚信为本、依法经营、质量至上、信誉优良,无药品经营违法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 公司在岗人员42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4人,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12人,占员工总人数35%.公司办公和营业面积为495平方米,仓库1240平方米。仓库布局合理,设备完善,达到了药品分类储存的要求。公司调

整了行政和业务部室,将原设立的综合办公室、质量管理部、业务部、储运部、财务物价部和业务一至业务五部调整如下: 保留质量管理部、财务物价部和业务一部、业务二部、业务三部、业务四部、业务五部。原职能不变。 原综合办公室更名为总经理办公室,原业务部更名为市场开发部,原储运部更名为企管储运部。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第一、顾客至上、规范经营"的质量方针,以适应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我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落实了各级岗位责任制;按照管理要求,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坚持依法经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确保了药品质量,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实施过程和自查情况 (一)管理职责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 一、变更申请事项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 (二)变更经营地址 (三)变更仓库地址的(含增加仓库) (四)变更经营范围 (五)变更企业名称(登记事项) (六)变更经济性质(登记事项) (七)变更隶属单位(登记事项) (八)注销仓库地址 (九)《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4、河南省实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注意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三十日

内,向市局申请变更登记。变更企业名称,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确定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能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 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区域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人员、设施条件的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属于法人组织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体药店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同区域新开办条件和程序审批(如果企业在申请以上人员变更时,注册地址没有同时发生变更的,则对其经营面积不参照同区域新开办面积进行要求)。 变更法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原法人、企业负责人与拟变更人员双方必须携带相关证件(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到监管科现场签订协议并说明情况。 有以下情形的,市局暂不受理其变更申请: 1.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尚未履行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2.药品经营企业未经过GSP认证而申请变更事项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附件2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试行)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3—

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4—

一、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5—

注:(1)指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所在地邮政编码。 (2)2015年1月1日起,正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已建成但尚未投产的,选“否”;已经建成投产并产生排污行为的,选“是”。 (3)指已投运的排污单位正式投产运行的时间,对于分期投运的排污单位,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 (4)、(5)指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坐标,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的GIS 系统点选后自动生成经纬度。 (6)“大气重点控制区”指生态环境部关于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 (7)总磷、总氮控制区是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对总磷、总氮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8)是指各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重金属污染排放限值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 (9)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10)是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的审批文件号,或者是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备案编号。 (11)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项目,须列出证明符合要求的相关文件名和文号。 (12)指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存在未批先建或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且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排污单位,应选择“是”,其他选“否”。 (13)排污单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选择“重点”;简化管理的,选择“简化”。 (14)对于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计划的排污单位,须列出相关文件文号(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文件和法律文书),并列出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对于总量指标中包括自备电厂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备注栏对自备电厂进行单独说明。 —6—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所需资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所需资料 企业名称变更所需资料: . 变更申请表; . 工商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同证号的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同证号”指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与原存档的营业执照注册证号相同); .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法人变更所需资料: . 尽量不变 . 变更申请表; . 国有性质的企业需提供上级任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股份制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决议,要求股东成员签名需齐全; . 原法人签字的股份转让证明文件; . 章程修正案; . 拟变更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学历(高中以上学历)原件、复印件; .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 . 变更申请表; . 任命书(有上级单位或连锁企业总部); . 拟变更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学历证原件、复印件; . 个人简历;

. 上岗证; . 体检表(西安市二级以上医院); .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所需资料: . 变更申请表; . 拟变更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学历证原件、复印件; . 执业资格或职称原件及复印件、注册证(要求注册在本店); . 个人简历及聘书; . 上岗证(执、从业药师不需要提供); . 体检表(西安市二级以上医院); .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连锁门店变更质量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药学相关专业(含)以上技术人员。 经营(仓库)地址变更所需资料: . 变更申请表; . 拟变更营业场所(仓库)位置图(清楚标示周围米内其它药店的具体位置、方向及距离); . 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图(标注长、宽及面积); . 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勘址后补正);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办理《排污许可证》指南 一、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单位按照分类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试生产、试营业期间《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未达标排放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 《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 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 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4、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5、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污染治理方案。 (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文复印件一份; 3、经验收签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复印件一份; 4、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5、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 6、持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转《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办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报告,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材料; 4、原申领的《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满换证 1、《排污许可证申请书》; 2、本年度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变更申报登记表》; 3、持证期间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内的监测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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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申请人须知 1、申请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确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2、申请人应对其提出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资料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6、本表一式二份,所列各项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申请时间:年月日 长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 1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 非法人企业应提供上级法人企业同意变更的文件 3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原件和复印件 4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一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1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2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毕业证、执业资格(培训证、健康证)、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质量负责人的不兼职证明 3 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工作简历 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 1 变更企业变更后的位置图 2 企业变更后的平面图 3 企业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 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要求相符合的设施设备情况三变更企业经营范围 1 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复印件 2 与所变更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说明四变更登记事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条例》 《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方法》 二、审批机关 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流通监管科承办。申办人按程序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通知书》,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承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办程序 (一)申办条件 1、人员条件 (1)申办人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依法通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企业药品质量治理、验收、养护、处方药销售审核和用药指导等药学服务工作,上述人员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无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为。 (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县以上城区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至少两名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或药品调剂工作体会,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中应有能熟练使用运算机软件治理所经营药品质量的人员; (3)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治理或药品调剂工作体会,能熟练使用运算机软件治理所经营药品质量,并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4)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具有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设区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5)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在县以上城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农村乡镇(含)以下地区的,必须配备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应躯体健康,年龄一样不超过65周岁,在企业营业时刻均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2、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设区市城区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许多于80平方米,其中设区市城区商业主街道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许多于100平方米,县城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许多于60平方米,农村乡镇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许多于40平方米,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许多于20平方米。企业可按照需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仓库,仓库地址应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 (2)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及卫生环境。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卫生、整洁、干燥、无污染,与生活区有效隔离,并有监测、调控温度和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通风、照明、避光等设施设备。营业场所应有玻璃门、窗等与外界有效间隔的设施,有符合药品分类治理和拆零销售要求的货架和柜台。经营生物制品的企业,应配备专用冷藏设备。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置药品零售企业的,还应具有独立的营业区域和收费系统; (3)具有独立的运算机治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操纵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治理及实施GS P方面的信息;能同意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企业营业场所应安装与本企业运算机系统相连接的可视监控设备(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专柜和农村村级药品零售企业可不作要求); (4)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管理程序 B.1基本要求 B.1.1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B.1.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B.1.3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相关标准,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B.2工作程序 B.2.1申报程序: a)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材料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开。公开途径应当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b)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生态环境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材料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报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单体药店除外) 1、变更申请(红头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加盖企业原印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声明。 二、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体药店除外) 1、变更申请(红头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任命文件(红头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简历; 5、资格审查表; 6、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声明。 三、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 1、变更申请(红头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任命文件(红头文件); 4、企业质量负责人、处方审核员简历; 5、资格审查表;

6、无兼职证明; 7、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变更声明。 四、变更注册地址 1、变更申请(红头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地理位置图; 4、营业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 5、《企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表》; 6、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自建房只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7、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8、变更声明。 五、变更仓库地址、增加仓库 1、变更申请(红头文件); 2、药品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3、地理位置图; 4、仓库功能布局平面图; 5、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和租赁合同(自建房只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6、加盖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变更声明。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最新版剖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持证排污原则、按证排污原则)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总量控制原则) 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海域、区域,对排污者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要求的,该指标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之中。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持续削减原则) 国家鼓励排污者采取可行的经济、技术或管理等手段,实施清洁生产,持续削减其污染物排放强度、浓度和总量。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保障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要求的前提下按法定程序实施有偿转让。 第六条(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新项目排污申请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二)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 (三)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设施委托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五)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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