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2009-01-15 11:39) 访问次数为:356次【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现予以颁布,希遵照执行。
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监督机构依法对渔港及渔港水域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1第五条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了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
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簿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4、船舶违章搭客的;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闽海法规[2015]3号【发布部门】福建海事局【发布日期】2015.01.29【实施日期】2015.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福建海事局闽海法规〔2015〕3号 2015年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规定第四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按规定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特别是配备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亲自指挥船舶,必要时应安排瞭头:(一)进出港、靠离泊、移泊时;(二)通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水域时;(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四)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七条高速客船进入进出港航道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下。
其它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
第八条船舶在海坛海峡金鲟礁、船浪礁、鼓屿门等附近的狭窄水域航行时,禁止与他船交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九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及时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船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选择合适的水域抛锚避风。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闽海渔〔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20〕1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2月28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和强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船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服务渔区乡村振兴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以下简称终端),是构成海上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渔业船舶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安全设施设备。
全省渔业船舶均应配备终端,终端的配备、管理、使用、注销和运行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船舶通信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业船舶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

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和人员及其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航行规定第四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按规定对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特别是配备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规定的频道上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亲自指挥船舶,必要时应安排瞭头:(一)进出港、靠离泊、移泊时;(二)通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水域时;(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四)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七条高速客船进入进出港航道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下。
其它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应采取安全航速。
第八条船舶在海坛海峡金鲟礁、船浪礁、鼓屿门等附近的狭窄水域航行时,禁止与他船交会、追越或者并排航行。
第九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及时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当风力达到8级以上时,船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或选择合适的水域抛锚避风。
第十条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三章停泊规定第十一条船舶拟锚泊前,应按规定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平潭海峡大桥施工期间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平潭海峡大桥(以下简称“大桥”)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施工作业和大桥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及《福州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在大桥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大桥自西向东设置两个南北流向的临时航道,西侧为南下航道,东侧为北上航道。
第五条船舶在大桥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六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大桥临时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临时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临时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七条船舶通过大桥时,应当从大桥临时航道通过,且尽可能选择缓流时段通过,并提前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船舶通过大桥临时航道时,应尽可能行驶在临时航道中央,与临时航道两侧桥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净高不得超过主管机关公布的通航高度。
禁止船舶、设施在大桥临时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齐头并进,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船舶、设施在驶近大桥临时航道时,应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采取加强瞭望、备车、备锚等安全航行措施,并应鸣放一长声。
第八条为确保大桥施工安全,大桥建设期间设置大桥安全水域,除大桥临时航道外,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船舶、设施不得进入大桥安全水域。
第九条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禁止载运爆炸品的船舶进入或通过大桥临时航道。
第十条大桥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大桥临时航道;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设施通过大桥临时航道。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8•【字号】闽政办[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2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涉及许可事项的,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渔业生产服务船舶(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
第二章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统一领导本辖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二)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渔港建设、应急指挥系统、渔船通讯救生等应急救援装备、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投入,加大对渔业船舶、渔工的保险力度;(三)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必要时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四)督促所属部门(单位)制定和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它渔业安全生产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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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138号)沿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促进海洋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保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关于“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渔船管理控制海洋捕捞强度的通知》(农渔发〔2011〕5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捕捞渔船“双控”制度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海洋捕捞船网工具指标,每半年定期核增或核减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跨省转入捕捞渔船数量、功率。
沿海各设区市应严格执行核准的“双控”指标数,在不突破“双控”指标的前提下,自行调剂辖区内各县(市、区)渔船数量、功率。
购置省外老旧渔船,经检验不适航的,应予拆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上加大扶持捕捞渔民向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的转移力度,健全转产渔民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减产转产渔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保护传统渔民合法权益。
二、强化捕捞渔船流转管理探索建立渔船准入制度。
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渔船登记和捕捞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船舶所有人的户口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进行。
非沿海市、县(区)的渔业企业不得经营除远洋渔船外的海洋渔船。
申请从省外购入渔船的,由购入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8.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开征求《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与作业安全,根据我国海岸电台近年建设与改造情况,我局拟更新印发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详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关意见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反馈我局,工作联系人:夏季。
电子邮箱:*************.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1221室,邮编:100736。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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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监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船舶交通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其下设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除应遵守《福建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服务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沿海非船舶交通管理服务水域船舶报告管理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航行特别规定
第五条遇有下列情况,船长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并另有不少于1名的值班员,必要时船长可直接指挥船舶并安排瞭头。
(一)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时;
(二)船舶过桥区水域、海坛海峡时;
(三)航行中能见度不良或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时;
(四)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
第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驾驶台值班船员不应进行交接班。
第七条船舶在海坛海峡水域航行时,航速应控制在10节以内。
第八条高速客船进入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航行时,应将航速控制在20节以下。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第九条船舶拖带他船或设施时,应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报,且应具备不低于5节的航行速度,并有避让他船的能力。
第十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试航、测速或校正罗经等对通航影响
较大的作业前,应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在核准的区域内进行。
试航、测速和校正罗经的船舶不得妨碍他船的正常航行。
第十一条除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作业许可外,禁止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进行采掘、过驳等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海坛海峡金鲟礁至船浪礁间水域狭窄、曲折,航线附近礁石众多,船舶驶抵该水域时,应特别谨慎驾驶,勤测船位,宽让航线两侧的礁石或浅滩。
第十三条船舶驶抵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前,应对船舶的舵机、锚机、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船舶应在规定的报告线(点)向福州VTS中心进行动态报告,并在VHF16频道和VHF72频道上不间断守听甚高频无线电话。
配备有AIS的船舶,应当按照实际状况正确设置船舶与航次信息,每半小时检查一次AIS设备,以保证AIS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AI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寒潮大风、台风期间,船舶应加强收集气象海况信息,及时采取避风措施。
当平潭及其周边水域风力大于8级时,1万吨级以下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安全锚地避风或调整航行计划,切勿冒险航行。
第十六条平潭及其周边水域能见度小于2000米时,禁止2万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禁止500吨级及以上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
能见度小于500米时,禁止一切船舶靠离泊、起锚或通过桥区水域,已进入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就近选择合适的水域(远离大桥安全水域)抛锚,按规定显示声光信号,并向福州VTS中心报告。
第三章桥区水域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按规定的通航孔及其公布的通航尺度航行。
第十八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应当以安全航速行驶。
过往船舶顶流航行时对地航速不得超过6节,顺流航行时不得超过8节。
第十九条桥区水域实测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拖带船队、航速小于4节的船舶禁止通过桥区水域。
风力达到8级及以上时,禁止所有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桥区航道,但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与
桥区航道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且不应妨碍正在桥区航道内航行的船舶通行,不得抢越他船船首,并及时通过甚高频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二十一条禁止船舶在桥区航道抛锚、调头、逆向行驶、追越或与他船齐头并进,以及从事其他有碍船舶正常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禁止载运爆炸品的船舶进入或通过桥区水域。
第四章锚泊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拟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的船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申请,并在指定或推荐的水域内锚泊。
第二十四条海面风力大于6级时,载运易流态货物等稳性较差的船舶,禁止在平潭岛东面水域锚泊。
第二十五条禁止船舶在航道、港池、桥梁两侧各3海里、水下电缆或管线保护区等水域内锚泊。
第五章补给、船员上下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补给、船员上下时,应提前向福州VTS中心报告,并经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补给或船员上下。
提供补给或为船员上下提供交通服务的船舶应适航,且应满足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夜间或能力度不良等恶劣天气时,船舶不得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补给、船员上下等作业。
第二十八条船舶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锚泊进行船员上下时,船上值班人员应满足停泊值班制度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船员在平潭及其周边水域内进行任解职的,应在船舶离泊或起锚前办理完全部任解职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名词解释
“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笠屿灯桩纬度线以南,万安、塘屿南、南横岛灯桩及其纬度线以东连线以北,牛山岛灯桩经度线(或东经120°)以西,以及与岸线所围成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备选:“平潭及其周边水域”是指平潭行政管辖海域界线与领海基线围成的水域(详见附图8)。
附图8:平潭及其周边水域
“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饶、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但不包括渔船和军用船舶。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桥区水域”包含“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和“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
“福平公铁大桥桥区水域”是指福平公铁大桥桥轴线南北各1000米水域;“平潭海峡大桥桥区水域”是指平潭海峡大桥南北各500米水域。
第三十一条报告线(点)
(一)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以竹排屿灯桩(25°42′.858N/119°
43′.368E)为圆心,8海里为半径,方位310°~140°的圆弧线。
附图9:海坛海峡北报告线(R2报告线)
(二)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以南横岛灯桩(25°16′.542N/119°42′.987E)、小甲岛灯桩(25°17′.550N/119°46′.180E)和海坛角西南灯桩(25°23′.883N/119°46′.225E)三点的连线。
(三)海坛海峡大箩屿报告点(大箩屿报告点):南下航经正横大箩屿(25°30′.510N/119°39′.950E)。
(四)海坛海峡大屿报告点(大屿报告点):北上航经正横大屿灯桩(25°
26′.947N/119°40′.030E)。
附图10:大箩屿报告点及大屿报告点
(五)海坛海峡南鹭鸶报告点(南鹭鸶报告点):航经正横南鹭鸶灯桩(25°19′.383N/119°40′.143E)。
(六)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告线):以白姜岛灯桩(25°25′.362N/119°48′.925E)为圆心,3海里为半径,方位045°~235°的圆弧线。
附图11:海坛海峡南东报告线(R3报告线)、平潭港区澳前报告线(R8报
告线)及南鹭鸶报告点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明确的,船舶应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其他安全航行规章进行操纵和避让。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