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函〔2021〕165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函〔2021〕165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职称工作部署,现将《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9月22日2021年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精神,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全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深化十七项职称制度改革(一)深入推进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
重点要以激发人才活力为目标,坚持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评价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着力破除“四唯”倾向,规范职称评审专业,修订完善我省各系列职称基本评价标准条件,创新职称评价机制,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
力争2021年9月底前完成国家已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应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修订工作。
(二)实现省内院校职称评聘结合全覆盖。
在2020年之前放权的基础上,今年新授权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四平职业大学、长白山职业技术学院、松原职业技术学院、白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长春大学旅游学院、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长春东方职业学院、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吉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吉林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健康职业学院、长春早期教育职业学院、梅河口康美职业技术学院、长春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第二中等职业学校、长春市城建工程学校、吉林省医药中等职业学校等22家院校开展职称评聘结合工作;推进13所成人高校评聘结合改革进度,实现省内院校评聘结合全覆盖,进一步松绑职称评价体系,充分以用人单位为主体,实现高度的职称自主权。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吉人社联〔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3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和文化体育局、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文教卫体局,省直各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中省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 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1年9月22日吉林省群众文化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群众文化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强国、培育文化自信的重要力量。
根据《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42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评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分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2017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7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吉人社办字(2017)50号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和问题导向,遵循人才成长发展规律,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完善制度体系标准,着力深化“放管服”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工作监管服务水平和人才评价质量,逐步建立体系科学、机制完善、放管适度、权责统一、服务便捷、精准施策的职称制度,充分发挥职称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努力为走振兴发展新路、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标准体系1.研究制定《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力争七月底前提交省委、省政府审定,并报人社部备案后印发实施。
2.开展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完善工作。
依据国家标准,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坚持注重德才兼备、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评价导向,采取省标、市标、县标和单位标准相结合方式,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和评聘结合单位分层级、分系列修订个性化和差别化评价标准。
计划2018年底前全部推行新标准。
在修订职称评审条件中,参照以下基本标准制定:(1)正高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副高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2)副高级职称。
具有博士学历,从事本系列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受聘中级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具有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取得本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符合中级岗位聘任年限要求。
吉林省2007年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2007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为了全面贯彻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2007年全省职称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继续深化职称分类改革,按照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逐步建立起重水平、重业绩、重能力的人才评价体系。
进一步加强评委会管理,规范评聘程序,提高评价水平,保证评价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快职业水平认证,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激励作用,为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人才保障。
一、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不断探索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新机制(一)全面推行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
按照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的统一要求,在总结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经请示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同意,省委、省政府批准,省人事厅、教育厅决定,今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
即从2007年起,我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将全部取消,各级政府人事、教育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中央驻我省单位除外)所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少年宫、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属中小学管理范畴的单位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都要按照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教师系列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的通知》(吉人联字[2007]60号)的规定,参加由所在学校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
各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吉人联字[2007]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人事教育职称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6月15日矫正中副省长在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改革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严肃认真、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工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试点单位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6.02
•【字号】吉人社函〔2022〕65号
•【施行日期】2022.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
正文
关于公布2022年度第一批授权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
审”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人社函〔2022〕65号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38号)精神,扩大我省职称“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改革范围,推进我省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单位自主申请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长春广播电视大学等30家学校列为今年新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详见附件1),吉林建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30家企业列为今年新增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试点单位(详见附件2)。
希望新增的各试点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把握政策,在省人社厅指导下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好2022年度的职称评聘工作。
附件:
1.2022年度新增职称“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名单(第一批)
2.2022年度新增职称“自主评审”改革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日、。
2014年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

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
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
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
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
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5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中省直有关单位(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省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9〕180号)和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工作部署要求,决定开展吉林省第七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聘范围及条件(一)在《吉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范围内具有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20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符合《教师法》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等规定条件的现在编在岗人员,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常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中直中小学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特设岗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申报推荐范围。
按人事管理权限已办理延迟退休手续的教师可参加评聘。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不能申评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
二、评聘原则及导向(一)坚持以德为先。
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进一步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师德考核。
把践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作为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的首要条件。
在教师职称推荐和评审中,将师德评价贯穿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凡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不予推荐。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吉人社办字〔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9〕3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按照年度工作部署,现将《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11月14日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安排部署意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做好2019年度全省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一)树立三重评价导向,试行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根据人社部和国家相关部委分类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属性和岗位实际,按照“先易后难、成熟一个、试行一个、逐步优化”的原则,分类制定和试行工程、经济、农业、技工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等系列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推行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强化继续教育经历和到基层一线服务经历在职称评价中的权重,破除职称“四唯”倾向,树立重品德、重能力水平和重实绩贡献的评价导向。
(二)拉平三个系列等级,促进各系列职称均衡发展从今年开始,全省各系列职称均按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设置,未设置正高级的系列均调升到正高级。
具体在全省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层级,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正高级讲师层级,在全省中小学系列增设正高级教师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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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紧紧围绕全省人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坚持以“改革创新、规范管理”为主题,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创新评价方式、拓展服务领域、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服务效能为手段,探索完善以专业能力、岗位业绩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导向,深入推进职称制度分类改革,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稳定基层人才队伍,拓宽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为企事业单位科学选人、合理用人提供政策保障,为推动吉林五大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一、修订完善职称评审条件(一)努力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科学化水平。
按照职业分类、企事分开原则,修订完善全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一是立足省情,创新突破。
坚持国家基本标准条件,从省情实际出发,打破常规,因地制宜,破除影响制约人才成长发展的政策壁垒和制度障碍,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具有时代特征和吉林特色的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制度。
二是以用为本,注重实践。
改变职称评审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突出不同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突出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绩效表现、实际水平和创新能力,把政治思想、职业素养、知识更新、专业能力、实际贡献等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条件。
充分发挥能力业绩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引领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本职、干事创业。
三是区别对待,突出重点。
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层级单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性质差异和特点,在学历、资历、论文、业绩、奖励等方面对县乡、市州、省直等单位,以及参评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不同等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差别化政策,给予基层一线人才和特殊人才更大的政策倾斜,稳定基层人才队伍,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
四是统放结合,强化服务。
按照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的唯一性和专业化要求,全面调整全省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范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转变政府职能,鼓励市县和社会专业组织增设和创建体现本地特色、突出行业特点、适应人才需求的评审系列(专业),建立全省统一、分级分类、科学规范、面向社会的职称评价服务和管理体系,促进职称评价主体多元化和多样化,不断提升专业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履行修改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的相关程序。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拟修改授权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须向省人社厅提出修改申请和修改计划,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修改工作须按照国家和省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深入实际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科学论证。
修改后的评价标准和条件,经报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强化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
各级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含省属高校)须结合各自特点,充分利用修订完善评审条件有利契机,切实做好评审(聘)制度和标准程序改革工作。
未完成条件修订和建立规范的评审(聘)制度和程序的,从2015年起一律不得继续开展评审(聘)工作。
二、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吉林省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
结合实际,今年将对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
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请各地区、省直各部门以及省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根据成果认定类别和结果,省人社厅专门成立专家认定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职称资格评审定级和后续聘任工作。
(二)拓宽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
对省内非公组织中全国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择优认定30名左右正高级经济师(见附件3)。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
对省内进城务工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省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
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
对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
对在我省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以上新增设的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开展,相关事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三)深化四项试点改革1.扩大省属院校正高级实验师和技师院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范围。
在已选定吉林农业大学、东北电力大学和吉林工程技术学院三所省属院校继续作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长春理工大学、长春工程学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延边大学和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五所省属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实验师评聘改革试点。
在选定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技师院校继续为试点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新增吉林省技工教师进修学校、中铁十三局技师学院、吉林省电子信息技师学院三所院校,继续开展正高级讲师评聘改革试点。
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正高级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吉政办明电〔2013〕22号附件2)中的正高级讲师评审条件制定),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依据评聘条件组织竞聘推荐,竞聘推荐人员最多不超过3人。
根据竞聘推荐情况,由省人社厅统一组建评委会,采取现场答辩和专家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定,对各试点单位择优评定1名正高级实验师(讲师),实行特设岗位聘任,由试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社厅核批。
2.开展省属高职、高专和技师院校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
经研究,今年决定在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四所省属高职院校,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吉林警察学院六所省属院校,在吉林省工商技师学院、吉林省林业技师学院和吉林省工业技师学院三所省属技师院校开展教学主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自主“评聘结合”改革。
试点单位须按照程序自行制定本院校教学系列评聘条件(不得低于其他系列评审基本条件,可参照相关省属“评聘结合”院校评聘条件制定),经本院校职代会(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做好专业技术编制和岗位数额统计以及评聘数额核定工作,经报省人社厅审定后,按照确定的评审条件和评聘数额自主开展评聘工作。
试点单位评聘工作须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安排意见》的具体规定开展,其他辅助系列(专业)的评审统一报省人社厅集中评审。
3.继续探索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职称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今年由省人社厅组建的评委会所属职称评定系列(专业)将全部纳入信息化评审试点改革范围,职称申报、审核和评定工作将按照信息化操作方式进行,有关工作由评委会办事机构另行通知。
有条件的市(州)、省直单位(部门)和各高校评委会也要适时选定相关系列(专业)启动试点改革,为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评价服务。
三、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作为国家试点改革省份,我省顺利完成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试点(扩面)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已向国家正式上报了总结材料。
目前,国家正结合国内三省份试点(扩面)改革经验和全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研究制定下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的各项改革举措。
待国家正式研究部署后,我省再对改革工作做专门部署。
在此,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办明电〔2013〕22号)等配套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扩面改革情况,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明确(如与下步国家部署政策不符,将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调整)。
(一)举行首批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
为进一步巩固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扩面改革成果,强化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和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示范带动作用,拟召开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授予仪式,对全省首批59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授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并组织6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与服务学校签订服务承诺书,下半年开学前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将全部到岗。
(二)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按照人社部、教育部工作部署,今年我省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根据我省评审推荐工作要求,结合国家批复评聘指标数额,我省将按照学校类别、教师类别以及地域层次科学统筹分配省内推荐指标。
原则上,我省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教师推荐比例为1:4:5。
其中,仍在教学一线岗位工作的教育管理者推荐比例为20%左右,一线专职教师推荐比例为8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