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最新范文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活动。
第三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及时、便捷地进行。
第四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防范,综合施策,并建立健全旅客运输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级管控机制。
第二章安全检查的组织和领导第五条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由负责安全检查的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
第六条铁路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和技术保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防控机构,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控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控装备和技术保障。
第八条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安全检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条安全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当依法主动向旅客提供安全检查服务,并确保旅客顺利办理乘车手续。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当依法尊重旅客的人身权益和合法权益,严禁殴打、侮辱、辱骂旅客。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应当对旅客的身体、行李、电子设备等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和程度应当根据旅客的身份、目的地和行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应当确保旅客的隐私安全,严禁随意拆包、搜身或者搜查旅客的个人物品。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应当及时、公开、公正地告知旅客检查结果,如发现违规物品,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安全检查的监督和处罚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机制,接受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给旅客带来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一、前言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保障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合理高效的检查管理办法对增加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和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查部门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部门主要为国家铁路部门。
其职责如下:•制定和完善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政策、标准和制度;•依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旅客的人身和财产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旅客所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安全检查的标准;•发现安全隐患并立即处理或报告有关方面;•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三、检查内容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旅客的个人证件安全检查人员需要检查旅客的身份证、护照等个人证件,以确保旅客的身份与购票信息一致。
2. 旅客所携带的物品安全检查人员需要对旅客所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主要目的是防止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上车。
具体如下:•液体、气压容器和易燃物品等危险品;•枪支、弹药等管制武器;•毒品、麻醉品、烟花爆竹等违禁品;•其他可能影响旅客人身安全、铁路安全或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3. 旅客的人身检查安全检查人员需要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主要目的是查验旅客是否藏匿危险品、违禁品。
4. 旅客的行李安检安全检查人员需要对旅客所携带的行李进行安检,主要目的是查验旅客所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安全检查的标准。
四、检查程序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程序如下:1. 旅客购票环节铁路售票员需要在售票过程中核实旅客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信息与购票信息一致,并告知旅客有关安检的规定和要求。
2. 安检环节安全检查人员需要在安检通道口对旅客进行个人证件、人身和行李安检,查验旅客所携带的物品是否符合安全检查的标准。
3. 登车环节车站工作人员根据安检结果,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再次确认,确保其符合安检标准和规定,方可上车。
五、检查标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旅客证件旅客证件需为有效证件,内容与购票信息一致。
2024年铁路旅客运输安(2篇)

2024年铁路旅客运输安安全、迅速、准确、便利地运送旅客和行李、包裹,是我国铁路运输部门,尤其是客运部门全体职工的责任。
保证旅客运输安全是关系到广大旅客生命财产的大事,除铁路职工要严格地遵章守纪外,还必须依靠全体旅客的配合,如旅客必须切实遵守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品进站、上车的有关规定等。
现按旅客乘车过程介绍如下:(1)铁路客运人员必须经常向旅客宣传铁路安全旅行常识,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2)搞好站、车秩序,包括:①持有有效客票的旅客,必须经检票口检票进站、上车。
客票经过加剪,是旅客乘车旅行的开始,直至下车、交票出站,在此期间内铁路负责该旅客的运输安全。
②车站对进出站、上下车的旅客,应进行组织引导工作,防止发生拥挤现象。
③严禁旅客钻车和横跨股道。
④列车乘务员要加强车门管理,严禁旅客从背面上下车。
认真执行“停开、动关、出站锁、四门了望”制度,应对旅客宣传有关乘车安全注意事项,以免发生挤伤、碰伤事件。
在取、送开水时,应防止烫伤事故。
行李架上的物品应整理齐平稳固,并注意检查可疑的旅客携带品,对铁器等笨重、尖角物品,应说服旅客放在座位下方。
(3)当列车通过大桥、隧道时,乘务员应提前锁好厕所,并动员旅客关闭车窗。
(4)车站建筑物和站、车内为旅客服务的一切设备,均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站台、车辆乘降台、天桥、地道等处,夜间应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消防设备必须齐全,并定期检查,重大节日前还应作重点检查。
(5)加强防火、防爆的宣传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
加强对旅客进站、候车和上车时的巡查工作,当发现可疑时,站、车客运人员应动员旅客开包检查;对查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予没收。
在列车上查出时,应移交最近前方站处理。
(6)严格执行关于锅炉、液化石油气、炉灶、燃油炉等的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在炉灶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品。
餐车在运行中禁止用大量油料制做油炸食品或炼油。
(7)认真执行“精神病患者乘车的规定”。
铁运[2019]214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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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运[2019]214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检查是指为了保证铁路旅客运输安全,铁路部门依法对旅客携带品和托运人的行李包裹进行有无携带(夹带)危险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具体品名以国家有关法规和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为准。
第四条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图形标志、点字显示、文字提示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禁止携带危险品有关法律法规。
对限量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应进行公布。
第五条铁路客运部门负责站车安检工作的组织、管理。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安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协助客运部门做好工作。
较大车站的安检工作可雇佣保安人员实施。
第六条安检工作可采用仪器或人工查验,三等以上车站应配备安全检查仪器。
仪器的数量应满足客流高峰时的需要。
确保通道畅通,旅客等待时间不超过5分钟。
第七条从事安检工作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二)未受过刑事处分;(三)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无色盲、色弱,校正势力在1.0以上。
第八条安检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品识别等知识技能培训;使用安检仪器的,还应经过安检仪器操作、放射防护等相关知识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第九条除按有关规定可免检外,旅客和托运人进入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检:(一)进入车站范围内;(二)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侯车区;(三)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四)旅客列车。
第十条安检人员执勤时应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检查证”。
“安全检查证”式样由铁道部统一规定,由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统一制发。
铁路旅客运输安(三篇)

铁路旅客运输安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是现代交通运输领域中的重要问题之一,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铁路运输部门始终保持高度关注和重视的事项。
为了促进铁路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发展和提高,下面是一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范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安全管理体系1.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安全的管理责任制和工作任务分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配备。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政策、安全目标、安全规章和安全手册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3.制定安全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风险评估与预防1.开展风险评估工作,针对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站、车辆、线路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消除安全隐患。
3.建立安全技术标准与评估体系,完善各类技术指标和评估方法,加强技术装备的安全性能监控和评估。
三、应急救援与处置1.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置应急救援中心和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保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处置。
2.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和操作技能。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处置。
四、安全检查与监督1.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站、车辆、线路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开展定期的安全督查工作,对各个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行为和安全操作的督促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加强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向旅客和社会公众传递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旅客的安全自觉性。
五、事故调查与分析1.建立事故调查与分析制度,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隐患,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2.加强事故信息的共享和警示教育,通过事故案例的宣传和教育,提醒员工和旅客注意安全,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2015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1号)《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1月15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8日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铁路旅客运输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检查的范围和对象
1. 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旅客携带行李、车站和列车、票款安全等方面。
2. 安全检查对象为所有乘坐铁路旅客列车的旅客和其携带的行李。
二、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内容
1. 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人工检查和机械设备检查两种。
2. 人工检查包括携带物品检查、人身检查和票款安全检查等内容。
3. 机械设备检查包括用于检查行李的安全检查设备和用于检查旅客身体的安全检查设备。
4.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携带物品是否违禁;
(2)旅客是否携带危险物品;
(3)旅客身体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票款是否合法。
三、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1. 安全检查程序分为列车前安全检查和上车安全检查两个环节。
2. 列车前安全检查由旅客进入车站进行,即由车站工作人员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初步检查。
3. 上车安全检查由列车乘务员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再次检查。
4. 安全检查时,旅客应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5. 对于发现违禁物品或违法行为的旅客,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没收、警告、报警等。
四、违法违规处理
对于违法违规的旅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处以罚款、拘留、刑事追究等措施。
五、附则
1. 违反《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的,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乘车资格等处罚。
2. 本办法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2020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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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
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安全检查人员认为不适合当场开包检查或者旅客申明不宜公开检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移至适当场合检查。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客车站安全管理,为安全检查提供必要的场地和作业条件,提供专门处置危险物品的场所。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应对客流高峰、恶劣气象及设备故障等突发情况下的安全检查应急措施,保证安全检查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在旅客进站或托运人托运前查出的危险物品,或旅客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物品的,
可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交送行人员带回或自弃交车站处理。
第十三条对怀疑为危险物品,但受客观条件限制又无法认定其性质的,旅客或托运人又不能提供该物品性质和可以经旅客列车运输的证明时,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托运。
第十四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或者旅客声称本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列车上发现的危险物品应当妥善处置,并移交前方停车站。
鞭炮、发令纸、摔炮、拉炮等易爆物品应当立即浸湿处理。
第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妨碍安全检查人员正常工作的,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铁路运输企业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检查管理规定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铁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时,应当恪尽职守,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随旅客列车运输的包裹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