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医院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医护人员和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场所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手术室、药房、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中心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提高医院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成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医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修订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三)组织开展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四)监督检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五)处理危险作业现场安全事故;(六)定期向医院领导汇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科室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科室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部门、科室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培训;(三)对本部门、科室的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违反危险作业现场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五)及时上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事故。
第三章危险作业现场管理第七条危险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作业区域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危险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医院对危险作业现场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划分为一般危险作业、中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作业。
第十条一般危险作业:指可能导致人员轻伤或财产轻微损失的作业。
第十一条中度危险作业:指可能导致人员重伤或财产较大损失的作业。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在进行危险作业时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1. 制定作业安全计划:在进行危险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安全计划,包括作业目标、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等。
2. 分配专业人员负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危险作业的管理和监督,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以及监督作业过程等。
3. 提供个人防护装备:根据危险作业的性质,为员工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例如安全帽、防护眼镜、耳塞等。
4. 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对参与危险作业的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包括作业流程、危险因素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知识。
5. 制定作业程序和规范:明确危险作业的程序和规范,要求员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
6. 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监管,定期检查作业现场和设备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危险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培训,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8.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9. 推行安全文化: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倡导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形成共同关注安全的氛围。
10. 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危险作业管理办法,具体的措施可以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和危险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危险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和外包人员。
第三条危险作业是指在作业中存在较高风险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高温作业、气体作业、化学品作业和机械作业等。
第四条公司对危险作业进行全面管理,充分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危险作业管理第五条危险作业在开始前必须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评估内容包括危险点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安全措施建议等。
第六条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承担起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危险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对方法。
第九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十条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第三章安全措施第十一条高空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配备安全网,确保人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高温作业必须提供充足的防暑设备,包括防暑服、防暑帽等。
第十三条气体作业必须在通风设备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同时配备好呼吸器等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四条化学品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禁止直接接触有害化学品。
第十五条机械作业必须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对于特定的危险作业,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在危险作业过程中,如有紧急情况发生,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危险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十九条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条危险作业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应急处理的技能和知识,能够迅速判断和处理突发情况。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规范危险作业行为,制定本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2依据:(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公司其他相关安全制度。
二、危险作业范围和分类2.1危险作业范围:本公司的危险作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焊接、切割、吊装、挖掘、爆破等操作。
2.2危险作业分类:(1)高风险作业:指具有较高风险的作业,例如高空作业、爆破等;(2)中风险作业:指一般风险的作业,例如焊接、切割等;(3)低风险作业:指风险较低的作业,例如挖掘、吊装等。
三、危险作业管理责任3.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3.3危险作业操作人员:负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作业安全。
四、危险作业管理流程4.1作业前准备:(1)确定作业人员和队长;(2)编制作业计划,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3)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用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4.2作业过程管理:(1)严格按照作业计划执行,禁止随意更改作业流程;(2)保持沟通顺畅,加强协同作战,避免误操作引发事故;(3)定期检查和维护作业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4.3事故应急处理:(1)发生事故时,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2)组织人员进行紧急救援和伤员转运,尽可能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3)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管理制度。
五、危险作业安全培训和考核5.1新员工入职培训:(1)对新员工进行危险作业安全培训,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知识等内容;(2)安排新员工在老员工的指导下进行实际操作练习,确保其掌握相应的危险作业技能。
5.2定期培训:(1)定期组织危险作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以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2)培训内容包括作业技能的更新和提升、安全预防措施的学习等。
5.3考核制度:(1)对参与危险作业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考核,评估其安全素质和操作能力;(2)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培训。
8+5高风险作业

8+5高风险作业摘要:一、高风险作业的定义和特点二、高风险作业的种类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法规要求四、从事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五、我国在高风险作业领域的政策和监管正文:高风险作业是指在生产、建设、科研等领域中,由于作业过程的高风险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作业。
在我国,高风险作业受到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高风险作业的定义和特点高风险作业具有以下特点:高度危险性、技术性强、风险难以预测、事故后果严重等。
这类作业包括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作业、剧毒作业、放射性作业、高速运输工具作业等。
二、高风险作业的种类1.高空作业:如建筑施工、塔吊操作、航空作业等。
2.高压作业:如电力设备检修、输电线路架设等。
3.易燃易爆作业:如石油化工、烟花爆竹生产等。
4.剧毒作业:如农药生产、化工厂作业等。
5.放射性作业:如核电站运行、放射性废物处理等。
6.高速运输工具作业:如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等。
三、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和法规要求1.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高风险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人员培训: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
3.个人防护装备:高风险作业过程中,员工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4.现场安全监控:企业应加强对高风险作业现场的监控,确保作业安全。
5.应急预案: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从事高风险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1.专业技能:从事高风险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能,如焊接、电气、化工等。
2.安全意识:员工应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责任心:高风险作业人员应具备强烈的责任心,确保作业安全。
五、我国在高风险作业领域的政策和监管1.法律法规:我国制定了《安全生产法》、《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高风险作业进行严格监管。
高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高空危险作业,包括但不限于:1. 高处作业:指在离地面2米以上,且无可靠立足点的作业。
2. 高处坠落作业:指在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可能发生坠落作业。
3. 高空吊装作业:指使用起重机械在离地面2米以上进行的吊装作业。
4. 高空焊接、切割作业:指在离地面2米以上,使用电焊、气割等工具进行的作业。
5. 其他涉及高空危险作业的作业。
三、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高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高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2. 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高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安全。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作业审批(1)高空危险作业前,必须办理《高空危险作业许可证》,明确作业时间、地点、内容、安全措施等。
(2)作业单位应将《高空危险作业许可证》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安全防护设施(1)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划出危险区域。
(2)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3)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3. 作业人员培训(1)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空危险作业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新入职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 作业监督(1)作业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高空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五、事故处理1. 发生高空危险作业事故时,作业单位应立即停止作业,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2. 事故发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 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高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高空作业的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高空作业的管理,涉及施工工地、工厂、建筑物维护等高空作业环境。
三、高空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机构或相关行业颁发的高空作业操作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2.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高空作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四、高空作业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1. 针对每个高空作业任务,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包括高空作业的高度、工作环境、设备条件等因素的综合评估。
2. 高空作业的风险评估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结果必须详细记录,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高空作业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合适的安全防护装备、搭设可靠的安全网、安全带等,确保高空作业人员的安全。
五、高空作业的安全防护装备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安全绳、安全带等。
2. 安全防护装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高空作业的监管1. 高空作业必须委派专人进行监管,监控高空作业人员的操作和安全。
2. 监管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高空作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高空作业中的安全隐患。
3. 监管人员必须随时与高空作业人员保持联络,确保他们的安全。
七、高空作业的应急救援1. 针对高空作业的突发事故,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包括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应急救护措施。
2. 所有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应急救援预案,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采取正确的救护措施。
八、高空作业的培训和宣传1. 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定期的高空作业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技能。
2. 进入高空作业区域的人员必须接受现场的安全宣传,了解高空作业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九、高空作业事故的责任和处理1. 对于因高空作业违反规定造成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生高空作业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事故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安全整改等。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根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作业的定义:凡对操作者本人及周围其他人员和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称为危险作业。
三、危险作业的范围:1、高处作业;2、带电作业;3、禁火区内或对忌火器、物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4、爆破或有爆炸、燃烧危险的作业;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作业;6、清仓、清库作业;7、符合危险作业的定义的其它作业。
四、危险作业规定1、凡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危险作业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审批手续;特殊情况(如抢险或紧急处理事故等)允许事后补办手续,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危险作业的审批视危险程度而定,特别危险作业由公司领导审批,危险较大的作业由项目领导审批,危险性较小的作业由施工部领导审批。
3、危险作业审批前,有关人员必须亲临现场通过必要的检测数据,落实好相应的防护和救护措施后方可批准。
4、危险作业人员必须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身体状态良好,禁止女工、老、弱、病、残人员参加。
5、危险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标志,有专人监护,做到可干可不干的一律不干;能够到安全地点或安全期间干的一定转移到安全地点或延迟到安全期间干;能用比较安全的方法代替的一定采用较安全方式作业。
五、危险作业的审批手续及权限。
1、进行危险作业,应有申请作业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见附表),经安全负责人现场检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2、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
⑴高处作业由班组领导(兼职安全员)或部门主管(兼职安全员)审批;⑵在轻质物面上的作业(彩钢瓦顶、)由施工主任或部门主管审批。
⑶禁火区或忌火设备、工器具、油桶、电气室等易燃场所进行明火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批;⑷有中毒或跌落深埋、窒息等危险作业(清仓、清罐、清库、煤仓(煤磨)检查和维修,由安全办审批;⑸带电作业由施工部安全员审查报项目审批;⑹爆破或易燃、易爆场所(煤粉制备系统、油库、油罐、氧气乙炔瓶库)动用火种、电气焊由项目安全办审查,项目经理签署意见上报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批;六、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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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管理办法
所谓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
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
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
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
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
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
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
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
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
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
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
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赔偿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三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者适用的领域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无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
过错但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
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确立了无过错
责任原则,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
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
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
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
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
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
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
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
无过错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
殊侵权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
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
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
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此规
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相悖。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
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其他如《城市燃气
安全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易燃
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同样未另行规定免责条件。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规定
2010年7月1日后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以下为其对高危作业的
规定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
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
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
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
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
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
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
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
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
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
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