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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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议事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制度

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社区协商议事制度是指在社区居民之间进行交流、协商和决策的制度。

社区作为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归属感。

一、议事主体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居民代表、社区居委会、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方。

居民代表是社区居民的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居民代表会议是社区协商议事的核心机构,负责代表居民表达意见、参与决策。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协商议事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商会议、执行决策。

二、议事程序1.召开协商会议社区居委会在确定议事日程和议事事项后,及时通知居民代表参加协商会议。

会议应当提前公布议事材料,确保居民代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研究。

2.表达意见和建议协商会议上,居民代表可以就社区的重大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主持人负责控制会场秩序,确保每位代表有充足的表达时间。

3.研究决策在居民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后,社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和评估,并就相应事项进行决策。

决策应当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居民代表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执行和监督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将决策结果通知居民代表,并按照决策结果进行具体的执行。

居民代表有权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异议。

三、议事原则1.以民主为基础社区协商议事制度的核心是民主,所有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平等待遇。

决策应当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多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信息公开和透明社区协商议事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和透明机制,确保居民代表对社区事务有充分了解和参与的权利。

议事材料、会议记录和决策结果应当及时向居民公布,便于居民代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监督和评估。

3.依法治理社区协商议事制度应当依法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章制度,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决策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执行。

四、议事成果的运用社区协商议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改善社区的居住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品质。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是指在城乡社区内,通过民主、平等、公开的方式,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参与协商,共同解决社区问题、制定社区规划、推动社区建设等工作制度。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有利于提高社区治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一、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充分体现民主原则,让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都有机会参与协商,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 平等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保证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充分尊重每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共识。

3. 公开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坚持公开透明,让社区居民了解协商的议题、过程和结果,提高协商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4. 合作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鼓励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相互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区问题的解决和社区建设的发展。

5. 责任原则: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应明确各方代表在协商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协商结果的实施和监督。

二、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1. 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议题应由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共同提出,经协商会议讨论确定。

2. 协商会议的组织:协商会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会议主持人应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

3. 协商会议的程序:协商会议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确保协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4. 协商结果的实施: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5. 协商结果的反馈:协商会议形成的决议应向社区居民、社区组织、企事业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各方代表反馈,确保协商结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实施与保障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协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汇编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汇编范本一、总则第一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是为了加强社区居民自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遵循民主、法治、公开、协商的原则,通过居民议事会、居民协商会等形式,让居民充分参与社区事务的讨论和管理,形成社区治理的合力。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居民。

二、居民议事会第四条居民议事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治理协商机构。

第五条居民议事会的职责:(一)讨论决定社区内的重大事项;(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协调解决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问题;(四)参与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五)其他需要议事的事项。

第六条居民议事会会议的召开:(一)居民议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三)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对议题充分讨论,形成决议。

第七条居民议事会决议的执行:(一)居民议事会决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决议实施后,将实施情况向居民议事会报告;(三)居民议事会对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居民协商会第八条居民协商会是由社区居民代表、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等组成的社区治理协商机构。

第九条居民协商会的职责:(一)协商解决社区居民的诉求和问题;(二)参与社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三)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居民协商会会议的召开:(一)居民协商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三)参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并对议题充分协商,形成共识。

第十一条居民协商会共识的执行:(一)居民协商会共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共识实施后,将实施情况向居民协商会报告;(三)居民协商会对共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共同商讨和解决社区问题的制度安排。

为了规范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确保社区治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正确方向。

2.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和保障居民的主体地位,广泛听取居民意见,充分调动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

3. 坚持民主协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充分发扬民主,确保社区治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4. 坚持依法治理。

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社区治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内容1. 社区发展规划。

包括社区建设、社区服务、社区环境等方面的规划。

2. 社区公共事务。

包括社区管理、社区安全、社区文化等方面的公共事务。

3. 社区服务项目。

包括社区养老、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项目。

4. 社区资源配置。

包括社区公共设施、社区公共空间、社区公共资金等方面的资源配置。

5. 社区居民需求。

包括社区居民在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需求。

三、社区民主协商议事工作的程序1. 议题提出。

社区居民或社区组织可以向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提出议题,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和整理议题。

2. 议题公示。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将议题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居民意见。

3. 民主协商。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居民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形成共识。

4. 决策形成。

根据民主协商的结果,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形成决策意见,报社区党组织审批。

5. 决策执行。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执行决策意见,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决策反馈。

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反馈,接受居民监督。

社区协商管理制度

社区协商管理制度

社区协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良好发展,保障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协商管理制度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的基层自治和社区公共事务管理,依法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利,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社区事务管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制定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政策,使社区管理更加科学、民主和便民。

第二章协商议事程序第四条重大事项和重要决策应当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居民代表大会上进行协商和表决。

第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当及时通知各委员,并就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矛盾纠纷进行协商。

第六条居民代表可以通过书面提案或口头提议提出社区事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事务管理的信息发布和反馈机制,及时向居民通报社区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对于社区事务管理中的争议和矛盾,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协商,制定具体解决方案,并予以执行。

第三章协商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居民代表有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和决策的权利,对于社区管理事务有建言献策的权利。

第十条居民代表应当履行积极参与社区协商管理的义务,全面了解社区管理工作的情况,积极协助委员会开展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于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予以研究,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反馈居民。

第四章协商管理的原则第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更加公正合理的管理决策。

第十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社区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和政策。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遵循依法治理的原则,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社区管理事务。

第五章协商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管理的信息档案和公开制度,及时向居民发布社区各项管理事务的文件和决策。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本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范本第一条会议目的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旨在通过集体讨论、协商和决策,解决社区居民关心的问题,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会议组织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由一名主持人和一名记录员组成会议组织者。

2. 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维持会议秩序,保证讨论的公正和平等。

3. 记录员负责记录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并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条会议时间和地点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定期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召开。

2. 会议时间和地点提前通知社区居民,确保居民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参与会议。

第四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社区居民提议,主持人根据居民提议的议题确定最终议程。

2. 会议议程应包括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社区发展和改善的建议。

第五条会议决策1. 会议决策采取多数表决原则,即多数意见决定。

2. 会议的决策结果应当尊重居民的意愿,并得到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支持和执行。

第六条会议纪要1. 会议记录员应当将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以及参会的居民名单记录下来,并保留备案。

2. 会议记录员应当编写会议纪要,确保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结果被正确记录并向社区居民传达。

第七条会议评估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结束后,社区居民可以对会议的组织和运作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

2. 社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社区居民的评估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会议制度。

第八条会议秩序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意见,不得干扰会议秩序。

2. 主持人有权制止和纠正任何干扰会议秩序的行为,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持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会议公告1.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公告,确保居民有足够的准备时间和机会参与会议。

2. 会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信息,并通过社区公告栏、社区通讯等途径进行发布。

第十条会议参与权每个社区居民都有参与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权利,可以就社区事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决策和监督社区发展。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通用8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行使对社区事务的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1、向居民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

2、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会议的决定、决议,监督执行居民公约或自治章程。

3、加强本居住区居民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学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教育居民尊老爱幼、扶困助残、团结互助、移风易俗,养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发展居办经济,管理本社区居委会的财产,办理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根据自愿原则筹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经费。

5、组织社区居民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包括志愿者服务、网点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医疗服务、信息服务),为居民排忧解难。

6、协助公安、司法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管理社区人口(包括流动人口),组建一支群防群治队伍。

做好社区内的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间纠纷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7、协助城管、环卫、环保部门管理本辖区公共卫生、县容县貌、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等工作,绿化美化社区环境。

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对社区居民和成员进行康复、初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8、协助劳动、人武部门做好招工、就业、征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社区内的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失业职工、低收入家庭等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依规规范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增强社区治理的透明度和广泛性,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居民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是指社区居民就社区事务进行讨论、研究、建议和协商的行为,是实施社区居民自治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是社区居民进行民主协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制定、修订社区议事规则、邻里和谐发展规划、公共设施建设、社区治安维稳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四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活动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党群关系的密切结合,实现社区治理的科学、民主、法治化。

第二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第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居委会负责组织,并邀请社区内代表居民利益的各个群体参加。

第六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每届任期为三年,按年份划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由居委会提前公告,确保居民充分知情、积极参与。

第八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由居委会主任主持或由副主任代理主持。

居委会主任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社区居民签名支持,方可进行会议。

第九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召开应当设立会议秘书,负责记录会议讨论内容、建议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应当依法形成各项决议,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区居民监督。

第三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组成人员第十一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的组成人员包括居民代表、社区党员代表、社区志愿者代表以及其他代表社区群体利益的人员。

第十二条居民代表的产生应当通过社区居民公开选举产生,选民名单由居委会负责编制并公示。

第十三条社区党员代表由社区党支部推选产生,党支部书记必须参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

第十四条社区志愿者代表由志愿者团队选择产生,代表人数不超过居民代表人数的10%。

第四章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议程第十五条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议议程由居委会根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须包括以下部分:(一)召开会议主题;(二)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对社区发展规划和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研究、决策;(四)监督社区公共事务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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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制度
一、居民民主恳谈制度(恳谈重在收集意见)
(一)恳谈形式
主要采取召开恳谈会的形式进行。

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
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建议。

(四)一般程序
1.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恳谈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召开会议。

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
责人主持召开恳谈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

3.情况反馈。

会议结束后5日内,社区要将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多种方式向有关单位及人员进行反馈。

社区无力解决、需要基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反映,协调推动问题解决。

根据工作进
(三)议事内容
1.讨论居民普遍关心、与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
2.讨论城乡社区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
措施办法;
3.积极化解辖区内各类不和谐因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资源共建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5.加强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辖区单位及居民的联系;
6.其他需要讨论协商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三、居民民主听证制度(听证重在解决问题)
(一)听证形式
一般采取召开听证会形式进行。

召开时间根据具体工作程序确定,或者根据居民群众实际需求确定。

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进行,接受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

做好会议的完整记录并归档备案。

(二)参加人员
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社区议事
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3.召开会议。

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涉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负责人须现场回答群众问询。


议表决方式由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社区议事协商委员会根据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决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决议;
4.公布结果。

会议结束后2日内,社区应将听证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涉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的事项,应及时书面报送。

四、居民民主咨询制度(咨询重在听取专家意见)
3.依法执政、为民服务政策;
4.其他需要咨询的事项。

(四)一般程序
1.提出需求。

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向社区提出咨询事
项;
2.受理需求。

社区根据咨询事项确定参加咨询会的专家,向专家提供
与咨询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3.发布公告。

会议召开3日前,社区应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咨询会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1.居民或居民代表;
2.评议事项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代表);
3.被评议的单位代表、社区工作人员、由居民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
员。

(三)评议内容
1.上级部门交办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2.被评议部门履行工作职能和完成工作情况;
3.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廉洁
自律等情况;
定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的事项,仍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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