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df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pdf一、概述本分级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的部位、程度、功能恢复情况等因素,结合医学理论,将损伤对人体功能和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
本标准旨在为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参考依据,对损伤致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估。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意外伤害、医疗纠纷等。
三、鉴定程序1. 收集资料:鉴定机构应收集被鉴定人的病史、诊断书、治疗经过、功能恢复情况等资料,了解损伤的基本情况。
2. 现场检查:鉴定机构可安排专业医生对被鉴定人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了解损伤的实际情况,包括症状、体征、功能受损情况等。
3. 综合分析:鉴定机构应根据收集的资料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结合医学理论,对损伤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致残程度等级。
4. 出具报告:鉴定机构应根据分析结果,出具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报告,明确损伤的部位、程度、功能恢复情况及致残程度等级。
四、损伤程度分级1. 轻度损伤:损伤部位无明显畸形,功能受损程度较轻,生活自理能力略有下降。
致残程度等级为十级。
2. 中度损伤:损伤部位有明显畸形,功能受损较重,生活自理能力明显下降。
致残程度等级为九级。
3. 重度损伤:损伤部位严重畸形,功能丧失严重,生活无法自理。
致残程度等级为八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上升级。
4. 极重度损伤:损伤情况极其严重,生命垂危,需长期依赖医疗设备维持生命。
致残程度等级为七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上升级。
五、分级标准细节1. 十级伤残:(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遗留相应部位功能障碍。
(2)头面部损伤致面颅骨部分缺损或者畸形,影响面容。
(3)颈部损伤致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4)胸部损伤,遗留胸闷、呼吸困难等后遗症。
(5)腹部损伤遗留腹腔脏器粘连或者器官功能损害。
(6)脊柱胸段损伤致使呼吸功能障碍。
(7)脊柱胸段畸形愈合,影响躯干活动。
(8)体表瘢痕形成面积15%以上。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原创版)目录1.引言:介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背景和重要性2.概述:简述 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3.解析:详细解析分级的各个等级以及评定标准4.影响:讨论该分级实施后的社会影响和可能带来的改变5.结论:总结全文,展望未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发展趋势正文1.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对于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评估和分级越来越受到关注。
一个科学、合理、公正的分级体系有助于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准确的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23 年 7 月 1 日,我国将正式施行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这一政策备受关注。
2.概述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根据伤残程度和影响,将残疾分为十个等级。
从一级到十级,一级为最严重,十级为最轻微。
具体评定标准包括生理功能、日常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等多个方面。
该分级体系的实施,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伤残程度,为伤残人士提供个性化的医疗救助和社会保障。
3.解析(1)一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顾。
(2)二级: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顾。
(3)三级: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4)四级: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日常生活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5)五级:日常生活能力基本正常,但社会适应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6)六级:日常生活能力正常,但社会适应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7)七级:社会适应能力基本正常,但工作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8)八级:社会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基本正常,但某些特定工作受限。
(9)九级:社会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正常,但某些高强度工作受限。
(10)十级:生理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正常,但某些极高强度工作受限。
4.影响(1)医疗救助方面:新的分级体系有助于医疗机构更准确地评估患者的伤残程度,从而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医疗救助。
(2)社会保障方面:对于伤残人士的社会保障政策,新的分级体系有助于政府更精确地制定相关政策,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指根据人体损伤的程度和影响程度来对损伤进行分类和评定的标准。
这一标准在医疗、保险、法律等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更准确地评估和处理不同程度的人体损伤,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
一、轻度损伤。
轻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轻微损害,通常不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
比如轻微擦伤、扭伤、轻度烧伤等。
这类损伤通常不需要特殊的治疗,可以通过休息和简单的处理就能够康复。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轻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1级。
二、中度损伤。
中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较为明显的损害,可能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比如中度骨折、中度烧伤、中度脑震荡等。
这类损伤需要较为专业的治疗和康复,可能需要一定的恢复期。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中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2级。
三、重度损伤。
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严重损害,会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的影响甚至致残。
比如重度骨折、重度烧伤、重度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救治和长期的康复治疗,可能会留下永久的后遗症。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3级。
四、特重度损伤。
特重度损伤是指对人体造成的极其严重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残疾甚至丧失生命。
比如重大器官损伤、重度烧伤、重大脑损伤等。
这类损伤需要紧急抢救和全面的治疗,可能会导致永久的残疾甚至死亡。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特重度损伤通常被归类为4级。
在实际应用中,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可以帮助医生、保险公司、法律机构等对不同程度的损伤进行评估和处理。
同时,对于受伤者和其家属来说,也可以根据这一标准来了解和评估损伤的严重程度,为接下来的治疗和索赔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于我们正确评估和处理人体损伤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不同程度损伤的分类和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标准,为人体损伤的处理提供科学、公正的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请大家务必注意: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21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成心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
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的,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构不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2021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那么、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2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术语和定义3.1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那么4.1鉴定原那么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全文2023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目录1.引言:介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背景和重要性2.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标准: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具体内容和更新3.残疾程度的分级:详细描述各级别残疾的定义和特点4.实施的影响:分析新标准对人体损伤残疾鉴定和赔偿等方面的影响5.结论:总结全文,展望未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的发展正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是指根据人体损伤导致的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程度,将残疾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这一分级标准在法医鉴定、保险理赔、社会保障等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2023 年 7 月 1 日,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将正式施行,为相关领域提供更科学、合理的评判依据。
新标准对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一级残疾是指人体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日常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例如,截瘫、高位截瘫等。
二级残疾是指人体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例如,重度视力障碍、重度听力障碍等。
三级残疾是指人体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中度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有所下降。
例如,中度智力障碍、中度听力障碍等。
四级残疾是指人体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轻度障碍,日常生活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例如,轻度视力障碍、轻度听力障碍等。
五级残疾是指人体某一器官或系统的功能正常,但存在潜在的影响日常生活能力的因素。
例如,轻度骨折、轻度烧伤等。
新标准的实施将对人体损伤残疾鉴定和赔偿产生积极影响。
首先,新标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新标准有利于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和关爱。
最后,新标准有利于规范保险理赔、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操作,提高相关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2023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分级标准将为我国相关领域带来积极的影响。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202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2023年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根据人体损伤情况来评估并给予相应的残疾等级。
这个标准针对的是各个年龄段、各个类型的人体损伤,主要用于医疗、保险、法律和社会福利的领域。
首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主要分为七个等级,分别是I 级、II级、III级、IV级、V级、VI级和VII级。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损伤程度和残疾程度。
以下是对每个等级的详细解释:1. I级:轻度残疾。
此级别通常适用于一些暂时性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较小,并且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来康复。
2. II级:轻度至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不可逆转的损伤,损伤对生活和工作的功能有一定影响,但是通过康复和适当的辅助措施可以实现一定程度的社会融入。
3. III级:中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一些丧失某些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明显影响,需要较长时间的康复和适应。
残疾人需要部分依赖他人照顾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4. IV级:中度至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丧失多个生活和工作功能的损伤,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需要长期的康复和辅助设施的帮助。
残疾人需要较多的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
5. V级:重度残疾。
此级别主要适用于严重损伤导致丧失大部分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生活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丧失独立生活的能力。
6. VI级:极重度残疾。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疾病或损伤导致丧失所有生活和工作功能,并且需要全天候照顾和医疗支持的情况。
残疾人需要长期住院或居住在专门的护理机构。
7. VII级:极重度残疾(临终关怀)。
此级别适用于严重终末期疾病或损伤,对生活和工作功能的影响非常严重,无法通过任何康复或治疗手段逆转。
残疾人需要专业的终末期护理和医疗支持。
此外,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还包括了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
通过评估损伤的范围、严重程度和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可以对残疾程度进行客观和科学的评估。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是指受到机械、化学、热或其它类型因素的损害,可引起一次性或持续性损伤,使受害者残疾或死亡。
损伤可以包括轻微的伤口、损伤组织坏死,以及严重的器官损伤等症状。
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可以帮助临床医生诊断、治疗及预防进一步继发损伤。
第一级分为轻度损伤。
轻度损伤可分为三个子类型:轻微损伤(轻度伤害)、轻中度损伤(中度伤害)和重度伤害(重度伤害)。
其中,轻度损伤指的是轻微外伤,包括缝合伤,创伤,皮肤疲劳,挫伤,扭伤等;中度损伤指的是细小内伤,如软组织撕裂,关节滑脱,肌肉和韧带断裂;重度损伤则指的是持续性的损伤,例如多器官损伤。
第二级分为中度损伤。
中度损伤主要指的是肢体或器官的外伤,即断裂、撕裂、削弱等,其中最常见的是肢体断裂,包括骨折、脱位、脱臼等。
其他中度损伤还包括脑震荡、脊椎损伤及烧伤等。
第三级分为重度损伤。
重度损伤指的是组织损伤或器官损伤,可能需要手术治疗,甚至可能导致残疾或死亡。
重度损伤可以分为两类:组织损伤和器官损伤。
组织损伤可能会发生在皮肤、肌肉、骨骼、脏器和神经系统等组织中,并可能引起血液凝块、内脏破裂、神经功能障碍等症状。
器官损伤指的是受损的器官的功能受到影响,例如肝脏、肺、心脏等。
此外,重度损伤还可能引起全身性疾病,如多器官功能衰竭。
人体损伤发生后,首先应帮助受伤者从危险环境中移除,如果情况允许,及时把受伤者送到医院,对伤者进行正确的处理和治疗。
正确判断人体损伤的程度,也是确定治疗策略的重要因素。
本文就人体损伤的程度分级进行了介绍,其中,轻度损伤指的是轻微的外伤;中度损伤指的是细小的内伤;重度损伤指的是持续性的损伤。
正确判断伤者的程度,可以帮助临床医生更好地识别治疗策略,以期得到更好的痊愈效果。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1 / 28 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判定,现宣布《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分级》,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司法判定机构和司法判定人进行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判定一致合用《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所有 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伤害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 分。 本标准合用于人身伤害致残程度等级判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
以下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含所有的改正单)合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所有、司法部发 布人体伤害程度判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伤害护理依靠程度评定 术语和定义 伤害 各样要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构造破坏和 /或功能阻碍。 残疾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新残标
2 / 28 人体组织器官构造破坏或许功能阻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 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一样程度的降低或许丧失。 总则 判定原则 应以伤害治疗结果或许结局为依照,客观评论组织器官缺失和 /或功 能阻碍程度,科学剖析伤害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脚踏实地地进行鉴 定。 受伤人员切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判定建议中应当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鉴准机遇 应在原发性伤害及其与之确相关系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许临床治疗成效稳固后进行判定。 伤病关系办理 当伤害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剖析伤害与残疾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伤害在残疾结果中的作使劲大小确立因果关系的不一样形式,可挨次分别表述为:完整作用、主要作用、同样作用、次要作用、稍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伤害“没有作用”之外,均应依如实质残情判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伤害与残疾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伤害“没有作用”的,不该进行致残程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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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 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咼人民法院 最咼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6年4月18日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 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F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 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 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 /或功 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 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 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 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 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 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 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 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 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 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
划分依据见附录A。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4.5 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 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 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5.1.3 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
术后肾衰竭。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W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m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m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 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
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
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2 二级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5.2.2 头面部损伤
1)
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 5.2.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5.2.4 腹部损伤
2) 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 偏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
5) 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1)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 双眼盲目5级;
5) 眼盲目 3级以上。 5.1.4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肝衰竭晚期;3)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W 4%(直径W 5°);
1)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 2) 双眼盲目4级;
4) 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25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
关节以上缺失; 2) 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 各有二
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 90% 526 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5.3三级
5.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 护;
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 75% 5.3.2 头面部损伤
1) 2) 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 3) 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
4) 5) 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3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m级。
5.3.4 腹部损伤
1)全胰缺失;
2) 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
营养。 5.3.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3)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W 1.0cm)。
5.3.6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 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 均
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3)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
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 失均达90%
5.4 四级
5.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
帮助; 2)外伤性癫痫(重度); 3)偏瘫(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3级以下);
5)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542 头面部损伤
1)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
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W 8%(直径W 10°); 543 颈部及胸部损伤
1)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n级;
2) 一侧全肺切除术后;
3)呼吸困难(重度)。
544 腹部损伤
5.4.5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
1)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
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2)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 ;
4) 双眼盲目3级;
3)
5) 6) 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1) 肝切除2/3以上; 2) 肝衰竭中期; 3) 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 4) 肾功能重度下降;
5) 双侧肾上腺缺失; 6) 永久性回肠造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