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14日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政府性投资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公开、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我省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资金,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等进行投资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性投资本着“统筹兼顾、聚焦重点、量入为出、控制风险、注重绩效”原则,按照预算编制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进行编制。
第四条政府性投资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政府性投资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各有关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主要负责提出对应项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年度资金使用投向和绩效目标,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跟踪监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政府性投资资金实行“一个(类)专项,一个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项或分类制定。
涉企类专项资金,同步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资金投向和方式第六条政府性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管理、需要政府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领域。
具体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三重一创”、科技创新、制造强省等建设项目;(五)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7月)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建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合理安排和调度资金,保证资金使用安全高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完善项目备案和用款申报审核程序1.项目备案。
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文件、省财政厅下达的基建投资预算文件,以及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表1),以正式函件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作为项目拨款备案材料。
省财政厅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建立基建拨款项目库,完善项目拨款档案管理。
2.用款申请。
建设单位依据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每次申请用款计划时,均须填列《省直单位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支出预算执行细化情况表》(见附表2),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同时,在财政一体化系统上办理申请用款计划。
3.用款计划审核。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对建设单位申报的细化预算和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预算安排、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工作流程审核并下达用款计划,在附表2上签署审核意见。
审核下达的用款计划额度将作为具体支付前置审核依据。
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政府采购1.建设单位对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包括电梯、空调、门窗、网络布线、楼梯扶手、灯具、钢筋、水泥等)和服务(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必须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财购〔2010〕396号)执行。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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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本县范围内用于投资项目建设的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
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主管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县发改、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投资预算管理的相关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
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预算安排第四条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性资金不得用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投资预算和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安徽省省级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预算项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储备是指省级预算部门、单位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申请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门支出用途的项目储备管理。
第三条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策导向。
以国家和省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中长期发展规划为依据,与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和中期财政规划衔接。
(二)绩效优先。
将绩效理念融入项目储备全过程,优先储备管理制度完善、可执行性高、绩效评价优良、审计监督等较好项目。
(三)论证评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按照相应的评审程序,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审,确保项目科学可行。
(四)流程管理。
优化项目储备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关键举措,加强对重要环节、重要节点的管理,强化项目储备与预算编制衔接,提高项目储备工作效率。
第四条储备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项目使用级次分:省本级项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
(二)按项目实施内容分:日常运转类、专项支出类、大型活动类、补贴补助类和其他支出类。
第五条项目储备主要流程是:项目申请、组织论证、申报备选、审核评审、确定储备、滚动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现行省级预算项目库系统进行完善升级,分设备选库和储备库,项目储备全程在项目库中操作,重要环节可查询、可追溯。
省级预算项目库是年度预算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政府债券资金分配、财政政策支持的项目来源库,未进入项目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年度预算、不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不分配政府债券资金、不列入政策支出范围。
第七条省财政厅与预算部门加强项目储备管理全过程会商沟通,共同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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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
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
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方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
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加强概算管理和控制。
项目单位不得要求代建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深度和质量要求。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
多家设计单位参与设计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由一个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负总责,统筹各专业各专项设计和概算。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履行概算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单位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第四章概算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必须事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三条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调整概算原则上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
第十四条申请调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数额较少的,可仅提交审计或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评审结论和调整概算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后核定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申请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数额较少的,省发展改革委可利用审计或财政部门对项目的评审结论,作为核定调整概算的依据,不再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四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或组织专家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投资原则上不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七条对于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自行核定调整概算。
省发展改革委安排部分投资的项目,超概算部分,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核定调整,不增加省预算内投资。
第十八条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按照《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进行审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调整概算的,应当及时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当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因主管部门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权限对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二条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设计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
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
情节严重的,省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设计的重要参考,并予以通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因代建方、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过错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参建单位追偿;省发展改革委予以通报,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公开曝光,同时商请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作为相关部门资质评级、延续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的概算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概算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