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基本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清算机构;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规范代收业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支付业务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代收业务定义(一)本通知所称代收业务,是指经付款人同意,收款人委托代收机构按照约定的频率、额度等条件,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且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的支付业务。
代收业务适用于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者额度等条件事先约定且相对固定的特定场景。
(二)本通知所称代收机构,是指根据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者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
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以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三)本通知所称付款人开户机构,是指为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机构,包括银行和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
二、付款人授权与付款人开户机构管理(一)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
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者条件、授权期限、服务费用等事项。
(二)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根据付款人授权及本机构风险策略等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布日期】2005.08.29•【字号】粤财综[2005]121号•【施行日期】2005.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通知(粤财综〔2005〕121号)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7号)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必须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经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公开招标,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被确定为广东省(深圳以外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被确定为深圳地区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银行,其中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因在代收业务中严重违规现已被取消代理资格。
绝大多数代理银行中标后能积极开展省级非税收入的代理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已经完成了银行端软件开发、联合调试、业务培训等多项工作,省财政厅“广东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非税系统”)与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的收费系统实现了链接,运行情况良好。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非税收入管理的电子信息化建设,省财政厅决定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用1-2年时间分期分批将省直执收执罚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省非税系统,通过执收单位、省非税系统、代理银行3方的连接,实现5家代理银行省内所有网点均能代收省级非税收入;在推进省级非税系统建设的同时,市、县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电子化建设也将逐步铺开。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各地出台了非税收入管理条例,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吧。
珠海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6年1月17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4日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市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者准公共需要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包括下列各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三)彩票公益金;(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六)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七)土地、海域、滩涂、矿藏、场地、无线电频率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八)公共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九)国有的广播、电视机构和报社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益;(十)以政府名义接受的各种捐赠资金;(十一)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十三)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的利息收入。
上述项目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实施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彩票管理的具体规定;(二)参与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参与特许经营项目收费的审定;(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核算和监督管理;(四)负责编制政府非税收入预、决算;(五)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保管、发放、使用核销、检查等日常管理;(六)负责对政府彩票的销售、发行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管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责。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

乡城县县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包括县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的非税收入,以及县级单位代收的省市级非税收入和收取的按比例(或定额)上缴省市级财政的非税收入。
第三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
第四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收缴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非税收入收缴遵循规范管理、方便操作、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非税收入实行统一收缴管理。
统一收缴是指非税收入按照规定的收缴方式与程序,使用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收缴管理方式。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全县非税收入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县非税收入管理有关政策制度,下达县级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
县收费管理局负责县本级非税收入日常征缴稽查以及依法履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和查处违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实用文档第二章收缴银行账户管理第七条非税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和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第八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由县财政局依据相关办法规定在代理银行开设。
各执收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
第九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是财政部门专门用于归集、记录、划解非税收入款项以及反映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支付、清算的账户,其账户内的资金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并按规定当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汇缴专户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十条县级财政汇缴专户设立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
国库单一账户接受由县级财政汇缴专户从待解缴财政收入科目划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和《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扬府发〔2006〕162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政策执行1、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2、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3、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规定的范围、对象和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并提供依据到市财政局办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设、调整等事项。
二、收入收缴管理1、严格执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管理”的征缴办法。
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禁止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执收单位规定的缴款要求,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将有关款项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2、执收单位收款时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联,由财政专户银行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要素齐全、内容规范正确。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2013年8月26日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非税收入的及时、足额上缴,维护学校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四)高效便民,服务教学。
第二章收缴范围第四条学校非税收入包括:(一)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费等;(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竞赛、讲座等活动的收入;(四)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收入。
第三章收缴程序第五条学校非税收入收缴实行“一票制”管理,执收单位统一使用学校财政票据。
第六条收缴单位在收取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人出具合法有效的财政票据,并告知缴款人相关政策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收缴单位应及时将收取的非税收入存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坐支、挪用。
第八条收缴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非税收入收缴情况汇总报送财务部门。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核算、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专项审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非税收入举报制度,鼓励师生员工对违规收缴非税收入行为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非税收入收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

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正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4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1日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具体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三)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五)罚没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七)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预算,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按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解缴、存储和核算,禁止以收定支。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系,推进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级非税收入征收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执收单位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