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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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0日)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暂停上市、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2002年2月25日)第一节暂停上市10.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节所称的暂停上市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三)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10.1.2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0.1.3上市公司出现10.1.1条第(四)项所列情形,本所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1.4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年度审计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刊登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因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进行追溯调整导致上市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供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根据国家会计政策所作追溯调整对公司近三年净利润影响的具体数额的专项说明,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作专项披露。

10.1.5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后,预计第三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个交易日内作出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上交所827新旧规对比

上交所827新旧规对比

上交所827新旧规对比
上交所827新旧规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其中827条是关于股票上市的具体规定。

新旧规定的对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条件,新规相对于旧规对上市条件做了哪些调整?新规是否提高了上市门槛?
2. 信息披露要求,新规是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做出了新的规定?是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3. 退市制度,新规相对于旧规在退市制度方面有哪些变化?是否加强了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的退市处置?
4. 创新企业上市,新规是否对创新型企业上市提出了新的政策支持或者要求?
5. 监管措施,新规相对于旧规在监管措施上有哪些新的规定?是否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
总的来说,新旧规定的对比可以从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退市制度、创新企业上市和监管措施等多个方面进行比较,以了解新规对上市公司和市场的影响以及监管态度的变化。

这些方面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到上市公司的准入门槛、运作规范以及市场秩序,对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都有重要意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股票【发文字号】上证公字[2012]34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7.07【实施日期】2012.07.0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公字[2012]3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12年6月28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退市方案》”)。

根据《退市方案》的内容,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同时,基于市场需要,本所也对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中关于停复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在此基础上,本所拟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7日起施行。

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市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一)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98号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委员会依据相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就是否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四)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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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பைடு நூலகம்审核或 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 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八条
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 重大事项)。
第九条
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 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十九条
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 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 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
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条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 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 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退市相关规定

退市相关规定

关于退市的法律法规及退市后资产重组问题有关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证券法》第55条和第56条;中国证监会关于《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和《关于执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此意见涉及退市后资产重组问题,见附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修订,5月1日起实施,另附)。

以上有关法律法规在处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时,主要有两个步骤:一是暂停上市,二是终止上市,即退市。

虽然现行主板退市制度对上市公司退市也有明确的数量指标红线,曾对提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积极作用。

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

退市程序复杂,退市周期较长,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制度瑕疵,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壳资源”炒作之风难遏,资本市场未能形成“优胜劣汰”格局。

实践中有退市的例子,主要原因有: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且未获得宽限期、未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未在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等。

实例:2001年,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已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批准其提出的宽限期申请,证监会决定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因自1997年起已连续四年亏损,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2001年中期实际已亏损,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不给予该公司宽限期,证监会决定该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上海水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也由于连续四年亏损,申请宽限期限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而被证监会决定股票终止上市。

2006年,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05年年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14.3.6条和第14.3.12条的规定,决定自2006年11月30日起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退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退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

上海交易所科创板退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首先是主动退市,即上市公司自愿申请退市的情况。

主动退市的条件主要包括:1.连续三年业绩亏损,且亏损额达到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的50%以上;2.连续三年内主营业务均已停止。

公司向上交所递交退市申请后,上交所会组织审核,如果退市申请符合规定条件,将提交给上交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退市。

如果决定退市,公司将进入退市程序,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其次是强制退市,即上交所对违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的情况。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违规、主业经营违规等情况,上交所可以直接采取强制退市的方式进行处理。

具体的强制退市条件包括:1.连续三年亏损,且今年度亏损额度达到净资产的30%以上;2.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其他应当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情形。

对于风险投资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占总股本的比例超过50%的公司,其亏损条件可以相应放宽,但仍然需要符合主业经营情况正常的要求。

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与上海交易所科创板相比,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退市规则相对较为传统。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退市主要有四种情况:首先是连续三年亏损,且在退市决定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为负值;其次是实施相互维权处置、破产清算;再次是经营持续困难,连续三年内主营业务均已停止;最后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将影响市场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况。

公司退市的程序相对繁琐。

首先,公司需要向北京证券交易所递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资料进行申请。

北京证券交易所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成立退市委员会进行讨论。

退市委员会根据公司情况作出退市决议,决议将以指定方式向公众公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最后,公司的退市将在交易所决定公告退市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而言,退市规则有所不同,具体退市条件和程序会有所差异。

总体来说,无论是上海交易所科创板还是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规则都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市场运作的正常进行而设立的,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或严重违规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有助于提升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交所新规则解读(3篇)

上交所新规则解读(3篇)

第1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提高市场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于近期发布了新的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上交所新规则进行解读,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市场变化。

一、交易时间调整1. 交易时间延长新规则将交易时间由原来的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调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30。

这意味着投资者将有更长的交易时间,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机会。

2. 交易时间调整原因交易时间调整主要是为了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

一方面,延长交易时间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降低交易风险;另一方面,交易时间的延长有利于市场信息的传递和消化,提高市场效率。

二、涨跌幅限制调整1. 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新规则将股票涨跌幅限制由原来的10%调整为20%。

这一调整将有利于提高市场活力,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促进市场公平。

2. 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原因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与国际市场接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是必然趋势。

股票涨跌幅限制放宽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更好地融入国际市场。

(2)提高市场效率。

涨跌幅限制放宽有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市场资源配置。

(3)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

涨跌幅限制放宽有助于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

三、融资融券业务调整1. 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调整新规则将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40%。

这一调整有助于降低融资融券业务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

2. 融资融券业务调整原因融资融券业务调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降低融资融券业务成本。

保证金比例的调整有助于降低融资融券业务成本,提高市场流动性。

(2)鼓励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通过降低融资融券业务成本,有助于鼓励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提高市场活力。

四、交易方式调整1. 交易方式多样化新规则将交易方式由原来的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调整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和盘后定价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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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 关于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2012年4月29日,本所对外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0日征求意见截止后,本所吸收了社会各界反馈的合理意见,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详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顺畅的退市机制,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财务指标、市场交易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增加市场交易指标 在本所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在本所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前述交易日均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 上市公司因前述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本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五)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严格恢复上市要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公司应当至少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

(五)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六)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七)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不符合前述条件的,本所不受理其恢复上市申请,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恢复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三、完善退市程序 完善退市程序,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明确恢复上市申请的审核期限。

(一)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 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本所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本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

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向本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二)明确审核期限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本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前述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申请人未按本所要求在前述期限内补充材料的,本所在该期限届满后继续对其所提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其作出相应决定。

四、设立风险警示板 完善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

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本所对风险警示板采取必要的交易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对板块内公司实施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其股票行情信息独立显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后,本所给予其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五、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股份转让和信息披露等提供相应的服务,该系统实施适应退市公司特点的股份转让安排,采取严格的股份转让限制措施、市场监控措施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措施,并要求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告其重大信息。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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