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责任保险
保险学课件 第六章 责任保险

驶员 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各种工程项目的所有者、承包者
个人或企业面临的责任风险分析
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责任风险:如家庭财产或宠物造成他人的 伤害的风险。 源于机动车的责任风险:机动车辆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的风险; 源于职业的责任风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由于疏忽或过失造 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源于经营活动的风险:如企业、机关、团体、家庭或个人在固 定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风险。 源于企业产品的风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修理者因本身 生产、销售或修理产品的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第三节
产品责任保险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保险 (一)产品责任
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制造商、销售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推定: 在产品责任的推定方面,目前在西方存在两大体 系: (1) 绝对责任制:客户因使用某种产品造成损害, 即使未能证明厂商有过失,厂商也需负责。 (2) 疏忽责任制:用户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损 害,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索赔,但是需证 明损失是由于厂商的疏忽所致。 是指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等的产品责 任为承保风险的一种责任保险。
(二)经济补偿的“替代性”和“保障性” 是责任保险存在的前提。 (三)赔偿限额方式是责任保险业务运作 的计算根据。 各种责任风险及其可能导致的经济赔偿 责任事先无法预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只能采用赔偿限额的方式进行确定。 (四)司法仲裁或裁决是履行责任保险业 务功能的基本条件。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投保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合用本条例。
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
2.调高被保险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
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
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
通事故,或者发生严重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
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责任的,不提高其保
险费率。
由于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应当统一,具体办法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
偿:(代位追偿)
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暂时入境的;
(二)新购机动车需要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
(三)机动车暂时上道路行驶的;
(四)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第三章赔偿
第二十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
河北省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章险种介绍一、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综述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校园内或者在处理学校的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学校对教职员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通常指:在学校工作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巾,教职员工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致使人身伤亡或罹患职业病所致伤亡,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凡在河北省范围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明资格的成人学校,以及其它专门实施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方案的被保险人。
本方案所指教职员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
三、责任范围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下列原因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问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二)加班和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论是否本人主责);(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四)在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五)在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期间罹患职业病。
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
四、扩展责任针对教育行业教师群体这个优质投保客户,在充分了解了教育部门要求和建议后,经过与承保公司的多次协商,在该项日的具体操作方面进行了调整和扩展,扩展责任如下:(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因工外出期问,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四)、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企业为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自身安全而购买的一种保险,用于承担由安全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条件,企业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缴纳保费,确保保险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细则和操作办法由保险单位自行制定,并在企业内部公布,并报上级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而导致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二)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善、监督不力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三)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职业病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健康损害。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赔偿员工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二)赔偿员工因工作意外事故、职业病导致的伤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金;(三)赔偿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停工、设备损坏等直接经济损失;(四)赔偿企业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名誉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由保险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并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购买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员工安全和企业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
第十一条保险单位与企业按照约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保保险责任的全面履行。
第十二条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违规使用保险金,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

《保险基础与实务》课程教案第一章:保险概述1.1 保险的定义与功能1.2 保险的类型与分类1.3 保险合同及其要素1.4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保险市场与保险公司2.1 保险市场概述2.2 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2.3 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2.4 保险行业的监管与发展趋势第三章:保险产品与保险合同3.1 保险产品的种类与设计3.2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3 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3.4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第四章:人寿保险4.1 人寿保险的种类与特点4.2 人寿保险的合同要素与条款4.3 人寿保险的核保与理赔4.4 人寿保险的销售与策划第五章:财产保险5.1 财产保险的种类与特点5.2 财产保险的合同要素与条款5.3 财产保险的核保与理赔5.4 财产保险的销售与策划第六章:责任保险6.1 责任保险的定义与类型6.2 责任保险的合同要素与条款6.3 责任保险的核保与理赔6.4 责任保险的应用与案例分析第七章:意外伤害保险7.1 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与类型7.2 意外伤害保险的合同要素与条款7.3 意外伤害保险的核保与理赔7.4 意外伤害保险的应用与案例分析第八章:保险法与保险监管8.1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内容8.2 保险监管机构与监管职责8.3 保险法律法规的适用与执行8.4 保险监管的热点问题与案例分析第九章:保险营销与客户服务9.1 保险营销策略与方法9.2 保险销售技巧与沟通技巧9.3 保险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管理9.4 保险客户投诉处理与服务质量提升第十章:保险规划与财务策划10.1 个人保险规划的原则与步骤10.2 家庭保险规划与风险管理10.3 企业保险规划与风险控制10.4 保险财务策划与退休规划重点和难点解析第一章:保险概述重点:保险的定义、功能、类型与分类、保险合同要素、保险基本原则。
难点: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保险市场与保险公司重点:保险市场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保险行业的监管与发展趋势。
第六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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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避免赌博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便于衡量损失,避免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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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 good faith
含义
诚信:诚实和恪守信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 人不得隐瞒、欺骗,做到诚实;任何一方当事人都 应善意的、全面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到守信用。 起源于罗马法,“善意” 最大诚信: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 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务必做到最大限度的诚实 和恪守信用,不得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 以及逃避或减少按合同规定对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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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
英、美:利害关系论。 德、日、瑞士:同意或承认论。 我国: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 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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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 (如饭店、商店、电影院)对其顾客、观众等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的,具有保险利益。 职业责任:医师、会计师、律师等由于工作上 的疏忽或者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而依法承担 经济赔偿责任的。 产品责任:制造商、销售商因商品质量或其他 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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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
解释保险利益的含义 阐述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时效界限 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理解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保险学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 1.概念——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 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 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 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 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 二、最大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 • (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 认识 • (二)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 则作为缓冲器 • (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 透
原则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 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连续发生 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 负赔偿责任; • 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 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除 外责任,则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若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其后发生的原 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 人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二
•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 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诱发癫狂与抑郁交替症。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其在服用药物巴斯德 林时切忌进食干酪。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 嘱,服该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 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请问此案 中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什么? • 在此案中,食用相忌的食品与药物所引发的中 风死亡,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 中风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 一、告知 • (一)含义——是指合同订立前、 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 把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实如实地向 保险人作书面的陈述。
• (二)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 1.超出事物正常状态的事实 • 2.有关道德风险的情况 • 3.保险人所负责任较大的事实 • 4.有关投保本人的情况 • 5.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风险情况发生 变化的事实
《公众责任保险》PPT课件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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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众责任保险的当事人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 四、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 五、公众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六、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七、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理赔 八、公众责任保险的常用附加险条款
2、责任损失可能产生的财务后果:包括两个部 分,一是损害赔偿金,包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 性赔偿;二是因争议可能发生诉讼或仲裁等产 生的费用。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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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众责任保险
(一)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二)公众责任保险的特征 (三)公众责任保险的种类 (四)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保险、餐饮场所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房 地产责任保险等;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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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6、21世纪初期,我国公众场所的重、特大火灾接二 连三地发生,而受害者的损失无法从致害人那里 得到补偿,最终均由国家财政来承担,但财政补 偿的力量非常有限。
Liabilit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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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众责任保险概述
一、公众责任
二、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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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众责任
公众责任的概念:是指致害人在公共活动场所的过 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 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1、场所责任险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的一个险 别,它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根据场所的不同,分为旅馆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 、停车场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娱乐场所责任 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厂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 险等若干具体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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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场所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 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 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 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是公众责任保险中业务量最大 的一个险种,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被保险人基本都是各类法人团体。 场所责任保险的险种主要有旅馆责任保险、 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 机场责任保险以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商店、学 校、工厂、公园、电影院等)的责任保险。
(二)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 或修理的产品发生意外事故或偶然事故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 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除外责任 3.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
第六章 责任保险
一般人是看 到才相信,而保 险是——相信才 看到!
——周润发
第一节 责任保险的概述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 任的一类保险。 1.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有的性质,都属于 赔偿性保险。 2.责任保险承保的实质上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可能造成他人人 身或利益损害的风险为承保基础。 4.责任保险是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5.责任保险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 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 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 支付的费用。
(三)除外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 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2、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非职业行为。 4、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 5、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6、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7、被保险人所有、控制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除外)。 8、被保险人的契约责任(特别约定的)。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 费用和责任。
本案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1.医药工程公司对受害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根据 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应 该对受害者进行赔付。理由是:第一,被告所生产 的产品植入原告体内仅两年就发生断裂,说明产品 存在缺陷。第二,被保险人已经与保险公司订立了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10万元。 现被保险人生产的产品造成了其要承担消费者的损 失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就应该按合同赔偿10万元给 被告,再由被告赔偿给本案中的消费者即受害人 (原告)。
(四)责任保险的赔偿
一、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 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 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 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 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 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并且 是绝对免赔。
(三)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包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它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 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包括土木工程 师、建筑工、公路及下水道承包人以及油漆工等。 在承包人责任保险中,保险人通常对承包人 租用或自有的设备以及对委托人的赔偿、合同责 任、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等负责,但对被保险 人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施工的对象、退换或重臵 的工程材料或提供的货物及安装了的货物等不负 责任。 主要险种有建筑工程承包人责任保险和修船 责任保险。
二、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 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 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 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 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 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主要种类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 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 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型。 所谓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 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 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 任的构成,以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 其法律依据是各国的民法及各种有关的民事法规制 度。 同样,保险责任包括经济赔偿与法律费用两部 分。
(一)产品责任保险的主要特点 1.产品责任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 2.产品责任保险虽然不承担产品本身的损失, 但它与产品有着内在的联系; 3.承保区域范围十分广泛; 4.产品责任保险采取的承保方式,一般以统保 为条件,即要求保险客户将其生产的全部产品或某 种类产品或某一批产品全部向保险人投保,而不允 许保险客户自由选择投保的产品,以便防止保险客 户的逆选择并藉此扩大产品责任保险的业务来源, 使产品责任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 5.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人的责 任通常以产品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事故为基础,而不 论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生产或销售。
(一)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 业务,它承保被保险人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 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 偿责任。 从国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践来看,保险人承 担的综合责任有以下几种:合同责任、产品责任、 业主及工程承包人的预防责任、完工责任及个人 伤害责任等风险。
案例03:北京某生物医药工程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 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某年3月,被保险人医药工 程公司投保的产品“人工股骨”,在植入病人高 某体内两年后断裂。现高某要求医药工程公司赔 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另要求依医药工 程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得到 1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但要求被拒绝。高某便委 托其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 受理了此案。接到出庭通知后,保险公司派人参 与了诉讼。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运人责任保险专门承保承担各种客、货运输 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 偿责任,主要包括旅客责任保险、货物运输责任保 险、运送人员意外责任保险等险种。依照有关法律, 承运人对委托给他的货物运输和旅客运送的安全负 有严格责任,除非损害货物或旅客的原因是不可抗 力、军事行动及客户自己的过失等,否则,承运人 均须对被损害的货物或旅客负经济赔偿责任。 与一般公众责任保险不同的是,承运人责任保 险保障的责任风险实际上是处于流动状态中的责任 风险,但因运行途径是固定的,从而亦可以视为固 定场所的责任保险业务。
分析:本案是一起损害公众权益的责任事故 案。行人跌入井中致死的原因是窑井未盖和井边 未设标志。施工中不设施工标志和未加盖井盖是 违反城市道路安全管理规则的违法行为,可见致 害人行为有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致害人还负有过失责任,本案中施工 中不设施工标志和未加盖井盖是由于暴雨骤至并 持续未断所致。因此市政公司无法推卸损害赔偿 的民事法律责任。 保险人依据合同支付赔款10000元,其余部分 即6756元由市政公司自己承担。
缺陷与瑕疵的区别
案例02: 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向质检 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决定自2008年11月3日 开始,召回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6月5日期 间生产的278辆雅力士手动变速器车辆。 据了解,本次召回范围内的部分车辆由 于手动变速器换挡控制轴与挡杆固定螺母松 动脱落致使换挡控制杆脱落,导致不能换挡, 从而影响车辆的正常操控,在极端情况下可 能造成事故或伤害。广州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将对召回范围内的车辆进行检修以消除隐患。
(三)影响产品责任保险费率厘订的因素
1.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风 险大小,如药品、烟花、爆竹等产品; 2.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 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 3.承保的区域范围,如出口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 就较国内销售的产品的责任事故风险要大; 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 5.赔偿限额的高低。
3.从保险目的来看 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补偿被保险人在 法律上对第三者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 而不是补偿由保险事故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自 己的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 保险人的利益、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 双重机制。
(二)责任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 构成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包括如下四项: ①必须存在损害事实; ②行为人的违法性; ③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④行为的过错。 对责任保险而言,一方面,其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 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过失责任; 另一方面,若投保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责任 保险也可以承保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即承 保无任何过错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绝对责任。
案例01:某市政工程公司于某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 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 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 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 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该地 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亡。受害者家 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窑井管理单位―― 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方的医疗费、抚恤金共计16756元。
不同的观点: 1.认为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责任,保险方也不必补偿。 因为受害者是成年人,其跌入井中致死是自己不小 心掉下所致,应当自己负责。 2.认为应由市政工程公司赔偿,保险方不能补偿。 因为行人跌入井中致死完全是施工单位即被保险方 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致,只有让受害方直接向致害 方索赔并由致害方承担全部责任,才能维护民法的 尊严和保险合同的法律严肃性。 3、认为应由保险方赔付。因为市政工程公司已将公 众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方,保险方就应当代替致害 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让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