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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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20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第三章%20药学技术人员管理

三、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
(一)注册管理制度 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 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执业活动 (二)注册管理部门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SFDA PFDA为本辖区执业药师注册机构
(三)申请注册的条件和程序
1.申请注册的条件 ①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②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③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④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依据:p44
第二节 药师
一、药师的定义:p45 1、英国 2、美国 3、日本 4、中国
二、药师的类型与分布
(一)药师的人口分布 日本药师人数 19人 / 万;医师:药师 1.12:1 法国药师人数 9.1人 / 万;医师:药师 3.6:1 美国药师人数 7.3人 / 万;医师:药师 3.9:1 中国药师人数 2-3人 / 万
3.促进合理用药的责任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 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 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 作。
五、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
执业药师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 应在3年有效期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
实行项目制,并将其分为必修、选修和 自修三类项目。执业药师每年应完成必 修项目和选修项目10学分的学习内容, 三年有效期内累积完成45学分的继续教 育方可再次注册。
六、违反执业药师有关规定的处罚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六章: 1.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逾期 仍未配备者将追究负责人责任; 2.对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 人员,如逾期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调 离岗位;
3.对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资 格或注册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 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 4.对执业药师违反本规定或其他药事管理 法规的,依据法律或法规,由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和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doc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药学是一门非常重要的学科,对人类健康事业有着巨大的贡献。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则是药学事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制度对于药学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培训制度1. 培训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应该包括药学的基础知识、实践技能等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药物学药物学是药学的基础学科,包括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等方面的内容。

(2) 药剂学药剂学是药学的重要分支学科,包括药物配制和制剂的实验、研究以及制剂的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3) 病理学病理学是药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包括病理诊断、病因学、病理生理学等方面的内容。

(4) 临床药学临床药学是将药学理论应用于临床实践的学科,包括药物治疗原则、药物剂量、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的内容。

(5) 伦理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伦理素养,因此,伦理学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

2. 培训方式和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两种方式,具体的培训时间和方式应该根据不同的岗位和工作需要来决定。

对于初次参加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安排入职培训,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熟悉工作流程和手续,以便能更快地适应工作。

3. 培训考核为了确保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应该建立相应的培训考核机制,包括考试和实践检查等方式。

通过培训考核,能够检验培训的成效,同时也激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持续学习和提高。

二、考核制度1. 考核内容的设置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该包括对岗位技能和职业素养两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岗位技能考核岗位技能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理工作实务的技能水平,包括药剂学实验技能、药物制剂控制技能、临床试验技能、病理学实验技能等方面的考核。

(2) 职业素养考核职业素养考核主要针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临床工作实际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医疗机构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药剂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1)药学技术人员是指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获得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4)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串岗闲聊,非药剂科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间,因工作原因确需进入药库、药房的,应有本科人员陪同。

(5)工作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至工作区域。

(6)工作期间应注意工作安全,会使用防火、防盗、报警器材。

(7)工作认真负责,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分发、调剂等工作中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制度,一旦发生工作差错、缺陷,应认真记录,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将影响和损失降至最低。

重大事件要及时上报。

(8)除药房外,药剂科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药品。

药剂科任何药品和器械不得私自外借。

(9)值班人员除负责调配处方外,要积极负责处理科室其他有
关事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3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章药事管理组织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医院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外)可成立药事管理组。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

三级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医院感染管理和医疗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级医院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组,可以根据情况由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上述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七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由5-____人组成。

其中设主任委员____名,副主任委员____名。

机构主管负责人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

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八条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三)审核本机构拟购入药品或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四)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新药引进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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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考核和管理规定为了加强业务学识,提高业务能力,更好的为患者服务,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医院的总体部署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1、按照医院的总统部署和要求,提高我科全员的业务素质,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2、按照国家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不同要求,达到掌握较宽的知识面,熟悉掌握药学业务知识,做好药学工作。

二、具体安排和要求
1、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全院认真参加医院安排的业务学习,了解临床医学发展动态,扩大知识面。

2、全科集中组织学习:按照医院的要求,药学部全体人员包括上下夜班的人员全部参加,重点安排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讲授药学知识,提高本专业水平。

3、各组组织学习:药学部安排业务学习时,各组科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学习,学习药学相关知识,做好记录。

4、个人自学:个人抽时间安排学习,记录自学笔记,这也是自学的主要形式。

个人应该根据不同学历、不同职称层次以及不同年龄层次自行安排学习。

5、要求:全科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参加药学部以及各组组织的讲座,同时搞好自学。

三、考核与管理
1考核:年末集中统计职工参加医院学习情况,统计学分卡;统计参加药学部组织的学习情况,统计出勤情况,检查各组学习情况,检查个人自学情况,统计科研、发表论文情况。

2.奖惩:对学习主动性高、积极向上的班组和个人提出表扬及奖励,对缺乏学习主动性的人员提出批评;对无故不参加学习人员扣发奖金,以便督促改正,并将结果纳入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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