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扶持政策汇总(部分)(201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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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1991年10月11日)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制定如下政策。

一、长沙开发区企业的认定二、税收政策三、进出口政策四、金融政策五、财政政策六、人事劳动政策七、土地政策八、计划、物价、统计九、企业管理十、其它附件一: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国发[1991]1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湖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管机关,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具体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

第三条凡要求进入长沙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长沙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后,由省科委认定并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长沙开发区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必须尽快提出审核意见,最长不能超过15天;省科委自接到长沙开发区办公室审核意见之日起,认定答复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天;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办完相应手续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7天。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根据国家科委公布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结合我省的实际,划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及其产品;(四)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五)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六)精细化工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九)核应用技术和激光技术及其产品;(十)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湘政发[2016]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5.30•【字号】湘财企〔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湘财企〔2022〕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院校:《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2 年 5 月30 日附件湖南省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若干财政支持政策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依照《湖南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现制定如下财政支持政策:一、整体目标聚焦先进制造业“3+3+2”产业领域,以构建现代产业新体系和培育优质财源为目标,加快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湖南制造整体发展水平。

力争到2024 年,先进制造业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生产要素集聚融合更加明显,产业规模和质量效益迈上新台阶,先进制造业税收占全省税收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具体措施(一)加快提质升级1.支持先进制造业稳定有效投资。

加快构建多点支撑发展格局,不断培育新增长点。

每年推动建设一批技术领先、效益明显、带动作用强的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 亿元(不含土地成本),且开工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或不低于8 亿元的项目,对项目新增贷款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湘政办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9日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更好服务和推进“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助力稳定经济大盘,制定以下财政政策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一)实施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

依据企业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

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省财政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的8%给予补助。

其中,经测算补助额不足20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

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排名第一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予以补助。

对科技型企业用非财政资金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省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支出额扣除研发仪器设备当年计提折旧费用后部分的10%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1994.12.30•【字号】湘委[1994]23号•【施行日期】199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湘委〔1994〕23号)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扶持和照顾,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党和国家的凝聚力。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推进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将若干民族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经济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1、省计划、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按照“从宽从快从强”的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大型重点项目外,要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安排。

对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增加投入。

在“八五”末期和“九五”期间,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各县市(区)新建、改造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配套支持。

重点项目要力争多上一批进入国家和省计划“笼子”的项目。

2、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兴办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这些地区群众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合理调整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

3、增加民族地区的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

在二000年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建成零点五亩左右的稳产高产农田,户平经济作物或林果园面积达到一点五亩以上。

4、增加民族地区水电、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水利水电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乡乡有电,“九五”期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有电;国家电网要扶持民族地区的电力建设,适当提高民族地区上网电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湘政办发〔2018〕74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础养老照顾服务1.向80—9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津贴;向百岁及以上老人(以下简称百岁老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发放范围及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省直机关符合条件的老干部职工在户口所在地申报。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老龄办。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2.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提标扩面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3.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扶助范围。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4.低保老人、特困老人等城乡贫困家庭老人以及百岁老人去世后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费用全免,由当地政府按政策安排解决;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各地应给予补贴或奖励。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人民政府)5.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6.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特困老人到公安机关办理各种证件费用全免。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医保局)7.公安机关建立完善失踪老人寻找机制;民政部门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查询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设立老年人失踪免费报警热线;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媒体、新媒体应当为失踪老人家庭发布寻踪信息提供帮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7日关于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加快发展航空装备产业,对推进全省新型工业化和军民融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推动全省航空装备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航空装备产业基地建设1、引导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加快建设湖南航空产业示范园,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株洲航空产业园为依托建设株洲通用航空城,通用航空产业项目集中布局在株洲建设;以国家高技术基地长沙航空工业园为依托建设航空起落系统产业基地,航空起落系统项目集中布局在长沙建设。

到2015年,依托长株潭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株洲航空产业园、长沙航空工业园等专业园区,建成以中小型通用飞机整机制造、中小型航空发动机、航空传动系统及衍生装备、飞机起飞着陆系统集成为主的航空工业体系,全省航空装备产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70亿元。

2、完善航空产业示范园基础设施。

加快园区道路、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省财政适当给予贴息补助。

3、申报建设株洲保税物流园区。

将该园区打造成为湖南航空发动机、航空传动和飞机起落系统国际维修服务基地,为中小型航空发动机、整机制造和航空零部件的国际转包加工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2018长沙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2018长沙高新区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政策

七、强化人才发展战略 ● 对当年新获国家、省、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园区 企业创新专家(列获奖项目完成人前列),补助5-50万元不等 ● 经管委会评定的高新区优秀企业家,补助2万元
● 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买个人住宅的园区企业董事长或主要投资者,对 其购房款给予补助,按所缴纳个人所得税中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给予 相应奖励。
● 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补助1000万元。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
平台的麓谷园区企业分别补助60、20、10万元 ●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 50万元
● 对当年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
二、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 新组件的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补助20万元,每年经管委 会评定为优秀的补助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
五、加强品牌、质量与标准化建设 ● 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专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30万元 ● 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20万元 ● 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园区企业,补助10万元 ● 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制(修)订,且为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5-10万元 ● 当年新获得CMMI3、CMMI4、CMMI5等级认证的园区企业,分别一次 性补助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 通过担保贷款的,可获得贷款总额8‰的担保费补助 ● 两种方式的贷款上限都是1000万元
● 合作投融资平台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给予贷款总额2‰-3‰的补
贴,单个机构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补贴
三《长沙高新区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 对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50%的中间费用给予单个企 业每年最高20万元补助 ● 按2‰-3‰的比例分两个档次补贴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 银行和中介机构,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获得5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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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补助, 年度著作权登记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系列作品 只补助第一件作品
长知发〔2018〕17号 《长沙市知识产权补
助实施细则》
对每件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人一次性补助20万元 对每件新注册商标பைடு நூலகம்大学生创业企业,按照国家商标主管部 门收款收据实际 费用给予补助。
湘知发〔2016〕72号 《关于申报2017年度 国内专利授权资助项 目》
奖励
备注
国内专利:4000元/件 国际专利:取得国际检索报告5000元/件标准补助;通过PCT
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 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
权的最多补助五次)。
4000元/件
申报人为个人的,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 用的100%
1.产业化投资额度超过3000万元的,省级财政通过产学研专 号 《关于实施积极财
项资金,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后补助,最高补助500 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
万元

2.对接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平台,鼓励相关机构对落地省内 湘财教〔2016〕37号
的项目优惠提供创新技术市场定价、融资、交易等全方位一 《湖南省产学研结合
学生。
产学研
10月
企业与高 校、科研 机构联合 开展的项 目
条件
1.专利请求书中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2.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定提交的国际 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或国际审查报告)起一年内或获得国外专利授权 后一年 内 1.国防专利已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解密转为普通专利 2.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3.解密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4.自申请专利补助之日起该专利保护期在3年以上(含3年) 1.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申报补助期限为著作权登记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期限申报的, 不予补助 3.补助范围不包括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和补充登记 1.已取得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驰名商标认证文件,还在申请、审查或不予注册的 商标不属于补助范围 2.申报补助期限为商标注册证或驰名商标认证文件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 定期限申报的,不予补助 3.续展、变更、转让的商标不予补助。
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补助50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获 得授权后按800元/件 国际专利:取得国际检索报告5000元/件标准补助;通过PCT 途径申请并获得欧盟、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专利授权 后追加补助5000元/件。(同一专利在上述多个国家或地区授 权的最多补助五次)。
湘政办发〔2016〕94
体化金融服务,省级财政通过产学研专项资金,对落地省内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投资额的10%以内择优给予
1.申请补助期限为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证书颁发之日起一年之内,超过规定 期限的,不予补助 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标及著作权的权利人(所有人)是大学生创业企 业或个体工商户 3.大学生创业注册商标的补助仅限于为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已注册的商标
1.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3.近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处罚,无不良记录 4.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项目名称 时间 对象
专利补助
国防专利转 为普通专利 补助 著作权登记 补助
户籍在本 市辖区内 的自然人 户籍不在 本市的驻 长高校大
学生
商标注册补 助
2016年12月 1日至2017 年8月31日
申请商标 的自然人
大学生创业 知识产权补

在驻长高 校就读期 间或毕业 五年以内 在本市设 立企业或 个体工商 户,并担 任法定代 表人或负 责人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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