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收集、报告的管理责任,保证公司重大事项能够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传递、归集、有效管理和披露,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相关事项,参照《融捷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申报制度》执行。
第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重大事项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含重要联营企业负责人);(≡)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随着集团规模实力的不断壮大,特别是在集团构架调整后,集团各工厂、公司现已遍布青岛周边、全国各地,所以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便是集团宏观了解和掌握基层生产经营运行动态的有效手段之一。
为了更进一步便于集团宏观掌握情况,根据集团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重大事项予以报告的若干规定》,按照集团相关要求,特对各生产厂、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制定以下报告制度:
一、报告原则:
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各工厂、部门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司办公室予以报告的制度。
各生产厂、部门对本单位的紧急重大事项的处置和报告负责,并严格遵循“及时准确、轻重缓急、全程办理、指挥协调”的原则,认真、细心、快速、果断的做好报告工作。
二、报告内容:
1、公司各生产厂、部门在日常工作、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发生的重大事项(如停产、限产、公休情况、开产情况、人员情况、设备事故、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除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汇报外,必须及时填写《报告通知单》报公司办公室。
2、公司各部门对新闻媒体的采访及涉及到本单位的新闻报道等重大事宜,以及在现实生活、各种媒体、虚拟网络当中发生的诋毁双星形象、影响名牌声誉等重大事宜,对于任何行为的参观考察,都要提前填写《报告通知单》报公司办公室。
三、报告方式:
所有的《报告通知单》以附件样本格式进行填写,以最短时间报出为时限要求,凡重大紧急事项按规定应上报而出现瞒报、迟报、谎报、误报,且因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企业或机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需要按照规定报告给上级管理层或相关部门的制度。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组织结构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动,如公司架构调整、重大部门调整等;
2. 重大财务事件发生,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资产转让等;
3. 重大法律风险、诉讼、合规问题发生;
4. 重大安全事故、环境事故发生;
5. 重大市场竞争事件发生;
6. 其他会对组织稳定运营和声誉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保证组织的信息传递和决策的透明度、及时性和准确性,避免因信息滞后或隐瞒而引发的不必要风险。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1. 报告的对象明确,包括上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等;
2. 报告的内容要求具体清晰,包括事项的描述、影响分析、应对措施等;
3. 报告的格式和流程规范化,确保信息传递的规范性和可靠性;
4. 报告的时效性要求高,通常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一定时间内上报;
5. 报告的结果要被追踪和记录,以便后续的跟踪和评估。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企业和机构的治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
够及时沟通和协调各级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性,及时应对和处理重大风险和事件,维护组织的稳定运营和发展。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

公司披露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和参与者。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应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营状况、公司重大事项等内容,以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二、财务会计报告第五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会计制度,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公司首席财务官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三、公司经营状况第八条公司应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业务发展、市场份额、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存货情况、主要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债务违约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第十条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公告栏等。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监督。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信息公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诉讼、高管变动等。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情况。
2. 公平公正: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确保信息公开的公平性。
3. 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四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1.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2. 公司股权结构及高管变动情况;3. 公司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4.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5.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政策调整等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件;6. 公司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程序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程序如下:1. 信息收集: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相关重大信息;2. 信息审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 信息披露: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在指定媒体上披露重大信息;4. 信息报送: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制定公司重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各部门收集、审核、披露重大信息;3. 负责与监管部门、投资者等沟通协调;4. 监督检查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责任与监督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责任:1. 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2. 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积极配合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开展工作;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子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母子公司运作,落实出资者的权力,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子公司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向母公司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修改公司章程;(二)重大投资计划;(三)公司增减资本,发行股本、债券;(四)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公司资产、产权转让;(六)为其它企业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七)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公司经理兼任其它单位负责人;(十)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母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子公司在资产经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母公司报告、备案。
(一)改变主营业务;(二)租赁、承包本公司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三)对外投资、参股、财产抵押5万元以下的;(四)内部重大结构调整、机构设置、人事任命、资产重组等;(五)公司章程规定应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实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报告书应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
第六条:发行股票、债券、对外投资、参股、租赁、承包等报告书应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企业管理部收到报告后,一般应于一周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报经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在限期内答复的,应及时通告报告单位。
第八条: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的事项,企业管理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子公司报详细资料。
第九条:子公司报告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管理部应予以保密。
第十条:企业管理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子公司履行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报告或虚假情况的,集团公司可以给予监督和警告;对报告虚假情况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管部门按权限提请集团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

京国资改发字〔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国资委各企(事)业单位:《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北京市人民政府直接出资设立,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本规定所称子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或通过其它方式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股权转让,涉及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重大生产经营行为、事件,企业主要经营者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票)情况等。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它须报出资人批准(备案)的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
报告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国有企业在决定全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或对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股东权利前,应按本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
按本规定应向市国资委报告或备案的子企业的重大事项,统一由国有企业(总公司)上报。
第六条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一)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企业为附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决策会议正式决议);(二)有关事项的说明;(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其它有关文件。
第七条以下事项为报告事项:(一)国有企业制订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二)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或超过年度投资计划中该项目预计投资额10%以上的投资;(三)国有企业或其重要子企业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证券等高风险业务的;(四)国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的;(五)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情况及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的情况。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公司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本机构设立、经营过程中的重大活动、决定、变更事项,业务经营重大事件、突发事件、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临时发生的、对公司经营发展具有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危及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详实性”原则。
第四条 XXXXXX公司规范审查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具体报告工作,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各分公司对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研究,出台相应措施。
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报告内容第五条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新建、合并或分立支付机构及分支机构;(二)调整支付业务类型、改变业务覆盖范围或实施新的收费办法;(三)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地址或组织形式变更;(四)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五)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或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六)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关系;(七)组织机构创新、业务及产品创新等;(八)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六条业务经营重大事项:(一)发生预付卡卡片和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预付卡卡片数量50张(含)以上;(二)特约商户或受理终端遭不法分子攻击,一次性涉及伪卡、丢失卡、偷窃卡等欺诈交易总计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涉及的欺诈交易在10笔以上;(三)由于公司原因导致客户或交易信息泄露等信息安全事件涉及客户数量在20户(含)以上;(四)客户利用公司的支付业务进行洗钱、套现且涉及金额较大、客户较多或移交司法机关;(五)特约商户利用欺诈交易,造成持卡人或发卡机构经济损失;(六)特约商户因套现、盗刷等欺诈行为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七)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八)发生《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九)发生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造成支付秩序混乱的事件;(十)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30%;(十一)发生影响正常经营秩序的利益相关人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罢工等群体性事件;(十二)发生司法纠纷或舆论风波可能影响声誉;(十三)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十四)重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五)涉及重大诉讼、仲裁;(十六)股东违规处分其出资(如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以资金信托、股权托管、质押、秘密协议等方式私下转让出资);(十七)股东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十八)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涉及刑事诉讼或受到刑事处罚;(十九)公司因违规经营受到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二十)人民银行要求或支付机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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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子公司的经营风险,规范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及对外披露负责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子公司董事会和委派董事。
5.董事会秘书及专门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5章附则
第16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17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2.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母公司董事会。
4.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5.母公司负有外信息披露职责的专门机构及人员。
第3条本制度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重大事项范围
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子公司委派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母公司董事会。
第4条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
2.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编制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部门编写报告初稿。子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和上报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3.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签字后,由专门机构报送交易所,交易所对其所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4.交易所审核确认后,将披露信息文件发给指定报社和网站。
第13条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知情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4章对外披露程序
第14条子公司将重大事项信息形成重大事项报告单提交至母公司后,由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信息对外披露事宜。
第15条重大事项的对外披露程序如下。
1.重大事项报告单或拟披露事项议案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后,董事会秘书将符合条件的重大事项予以对外披露。
第12条当子公司发生重大交易事项或变更事项时,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对应的授权规定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子公司总裁办公室组织办公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初审;委派董事将事项相关资料报送母公司董事会,根据涉及金额和风险大小不同,董事会秘书交由母公司不同级别机构进行初审和出示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将母公司意见以书面文件形式下发给委派董事。
2.子公司总裁办公会初审通过后,事项相关资料提交子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委派董事根据母公司意见参与决议。
3.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
4.母公司审核通过,相关事项进入执行、实施阶段。
5.母公司相关负责人需了解有关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进展时,子公司相关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9条其他重大事项。
第3章内部报告程序
第10条子公司总裁是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委派董事有重大事项的知悉权且有汇报的义务。子公司还应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母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报备。子公司所有重大事项报告负责人对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11条子公司总裁或委派董事在知悉本制度第2章所列重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填写重大事项报告单,由子公司总裁签字加盖公章,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5条重大交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提供财务担保。
5.转让或者受让较大的研究与开发项目。
第6条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本章第5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销售产品、商品。
3.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4.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第7条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以下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预计出现资不抵债,即净产值为负值。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大行政处罚。
5.子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营方针、经营范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及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