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

国标水质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质检测工作,加强对水质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水质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类用水和污水进行水质监测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水质监测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专业、兼顾环境和卫生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水质检测应当依法、科学、规范、准确进行。
第五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科学、规范、准确报告。
第六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七条水质监测工作应当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质检测相关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创新。
第九条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检测能力和水质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水质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第十条从事水质监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水质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和检测条件。
第十二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十四条从事水质检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的培训和考核手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对未能取得水质监测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顿和督促其合法从事相关工作。
第三章水质监测项目和方法第十六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地表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用水和污水等不同类型水质的监测。
第十七条水质监测项目应当根据不同类型水质和用途的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且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校准。
第十九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监测规范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水质监测方法应当经过科学验证并严格控制,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水质检测数据的报告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水质监测机构应当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和分析,编制相关的水质监测报告。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一、引言环境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和重视的焦点,而水质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类生活品质和生态稳定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地表水质量的监测和预警,有效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生态,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得以建立。
本文旨在介绍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保障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
二、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目的和原则为了确保环境水质地表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健康运行,准确判断和及时预警水质问题,制定并试行以下管理办法:1. 目的:建立健全的水质监测预警机制,提升水质监测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2. 原则:a. 法制原则: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系统运行符合标准。
b. 统一原则:统一管理和维护,确保各地区的监测数据一致性。
c. 公开透明原则:确保数据公开透明,方便公众了解水质状况和参与环境保护。
d. 预警优先原则: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预警,确保水质问题得到及时处理。
e. 责任追究原则:对系统运行管理责任的履行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责任到人。
三、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1. 硬件设备建设:a. 建立监测站点:根据地理分布和水质特征,确定监测站点的位置和数量。
b. 选择设备和传感器:根据监测需要和预警指标,选择适用的水质监测设备和传感器。
c. 安装和调试:确保设备正确安装和调试,保证能够正常运行和准确采集数据。
2. 数据采集和处理:a. 实时数据采集:采集监测站点传感器实时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b. 数据传输和存储:建立数据传输通道和数据库,确保数据传输稳定和存储安全。
c. 数据处理和分析:通过数据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和预警信号。
3. 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a. 预警指标设定:根据相关标准和指标,设定水质预警的阈值和标准。
b. 预警信号发布:通过系统自动发布预警信号,通知相关部门和公众注意和采取应对措施。
国家地表水自动检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
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
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
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制度

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确保水质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目的水质自动监测站点是对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连续、自动化监测和数据采集的重要设施,其运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准确采集水质数据并及时报警,为水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基本要求1. 设备维护和管理- 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购置时间、维护保养情况及维修记录等,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寿命。
-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遵循相关操作规程,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进行处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对于重要设备,应建立备用机制,及时更换故障设备,以避免监测中断。
2. 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 确保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遵循标准的校准方法和频率,对检测仪器进行定期校准,校准结果记录并保存,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测技术规范,制定并执行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质量控制方案,确保数据的合规性和可比性。
3. 数据管理和报送- 设立专门的数据管理系统,及时采集、整理和存储监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建立规范的数据报送制度,确保监测数据按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给决策参考。
4. 应急响应和故障处理- 建立健全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故障处理流程,对监测设备故障和数据异常进行及时报警和处理,确保数据连续性和准确性。
- 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5. 人员培训和管理- 建立监测站点人员的培训档案,定期组织水质监测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 对监测站点人员进行绩效考核,重视人员的能力提升和激励,确保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三、监测站点运行管理的执行流程1. 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的时间、内容和责任人;-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相关维护记录和维修报告。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附件6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维修管理办法

专业服务机构维护维修管理办法1 专业服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水站的维护维修由总站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每年以合同形式予以确认。
专业服务机构应单独设立水站服务热线和传真,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及时响应能力。
2 水站巡检2.1 专业服务机构负责水站的巡检工作。
制定巡检计划,确定巡检时间,通知各托管站做好准备。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前往的,应及时与托管站协商;2.2 专业服务机构对巡检的工作内容要做到明细化、流程化,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托管站;2.3 巡检过程中托管站相关人员应配合和监督巡检工程师是否严格按规定的巡检工作内容进行操作;2.4 巡检过程中巡检工程师可根据现场情况直接更换失效的零备件;2.5 巡检工作结束后,托管站相关人员及巡检工程师均应填写相应的表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分别归入各自的水站技术档案妥善保管。
3 故障处理3.1 专业服务机构应在接到报修单(电话)的48小时内做出响应。
可以在远程解决处理的故障,应在一周内予以排除;确认不能远程解决处理必须现场排除的故障,属于专业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一周内派出技术工程师赴现场解决,需要协调仪器提供商的应在两周内派出技术工程师赴现场解决;由于汛期等原因不能排除的故障,各托管站应在具备维修条件后及时通知专业机构前往维修;由于其他原因(如雷击等)造成全部或部分系统、仪器停止运行的,由托管站与专业机构协商,尽快恢复运行;3.2 维修维护工作结束后,各托管站及专业服务机构应对本次维修维护工作填写“维修维护服务单”,并做出详尽记录,包括故障发生时间、原因、故障发生单元、维修及更换配件情况、维修时间、服务工程师等,经双方签字确认并分别归入各自的水站技术档案妥善保管;3.3 自接到托管站故障报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排除故障,专业服务机构必须更换设备,否则按该设备双倍市场价格赔偿。
4 备品备件供应4.1 备品备件包括:易损易耗件、常用零备件、仪器备件、采配水及控制系统备件等;4.2 专业服务机构根据各托管站对备品备件的需求做好采购计划,保持合理的备品备件库存。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附件7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1 运行专项经费的管理
1.1 各托管站要对水站专项运行经费的使用严格把关。
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此专项经费挪做他用。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对各站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
1.2 各托管站要实行专项经费专项管理的原则,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经费使用专项帐户。
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保证水质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有关的各项支出。
1.3 各托管站要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统筹安排经费预算,确保水质自动监测工作的完成。
1.4 各托管站要按要求将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上报总站。
不按期上报年度经费使用决算和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总站将按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考核及奖惩办法给予一定的惩罚。
2 运行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2.1 材料费: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站在运行维护过程中消耗的试
剂、零备件费用。
2.2 办公费:包括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快报等项工作所需的办公用品。
2.3 培训费:参加技术学习、培训与交流所需要的差旅、资料等费用。
2.4 维修费:指遇到自己不能排除的故障,请专人进行维修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更新仪器设备部件所需的费用。
2.5 水、电、通讯、交通及采暖费:包括水质自动监测站房用水、用电、通讯、交通及采暖所发生的经费。
2.6 安全保障费:包括水站的各类安全防护费用以及安全防护系统的定期检定费用等;
2.7 运行费用不包括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
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
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
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第三章运行和质量管理第七条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每个水站配备的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必须参加总站组织的技术培训.总站根据《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详见附件二)对水站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水站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如有变动,须通知总站,并提供替代人员资料,以便安排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日监视、周巡检”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即每个工作日须有专人实时监视,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处理.每日至少一次采集并存取数据,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维护,记录远程监视及维护维修结果备查。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托管站对水站应实施“周检查、月比对”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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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前言2n第一阶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环办[2001]100号)关于国家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强调了职责分工与数据与信息管理两个方面n第二阶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水字[2007]182号)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十章八个附件n第三阶段根据上述管理办法不能适应水站管理需求做的修改,为了使用的便利,形式上只保留办法的条目,去掉了附件的内容。
n第四阶段适应国家水站大规模的建设和目前的管理需要。
上报监测司等待批准实施内容/Contents 3点位和站房管理5运行维护7数据传输9质量监督检查4仪器设备管理10附则8数据审核及管理6水质预警2职责分工1总则01总则总 则5n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确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特制定本办法。
n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统一管理的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
水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02职责分工7职责分工负责水站建设规划、站点设置、建立水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统筹管理国家水站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监测机构运 维 机 构1. 负责水站日常运行管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2. 负责水站点位设置、调整、变更、优化的技术审核。
3. 负责组织审核并共享水站实时监测数据。
4. 负责组织运维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
5. 建立水站运维考核机制,对运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
6. 建立水站数据审核和处理机制。
国家水站的业务管理1. 负责本行政区内国家水站点位设置、调整、变更、优化等方案的编制。
2. 负责水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采水构筑物、采水管路、防雷、供水、供电、供暖、网络通讯、消防安全和出入站房等基础条件协调保障,及时处理影响水站运行的异常情况,保障国家水站稳定运行。
3. 负责本行政区内水质风险预警,密切跟踪本行政区内水环境质量变化,建立水质异常处理机制,一旦出现污染等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4. 组织配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对水站实时监测数据进行审核。
5. 组织做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委托的水站运维任务。
6. 建立本行政区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和建立水质异常处理机制1. 负责水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制定并实施运维工作计划,确保水站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
2. 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质控体系,规范细化运维程序,明确运行保障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管理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条件,保障水站正常稳定运行,保证水站监测数据质量。
3. 负责水站实时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传输、审核。
4. 建立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机制,发现数据中断、异常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及时排查处理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 建立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国家水站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03点位和站房管理点位和站房管理9 n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水站建设规划、站点设置,站点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确实需要调整的,由站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调整方案,经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生态环境部批准后实施。
n第五条 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站运行基础条件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站房主体、站房水电路、站房供暖设施、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采水构筑物、采水管路和出入水站道路进行维护,保证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n第六条 非运维人员未经允许,原则上不得进入水站站房和采水口所在区域。
地方确因文化建设等工作需要进出水站,无需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由运维人员登记后陪同进入。
运维机构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并做好水站进出记录,当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每月月底前整理相关材料(包括水站出入登记表和出入期间视频资料)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04仪器设备管理仪器设备的管理11 n第七条 水站仪器设备选型、安装、调试和验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n第八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水站仪器设备验收,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配合验收工作。
n第九条 运维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配置水站备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备机),所配置备机的监测原理应与原仪器设备一致,性能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n第十条 水站仪器设备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比对验收后,其关键技术参数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n第十一条 原则上使用超过6年或经技术鉴定达到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水站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更新,所有更新仪器设备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比对验收。
05运行维护n第十二条运维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管理运维人员、仪器设备、备品备件、试剂耗材、监测设施和实验环境条件,保障水站正常稳定运行。
(一)所有运维人员必须接受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的技术能力培训,并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二)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建立故障报修制度,设立试剂和耗材等备品备件库及备机库。
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仪器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备品备件。
(三)定期检查站房消防、防雷、供电、网络通信、视频监控、空调、除湿机等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四)每日监控实时监测数据并形成记录,对站点运行、参数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并结合历史和近期数据分析判断站点监测数据异常情况。
每月对站点所有监测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
(五)水站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复,如无法修复的,4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发生污染事件,设备故障无法监测的,应在8小时内使用备机或移动监测车开展监测。
(六)规范水站仪器设备运行状态标志标识。
水站仪器设备性能测试、维护保养或故障停运期间,须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明确仪器设备运行状态。
n第十二条运维机构应建立水站档案管理制度,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水站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一)建立站点档案,包括站点名称、编码、位置、经纬度、海拔、平面示意图、面积和站房周边环境等内容,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并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时及时更新。
(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说明书、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校准记录、运行记录、初次安装地点和时间、安装调试报告、验收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及测试报告等。
(三)建立运行维护档案,按照水站档案记录统一格式要求,详细记录国家水站运行过程和事件。
(四)编制水站运行与维护作业指导书,说明运维内容、程序、责任人及其职责要求,确定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出厂参数设置范围、参数设置条件、可调参数及其范围、参数调整目的和程序、参数调整对监测结果影响情况并附实验报告,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06水质预警n第十四条运维机构要密切跟踪水站监测数据,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安排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故障排查,并将排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n第十五条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监控水站监测数据,建立水质异常处理机制,一旦出现污染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
n第十六条建立水站异常数据分级预警、分级响应机制。
运维公司须在2小时内报告异常数据,4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故障排查。
地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在8小时内响应并启动相关处置工作,24小时内向本地人民政府、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报告。
l 重金属、有毒有害指标中任意一项指标实时监测数据超过地表水Ⅲ类标准浓度限值。
l溶解氧四小时均值连续三次低于前三天均值的25%,且低于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高锰酸盐指数连续三次监测数据为之前三天均值的300%及以上,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氨氮、总磷、总氮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连续三次监测数据超过之前三天均值的400%,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 pH指标四小时均值连续3次监测数据低于5.5或高于10.5。
运维公司须在2小时内报告异常数据,4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故障排查。
地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在12小时内响应并启动相关处置工作,24小时内向本地人民政府、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l 溶解氧四小时均值连续三次低于前三天均值的50%,且低于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高锰酸盐指数连续三次监测数据超过之前三天均值的200%,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氨氮、总磷、总氮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连续三次监测数据超过之前三天均值的300%,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河流水站pH指标四小时均值连续3次监测数据低于6或高于9。
l湖库水站pH指标四小时均值连续3次监测数据低于6或高于10。
运维公司须在2小时内报告异常数据,4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故障排查。
地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4小时内响应并启动相关处置工作,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溶解氧四小时均值连续三次低于前三天均值的75%,且低于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高锰酸盐指数连续三次监测数据为之前三天均值的150%及以上,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l氨氮、总磷、总氮三项指标中任意一项连续三次监测数据超过之前三天均值的200%,且超过地表水Ⅴ类标准浓度限值或比前三天均值水质类别恶化两个级别。
07数据传输数据传输21 n第十七条运维机构负责保障水站监测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n第十八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共享机制,与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监测数据。
n第十九条数据传输技术要求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仪器通信协议技术要求》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通信协议技术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原始数据及关键技术参数。
运维机构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防范远程软件对数据采集与传输过程的干预干扰。
n第二十条运维机构应保证数据采集硬件和软件、站点VPN设备正常运行,在出现数据传输故障时,应立即排查处理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告。
n第二十一条因水位不足、采水设施故障、停水停电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数据传输中断,运维机构应对异常情况登记备案,并在24小时内启动人工补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