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ORD版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车辆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法律依据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超限车辆的定义
第三条定义
在本管理办法中,超限车辆指车辆的尺寸、质量超出规定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责任
货物运输企业应确保所派车辆不超过相关标准。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建设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需要建立公路超限检测站,配备必要设备和人员,开展超限车辆检测工作。
第六条管理
超限检测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通过车辆进行检测,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处罚措施
第七条违规处理
对于超限车辆,一经查验属实,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罚款、暂扣车辆等措施。
第八条处罚标准
对于不同情况的超限车辆,将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货物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意识。
第十条监督检查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检测工作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其他未尽事项
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以上为《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定稿)》全文,谨供参考。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力量,在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结合相关实践经验,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做以下探讨。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有人负责、有章可循。
管理机构可以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委员会,由相关地方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协调各方面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力机构,使各级检测站有责任有权力进行车辆超限超载的查处和处罚。
具体而言,各级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作业制度,明确查处超限超载的职责和权力,使检测站不仅能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还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三、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和素质。
培训方面,应定期组织各级检测站人员参加培训,了解最新的超限超载治理政策和技术,提高工作水平。
考核方面,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等方式,对检测站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评估,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效果。
四、加强设备的维护和更新。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更新,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具体而言,应加强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对老旧设备应及时进行更新和改进,以提高检测精度和效率;制定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程序、责任等,确保设备的长期有效运行。
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具体而言,可以与公安交警部门、运输管理部门等单位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共享信息资源等方式,强化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管理和查处。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

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超限行驶车辆的管理,规范检测点的工作流程,提高检测点的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
第三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立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路运输安全畅通。
第四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工作,确保超限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进行。
第二章检测点设置第五条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考虑到车辆进出方便、检测效率高的原则,避免影响公路通行效率。
第六条检测点应当设置牌示,并在显眼位置公示检测点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检测点应当配备完善的检测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检测点应当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检测工作,并保持高专业素质。
第三章检测流程第九条进出检测点的车辆应按照标准车道进入,并依次进行超限检测。
第十条检测人员应当对车辆进行严格超限检测,对于超限车辆应立即处理,确保公路通行秩序。
第十一条对于超限车辆,检测人员应当要求其停车整改,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检测点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检测点应当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检测点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有效。
第十六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超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超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检测点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由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经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高速公路超限检测点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高速超限检测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依法处理。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通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超限检测站的基本职责超限检测站是对经过车辆超限超载情况进行检测的设施,其主要职责包括:1. 对过往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情况的检测和记录;2. 对超限超载的车辆进行处罚和违章处理;3. 维护超限检测设施的正常运转和有效性。
第三章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超限检测站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具体职责如下:1. 管理人员负责超限检测站的整体管理和日常事务处理;2. 操作人员负责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和记录。
第四章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程序超限检测站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进站检测: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后,应当接受检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过程;2. 超限超载处罚:对检测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3. 设备维护维修:超限检测设备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4. 数据管理与报送:对超限检测数据应当进行及时记录和报送,以供相关部门查询和分析。
第五章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要求超限检测站的工作要求如下: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 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检测水平和工作效率;3. 做好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和违章处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协同效应。
第六章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超限检测站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监督管理应包括对超限检测工作的实地检查和数据核实,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站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超限检测站的管理工作。
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公布。
以上即为超限检测站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认真遵守和执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

治超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设立治超检测站,负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2.治超检测站应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
3.治超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检测工作流程1.检测站应对过往车辆进行随机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
2.检测站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认定,并向车主发放《超限超载车辆告知书》。
3.对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应通知车主进行整改,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装载标准。
4.对拒绝接受检测或恶意逃避检测的车辆,检测站应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检测标准及方法1.检测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检测站应使用统一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检测站应对检测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五、工作纪律1.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2.检测站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检测结果和车主信息。
3.检测站工作人员应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六、配合与协作1.检测站应与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治超检测工作。
2.检测站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治超检测信息的互联互通。
3.检测站应积极参与治超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对治超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七、保障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治超检测站的投入,保障检测站正常运行。
2.检测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3.检测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八、监督与考核1.上级部门应对治超检测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确保治超检测工作的落实。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

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管理,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超限超载检测总站的管理机构为总站领导班子,包括站长、副站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目前,实行站长负责制。
第三章质量管理1.质量目标总站应定期制定一年的质量目标,并通报全体员工,确保质量目标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2.检测标准超限超载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对检测数据、记录、报告等应进行归档保存,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信息完整。
3.人员培训总站应按照国家及地区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人员培训,加强技术管理与业务培训,保证检测人员素质,提高检测技能。
4.质量评估总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开展年度、季度、月度等质量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并制定相关改进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1.安全责任总站站长为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管理规定,若发现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劝阻并向领导反馈。
2.安全技术措施总站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合理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来规范作业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
3.事故应急预案总站应制定完整有效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好预备处置措施,以确保安全。
应急预案应定期演练,每年至少一次。
第五章管理制度为规范总站的管理,制定如下制度:1.超限超载检测制度:包括检测流程、检测标准、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等。
2.安全生产制度:包括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安全教育等。
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经济责任、收支管理和费用控制等。
4.人事管理制度:包括聘任制度、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等。
第六章经济管理1.经济目标总站应根据年度经济计划,制定月度经济目标。
每月初,财务人员应根据实际经济收支情况,制定月度经济计划,并通报全站员工。
2.费用控制总站应按制定的经济计划控制费用支出,并对收支进行核算、分析和评价,为下一步制定经济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护道路设施的重要举措。
而检测站是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关键环节,其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执行力的提高直接关系到治理效果的好坏。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一、人员管理1.负责人员:设立检测站负责人,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工作调度、违章处理等。
2.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并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能够按规定有序进行。
3.人员培训: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熟悉操作流程和标准,以确保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设备管理1.检测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需要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能够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及时修复,避免对车辆检测的影响。
2.常规校准: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保养保管:正确使用和保养设备,对设备进行定期清洁和保养,防止设备损坏和污染,延长设备寿命。
三、工作流程管理1.布置与解散: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统一组织人员布置和解散,保证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2.车辆检测: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车辆检测,不得有人为干扰和泄漏,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准确和可靠。
3.记录与存档:对每一辆通过检测的车辆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和存档,便于日常统计和追责,为后续处罚提供依据。
4.数据上传与共享:检测站应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车辆超限超载信息,便于其他部门展开追责和处罚工作。
四、违章处理制度1.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应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并完善违章处理制度,明确违章情况的界定和处理流程。
2.对于超限超载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章处理,包括罚款、扣分等处罚措施,并及时通知车辆所有人。
3.对于检测站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整改并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五、监督与考核制度1.内部自查:定期开展内部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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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规定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各级政府和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二)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检测执法的各项工作制度;(三)依法承担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具体业务工作,主要是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车进行称重检测和超限超载认定,查处、纠正和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驳载,组织卸载货物的存储、保管及处理;(五)收集、整理和上报检测执法工作中各类数据,提供检测执法工作动态信息;(六)管理和维护治超检测站的设施、设备和信息系统;(七)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在治超检测站内集中进行各项涉及公路交通的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合理的组织安排,使治超检测站成为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安全、规费稽查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的场所。
第三章治超检测站建设第九条治超检测站的基础建设遵循规范实用、规模适度、功能齐全、便于工作的原则。
第十条治超检测站站名统一称为“××国(省)道(高速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
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全国统一标识(参见附图1);应当按照统一格式在检测区雨棚顶部标注治超检测站站名(参见附图2);应当按交通部技术规范要求统一外观形象和颜色。
第十一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具有称重检测(包括初检和复检)、执法处理、卸载驳运、停车场所等基本功能区,以及必要的治安、工作、生活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
交通量较大、治理工作任务较重的治超检测站,应当在主线上设置不停车预检系统,预先筛选超限超载嫌疑车辆。
高速公路上的预检系统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800至1000米处,嫌疑车辆进站检测第一次告示应设置在治超检测站前方500米左右。
普通干线公路以上距离可在确保安全畅通前提下视情缩减。
第十二条治超检测站应当统一安装信息管理系统。
系统应当具备实时登录及上传数据、打印执法文书、查询证照和违法记录等基本功能。
系统设计应当符合交通部规定的数据交换标准。
第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规范设计检测执法工作流程(参见附图3)、场区内外交通安全设施、视频监控设施、通讯与照明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
应当合理设计进出站场的连接辅道及场区内交通组织。
治超检测站前方应当规范设置治超检测站专用标志牌(参见附图4)。
高速公路可设置2km、1km、500m预告标志和出口指示标志,普通公路可减设2km预告标志。
第十四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规范检测执法行为。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及信息统计制度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强对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的组织管理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公告栏,公示批准文件、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和监督电话等。
第十六条治超检测站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站区内不得随意摆设摊点,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和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宣传牌。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公路的治超检测站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后,应当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第四章人员和装备第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纳入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正规编制。
交通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商在治超检测站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并协商委派站领导和执法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编制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包括路政人员、交通警察、治安警察、运政人员、征稽人员等。
人员编制从交通系统内部和公安部门调剂。
Ⅰ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30名。
Ⅱ类治超检测站每站配备执法人员不少于15名。
Ⅲ类检测点的移动稽查人员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组织管理,并因此视情增加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人员配备。
具体配备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治超检测站可另行招聘必要的后勤保障人员,其数量控制在全站执法人员编制的30%以内。
严禁治超检测站超编配备各类人员。
第二十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能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岗位所需的执法资格证书及其他必需的从业资质证书。
具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的录用或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治超检测站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经常性组织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录用或聘用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治超检测站交通执法人员按现有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着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且应当与执法人员明显区分。
公安等其他部门执法人员按其所属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治超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执法专用车辆,用于检测、巡查和执行其他公务。
治超检测站所配备的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按有关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专用车辆、示警灯不得转借他人,也不得从事与检测执法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治超检测站除设置检测、监控等执法设备外,还应配备必需的调查取证设备、通讯对讲设备、便携式检测仪等执法办案装备。
第二十五条治超检测站的所有执法设施、装备应当安排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严禁公物私用或挪作他用。
治超检测站应当加强对执法设施、装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二十六条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列入养路费支出预算,由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公路管理机构单独编报经费年度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批,统一划拨。
治超检测站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或挪用。
第五章执法检查第二十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联合执法的原则,交通和公安部门执法人员要密切合作,超限超载检测执法应当统一标准,统一行动,依法行政。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治超检测站,维持治超检测站交通、治安秩序等工作;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治超检测站维护和管理、检测称重、卸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查处超限超载车辆时,必须严格按工作流程规范操作。
认定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必须经过科学检测,出具检测单据,当面告知超限超载量和处理依据。
检测单据经车辆驾驶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严禁通过目测的方式主观认定超限超载。
第二十九条对可卸载的货物,应当按规定先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
卸载后的车辆应当经过复检,以确认不再超限超载后方可放行,禁止以罚代卸。
对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其补办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运输瓜果、蔬菜、冷冻及其它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超限车辆,可不予卸载,但应当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治超检测站应当坚持固定检测为主、流动检测为辅的工作方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可以设立移动稽查队伍,依托其所依附的Ⅲ类检测点进行移动检测执法。
移动检测认定超限超载车辆后,应当引导其至就近的Ⅰ、Ⅱ类治超检测站进行卸载处罚。
但上条第三款的超限超载车辆除外。
严禁在同一地点进行双向检查,避免堵塞交通。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在检测执法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严肃执法纪律。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严禁治超检测站后勤保障人员参与车辆证件检查、超限超载认定、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治超检测站的罚款和收费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和收费票据,不得使用其它代收罚款收据。
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
具备条件的地区,罚款要执行“罚缴分离”。
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罚款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严禁坐支、挪用罚没款(费)。
第三十二条治超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违法经营业户自行对超限超载货物进行卸载、保管、驳运。
所卸货物需要治超检测站保管的,治超检测站需向业户出具货物保管凭据并经双方签认。
任何人不得强行指令业户使用特定装卸单位、驳载车辆、货仓或收费场地。
第三十三条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应当监督有关人员和驳运企业严格按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需卸载的超限超载运输承运人收取装卸、保管、停车所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