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知
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交通集团)

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收费运营管理单位:现将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主题词:收费公路逃费超限超载方案通知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收费公路车辆偷逃漏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强化收费公路通行费征收管理,建立堵漏增收和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优化收费环境,提高收费还贷能力,维护公路运输的正常秩序,按照省厅的统一安排,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9月8日起,在交通集团所属各运营公路深入开展收费公路车辆逃缴通行费和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活动)。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三个服务”理念要求,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创新管理为手段,以规范高效为目标,强化收费治超联动机制,强化收费稽查和收费管理,努力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着力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管理规范、服务文明”的收费、治超队伍,依法打击各种偷逃漏费和超限运输行为,形成“规范、有序、通畅、便捷”的运输和收费环境。
二、活动目标建立规范、科学的收费稽查和治超工作管理体系和收费治超联动机制,优化收费环境和运输秩序,推进收费站和治超站的规范化建设,防范和遏制各类逃缴通行费行为,提高收费还贷能力。
三、活动内容(一)严厉查处伪造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军警以及抢险救灾车辆等享受国家政策性免费车辆,伪造或借用免费车辆牌证,伪造车辆通行证卡,改变使用用途及车辆信息与免费政策或免费证件不符的逃费车辆(包括假冒或不符合免费政策的邮政车辆和急救车辆等)。
悬挂军车号牌载重量超过10吨(不含10吨)的大吨位运输车(军队装备的坦克等履带式重装备运输车辆除外),特别是集装箱车和货柜车。
(二)严厉查处使用隐蔽手段(如无卡、超时卡、空卡、异车换卡、同车换卡、损害通行卡、借用通行卡、伪造通行卡等所持通行卡信息内容不全或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或使用车牌自动翻转器、假证、假牌、套牌、一车多证、大吨小标、跑长买短等),或采用非法手段(如插螺丝钉、垫钢板、遮挡光栅分离器、非法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或假轴,跳秤、压秤、冲秤、走S形、走J形、半倒车、压边通行、反复碾压车轴识别器造成多轴、称台上急制动、猛加油高速通过等)逃费,内外勾结随意删减货车轴数、将超载货车本应计重收费而降级为车型收费等形式逃缴通行费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内政字[2003]382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15日内政字[2003]38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路、桥梁完好,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载质量超过其核定载质量的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长、宽、高、车货总重、轴载质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车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超载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及其它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厅公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治理超载超限运输车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执法、规范治理的原则,实行源头管理、科学检测、定点卸载,确保公路及桥梁的安全畅通;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并接受各级纠风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计划、公安部门要强化车辆的源头管理工作,重新核载大型货运车辆,坚决查处大吨小标、私自加装改装车辆的行为;对非法加装的零部件,实行就地拆除,费用由车主或驾驶员自付;凡货运车辆载质量加车身自重超过55吨的,一律不得上公路行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濮政办[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濮政办〔2010〕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濮阳市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濮阳市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08〕56号),巩固和扩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果,有效遏制超限超载车辆绕行超限站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维护良好交通秩序,持续稳定地推进全市治超工作,结合《关于理顺流动治超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0〕71号)精神和工作实际,现就流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政府关于交通“三项治理”工作总体部署,针对我市治超工作实际,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管理”的方针,坚持部门联合、综合治理,重点在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频繁路段开展流动治超,实现固定治超与流动治超有机结合,努力构建超限超载动态治理网络,建立长效治理工作机制,依法打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危害,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流动治超稽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濮阳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附后),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治载流动稽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我市的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县(区)分级管理。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甘交政法〔2017〕84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公安局,省公路局、运管局、路政执法局、高管局、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下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去年以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公安和路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联勤联动,重点路段的治超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
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个别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协作机制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治理成效。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深刻领会新形势下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服务交通运输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实施意见》在总结前一阶段路政和公安联合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并提出了相关要求。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治超联合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任务,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苏府办[2004]105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4]10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厅等12厅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交通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关于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厅等12厅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做好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石政办函[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办函〔2009〕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石家庄市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河北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冀政办〔2009〕81号)和《河北省新一轮车辆非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冀治超领导小组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为全面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贾连海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法制办、市交管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粮食局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源头治超工作;定期召开治超联席会议;负责向省政府治超领导小组汇报治超开展工作情况。
二、工作职责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为更好地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治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强对大宗货物装载源头企业的监管;落实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超限超载企业和车辆严格管理;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移送、通报治超违法案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篇一: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XX?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1—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纠风办省农机局为严格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保护公路建设发展成果,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XX?596号)、《江苏省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长效管理意见》(苏交公?20XX?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源头管理,完善车辆生产、改装和货物配载监管机制(一)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等货物集散地、生产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经营者(以下简称为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交通部门可以对货源企业装载、配载行为进行检查。
交通部门牵头,联合工商、公安、经信部门,定期组织对货源企业进行检查,依法整治并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装配载行为,并建立重点货站、码头、配载场等货物集散地巡查制度,有条件的—2—逐步建立派驻制度,监管和检查运输装载行为。
(二)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国家许可、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陕交发[2006]51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交发〔2006〕511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现将《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陕西省道路运输系统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强化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经营者及营运车辆驾驶员的监管力度,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6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陕政发[2006]47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举全省交通系统之力,坚持强化治超工作“与建设并重,与安全并重”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规范行为、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科学治理”的方针,采取“堵、疏、卸、拆”等强有力的措施,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所有货运企业、货运站(场)的监管,坚决遏制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重点是治理货车超载工作,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交通的畅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
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投
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
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
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
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
性
燃油税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站撤销后,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呈现
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损坏了现有公路和桥梁。
特别是207国道、荆新线、分当线、文乐线
等国省干线公路不到维修改造期限就严重
破损,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影响到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破
坏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超限超载行
为造成了国家公路投资的巨额浪费,使原本
紧张的公路养护资金更加拮据。治超工作势
在必行、迫在眉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
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
既是保一方平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
失,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通
行条件的需要,也是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提供良好交通环境的需要,统一思
想,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抓好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限定标
准
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治
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
部门协调、各方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
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力争用
2年时间,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
辆控制在4%以内,农村公路控制在5%以内。
超限超载限定标准:
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
上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
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
装箱4.2米);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在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
时,不得超过下列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准
上路行驶。
三、落实治超工作措施
实行全方位布控,狠抓路面治超。
1、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安、交警部门
的配合下,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
时全天候治超,辅以流动治超,进行不定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