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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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2020年要紧工作任务依照湖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和要求,现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020年度的就业工作安排如下:一、省委宣传部〔一〕连续把就业再就业方面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安排,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组织深入开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5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方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20〕20号〕等就业方面的法规政策宣传活动,普遍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

〔三〕加大创业带动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推广推介一批好的体会做法。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宣传,关心大学生调整就业预期,更新就业观念,提振就业信心。

二、省发改委〔一〕积极实施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进展战略,把扩大就业与进展经济紧密结合起来,确保就业局势差不多稳固。

进一步完善促进经济又好又快进展与扩大就业相和谐的宏观经济政策,努力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把促进就业作为加大公共投资的差不多目标,实施有利于扩大就业、减少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

探究建立公共投资促进就业考核评估机制。

〔二〕实施更加有利于促进就业增长的产业政策。

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关心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企业在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支持。

鼓舞民间投资,发挥非国有经济拉动就业增长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能力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高实训能力。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增强农民工培训的针对性和有用性。

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民创业促进工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舞以创业带动就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2020年9月16日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 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湘人社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湘人社发〔2017〕6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相关单位: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6〕28号)第一条规定,为进一步明确细化我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明确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除不能用于《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等支出”外,其他支出用途、项目继续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5〕35号)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围的问题我省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孤儿、残疾人、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特困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贫困残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具体发放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0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明确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的问题继续实施校园招聘活动补助政策。

具体按照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校园招聘活动一次性补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5〕62号)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发改高技〔2022〕187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共青团委、妇联,有关中央企业: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和国资委,依托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以下简称示范行动),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方面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落细落实行动组织、政策扶持、宣传推广等工作,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和《关于深入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21〕244号)的部署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力争2022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00万个高质量就业机会,为全国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做示范。

二、突出年度重点(一)聚焦高校毕业生群体。

2022届全国高校毕业生预计1076万人,他们是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主力军。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3判断-57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判断题)就业创业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答案:正确解析: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4.《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答案:错误解析:《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5.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湘人社发〔2014〕48号

湘人社发〔2014〕48号

HNPR-2014-13012湘人社发〔2014〕4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 -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开展职业培训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湘人社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开展职业培训的合法凭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人社厅函〔2024〕104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促进工作,决定在全国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行动主题助力攻坚就创青春二、行动时间2024年7月-12月三、服务对象(一)2024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二)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失业青年(包括往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四、行动目标聚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求职关切,以实名登记台账为支撑,集中提供政策落实、招聘对接、困难帮扶、能力提升、权益维护等不断线就业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工作内容(一)抓好新一轮政策落实落地。

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承接,推动政策能出早出,能出尽出,提高政策精准度。

在毕业生离校前集中开展政策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逐项开展“看得懂算得清办得明”宣传解读,把政策讲清讲透,提高政策知晓度。

公开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方式,推动资金补贴等政策集中兑现,提高政策落实率。

(二)及时发布求职就业指引。

毕业生离校前,地市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媒介,集中发布一封公开信和三个服务清单,即致2024届高校毕业生的一封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清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就业创业服务清单,为未就业毕业生等青年提供求职指引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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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
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
【发文字号】湘人社发明电[2014]1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8.19
【实施日期】2014.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湘人社发明电〔2014〕1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省委、省政府将于今年9月上旬召开湖南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安排推动全民创业工作。

为进一步推动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于会议召开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紧紧围绕推动全民创业为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宣传政府鼓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

主要以宣传各项创
业就业扶持政策为重点,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等群体为主要对象,进一步梳理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宣传活动进社区活动,做到家喻户晓,提高政策普及率和知晓度,积极推动我省全民创业新举措,促进更多劳动者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创业就业。

二、活动时间
2014年9月上旬全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期间,组织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集中宣传时间一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活动内容及方式
1.举行“宣传周”联动宣传活动。

省厅将在省级主要媒体开展创业就业政策和创业先进典型的宣传。

各市州、县市区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湖南省全民创业电视电话会议”期间,在城区统一组织创业带动就业进社区“宣传周”活动,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标语、讲解政策、发放宣传资料,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

各级公共人力资源市场和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在“全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宣传周”活动期间,在所辖社区同步开展集中宣传,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设立咨询服务台,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在社区沿街单位、街道社区墙体、商店门头、公交车站等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刷写宣传标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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