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经济法(第7讲)
其他系统青岛理工大学经济法所有答案

其他系统青岛理工大学经济法所有答案2天津油漆厂生产的油漆质量优良,性能稳定,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该厂于2000年10月20日将其多年来长期使用的“彩虹”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
河北省三河市某乡镇企业2000年开始生产油墨,也于2000年10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彩虹”答案是:答:1商标局在接到天津油漆厂和三河市某乡镇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专用权应授予天津油漆厂。
因为天津油漆厂生产的产品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
2如果本案中两种商品不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3唐山陶瓷厂能继续使用“彩虹”牌商标。
因为上述的几种商品不是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五、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委托王某赴A地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洗衣机买卖合同,王某完成此项任务后,看到一种新式电扇销路很好,未征得甲公司同意,便利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扇买卖合同,甲公司得知答案是:答:(1)合同有效。
因为该合同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益;4)符合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本案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但应当赔偿为此丙公司受到的一定的损失。
四、论述题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案是:答: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还要要求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简述专利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答案是:答:专利权人权利有: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精品】经济法基础·课后作业·第七章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单位票据签章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B.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C.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和盖章D.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单位的盖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2.根据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下列()账户,不需要经过人民银行核准。
A.基本存款账户B.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C.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D.QFII专用存款账户3.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年。
A.1年B.2年C.3年D.5年4.下列有关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
A.贷记卡持卡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B.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C.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D.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百分之五5.当事人采用汇兑方式进行结算的,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无法交付的汇款,应当主动办理退汇。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6.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公示催告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挂失止付手续B.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票据的最后持票人C.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90日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7.2009年5月16日,甲公司开具一张支票给乙公司以支付货款,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5月20日,丙公司请求付款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内金额不足以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27873经济法概论

27873经济法概论一、名词解释1.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渊源具体包括:(1)宪法(2)经济法律(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3)经济法规(法:国务院制定的)(4)地方性法规(5)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经济审判的司法解释(6)我国所参加或所细结的有关经济法国际条约3.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义务:是指经济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5.经济法律事实: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或商业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8合伙企业的概念:我国《合伙企业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才能得到清偿的债权。
10.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11.合同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12.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适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末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3.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4.自然人:自然是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日一律平等。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合同订立的预备行为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但其本省并不构成要约。
16.要约的撒回:是指在要约发证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不想使其发生法律效力面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17.要约的撒消: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考研院校海南大学——法学院简

2014年考研院校海南大学——法学院简介【- 考研院校】2013年研究生考试已经告一段落,出国留学考研网专家为14年考生提供海南大学介绍相关院校信息及专业简介,帮助考生在复习之初建立明确的目标院校,有针对性的进行后期复习。
海南大学法学院是海南大学下属的十二个学院之一。
学院创办于1983年(其前身为海南大学法律系),原设有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三个专业,1999年根据国家教育部新的专业目录,调整合并为一个专业即法学专业。
现有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三个硕士点,2003年被批准增设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
谭兵教授为名誉院长,段书臣副教授为党总支书记,童光政教授为院长,李汉军教授、王琦副教授、叶英萍副教授任副院长。
学院设有公法与基础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特区法制研究所、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成人教育办公室等机构。
学院每年招收普教本科学生160多人,现有在校普教本科生627人,成教本、专科学生500多人,诉讼法、民商法两个专业硕士研究生66人。
在校普教本科生中,绝大多数来自内地省份。
硕士研究生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录取。
学院图书资料室藏书近3万册,有各种中文报刊100余种,外文学术刊物10多种。
学院在多年的办学实践中,逐渐探索总结出一些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办学思路和办学特色,这就是:大力加强师资队伍、教学条件和教学制度建设;重视学生综合素质和全面能力的培养;走开放办学和联合办学之路;广泛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目前,学院已经初步形成一支来自五湖四海、内部结构合理、教学科研能力较强、敬业爱生、有较强凝聚力、充满生机与活力、能基本适应学院发展需要的师资队伍。
现有的35名专职教师中,有教授7人,副教授12人,讲师16人;博士和在读博士8人,硕士24人。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54%,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91%,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占教师总数的89%。
他们分别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11所着名大学。
(以下材料摘自海南大学法学院《简讯》)

(以下材料摘自海南大学法学院《简讯》)海南大学法学院办公室2000年7月12日编印总第18 期●7月5日,我院九六级毕业生顺利毕业,通过四年的观苦学习,他们带着掌握的本领各自踏上自己的前程。
他们当中有6名同学考上了硕士研究生:李静、邓和军、黄永锋、王怡、陈德元将在我院进一步深造,张彦强则进入西南政法大学学习。
●我院今年共有10名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入围我院今年本科毕业生考研入围的人数共10人,其中5人入围本校,5人入围外校。
入围外校的学校有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海运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入围本校的同学有苏晓龙、张虹、周丽娜、唐佳、黎红,入围外校的同学有阮志勇、张巍、丁明勇、杨丽、陈艳梅。
此外,还有一名往届毕业生入围本校,一名往届毕业生被批准破格参加本校的复试。
这是我院历届毕业生考研入围人数最多的一年。
(97级)●我院97级毕业生李方姣同学在全国首次司法考试中荣获海南考区第一名全国首次司法考试结果已揭晓,我省2152名考生中,有99人通过(其中我院学生13人),我院97级毕业生李方姣以288分的高分夺得海南考区的第一名。
●我院2002届毕业生获学士学位的比例位居全校之首根据海南大学授予学位的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的英语必须通过国家4级英语考试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由于我校同学的四级英语通过率较低,故历年来我校应届毕业生获学士学位的比例与内地高校有较大差距。
我校2002届毕业生获学士学位的比例为34.4%,我院为56.5%,位居全校之首。
法学院办公室1999年12月6日编印总第9期全国第六届“挑战杯”论文评比揭晓我院学生王志胜、李静的《论法官同质》一文获鼓励奖。
这是我院学生第二次获该项奖。
(陈卫东供稿)今年我院学生社会实践成果显着有3篇论文获省级奖,其中陈艳梅、王永智写的《海南生态省建设的调查与思考》获一等奖,另有2篇获鼓励奖,何其理同学获省级“积极分子”称号。
获校级奖的论文有10篇。
新编经济法教程_重点-刘泽海打印版
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一种独立的组织体。
2.法人须拥有独立的财产。
3.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具体表现为:(1)独立身份。
(2)独立意志。
(3)独立利益。
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以理推之,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
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
因此,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3)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对下列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人的组织机关按其职能区分有以下几种: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督机关。
5.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成立法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
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
新编经济法教程 刘泽海 练习题答案
8
91
1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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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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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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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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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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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
0
1
A
A
B
B
C
D
D
D
A
C
三、多项选择题
12
BD B
E
C
13 1 4
3
4
5
6
7
8
BDE ABCD BC ABCD BCD ABC
E
EE
E
D
1
1
17 1
1
2
5
6
8
9
0
9 111 012
AC B A B DBD
2 22 1 23
CD B
1.甲传真订货是要约邀请,乙报价是要约,甲回复报价是承诺。 2.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6 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依法诉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案例三 1.成立。根据《合同法》第 37 条的规定,在签字盖章前,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 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法。不安抗辩权。 3.合法。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4.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
案例一
1.可以。 2.可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有经营自主权。 3.不应支持,因为该企业 设立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 有
财产出资,胡某应承担无 限责任,花某不承担责任。
经济法学(第七版)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的主要制度 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与社会保护 第四节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的确定 本章小结
第一节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原理 第二节若干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三节银行业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第四节证券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作者介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法学院院长。第三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 才。
第一节经济法的运行系统 第二节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六章宏观调 1
控法基本原理
第七章财政法 2
律制度
3 第八章税收法
律制度
4 第九章金融调
控法律制度
5 第十章计划法
律制度
第一节宏观调控法概述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第三节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第四节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第五节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一节计划和计划法概述 第二节外国的计划法律制度 第三节我国计划法的基本制度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市场 1
规制法基本原 理
第十二章反垄 2
断法律制度
3 第十三章反不
正当竞争法律 制度
4 第十四章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 律制度
5 第十五章特别
市场规制法律 制度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第二节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第四节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五节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权义和责任 本章小结
目录分析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 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 论
第四章经济 法规范论
第五章经济 法运行论
本章小结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 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 第四节经济法的体系 本章小结
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复习资料参考书目历年真题
---------------------------关于复试------------------------这里忍不住插一句,海事每年从公布初试成绩,到公布录取线,再到通知复试时间,中间的时间间隔真的是非常短暂,尤其是后两者之间,往往就是一两个礼拜的事情(2011年是4月2号公布复试线,4月8号复试报到,9、10号复试,仅仅一个礼拜的时间)。
很多同学往往在等待成绩的左顾右盼中错过了复习的最佳时机,而且也面对厚厚的复试教材,感觉看起来也无从下手。
这套资料也是从历年复试出题的角度(复试官方不公布真题的,因为历年复试题目重复率较高,有点小题库的意思),归纳了复试教材上容易出题的考点,复习的时候配合着历年真题,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毕竟能在短时间内拿到最多的分数,才是至关重要的。
复试满分215分,和初试成绩是1:1相加,按照二者总分排序录取。
复试往往也是拉分最大的一个环节,高低相差,可以达到五、六十分,所以说影响因子还是非常大的。
复试资料:一、从科目上,包括了面试科目(海商法)以及笔试科目(国际经济法、行政法、国际法)和英文听力口语。
二、从资料形式上,包括了该专业招生以来的此科目的复试历届真题、考点归纳、讲义辅导、相关论文(导师给研究生授课时候推荐让我们重点看的论文)、复试介绍、应答策略技巧等等内容。
------------------------------------------------------------------------------------首先,新规则(宝贝归类属性错误给予强制删除,导致已由的成交记录和评价也都付诸东流)竖下中指。
只能重新发布一下,资料依旧如实描述,小猫学姐的承诺依旧有效。
顺手从我的店铺信用总评价里做了部分截图,都是之前买过资料的同学做出的评价。
其次,最近已经针对2013、2014年年的海商法考研做过更新和整理。
这个是海事大学的研究生招生网站,考研的相关信息,官方发布的消息都能在此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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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合同签订后,纺织厂又与纱厂签订了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由纱厂将40吨41支棉纱于2001年9月前 运送至贸易公司,货到后并经贸易公司验收后,由纺织 厂按照每吨2700元的价格向纱厂支付货款。纱厂在合同 签订后,积极组织原料准备供货,但由于原料价格快速 上涨,严重影响其生产,直到2001年9月底,仍然不能 向贸易公司及其他客户供货。纱厂提出,能否迟延交货, 等明年原材料价格回落再进行供货。经过数次交涉,纺 织厂和贸易公司都没有同意。贸易公司于2001年11月以 纺织厂和纱厂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纺 织厂和纱厂承担违约责任。
赠与合同 承揽合同 保管合同
居间合同
5
案例
2001年3月15日,浙江省甲市纺织厂(以下简称 纺织厂),与浙江省乙市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 司)签订了一份棉纱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纺织厂供 应一批棉纱给贸易公司,共40吨41支,每吨3000元, 共计12万元。由贸易公司预先交付定金2万元,其余货 到后付款。合同中还同时约定:为了节省纺织厂的费 用,由对纺织厂供货的浙江省甲市某纱厂(以下简称 纱厂)直接向贸易公司供货,于2001年9月底前将40吨 41支棉纱送到贸易公司。
A.甲公司欠乙公司10万元货款,乙公司将此债权转让 给丙公司
B.某演员受A大学邀请去该校园进行校园演出,在去往 A大学途中接到该校通知,要求其前往B大学演出,因为 A大学已将该债权转让给了B大学 C.A市的甲公司向B市的乙公司购买50台电冰箱,约定 甲公司到B市乙公司营业地收货,后甲公司告知乙公司, 这批货由其位于B市的兄弟单位丙公司代收,乙公司同 意,丙公司也实际履行
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
第82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 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 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 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 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下列选项中,发生债权让与的是哪项?
《合同法》第79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 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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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81条 的除外。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
方为二人以上的债。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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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
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
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仅对自己
的份额享有请求权利,按份债务人也只对自己的 份额负有清偿义务。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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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
债的各个主体享有连带权利或承担连带义务的债。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
务的履行或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
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 系。
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受领了全 部债务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
原债权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会
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2013-7-8 21
管理人的权利——要求偿还必要费用;损害赔偿请 求权。
案例
2000年7月5日中午1时许,13岁的少年甲与 同班同学乙等人到河滩游泳,乙因水性不好被河 水淹没并挣扎呼救,甲见状急忙游至乙身后奋力 将其推向河岸。在其他同学共同帮助下,乙得救, 而甲却因体力不支沉入水中,因溺水时间过长经 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甲的父母与乙的监护人 因为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民法通则》第87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
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
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 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 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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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
债务的转移(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征得债权人同 意,原债务由第三人履行;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 成协议,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原债务由 第三人履行。
《合同法》第84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
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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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的履行和债的不履行
财产或事物,使他人受益。
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
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
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 要费用。
管理人和本人(受益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9
2013-7-8
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或服务的事实;
2. 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还2500元。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 指债务人负担给付个别特定之 物的债。
特征:债发生时,标的具体化、特定化。
种类之债 指债务人仅负担给付某种特定
的种类之物的债。
特征:债发生时,标的非特定、抽象的。
2013-7-8
24
(四)简单(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 以确定的一种给付为标的的债 选择之债 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要从约定的几种 行为中选择一种行为作为债的标的
债的不履行
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 为,也就是债务人没有按债的内容履行自己所
承担的义务。
分类:全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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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
由于债务人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债务人要承担债的不履行
的民事责任。以下情况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
思考
艾某与郭某各出资3万元合伙开了一家“春
风饭馆”,由于餐饮市场竞争激烈,春风饭馆
的饭菜和经营有没有特色,所以生意一直不好。
在经营过程中,春风饭馆欠下食品公司5000元
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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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食品公司可要求艾某或郭某中任何一人清偿全部
债务; 2.食品公司只能要求艾某和郭某偿还其应当负担的 债务份额; 3.如果艾某清偿了5000元债务,则原债权归于消灭, 食品公司不得再要求郭某清偿债务; 4.如果艾某清偿了5000元债务,则其可要求郭某归
债的履行 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
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也就是 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
债务的履行可以是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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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履行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要履行主债务和附随 义务;债权人必要的协助、接收等义务)
2. 实际履行的原则
务的责任: 1.不可抗力; 2.由于债权人的过错; 3.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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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的消灭
债权债务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当事人双
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清偿 债的抵消
债的免除 债的混同
债的提存 当事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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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清偿
债务人完成了债中所规定的义务,债权 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因此债的法律关系即行
抢救过程中,蒋某不停挣扎,致使身体多处被树 枝和岩石划伤,且将黄某挂相机的绳子扯断,相 机也掉下山崖。
有关于蒋某身体划伤的损失和黄某相机丢失
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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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的义务——适当管理;管理开始时通知本人; 继续管理;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因未履 行或不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 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但紧迫状态除外。
得利人有向受损害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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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的分类
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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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 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
经 济 法(第七讲)
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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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顾
债权的特征
请求权 相对权 设立任意性
平等性
无排他性
第四章
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发生依据
三、债的种类
四、债的变更
五、债的履行和不履行
六、债的消灭
二、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是民事主体之间按照民事法律
规范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防止侵害
《民法通则》第109条
因防止、制止国
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
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
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 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
不当得利的事实一经发生,在不当得利人与 受损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受损害人有 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权利,而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