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海大经济法第四讲物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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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

2024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专题案例分析训练题:1、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

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

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

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

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

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随后,丁为戊、庚先后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

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经济法黄金考点第四章

经济法黄金考点第四章

考点1:所有权1.甲、乙、丙、丁、戊、庚六人对一台挖掘机按份共有,甲的份额是2/3,其余五人的份额各为1/15。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时,下列转让挖掘机的行为中,有效的有()。

A.甲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乙、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B.甲、乙将挖掘机转让给辛,丙、丁、戊、庚均表示反对C.乙、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表示反对D.丙、丁、戊、庚将挖掘机转让给辛,甲、乙均表示反对【答案】AB【解析】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拾得遗失物的说法正确的是()。

A.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3年C.拾得人因故意致使遗失物灭失的,无须承担民事责任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无须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答案】A【解析】选项B,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选项C,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选项D,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3.根据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添附的有()。

A.先占B.附合C.混合D.加工【答案】BCD【解析】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4.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答案】正确【解析】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共有人对其份额的处分只能是法律.上的处分,多表现为权利份额分割、转让、抛弃或于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等。

5.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没有约定共有类型,即使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也视为按份共有。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

经济法物权法背景简述——物权法【思考】假设没有物权法,也没有国家管制,社会资源如何配置?解答:可自行通过交易的方式达到资源优化。

目录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第三部分:风险视角●担保概述第一部分静态视角●物与物权(一)物权法中的物【思考题1】天上的星星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没有。

【思考题2】掉落的陨石是否有所有权?解答:有。

1.概念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分类举例:动产——手机不动产——建筑物种类物——大米特定物——名画主物——汽车;从物——维修工具原物——母牛;孳息——小牛(1)孶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

(2)例外情形:①土地收益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②买卖交易中,标的物交付后,其产生的孶息归于买受人。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绝对性对抗所有人,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2.支配性具有直接支配力,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

3.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三)物权种类(四)物权公示原则第二部分动态视角●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如,取得所有权或设立抵押权等他物权等2.转让如,转让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消灭如,所有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非交易方式的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提示:与管道2的接口:获得物权的主体若“再处分”的,需要公示。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学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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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自由创设。

2、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定、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5、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

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

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6、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物权。

7、取得时效——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

8、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共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0、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抑或复数的人就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11、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12、地役权——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13、基地使用权——又称地上权,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4、典权——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1.物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2.物权变动原因【高频考点2】不动产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通则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法通则[单选题]1.吴某在自家院子紧挨邻居陈某房屋的一角开挖地窖,因地窖很深,极可能危(江南博哥)及陈某房屋的安全。

对此,陈某可行使的物权保护方法是()。

A.确认物权B.赔偿损失C.消除危险D.排除妨害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中,吴某开挖地窖存在使陈某房屋受到损害的客观危险,但实际损害并未发生,因此,选项C正确。

[单选题]2.2021年3月12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了预告登记。

合同约定,乙于3月15日支付全款,双方于3月3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

乙依约支付房款后,因甲出差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7月13日,甲又将该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21年8月1日,乙将甲诉至法院,此时()。

A.预告登记有效,但丙取得房屋所有权B.预告登记有效,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C.预告登记失效,丙取得房屋所有权D.预告登记失效,但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单选题]3.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

A.甲B.乙C.丙D.丁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将画卖给乙,但是并没有交付给乙,所以所有权没有转移给乙。

甲又将该画卖给丙,但仍然没有交付给丙,所以所有权也没有转移给丙。

最终画的所有权依然属于甲。

[单选题]4.王某乘坐地铁末班车时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第二天在地铁站台上看到了甲贴出的寻物启事寻找丢失的电脑,并称“如有人捡到后送回,将给予1000元的酬劳”,王某见其告示中所描述的电脑与自己捡到的完全相同,于是将笔记本归还给甲。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经济法》第四、五章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0-8 经济法讲义 18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 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经济法讲义 46
2010-8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
土地相邻关系:地界、通行、环保、防险 不动产相邻关系
水流相邻关系:用水、排水 建筑物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环保
2010-8
经济法讲义
47
案例分析
张三新购位于某小区公寓楼的二楼新房为 家,其楼下是李四家的住房。后来,李四 夫妻下岗,为了维持生计,李四就将自己 家的山墙打掉开设一家小饭馆。每天饭馆 炒菜时,油烟就渗入楼上的张三家,张三 无奈只得紧闭门窗,此外,由于营业时间 较晚,一般直到午夜时分张三才能得以安 心睡觉。张三不胜其扰,屡次找李四交涉 无果。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8 经济法讲义 11
2.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 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010-8
经济法讲义
12
(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 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10-8

海商法课件第2章 船舶物权


5
• “登记对抗主义” • 善意第三人 4)船舶所有人的特殊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 鼓励海运业的发展 三、内容 1、船舶所有人的权利和不特定义务人的义务 2、所有权人的权利 1)占有—把握或控制船舶的能力 • 一般通过委派船长和船员实现 • 租船情况下该项权能受到限制,其实是以收益权
能的形式实现所有权。 2)使用—基于船舶的用途而进行事实上的运用 • 船舶使用价值的体现 • 大部分情况下使用权能也不是由所有人直接的行使及于船舶的全部,不 因船舶的分割或转让、主债权的部分清偿、分割 或让与而受影响。
3、物上代位性
• 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得及于抵押船舶的代位物上。 • CMC.Art.20: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
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
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以)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法、违 章建筑--担保法解释#48)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5
• 二 抵押登记
• 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
• a.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b. 建设用 地使用权;c.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d.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24/10/30
第二章 船舶物权
17
质权若干问题
• 一、动产质权 • 动产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 • 1、不转移占有质权不成立 • 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 • 担保法解释 第88条 •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 2、质权人曾进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 担保法解释 第87条 •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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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有:主体多元;共有组织不是所有权主体,其成员 按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联合,共同协商 行使。
❖ 公有:主体单一;组织是所有权主体,任何个人不享 有所有权;独立的所有权,独立行使权利。
2021/1/21
21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共有权利实现方式的不同
❖ 按份共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
益和处分的权利。
❖ ——法人所有权
据物权法第68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
2021/1/21
20
共有
❖ 概念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
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因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共有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共有财产关系。
❖ 共有不是公有
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
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
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2021/1/21
19
❖ ——公民个人所有权

据物权法第64条 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
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亦即公民个人依法对其私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标的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
❖ 特征 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即
对共有物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 的全部;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同 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21/1/21
22
共同共有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共 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有人对于全部某项共有财 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
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第46条至第52条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属于集体所有外的自然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文物、国防资产、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 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 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区分
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
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
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
“买卖不破除租赁”
❖ 特征: 在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存续期间,不得
分割共有物或对共有物中的任何部分进行让与或者设
定负担;共同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及其他费
用应当共同承担,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财产责任的,
共有人为连带责任。
2021/1/21
23
二者区别
❖ 1. 共有权取得时,是否有明确的份额划分。 ❖ 2.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方面。 ❖ 3. 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方面。 ❖ 4. 分割财产原则。
案例:
❖ 杨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订购了一套房屋并与其签订 了房屋预售合同,向其支付了首期房款,双方约定杨 某付清房款后入住。后来,由于该房地产公司经营不 善,无法支付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遂与其协商用该 房屋抵消欠款,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了产 权登记手续。不久杨某前往房地产公司准备交纳剩余 房款时,被告知房屋已归建筑公司所有。因协商未果, 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原订购房屋的所有权。
2021/1/21
10
物权的终止(消灭)
❖ 物权终止 指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使权利
人丧失了某一物权。
❖ 绝对消灭 如客体的消灭
❖ 相对消灭 如转让、抛弃、没收、征收、主
体的消灭等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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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的原则
❖ 公示原则 物权的变动须以可从外部查知的方
式表现出来 ❖ 根据《物权法》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 或者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物 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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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有权的主体
❖ 权利主体特定,为所有权人;义务主体不特定。
❖ 权利主体 包括 国家、集体、公民、法人。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公民所有权 ——法人所有权
20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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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案例

甲、乙系某村村民,为解决住房问题,二人共
同出资在该村盖一平房,分东西两间,出资比例1:1,
房屋登记为甲、乙共有。房子建成后双方约定东间归
甲使用,西间归乙使用。后乙在没有通知甲的情况下,
把西间转让给丙,丙入住西间。甲乙发生矛盾,甲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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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变动 — 设立、变更、终止
❖ 物权的设立(发生)
❖ 原始取得 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直接
依据法律规定初次取得物权的方式。如生产、孳息、 没收、无主财产等。
❖ 继受取得 权利人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
得的物权。如买卖、借贷、赠与、继承等。
海大经济法第四讲物权1
简要回顾
❖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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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二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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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
❖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主要包括:农村区域性合作经济组织、 城镇集体企业、城乡其他合作社和社会团体等。

物权法第58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
三、所有权
❖ 根据《物权法》第2条第3款: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目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 有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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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有权的概念
❖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财产,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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