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本溪市公安局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实施方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本政发[2016]2号【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2.24【实施日期】2016.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44项,其中:取消98项,下放101项,合并28项,增加17项;调整管理方式13项(改为后置审批9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暂停审批2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41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1项;保留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9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8项,技能人员146项;确定37个部门39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2437项(该目录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另行公布)。
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公开各部门本轮简政放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2.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目录3.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4.市政府第一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尚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6.尚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本溪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辽政办发〔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落实承接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4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工作,打通改革“最后一公里”,巩固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承接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原则,通过完善基本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举措,努力构建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承接机制,防止承接过程中出现越位、缺位、错位问题,确保取消下放事项真正“落得实、接得住、管得好”。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基础工作。
1.建立目录管理制度。
各部门要建立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2.完善事前评估制度。
放权部门在主动取消下放行政职权事项之前,要科学论证取消下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征求承接部门、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
对于下放的事项,可以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探索差异化放权,但不得擅自增设限制条件。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二)做好放权配套工作。
3.做好衔接工作。
对于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放权部门要与承接部门逐项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权力交接书。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本政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6]2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计244项,其中:取消98项,下放101项,合并28项,增加17项;调整管理方式13项(改为后置审批9项、调整为内部审批2项、暂停审批2项)。
同时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41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61项;保留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94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8项,技能人员146项;确定37个部门393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2437项(该目录在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另行公布)。
各县(区)、本溪高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要求,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全面公开各部门本轮简政放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2.市政府有关部门调整管理方式的行政职权目录3.市政府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职权目录4.市政府第一批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尚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6.尚在组织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本溪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4日附件1市政府第四批取消下放和调整的行政职权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本政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9〕33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6日本溪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委托的组织,下同)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进行的全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案件讨论记录、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施行日期】2022.1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业经2022年9月29日本溪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吴世民2022年11月15日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促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要求,我市对不利于营商环境发展的、与行政处罚法不符的、违背安全生产要求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政府规章2部,修改政府规章6部;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36件,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本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二、《本溪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三十一条和三十三条。
2.条款序号顺延。
二、对《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1.第六条修改为: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辽政发[2000]26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00〕26号)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共587项,其中取消375项、下放153项、转移59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附件: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下放、转移的审批、核准、审核事项目录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征收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2.组建企业集团(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2.再生资源经营资格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煤炭经营资格2.省政府名牌产品3.集体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权和确认权4.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确认(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许可证发放(三)取消核准事项(2项)1.特种作业培训教员资格2.电梯(含自动扶梯)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的安全认证(四)下放核准事项(1项)1.集体资产界定(五)转移核准事项(1项)1.劳动安全监察员、劳动安全检测检验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六)取消审核事项(3项)1.国有独资的企业集团公司2.金属桶罐生产和一类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七)转移审核事项(1项)1.化学危险品登记(转移到行业协会)三、省教育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高校举办外国人汉语等短期培训班2.高等学校本专科修业年限3.高职教学计划和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大纲4.高职专业修业年限5.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农村成人中专教学计划6.普通中等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7.独立设置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函授、夜大学成人高等本、专科教学计划8.成人中专实施性教学计划(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中小学校办企业认证2.市属中等专业学校专业设置(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报考高职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资格2.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民办高中、高校举办的自考班、中省直单位举办的社会办学的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中小学校办产业收益分配和使用四、省科学技术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二十三种大型精密科学仪器进口购置2.科研单位课题结余经费提成(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省属科研事业单位会计证年检2.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推荐五、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一)下放审批事项(1项)1.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二)取消审核事项(1项)1.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下放审核事项(2项)1.非省级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登记2.非省级宗教团体登记六、省公安厅(一)取消审批事项(9项)1.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证2.国内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的项目3.重要文物、科研尖端产品运输车辆免检证4.拍卖行业的设立5.市以下公安机关保安公司设立与撤销6.省内汽车、民用改装车、农用运输车和摩托车新产品鉴定和产品目录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竣工验收证8.技防设施设计、施工资格备案登记批准书9.经营电器消防检测的企业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20项)1.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2.建立经济民警机构3.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4.文物系统博物馆二、三级风险等级5.城区内A级拆除爆破工程6.多色复印机进口7.全省临时入境机动车辆号牌与行驶证8.高速公路危险和超长物品跨市运输9.办理高速公路上占道时间较长和占道距离较长的施工项目10.全省初次申请学习大客车驾驶证的驾驶员资格11.恢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城市户口12.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市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13.全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国出境护照14.计算机机房设计安全项目15.省直机关被教养人员16.推迟或阻止大型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17.建筑装饰修改消防设计单位消防专项18.《中朝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甲、乙种本)19.《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20.全省考验员资格证书(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报公安部、省科技厅科研项目立项(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风险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竣工验收七、省民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军队离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2.全省孤儿入省孤儿学校学习3.省级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示范街道(二)下放审批事项(9项)1.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筹备、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登记2.非全省性及跨市性社团收取会费标准3.我军战俘去台人员回大陆定居4.设立民办敬老院5.设立非省管婚姻介绍机构6.城镇建筑群体名称7.非省管社会福利机构设置8.收容遣送工作证发放9.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调整离退休费(三)取消审核事项(3项)1.地、县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销售机构的发行销售额度2.各市福利彩票发行计划3.全省有奖募捐活动(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孤残儿童救治康复项目(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城市福利事业单位等级评定(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八、省司法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律师实习证书2.全省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设立(二)下放审批事项(1项)1.市属教养院劳教人员在市外或当日不能归宿的院外劳动(三)下放审核事项(1项)1.恢复劳教人员被注销的城市户口九、省财政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省直国有企业(特殊企业、企业和实行财政补贴的企业除外)年度会计决算2.省直企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3.中央专储粮财务监管(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各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2.农业发展基金支出(三)取消审核事项(2项)1.财政周转金2.对政府已授权经营的省直企业国有资产抵押(四)下放审核事项(1项)1.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立、迁移、合并、分立、撤销十、省人事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各市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2.各市及省政府各部门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方案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4.省直单位驻各市增加的地区性物价、福利性补贴5.省直单位减人减少工资基金十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技工学校招生计划2.毕业证书验印3.农村占地招工农转非(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外国人在我省就业资格2.技校招生广告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职业资格证书(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技工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教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十二、省国土资源厅(一)取消审批事项(7项)1.探矿权价款评估确认2.地热、矿泉水勘查报告3.地下水资源勘查4.经销矿产品许可证5.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减免6.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登记7.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临时用地2.独立选矿厂发证3.矿山企业注销登记(三)取消审核事项(4项)1.矿产资源补偿勘查开发项目审查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分配、使用3.地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4.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十三、省建设厅(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2.城市动物交换、转让、养殖、出境运输等3.城建监察队伍装备标准4.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塔吊拆装企业资质2.燃气用户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3.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4.进城车辆清洗站选址、设立、运营证5.树木砍伐(1)风景名胜区林木砍伐(2)名木、古木砍伐、迁移项目6.动物园建设项目7.日供水能力100万吨以下的城镇供水企业资质8.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资质9.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10.临时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11.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12.城市出租汽车企业资质(三)转移审批事项(3项)1.一、二、三类电梯安装企业资质(转移到行业协会)2.辽宁省优质样板工程(转移到省建筑业联合会质量分会)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下放核准事项(2项)1.建设行业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发证2.省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五)转移核准事项(5项)1.省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2.二级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3.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质量检查人员岗位资格(转移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4.建设行业基层专业管理干部岗位合格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5.建设行业职业技术岗位证书(转移到省建设行业干部培训中心)(六)取消审核事项(2项)1.大中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2.全省建设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七)转移审核事项(4项)1.建设行业各类执业资格注册(转移到省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2)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4)建设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5)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6)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2.国家一、二级城建档案馆考核评定、升级(转移到省城建档案协会)3.城市雕塑创作设计人员资格(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4.国家级重点城市雕塑立项(转移到省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十四、省交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设立肇事车辆修理企业2.交通系统内部设立汽车二级维护企业3.乙级交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4.交通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员资质5.厅级交通科技进步奖6.地方铁路运价(二)下放审批事项(12项)1.铁轮车、履带车及损害公路路面机具上路2.超限车辆上非干线路运输3.在非干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4.公路路树砍伐5.增设普通公路平面交叉道口6.四类大型物件业户开业、扩大经营范围7.申办非跨省、市经营的交通物流业务8.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9.三、四级客运站站级10.出租车企业经营资格11.跨越非干线普通公路修建构造物及在非干线普通公路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造物和架设、埋设管线设施12.非干线公路占用、挖掘及改线(三)转移审批事项(7项)1.出国船员海员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3.海船C类船员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4.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5.船厂焊工考试发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6.验船师考试任命(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7.省管监理工程师及二级公路以下或小型水运基建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核准事项(6项)1.肇事车辆维修厂年检2.交通系统内部汽车二级维护企业年检3.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年检4.营运客车分类定级年检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年检6.运输经营许可证年检(五)下放核准事项(3项)1.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技术合格证年检2.非省发《道路运输证》年检3.非跨省、市经营交通物流企业年检(六)转移审核事项(2项)1.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甲、乙级交通监理单位资质(转移到省公路学会)2.监理工程师及各等级(类型)交通基建项目专项监理工程师资质(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七)取消审核事项(1项)1.省交通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十五、省信息产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项)1.进口单台仪器设备(二)取消审核事项(2项)1.无线电发射设备经销2.企业划型十六、省农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11项)1.各类果树种苗繁殖圃2.选育、引进果树新品种和新品系3.选育或引进蚕品种推广实验4.参与主要农产品价格的制定5.种子价格超限(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6.草地权属变更7.建立牧草种子基地8.动物、动物产品出境9.发生一、二类疫病时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和解除(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0.农机监理规费11.农机系统科技进步奖(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果树种苗质量合格证》发放(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2.新兽用生物制品田间实验3.兽药零售单位和个人《兽药经营许可证》4.草地监督员(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农机修理网点(三)转移审批事项(5项)(以下为畜牧兽医服务总站事项)1.种畜禽质量监督员(转移到畜牧技术推广站)2.饲料推荐产品(转移到饲料协会)3.兽医监督员证(转移到动物防疫站)4.动物检疫员(转移到动物防疫站)(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5.优秀农机教具评定(转移到农机协会)(四)取消审核事项(12项)1.肥料企业生产标准2.农业直接利用外资项目3.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4.农业引进国外智力项目5.农作物种子购销合同(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6.农机技术、设备进口7.农机中专招生计划8.教师资格认定9.农机高级技术职称10.农机事故处理11.农机培训单位资格12.农机省级科技进步奖(五)下放审核事项(2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民技术员绿色证书发放2.农民农机技术职称(六)转移审核事项(3项)(以下为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事项)1.农机推广单位的资格(转移到农机协会)2.农机新机具、新技术、新成果的评估与鉴定(转移到农机协会)3.农机科研机构资格评估(转移到农机协会)十七、省林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8项)1.森林防火期在林区从事森林经营等活动2.扑火负伤致残、牺牲、医疗、抚恤金发放3.全省森林火灾等级4.山区综合开发项目5.全省经济林项目6.林业企业技改项目7.林业企业小型基本建设项目8.林产工业建设项目(二)下放审批事项(3项)1.全省森林重点火险单位2.集体森林经营方案3.森林员资格(三)转移审批事项(2项)1.进口种苗检疫(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2.伐除严重感染森林病虫害林木采伐鉴定(转移到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四)取消审核事项(3项)1.森林和林木采伐更新方式及森林结构调整2.种苗建设工程3.平原绿化达标十八、省海洋与渔业厅(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发放海上收购证2.渔业港口内监督机构的设置(二)取消审核事项(5项)1.全省水产品批发市场建立2.全省国有渔业企业划型3.全省鱼粉(饲料用)生产许可证4.省级地方渔业标准5.全省五等职务船员考试发证十九、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一)取消审批事项(6项)1.外派劳务人员政审资格单位2.100万美元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下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批,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3.全省外贸进出口企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4.全省外经贸行业会计制度修订5.全省境外贸易企业的投资6.对外劳务合作咨询、中介服务机构(二)取消核准事项(1项)1.全省外贸企业工人技师的评聘(三)取消审核事项(10项)1.开具外派海员出境证明资格2.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3.100万美元以上单项承包项目,100人以上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核,及《在毗邻国家开展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进出口物品批准书》的颁发4.全省外贸企业科技开发项目三项费用及专项贷款5.全省乡镇企业出口商品基地专项贴息贷款项目6.全省外贸企业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项贷款7.全省外贸企业申报科技成果鉴定(或接受外经贸部委托主持我省外贸系统科技成果鉴定)8.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9.全省外贸企业会计电算化手工脱账10.全省外贸企业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项目二十、省文化厅(省文物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在已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中,来华40人以下的外国团组和展品在100件以内的外国艺术展览,仅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演出、展览;本地区除杂技以外的艺术表演团组演出和艺术展览2.已在大陆探亲的台湾文艺界人士、临时主动提出或应我文艺单位邀请,就地进行小范围的、专业性的座谈会或非演出的联欢活动3.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文艺团体参观访问过程中临时提出的一次性学习或学艺4.我省文艺团体与台湾文艺团体及人士交换可以对外的文艺资料和文化科技咨询(二)下放审批事项(7项)1.非省管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场所2.省直单位个人演出许可证3.非省直单位设立画店、画廊、美术品公司4.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5.文博单位二、三级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设施工程方案6.音像制品出租、零售7.娱乐场所设立(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考古勘探单位和考古勘探领队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6项)1.省直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2.同未建交国家的一般文化艺术团组、个人及艺术展览的往来3.接受台湾文艺界人士在我省直属的文艺单位和团体实习或进修4.文化厅所属音像单位等供应台湾或向台湾洽购音像制品5.台方独资在我省、台湾与我省单位在我省或台湾举办文化企事业或与此有关的项目6.出国参加或在华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重大会议、国际比赛、国际艺术节及其它重大的国际性、区域性文化艺术活动二十一、省卫生厅(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辽宁省无烟草广告城市审批命名2.全省乡村医师中等水平教育证书颁发3.中等医学教育主要专业设置标准认定4.省级卫生镇5.厅管事业单位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二)下放审批事项(10项)1.非省管医疗机构设置2.非省管大型、涉外的饭店和宾馆、疗养院的餐厅等餐饮单位卫生许可证3.非省管公共场所单位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许可证4.非省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5.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事项6.医药费收入总量控制指标7.中级西医职称8.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9.食盐卫生许可证10.省管医疗单位医疗收费项目及标准(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转移核准事项(2项)1.执业医师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2.护士执业考试资格(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五)取消审核事项(3项)1.医疗机构名称2.省管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3.厅直单位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十二、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取消审批事项(2项)1.县(市、区)及县以下计生及医疗机构使用米非司酮流产药物应用许可证2.技术性特殊情况生育指标二十三、省地方税务局(一)取消审批事项(5项)1.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返还2.破产企业抵扣银行营业税3.农业税收征收经费4.土地增值税评估机构5.税务师及税务代理机构资格(二)下放审批事项(5项)1.发票领购簿2.契证的印刷、发放管理使用3.各市对外商纳税人的处罚4.涉外税收征管办法5.延期纳税申报(三)取消审核事项(1项)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减免二十四、省环境保护局(一)取消审批事项(4项)1.省补助环保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环保示范工程及其它重大环保项目立项及工程竣工验收2.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丙级设计证书3.省级环保产品检测机构认定4.清洁生产周转金项目立项(二)下放审批事项(2项)1.非省管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非省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工程竣工验收(三)转移审批事项(1项)1.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转移到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四)取消审核事项(2项)1.全省排污费财务决算2.全省环境统计数据(五)下放审核事项(1项)1.排污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二十五、省广播电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2.省及市广播电视监测网(台、站)的设置3.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4.有线电视准播证的使用、发放(二)下放审核事项(1项)1.本辖区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二十六、省体育局(一)取消审批事项(3项)1.地区间双边体育交流2.省直训练单位中、初级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3.省体育先进县、乡(镇)、社区(二)取消审核事项(4项)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项目评估2.国家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设立3.援外(公派)体育技术人员资格条件4.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奖、进步奖的资格条件二十七、省统计局(一)取消审核事项(2项)1.县(区)变县级市主要经济指标数据达标认定2.县(市、区)领导班子考核指标数据认定二十八、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下放审批事项(4项)1.非省直单位店堂广告2.非省直单位户外广告3.非省直单位印刷品广告4.非省直单位酒类广告、广告显示屏(二)下放核准事项(2项)1.合伙企业登记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三)转移核准事项(1项)1.商标注册、变更、续展、转让(转移到省商标事务所)(四)转移审核事项(2项)1.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转移到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
【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
【公安办法】本溪市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升全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加强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副市长、市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建军任组长,其他市局党委委员任副组长,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分县局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的本溪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评估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市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孔宪敏兼任主任,市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树义兼任常务副主任,指挥部主任王文东、政治部副主任温景珠任副主任,政治部绩效办主任姜庆山任执行副主任。
“考评办”设在政治部绩效办,负责全市公安机关(含省厅重点工作任务)绩效评估考核的总体组织、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
市局各警种、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也要分别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本战线考评工作。
第三条绩效考核严格遵循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日常考评、注重社会效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绩效考核实行下考一级,全局实施三级考核。
(一)市局政治部绩效考核办公室是全市公安机关绩效考核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对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的年度绩效考核。
(二)各分县局、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科(室)所队的年度绩效考核。
同时,各警种支队、机关处室要对本系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三)各科(室)、所、队负责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各单位自行考评本单位所属机构和民警所得分值,不计入市局对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成绩。
第五条绩效考核依据(一)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等系统平台抽取的数据;(二)公安部、省厅等上级机关的情况通报;(三)各级业务指导部门监督检查的结果;(四)纪检、督察对违法违纪违规民警的处理结果;(五)考核机构实地抽检的结果;(六)立功受奖、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通报表扬;(七)上一级考核结果;(八)其他可作为考核依据的资料。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
13
本革发
[1979]78号
市环保局
关于加强消烟除尘工作的补充措施
1979.8.18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14
本革发
[1979]86号
市环保局
关于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搞好消烟除尘工作的通知
1979.10.6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15
本革发
[1979]90号
市工商局
关于颁发本溪市工商、农商企业经济合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土地局
关于严格控制征占土地的通知
1981.5.19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22
本政发[1981]154号
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关于严格控制奖金发放的通知
1981.10.10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23
本政发[1981]180号
市环保局
关于认真做好排污费缴纳工作的通知
1981.12.1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6.13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74
本政发[1993]3号
市消防局
关于征收城市基本建设消防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1993.2.9
适用期已过,
实际已经失效。
75
本政发[1993]10号
市劳动局
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1993.5.13
61
本政发[1991]19号
市残联
关于对我市残疾人实行“十优”、“十免”优惠待遇的通知
1991.4.25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21
•【字号】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施行日期】2003.09.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2003年9月21日)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及《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本委发[2003]6号),市政府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并决定废止135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章目录
附:
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本政发[2009]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正文:----------------------------------------------------------------------------------------------------------------------------------------------------续(表一)附件3: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代号承办部门文件标题印发日期失效理由1本革发[1978]3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1978.2.24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2本革发[1978]54号市交通局关于严禁用维修配件拼装汽车和不准擅自用生产物资调换汽车的通知1978.6.16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3本革发[1978]93号市爱卫会关于发布《本溪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1978.9.30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4本革发[1978]108号市环保局关于实施《本溪市电镀工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10.25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5本革发[1978]128号市建委关于做好环境卫生和冬季除雪工作的通知1978.12.2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6本革发[1979]9号市建委批转市建委《关于整顿和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管理意见的通知1979.1.20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7本革发[1979]10号市消防局关于恢复城市建筑设计防火审核制度的通知1979.1.5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8本革发[1979]14号印发《本溪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乡市场管理的布告》的通知1979.5.8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9本革发[1979]22号市建委关于颁发《本溪市基本建设动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79.2.2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10本革发[1979]32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本溪市强制劳动教育大队暂行条例》的通知1979.3.24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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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方案】本溪市公安局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
实施方案
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15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本溪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本溪市政府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实施方案》(本传领办发〔2015〕1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现制定《本溪市公安局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工作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决定》中取消的行政职权一律停止运行,下放的行政职权8月底前完成交接工作,并下放到位,县区公安局承接工作全部完成,8月31日前在县区公安局正式运行,本轮放权工作结束。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职权的下放
《本溪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目录》确定的我局下放到县区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该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市公安局保安工作管理支队,其要在的今年8月底前完成交接工作,8月31日在县、区公安机关正式运行。
三、下放行政职权工作规范及工作要求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内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审批
对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申请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申请材料:
1、法人单位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复印件;
5、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办理程序:
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实施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收费及批准文号:无
下放后具体监管制度:1、放权部门依法对县、区公安局承接部门的审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2、定期对许可证审批材料进行复核;3、经常深入到承接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下放日程安排:8月20日交接,8月31日正式运行。
放权工作分管领导:保安工作管理支队江东,职务,副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