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国税函[2007]1153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3号)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8│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
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1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3号)
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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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保险费发票,统一保险费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征科﹝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08-25
【实施时间】2009-08-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市直属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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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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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2005﹞70号
【发文日期】2005-07-01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
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
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2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07.17【实施日期】199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财税字〔199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保寿发〔1998〕68号)中,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一、普通寿险1、88鸿利终身保险2、99鸿福终身保险3、66鸿运保险(A型)4、66鸿运保险(B型)5、88型终身保险6、一生康宁人身保险7、99型终身保险8、锦锈前程保险(A型)9、锦锈前程保险(B型)10、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11、终身安康保险12、“为了明天”人寿保险13、美满人生保险14、一生安康保险15、福寿安康保险定额保险办法16、一生幸福保险17、平安康利保险1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1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20、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21、定期分红人寿保险22、生活后援保障计划保险。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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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53号
【发文日期】2003-10-29
【实施时间】2003-09-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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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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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
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4﹞49号
【发文日期】2004-06-10
【实施时间】2004-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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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