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
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

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篇1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债务纠纷成为社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在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通常会寻求其他方式来要求债务人履行其还款义务。
其中一种方式就是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来清偿债务。
在法律规定下,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方式,其能否产生法律效力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以物抵债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以物抵债,顾名思义即是以物品作为债务清偿的方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约定以债务人财产中的特定物品作为支付债务的方式,即以物抵债。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方式上的选择权。
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标的物抵押财产和支付债务。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依据,并为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务清偿方式。
在协议成立后,债务人将特定的物品转移给债权人,并以此作为清偿债务的方式。
那么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合法的债务清偿方式。
只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即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以物抵债协议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
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意思自治协议,即以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为准。
只有当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真实意思一致,才能有效成立以物抵债协议。
2. 物品的转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将特定物品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此清偿债务。
如果物品的转移不符合法律规定,则以物抵债协议可能会失效。
3. 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以物抵债协议是一种合同形式,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张 谷)

略论合同行为的效力――兼评《合同法》第三章张谷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2-12-9六、可撤销合同1.《合同法》之规定《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五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54条)。
可撤销合同须经撤销,始溯及地无效。
而撤销权之除斥期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合同法》第55条(1项)。
而《民法通则》中无有规定。
《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合同法》规定之利弊在《合同法》生效之前,依《民法通则》第58条1款3项之规定因受诈欺、胁迫而为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行为亦然,故无适用《意见》第73条之余地。
至于重大误解而为之法律行为,因撤销权人认识上、表示方法上及动机上有错误,往往不自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订立合同,故虽然有撤销制度以为救济,但由于要从行为成立时起算,为时过短,难收其效。
现在,对合同行为依《合同法》第55条,受诈欺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之当事人,皆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较《意见》73条之规定,有很大进步,权利人的地位益形加强了。
但对于受诈欺或因重大误解而为之单方行为,因合同法无以适用,故仍一如既往,要适用《意见》第73条,从而呈现出二元悖离之状态,仍有待于对《民法通则》之修正,来加以解决。
再者,受胁迫而为之单方行为,亦无《合同法》之适用,仍应按照《民法通则》58条1款3项,认其无效,无所谓除斥期间;但受胁迫而订立合同时,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其效力非为无效,而仅可撤销(《合同法》54条2款,52条1项)。
此际,自应适用《合同法》55条1 项有关除斥期间之规定,但与受诈欺或重大误解不同的是,受胁迫之人对撤销事由,于行为之时,无有不知者。
公司法律制度研究2009年07月真题及答案

全国200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司法律制度研究试题及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943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报酬必须是不低于工资的()A.100% B.150%C.200%D.300%2.有权行使无效劳动合同确认权的是()A.劳动者B.用人单位C.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工会3.公司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缴付罚金,但有时公司内部应对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判处刑罚,承担刑事责任,这被称为()A.单罚制B.双罚制C.附加刑D.环境犯罪从重处罚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的主体是()A.只能是产品的生产者B.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C.既可以是产品的生产者又可以是产品的销售者D.产品质量的监管部门5.“售出商品概不退换”侵犯了消费者的()A.公平交易权B.自主选择权C.依法求偿权D.受尊重权6.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的,其内容()A.无效B.有效C.部分有效D.经消费者承认后有效7.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与经济优势滥用的首要区别是()A.经营者是否共同行为B.“经营者”范畴中是否包括自然人C.经营者各方是否还保有独立主体资格D.经营者是否具有经济优势8.经营者在购买商品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A.行贿论处B.受贿论处C.贪污论处D.挪用公款论处9.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合同的()A.投保人B.关系人C.保险辅助人D.保险人10.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A.10%B.20%C.30%D.50%11.根据我国票据法,保证人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时,已承兑汇票中的被保证人推定为()A.承兑人B.出票人C.背书人D.委托付款人12.根据现行合同法的立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只有一个,即()A.损害事实B.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C.违约行为D.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13.企业合并导致的权利义务的消灭称之为()A.解除B.混同C.抵消D.免除14.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包括()A.具有情事变更的客观事实B.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前C.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D.情事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15.以经营者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为()A.流转税B.企业所得税C.消费税D.增值税16.先诉抗辩权专属于()A.一般保证保证人B.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C.抵押权人D.质权人17.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A.直接投资方式B.间接投资方式C.混合型投资方式D.依基金类型而异的投资方式18.有权授权经理代表公司对外参加经济活动的是()A.有控股权的股东B.董事C.公司董事长D.监事19.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一段时间内,实施有害于债权人团体利益的行为时,破产管理人可行使()A.破产抵销权B.破产取回权C.破产债权D.破产撤销权2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0万元二、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21.股票答: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的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

论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摘要: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在合同的效力中具有重要作用。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一、合同的无效(一)定义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所谓不发生效力指的是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约定的条款等同一纸空文,但在订立合同中发生的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会产生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
无效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必然性,即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或仲载机构都可以裁定其无效。
这一点上,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是不同的。
可撤销合同只有合同的当事人请求时,法院和仲裁机构才可以决定是否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的类型无效合同根据其无效程度和范围,分为部分无效合同和全部无效合同两种。
1、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法律效力的合同。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全部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虽成立,但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无效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欺诈他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与其订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构成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

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3篇篇1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就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达成如下协议: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双方均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此类合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经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
3.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签订合同的公司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合同即为有效。
4. 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除甲乙双方外,涉及第三方的借款合同需三方共同签署,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方为有效。
二、借款合同的履行1. 甲乙双方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甲方应按时还款,乙方应按时提供借款。
2. 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双方应严格遵守。
三、纠纷解决1. 双方在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在纠纷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的约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院作出相应裁定。
四、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 借款合同的变更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合同。
2. 借款合同的解除需符合《合同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在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五、其他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是一份关于四种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及纠纷解决的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试分析《合作协议》和2份《补充协议》法律效力来源及其认定。

试分析《合作协议》和2份《补充协议》法律效力来源及其认定。
导读:合同与协议的主要区别是合同更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协议一般不涉及违约责任,是签订的合同的前身。
在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两者均有法律效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补偿协议的效力是在原有的合同基础之上的,前后有矛盾的,按照后约定的条款为准则。
一、合同与协议的区别及法律效力有哪些?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是什么?(一)合同与协议的区别1、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
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2、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
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3、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
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4、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
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
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6、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
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
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选题在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就法学专业而言,常用的论文选题方向有15个,下面本文将从这15个方向出发,为大家分析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三、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四、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五、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六、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八、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九、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十、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十一、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十三、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十四、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十五、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_真题-无答案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历年真题试卷汇编5(总分74,考试时间90分钟)3. 单项选择题1. (2012年真题)根据物权法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法定期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该法定期间为( )。
A. 6个月B. 1年C. 2年D. 4年2. (2014年真题)甲借钱给乙,乙为此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
后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在丙占有期间该车因不可抗力灭失。
根据物权法规定,乙的损失应由( )。
A. 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B. 乙自己承担C. 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D. 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 (2011年真题)下列事实中,能够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
A. 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B. 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C. 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D. 依合同支付货款后合同被撤销4. (2014年真题)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
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
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 )元。
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 )。
A. 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B. 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C. 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 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5. (2010年真题)甲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广告,称其有某品牌汽车待售。
每辆价格10万元,广告有效期为7日。
广告发布的第5天,乙公司派人带上支票前往甲公司购车,但车已全部售完,未能成交。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下列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的行为属于要约,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B.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乙公司的行为属于反要约,甲公司无需对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承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甲公司发布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乙公司的行为属于承诺,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6. (2010年真题)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是( )。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挑战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与现实挑战一、引言赠与合同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的法律行为,其中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
这种合同在实际生活中常见,但其法律效力及遇到的挑战却常常被忽视。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1. 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赠与合同属于一种无偿合同,主要特征是赠与人自愿将财产权利转让给受赠人。
其法律性质体现了赠与行为的自由和自愿。
2. 合同成立的要件赠与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当事人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双方必须明确表达赠与的意思,通常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
- 内容的合法性:赠与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
3. 法律保护一旦赠与合同成立,其法律效力受到保护。
受赠人享有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回。
如果赠与人试图撤回赠与,通常需要有法律依据,如受赠人存在重大不当行为等。
三、赠与合同面临的挑战1. 法律争议赠与合同的执行中,经常出现争议,例如,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关于合同内容的理解不同,或因赠与人后悔而引发的纠纷。
2. 没有书面证明一些赠与行为是口头进行的,缺乏书面证据。
这在法律上往往难以证明,给后续的法律维权带来困难。
3. 家庭内赠与的复杂性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合同常常涉及情感和权利的交织,可能因家庭关系紧张而引发法律纠纷,尤其是在遗产继承中,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
四、总结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效力,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挑战。
为确保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建议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内容,最好在有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下进行,以减少潜在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希望本文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理解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现实挑战。
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4篇
试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4篇篇1以物抵债协议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用特定的物品来抵消债务的一种形式。
在民事法律中,以物抵债协议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但其法律效力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就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试论。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合同法和物权法。
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旦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形成有效合同关系。
而物权法则规定了财产权和物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即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二、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1. 合法协议以物抵债协议首先要求是经过双方自愿并合法约定的。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如果一方当事人缺乏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存在损害的情形,该协议将是无效的。
2. 保障债权人利益以物抵债协议通常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便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清偿。
因此,在协议中应该明确约定相关的物品、数量和质量,并制定明确的抵债程序和时限。
如此一来,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有利于减少后续的争议。
3. 法院认定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存在争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决争议。
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认定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争议1. 物品转让问题在以物抵债协议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涉及到物品的转让。
债务人必须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部分或全部债务。
但是,由于财产的转让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和程序问题,一些债权人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
2. 评估物品价值另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的物品价值可能会存有异议。
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权人通常需要对提供的物品进行评估,并确认其价值是否足以抵销债务。
这种评估可能会导致争议,影响协议的履行。
3. 第三人权益最后,第三人的权益也是以物抵债协议争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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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目录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1)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2)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4)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 (4)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4)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4)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5)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5)6.本人对相对人承担责任是否以有过失为条件?……………………(5)7表见代理的效力如何?…………………………………………………(6)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7)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第三人,下同)的关系(7)2..代理人与相对人的关系 (7)四.可撤销合同…………………………………………………………(7)1.《合同法》的规定 (7)2.《合同法》规定的利弊 (8)3.关于可撤销行为的性质 (8)4.关于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9)[内容摘要]:本文主要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三、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四.可撤销合同。
[关键词] 合同行为效力《合同法》第三章为“合同的效力”,规定的是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
只有依法有效成立的债权合同,才能在当事人间形成合同债的关系,合同之债的效力则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四章和第七章。
)《合同法》第三章在合同行为效力的规定上,较《民法通则》有所进步。
如对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45、46条),弥补了《民法通则》的不足;将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无权代理人(48条)以及无权处分合同(51条)都规定为效力未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受诈欺、胁迫所订立的合同,其无害于国家利益者,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第54条2款),有利于交易安全。
《合同法》第三章也存在一些问题。
有应规定而未规定者,如因第三人诈欺、第三人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其效力如何?应否有所差别?有些规定则显然是有错误的,如,合同中关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那么许多医疗活动、体育竞赛如何能正常进行呢?又如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更为重要的是,《民法通则》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与《合同法》对双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既相互补充,又不乏重叠的部分。
如何分清两法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适用范围,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下结合《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探讨合同行为效力方面的几个特殊问题: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为的行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12条1款前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13条2款前段);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2条1款后段,13条2款后段)。
原则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要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例外的,即使事前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事后亦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亦属有效:(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
依照例外从严解释原则,似不及于其他行为。
但《合同法》第47条规定“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结合来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合同或单方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得独立实施。
但纯获“利益”,与纯获“法律上之利益”,并非一事。
所谓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无偿行为,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既不负担义务,又不发生权利丧失的结果,而可以获取利益的行为。
属显然有利,仍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如附负担赠与的承诺,仍应先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事后追认始能生效。
又如使用借贷,虽为无偿行为,于借贷人有利,但借贷人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得谓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故无偿行为,非即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上的利益,有区别,应予注意。
(2)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何种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行为标的数额,以及本人的智力或精神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为判断(《意见》3条、4条),何种行为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难以一概而论,应就其具体情事认定,且其认定的正确与否,对于调节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由生活及其财产,关系很大,不可不慎。
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有偿行为不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能独立实施的有偿行为,应征得同意而未经同意者,其效力则应视单方行为抑或合同行为而有别。
(1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单方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无效(《民法通则》58 条1款2项)。
故其为契约的解除、债务的免除行为者,应受此条限制。
(2)在合同行为的场合,未征得同意时,则其效力,在于法定代理人的是否追认,未经追认前,合同不生效力,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47条1款)。
此时《合同法》第47条2款有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规定。
首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回的权利。
若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嗣后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经其本人追认,合同有效,即无撤回的可能。
若相对人行为时,知对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属自甘冒险,自无优予保护的必要,故不得撤回。
撤回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其次,相对人有催告权。
有催告权的相对人,无需为善意。
相对人预料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后会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预期其法定代理人会予追认,而与之交易的。
相对人催告的对象为法定代理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为成年、参加劳动、或者精神恢复正常,(《民法通则》11条、19条2款)而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也可对之催告。
《合同法》对此未有规定,不无遗漏。
相对人的催告,目的在尽快使法律关系确定,但限制行为人的利益亦须一并斟酌。
47条2 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合同法》第47条2款所谓“一个月”,理解为法定代理人收到催告后一个月,较为妥当。
经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于催告期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按《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该条涉及明示、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即相当于传统民法学上的直接表示、间接表示和沉默。
在某种事件,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以其他事实推知其意的所在,而始终无所表示者,认为沉默,沉默系单纯的不作为,并非间接的意思表示(默示),由于沉默并非意思表示,故原则上不发生法律效果。
只有依当事人约定或在习惯上有时将沉默视为或解释为“意思表示”。
除约定及习惯外,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将沉默视为一定内容的表示。
此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沉默,既然沉默本质上并非意思表示,故沉默者有无意思能力,应在所不问。
但若称为“不作为的默示”,那么行为人是否要有意思能力?在47条2 款(同样的在48条2款)的情况下,因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丧失意思能力,致其于催告期内未作表示的,能否视为拒绝追认?这些便会成为问题。
二、表见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条专门规定了表见代理,补充了《民法通则》在这方面的漏洞。
但在表见代理之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方面,在学理上尚存在尖锐的争论。
为此至少要回答如下问题:1.无代理权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是否都值得保护?相对人或者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或者不相信。
不相信时,自当谨慎行事,查实行为人的资格;若因过失,未经查实,草率行事,咎由自取,法律自无干预的必要。
故法律只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相对人。
相对人的不相信,应由行为人举证,否则,应推定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相对人的信赖客观上有无应当信赖的理由?信赖作为相对人主观的事情,尚不足以确立法律对其保护的正当性。
若客观上并无可信的征象,合理的第三人处此情境,亦不会相信时,而相对人却轻信之,此种轻信,乃其个人性格上的缺陷,由此招致的危险,法律自无转嫁之理。
故必客观上有值得相信的正当理由,即确实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
不管是本人所授与的代理权继续存在的表象,还是本人授与代理权的表象,都可令人信其为真,所以信赖的人只有证明此等表象的存在后,始应受保护。
3.相信表象的相对人主观上应否不具有过失?仅有表象的存在,尚不充足。
若其人虽非轻信的人,本可对自己的事务多注意,以避免不测,而未注意的,即使有对自己的过失,过失的观念原只伴随法律上的义务而生,未尽注意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其有对于他人的过失。
权利人对自己并不承担不加损害的义务,只是不许可将自己不注意的后果转嫁他人,在此意义上而言,自己过失以对于他人的义务为前提。
若因相对人有过失而轻信表象,即令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负责,则无异于将相对人不注意的后果转嫁于被代理人。
故信赖表象的,须对自己事务并无过失。
4.对于善意无过失而信赖表象的人,法律上可提供怎样的保护?政策上可供选择的途径有二[注(2)]一、由行为人对相对人负其责任。
在行为人本身有故意或过失致表象存在者,自较合理。
但是,有时行为人对于表象的存在并无过错,而且行为人不为或不仅为自己的利益而为本人处理事务,为表意行为,常有虽无代理权,而不自知的,此时若令其负责,不公平。
又行为人往往资力薄弱,法律上若仅令其负责,虽名为保护相对人,实不利于相对人。
途径之二,一定情况下,不妨让本人对相对人负其责任。
尤其在行为人有上述情形时,为维持代理制度,自当尽力保护相对人,令本人负责,从而使利之所归,亦害之相随。
5.令本人对相对人负责时,究竟应就何种代理权存在的表象负责?如所周知,相对人所以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其情由不一:有由于受诈欺者,有由于自己的误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