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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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_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_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

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我国民法现代化前瞻[摘要]民法现代化与经济、社会、文化的现代化息息相关,它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关键是民法的活法化,它取决于成文法与非完善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熟人社会、私法文化与传统法文化这三大矛盾的克服;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的推进,中西法文化的暗合构成了矛盾可能被克服的理由。

[关键词]民法,现代化,法文化,矛盾一、问题的提出其二,民法现代化是民法的移植与继承,民法外来化与本土化的有机统一。

一方面,一国要实现民法的现代化,不可能不借鉴他国尤其是先进国家比较成熟和完善的民法制度、民法原则、民法文化、民法观念等,尤其对不发达的非西方国家来说更为如此。

另一方面,任何一国的民法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本国固有的法律传统。

如果一个国家从另一个国家移植过来的某些民法制度、民法文化等不适合本国国情,不被民众普遍认可并遵守,那么表面上看起来无论多么先进多么完美的法律充其量只是“纸上谈兵”。

其三,民法现代化作为一个复杂的、长期的、渐进的变革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民法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的现代化必须深深扎根于民俗的日常行为、习惯、风俗之中。

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的现代化似乎更难,更为复杂。

从历史的角度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现代化主要是依靠自身而从其内部开始进行的,持续了大约两个世纪。

而非西方国家的民法现代化主要依靠外来法律的引进、移植,是从其外部开始。

这样,不可避免地牵涉到外来民法制度与固有民法制度的碰撞,外来法律文化与本土法律文化的碰撞,外来政治、经济体制与本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冲突,以及这三者的交织。

正如高鸿钧先生所言,“对于历史悠久的法律传统来说,改革通常面临更大困难。

这种法律传统的现代化过程,操之过急往往会导致社会动荡和传统复归。

即便认为传统法律一无可取,似也应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和缓冲的时段,否则,人们会拒绝接受新法律,倾向继贯适用原先的法律,从而导致欲速则不达。

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中国民事立法现代化的两个关键问题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 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事立法/现代化/理念/专家立法 Civil legislation; Modernization; Idea; The expert legislates内容提要: 我国的立法工作很大程度上未能迎合社会对法制的需求,这在民事立法工作中表现尤为突出。

民事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立法者在立法理念上的缺失以及立法方式上的路径误区。

为了解决这两个关键问题,在立法理念上,我们应当加强民事立法的协调性理念、及时性理念以及全球化理念;在立法方式上,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地位,改变以往官员立法的传统,确立专家在民事立法中的主导性地位。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economy, civil legistration has been put forward higher demand. There are two kinds of defects in the civil legistration work: the legislative idea and the legislative way is not so much scientific.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two problems, on the legislative idea level, we should strengthen harmony idea, in time idea and globalization idea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of the civil legislation; In the legislative way, we should fully real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experts, establish expert’s leading factor status in the civil legislation.一、引言法制现代化一直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历经数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规范日趋完备、法律体系逐渐成熟、人们的法制意识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

三、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路径选择1、民法现代化(1)概念:中国民法现代化就是民法实现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运动发展进程,是中国民法与时俱进,与世俱进,走在时代和世界的前列。

实质上是中国民法法治的现代化,是民法的一项实践运动。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指: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形式意义上的,是民法现代化的基础要求。

广义指:①民法制度化:民法典制度及其现代化②民法思想文化:民法意识与价值观即民法价值文化的现代化。

是民法现代化的根本所在。

(2)衡量民法现代化的标准包括两个方面:①民法与时代的关系,即民法在时间和纵向上的概念,要反映所处时代的先进水平,并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修正自己。

②民法与社会的关系,即民法在空间和横向上的概念,要在国际关系中不断衡量调整自己,并代表民法的世界最新发展。

2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四个基点●不断修改、充实、完善我国民法,使之内容和形式都体现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

●满足民事生活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及加强公民民事权利保护力度的客观要求●适应世界民法发展潮流●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3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内容民法制度文化现代化民法思想文化现代化4关于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的途径1)民法内容的现代化民法概念的现代化:✓转变裁判法学概念,树立预防法学观念✓树立权利本位,私法优先的观念✓树立契约观念民法原则的现代化✓立法方面(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遵守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国家经济计划,任何权益都不得违反社会利益行使)✓功能方面(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有立法准则的功能,还有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以及授权司法机关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民法制度的现代化✓民事主体制度的现代化✓民事行为制度的现代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债与合同制度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人身制度的现代化✓继承制度的现代化2)民法形式的现代化目前: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各部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为补充的格局,缺乏一部能统帅全局的民法典。

实现民法的法典化:制定民法典;建立我国的判例法制度,作为成文法典补充。

[民法,现代化,研究,其他论文文档]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

[民法,现代化,研究,其他论文文档]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

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民法现代化研究引论[内容提要] 作为发展的范式,现代化是由传统到现代进步并体现现代性的趋势和过程,是社会不可避免的全面转型和发展;作为学术研究的范式,现代化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等范式相联系又相区别的关注启蒙与现代性的研究路径。

基于社会与法制的发展,民法现代化在我国其实是一个合乎理论与实践逻辑的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坚持现代化的发展模式与研究进路对我国民法的变革与发展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 现代化,民法现代化,必由之路,意义对中国民法发展与民法现代化的问题,在学术界几乎从来就没有达成一致。

但是,从现代化的特定语境来说,似乎又是一个合符逻辑的话语形式。

本文正是从现代化的语境出发,对该问题进行辨正,并分析其意义。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话语背景现代化不仅是社会的转变的过程,从学术研究的角度,它还是一种研究的范式,是与本土化、后现代化(Postmodernization)或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等范式相联系但又显然存有区别的研究进路。

所谓本土化或本土范式,人们认为其往往多从“后现代主义”的历史观出发,反对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发展之单线发展观,而强调社会发展中传统与现代的平面化共存[8].似乎它并不认同传统与现代二者的截然分别。

对此,笔者认为,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是简单的划分为若干对立的路径和样式,总是呈现出某种程度的复合与多样性,在很多时候,二者其实是很难截然分别的。

我们放眼当今世界,你会发现“现代化”如欧美诸国者,仅就其经济和社会发展而论,我们似乎应该承认其已经充分发展而“现代化”了,然而,如果你具体考察,你将会发现,在其大公司与现代技术称雄世界的同时,仍然存在为数不少的规模不大的手工作坊,这种手工作坊也许早已“古”不可言了,但是,你绝不会因为有小作坊的存在就否认其经济与社会的现代性,况且此小作坊与彼小作坊所具有的意蕴和存在价值也是不可简单化而等量齐观的。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一)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一、关于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兼论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民法典都有一个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1、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即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特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1]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民法概念的发展及现代化研究

民法概念的发展及现代化研究

民法概念的发展及现代化研究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

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

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一、民法理论发展的新视野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

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

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

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或民法精神?一般说来,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有一个确获保障的私域的存在,这是民法理念的核心部分。

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民法的作用。

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1] 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功能:一、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浅议中国民法的现代化民法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之一,离不开现代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不断深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也在不断加速。

本篇文章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浅议。

一、法理思维的现代化须知的是,法律是自己解释自己,发展自己。

因此,法理是民法现代化的核心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要抓好法治理论创新和执法能力提高。

”这是当今中国推进民法现代化最核心、最重要的要义之一。

传统的法理思维理论和方法较为单一、局限性大,难以完全适应日益复杂和多元的社会需求。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从传统法律思维向现代法理思维的重大转型。

以“最新判例的权威性大于以前的学说”为例,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要把法律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思考,拓宽法律适用的思路,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从而推动民法现代化。

二、社会化和国际化的标准化民法现代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法律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就必须深度整合国际化和社会化的标准,使得国际化和社会化标准成为民法的内在和外在标准。

国际化标准是当前的重要趋势之一。

随着中国社会发展更加开放,经济逐渐全球化,国际公约、国际司法实践以及国际判例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同时,国际标准构成为民法的内在标准必须合法、一致、公正。

就算是外国法律,也要进行分析和研究,挖掘而不是直接抵制,相互借鉴而不是绝对否定。

社会化标准则是指在充分了解民众生产生活实践及发展趋势的前提下,将社会化标准与法律标准统一起来,以便更好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加深法律的广泛认可度。

三、注重实效要实现中国民法现代化,不仅需要思维方式和标准化的转变,还需要注重实效。

都说“知易行难”,但对于中国民法也是一样。

因与现实的关系毫不逊色。

注重实效并不是牺牲法律的体系性或者原则性,而是要注重法律的实用性、适用性和普适性。

不仅要从法律内容、法律适用、法律执行等方面着手,而且还需真正运用到社会实践中,事半功倍。

当前社会需求呼唤更多的民法现代化,这往往也增加了实效性的压力。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

试论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指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本文尝试从中国的法治历程、法律体系建设、司法独立与公正、法治文化建设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

首先,中国的法治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自古以来,中国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古代法律以德治为主,重视道德道义。

封建时代,地方官员主持司法,法律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但由于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法制发展有限。

从清朝开始,中国开始借鉴西方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变法,并在1912年宣布成立中华民国,开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步骤。

中国历经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等宏观调整,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法制现代化提供了基础。

建国初期,中共领导下的中国政府积极推动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逐渐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时至今日,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以及社会法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层面,中国已经具备了推进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法规。

司法独立与公正是保障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司法独立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干预。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建设,通过多种措施推进司法改革。

例如,设立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实行适当的司法制约机制,通过建立合议庭、完善评议员制度等方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

此外,加强法官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是推进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关键环节。

虽然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在不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法治文化是指国家和社会中形成的尊重法律、法律精神深入人心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法治文化建设需要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人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中国政府积极推动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加强社会法律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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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虽然“现代化(modernization)”一词早在1770所即已出现,其共认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

本文认为,现代化所表明的是传统向现代的变迁过程。

现代化作为一种世界性的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作为所有社会一致追求的目标,表现了各民族对先进的永恒追求。

百余年的中国现代化历程发端于西方文明的冲击,1911年《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的颁布“充分显示着一个古老民族如何在外来压力下,毅然决定抛弃固有传统法制,继受西洋法学思潮,以求生存的决心、挣扎及奋斗。

” 自此,中国民法开始了其坎坷的历史。

梁启超在《五十年中国进化概论》中曾指出:“近五十年来,中国人渐渐知道自己的不足了。

这点子觉悟,一面算是学问进步的原因,一面也算是学问进步的结果。

第一期,先从器物上感觉不足。

……第二期,是从制度上感觉不足。

……第三期,便是从文化根本上感觉不足。

……” 我们今天探讨法制现代化之基础──民法的现代化时,仍能从这位前贤的精当论述中得到许多启示。

应该说,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制度的现代化,同时还应是文化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单是民法的法典化,同时也还应是民法的科学化、民法的活法化。

本文拟先对民法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作粗浅分析,接着分析实现民法现代化的目的性,进而分析其途径。

一、民法与当代中国社会这是一个足可以写成几卷书的标题,本文所要谈者仅两点:一是民法在当代中国社会的功能,一是当代中国社会对民法的需要,意在表明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法学史上虽有历史法学派倡导法律如同语言一样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只能被发现而不应被创制,虽有过法律达尔文主义主张法律的自然生成、主张政府对法律的干预是徒劳无功而抵制法典化运动,现代法学越发趋向认为法律的调子应是扩张性的而非防御性的。

固然“法律规则的首要目标,是使社会中各个成员的人身和财产得到保障,使他们的精力不必因操心自我保护而消耗殆尽。

” 但“我们的时代期待于法制的不仅是要它建立秩序,而且是想通过新的法律手段多少从根本上改造社会。

” 法律成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手段,“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 法律被视为一种社会工程,法的目的是尽可能有效地建筑社会结构,要求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中的人类利益;或是认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把法律制度看作不断的有目的的产物。

总之,现代法律已成为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并促进社会变迁的工具。

民法既是适应社会需要而出现的,同时现代民法也应是促进社会变革和社会发展的工具。

另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已越发需要民法,需要法典化的民法。

因为随着市场导向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中国社会面临着一个全面的转型时期。

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关系中地缘关系、亲缘关系占居主导地位的话,那么随着社会流动的不断增强,这种地缘、亲缘关系正日趋淡薄,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而调整地缘、亲缘社会关系的道德的“滑坡”无疑是这种转变的现实反映。

中国社会正在由“熟悉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在陌生人之间,法律的作用达到最高程度。

杜尔克姆曾谓:“凭借契约性合同而使个人私利获得满足,取决于稳定的法律和道德的切实存在。

” 中国社会的现状则是:传统道德渐趋解构、社会价值观日趋多元化。

如此,“法律所负有的特殊任务之一,就是把支离破碎的道德环境,重新组合成一个结构严密的社会统一体。

” 进而通过法律的整合,使社会关系重新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二、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各国的民法典均有其独特的时代使命。

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为了巩固法国大革命的成果,兼有守成、统一和更新三重目的;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要实现德意志民族、国家和法律的统一;日本民法典的制定,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

当今我们所要制定的中国民法典,作为满足当代中国社会需要并促进社会变革和发展的工具,负载着特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使命。

中国民法典的经济使命就是:民法典应为中国的经济活动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和活动准则,促进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既需要民法典在量的方面充分保证民事活动有法可依,为民事活动提供一般准则,使市场参加者能够按照这些规则活动,进行预测、计划和冒险,同时还需要民法典在质的方面体现“私法自治”精神、予经济主体以充分的自由,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在关怀当事人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中国民法典的政治使命就是促进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法治国的实现。

民法典奉行私法自治,必然要求明确区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要求区分公域和私域;民法典奉行权利本位和权利神圣,必然要求政府权力有限,因为民法典在设定权利的同时,也就划定了政府不得随便侵犯的范围,于是民法典成了“人民自由的圣经”,成为“准宪法”。

另外,民法典所要求的市民社会必将是人民践行民主(经济民主)的第一领域和保护民主(政治民主)的最后屏障。

再有,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的利益主张必然要求政治的市场化、政治主张的多元化、要求政治机会的均等和政治主体的平等,从而保障政治民主的实现。

在历史上虽然德、意、日三个或多或少拥有民法传统的国家均出现过纳粹、法西斯和军国主义,民法传统未必一定带来民主政治,但在一个没有民法传统、没有民法文化的国度,民主政治只能是乌托邦。

另一方面,民法典虽奉行私法自治,其所赋予的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

因为市民社会中自治的“群己”在存有微妙张力和平衡的相互关系中,必然要形成各自的“权界”,每个人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又被要求尊重他人的权利,因而,真正的私法自治向来与无政府主义无缘而笃信“正义的秩序”──法治。

中国民法典的社会文化使命就是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促进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转型、实现新的社会整合。

在中国,颁行民法典不仅是一种社会控制,更应是一场社会改造和文化变革。

中国是一个有悠久专制历史传统的国家,正如中国人长期处在身份束缚之中而未成为真正的契约关系的独立个人一样,中国的社会和国家也长期一体化,而在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必然是“行政权力支配社会”,“是全能的和无数的官僚立足的基地。

” 历史已经昭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进步社会的运动,正如从身份到契约是进步社会的运动一样。

中国改革的事实也已表明,中国正在走向二者的分离。

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中国民法典的时代使命,完成这一使命的过程也正是民法由纸上的法转变为活法的过程,也正是培育民法文化、促进文化转型的过程。

三、中国民法的法典化萨维尼曾谓:“只要法律积极有效,编纂法典是没有必要的,……只有在法律极为衰败的时候才有人想起来要编纂法典。

” 然时至今日我们则应该说,中国民法的法典化是其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其现代化的基本出发点。

本方于此所欲探讨者有三:中国民法法典化之本体、途径及中国民法典的应有特征。

(一)法典化之本体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具体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与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的劳动,能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办法。

” “维护法典化之精神,有助于简约法律,保持法律之概观性,避免割裂零散、俾益法律之适用。

” 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第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

” 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

(二)中国民法法典化的途径与英美法系的“法官法”不同,大陆法系向来是“法学家的法”,法学家及法学在法律发展中充当主导角色,自罗马法时代开始,一直有此传统。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说汇编》和《法学阶梯》,基本上都是由法学家的著述构成的;在罗马法复兴中,法学家们对欧洲普通法的创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法国民法典是由四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的法学家起草的;在德国,关于法典编纂的论战既是由法学家发起的,又是由法学家终结的。

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得益于注释法学派,德国民法典则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

今天,中国要制订一部民法典,同样要仰赖中国法学的繁荣,仰赖中国的法学家。

一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有着一系列具体制度,在形式上有着“规则──原则──概念”的结构──功能框架,如何安排内容、组织形式,均系民法学所必须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解决途径不外有二:一为自力更生,一为借鉴吸收外国经验教训。

民法本非中国固有传统,当欧人依民法进行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中国人还在打板子以息纷争。

制定一部后发外生型民法典并求其现代化,我们就应该尽可能地避免后发劣势、发挥后发优势,充分享受后发利益──继受外国法学、借鉴外国立法,自不必赘言。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及其它民事立法中,已初步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制度,绝大部分系学自外国,并已为实践证明为切实可行。

然由于经济体制、立法体制、民法理论、立法指导思想等原因,存有诸金法律漏洞,加之补充方法的欠缺或不科学,已使现行民事法律在许多方面无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

借鉴外国先进、填补法律漏洞,这亦是现实经济生活的迫切要求。

我国民法法典化的步骤可有两种选择:一是一步到位工,即一开始就着手制定一部民法典;一为分步进行式,即先分别制定各个部分并颁布施行,最后汇总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

仍施行于我国台湾的民国民法典的制定即属后者,其优点在于照顾了现实经济生活对法律规则的迫切需要。

我们目前所作的亦是后一选择,意在结束合同法“三足鼎立”局面的统一合同法起草工作正在进行,我国的物权立法不久也会提上日程。

我们希望能在不太遥远的将来看到一部现代化的中国民法典出台。

(三)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特征1、实用性对于一部负载有特定价值与使命的现代民法典来说,实用性应成为其首要品性。

实用性(practicality)亦即实践性、实际性。

民法典作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出现并进而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杠杆,唯有实际、实用,才能落实于实践,实现其价值、完成其使命。

明确这一特性,有助于我们澄清一些相关问题的争论。

第一,实用性应成为检验继受外国法得失成败的标准。

据此标准,一方面继受外国法应“不以古老或新潮为标准,而以适应中国实际需要的程度为尺度。

” 当然,中国的实际就是搞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如果我们要制定一部成为21世纪序曲而非20世纪尾声的民法典,对经济体制过渡时期的一些落后现实就不应迁就,因而,真正的实用性应是具有适当前瞻性的实用性。

另一方面,依实用性标准,在继受外国法上不应过分拘于严格区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也确有许多制度、规则优于大陆法系而值得借鉴吸收,如动产担保、先期违约等。

在实用性价值面前体系价值只能是第二位的。

第二,法典用语应具有实用性。

一般说来,法典应有“清晰、简洁的用语,避免冗长与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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