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

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摘要】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和德治国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法治国强调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德治国注重培养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将法治国和德治国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点在于培养公民道德的同时强调法律的约束力,让公民在遵守法律的同时也能自觉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通过教育和宣传,可以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道德品质,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更加注重公民的道德素质和法治观念的培养,以实现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结合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也是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
【关键词】关键词:法治国、德治国、结合、基点、重要性、必要性、优势、衔接点、培养、公民道德、法治观念、社会稳定、繁荣、发展方向。
1. 引言1.1 法治国与德治国的概念"法治国与德治国"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分别强调法律的权威和道德的引导。
法治国强调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手段,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正;而德治国则强调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两者并非完全对立,而是应该相互结合,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当今社会,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趋势。
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健全是社会秩序的基础,而道德观念的弘扬和培养则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只有在法治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道德教育的引导和培养,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法治国和德治国的理念,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秩序和公正,也有助于提升公民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在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稳定与繁荣的目标。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论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的基点中,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至关重要的。
法治国与德治国相结合,不仅可以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更可以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理理念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但又相互关联的治理理念。
德治强调个体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规范的引导作用,而法治依靠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的运作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可以有效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德治的意义和作用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强调道德伦理的引导和自觉遵守。
德治的核心是培养公民的良好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
在德治理念下,公民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遵守诚信、友善、守法等好的道德习惯,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
德治与公民道德伦理公民道德伦理是德治的基础,它是公民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个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道德伦理的引导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培养公民道德伦理,才能减少个体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维护社会公平和谐。
德治与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培养良好道德伦理的重要环节。
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单位,通过亲子关系和家庭教育,可以培养下一代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德治强调家庭对个体的道德培养作用,提倡家庭教育要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品质和价值观念,塑造健康的人格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法治的意义和作用法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和依法裁判,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权威体现社会治理的公正和效能。
法治与法律规范法治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定,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约束力。
在法治理念下,法律规范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无论是大事小事,都要依法行事。
法治与法律机构法律机构是法治的重要保障。
法律机构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它们共同组成了法律体系的运行机制。
法律机构的设置和规范运作,保证了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和社会治理的正常运转。
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必要性德治和法治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
德治强调道德意识和自律,是法治的内在支撑;法治依靠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使德治得以有效实施。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探析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因探析【摘要】法治和德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可以相互补充,共同推动社会进步。
法治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德治强调道德规范,塑造公民良好品德和社会风气。
二者相结合,可以有效弥补法律的不足,使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在实践中,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可以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同时也能强化社会共识和公民意识。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举措。
政府和公民应共同努力,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为构建法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法治、德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意义、互补性、实践、必要性1. 引言1.1 背景介绍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社会问题层出不穷,治理难度不断增加。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治理社会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国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理理念,这一理念的提出旨在通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社会的稳定、有序和和谐发展。
历史上,我国曾经有过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但都未能完全解决社会问题。
依照《法治》杂志网站的一篇文章,“法治是对社会秩序和规则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但单纯的法治往往无法完全解决社会问题,德治是通过道德、良知、诚信等传统美德来约束和引导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但仅仅依靠道德规范也难以制约人们的行为。
”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两种方式,才能更好地治理社会,并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2. 正文2.1 法治与德治的意义法治与德治的意义在于确保国家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治是国家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法治使政府和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法乱纪,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而德治则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治理方式,强调个体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促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标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
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
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以正义和善为价值依托和最终归宿。
道德是立法的基础,是司法的思想保障,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德具有法律所没有的灵活性,其影响也更为普遍和深远。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

论“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国家治理模式摘要:该文从古今两方面论述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是时代的选择,并进一步阐述了当今中国“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新的内涵。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德法共治。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有自己的重要作用。
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要充分发挥以德治国的重要作用。
”[1]江泽民对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揭示,表明我国政府对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达到了一种新的理性高度,它既与传统治理遥相呼应,又有其独特的时代创新精神。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以德治国,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1.古代中国“法治”与“德治”的哲学解析“德治”和“法治”两个词在中国很久以前就存在了。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
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
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已。
古代中国德治有三种形态,第一种叫“德政”,就是统治者、当权者采取一些宽松的、惠民的政策,让老百姓在动乱的世道之后得到一些休养生息。
第二种叫“德教”,讲求的是“修己以安百姓”[2],认为为政者的道德表率作用对百姓的道德言行以及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种是“礼教”,宋明以后,理学提出“存天理,灭人欲”[3],打着道德的旗帜,给百姓灌输一种最腐败僵化的意识形态、非常黑暗腐朽的封建等级纲常观念,以达到奴役被统治者的目的。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德法共治不是道德與法律简单地累加适用,而是既体现二者区别,又体现二者结合。
德法共治要求发挥德治与法治的各自治理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协同参与国家治理,以实现国家治理绩效的最大化。
德法共治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治理手段与治理目标的统一,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本质特征,因而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
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法共治的内在逻辑表现为: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原则和标志;实现善治的理想状态要以现代道德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德治和法治建设;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统一是推进德法共治的重要抓手。
标签:国家治理现代化;德法共治;善治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德治与法治都是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治国方式,历来都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国家治理现代化概念的提出,标志着我国治理理念从传统到现代的重大跨越,也意味着治理结构、治理手段、治理目标等的全面调整和创新。
为此,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进一步厘定作为治国方式的德治与法治的逻辑关系,无疑具有非常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德法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中德治与法治关系的贴切表达在我国传统社会中,一直存在着“德主刑辅”与“刑主德辅”的争论。
但实际上,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所主张的政治道德化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显著特征。
古典儒学致力于政治道德化,以期达到“内圣外王”的理想状态,使得德治成为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治国方式。
传统德治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道德具有至上性。
道德被视为政治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根本依据。
二是道德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很大程度上,道德取代法律成为判断是非曲直、规范社会行为、进行社会评价的标准。
因此,与法治相比,我国传统德治的发展占据了更多先机。
2001年1月10日,江泽民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讲话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他说:“对一个国家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谈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效结合

谈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效结合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我们要正确地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效地实行“法“德〞〞兼治。
一、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根本内涵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阔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形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行使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代表人民具体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是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包括依法惩罚各种犯罪行为,也包括维护每个人的法律权利。
三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其中最重要的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表达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根本意志的统一,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效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
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
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
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
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给予惩罚。
所谓以德治国,正如我国著名思想家孔子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论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德治与法治的结合

心信念及传统 的习俗来调 整人 们的行为并维 持 基本的社会秩序 ; 而法律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 阶 段, 仅仅依靠道德来调整人们 的行为不足以维持
社 会秩 序 的情况 下 而 产生 的 , 是 依 靠 国家 的 强制 力 来保 障 实 施 的行 为 规 范 。 自道 德 和 法 律 成 为 调 整社会 关 系 的两 大基 本 手 段 以来 , 两者 就 共 同 发 挥着 治理 国家 和社会 的功能 。
表人物奥斯丁则极力追捧功利主义 , 把功利原则 视为检视法律的最终标准, 反对把道德 因素放入 其 中加 以 考 量 , “ 一个法 , 只要 是 实 际 存 在 的 , 就 是一个法 , 即使我们恰恰并不喜欢它 , 或者 , 即使 它有悖于我们 的价值标 准。 ” ] ㈣正如 哈特所
摘要 : 道德与法律均属规 范人们行 为的政 治上层建筑范畴 , 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关系在国家治理领域
的具体表现 , 就是 德治与法 治的关 系。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 , 相互促进 。在 国家治理体系现 代化过程 中 , 我们 只
有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 , 才 能保 障社会稳定 。在高校思想政治 教育 中, 应将思 想政治教育 与法制教育结 合起来 , 使法制教育成 为思想政治教育 的重要 内容和组成部分。 当前 , 高校 思想政治教 育中存在着忽视 和弱化法 制教育
践 有效 性 的基 本 条 件 。 ” _ 3 ] ( 晌’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不 具 备最起 码 的 道 德 内容 就 不 成 其 为一 个 法 律 制 度, 也就 丧 失 了公 众 对 它 的 忠 诚 和 服 从 的 资 格 。 德 沃金把 政 治道 德 置 于法 律 之 上 , 主 张作 为 政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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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作者:姚站军,张繁荣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6年第11期法治与德治既不能相互离斥,也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法治与德治在善的价值使命上是相通的。
当代中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将推动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现代化,法治、德治二者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需要有机结合。
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法治需要法制支撑,德治也需要德制的建设,而且要高度重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德国19世纪唯心论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书中曾说:道德是内在的法,伦理是内在法与外在法的连接。
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既要坚持伦理道德价值如公正正义的法制化,又要力求社会制度的伦理性支撑,在法治中不忽视道德价值及道德情感等因素,如特别重视提高个体、尤其是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甚至守法者的正义伦理素质。
唯如此,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其制度总有不完善的地方,且都要靠人去执行和遵守,关键在于执行和遵守制度的人对于治理精神价值的领悟。
德治中重点建设的道德文化和道德体系影响着人们的日常道德生活体验,并从中孕育道德情感。
人们在道德价值与道德情感的协同下可以内化和强化法治精神信念。
法治精神信念是对法治所含伦理价值观的高度认同,能够激发人们自觉以法治观念如宪法精神和法理原则等指导和规范行为。
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经济增长速度放缓,重在转型升级来优化经济结构和提高经济质量,需要借助法治来实现这种新常态,也需要德治中如经济伦理建设使得“经济优化”成为当代中国社会的内在需求。
法治和德治在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中的双重选择及结合战略,则是以公正、法治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社会综合治理战略。
法治与法制的重要区别在于,法治具有伦理的价值维度。
在法制层面,法律所体现的只是工具理性,法治还需要在工具理性基础上凸显价值理性。
法有良法与恶法之分,法治的价值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法治崇尚的是良法。
马克思主义法治重视法的精神实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不能忘记法制本身的价值使命,法制一旦偏离价值使命,由良法向恶法转变,就会给人民造成极大的损害,给社会造成严重的损失。
法治本质应当具有不断追求良法的伦理精神,法治离不开伦理治理的基础建构。
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价值使命,是不断追求解放人的精神力和社会生产力双重力量的良法。
如果法不成为良法则必须自罚,法治中法的治理首先从违背伦理性甚至不合人性的不良法开始,法治本质维度的亮剑在于不断及时清除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如仍然存在的各种不良的体制规范性文件,约束、阻碍了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值得决策层从中央到地方进行审视。
对不良体制和规范性文件的斗争始终是法治应有的神圣价值使命,法治应当激励勇敢者去挑战不良的体制,不良体制危害的根本也就是挑战法治的本质。
法治先从治理不良的种种体制规范性文件弊病出发,才能实现其伦理善的根本宗旨。
法治必然以符合伦理精神为前提,其精神也离不开伦理价值的导向。
德治为塑造法治精神提供伦理基础,在德治层面,德治虽然所体现的主要是价值理性,但是德治也可以借鉴法治的法制形式把价值理性通过必要的形式理性(工具理性)展示和得到更好的保障。
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的“德制”建设主要表现为伦理法治化的“德制”建设。
特别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可以更好地从法治的途径确保伦理精神的回归,从而建构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战略新的实现路径。
站在当代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共治理进行核心价值战略的法治化思考,我们应提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不能仅仅满足于伦理治理,也不能满足于伦理治理与法治的统一,而是要进一步在制度层面上思考伦理法治化的“德制”问题。
也就是说,在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和体制改革中,具有伦理法治化意义的“德制”建设是必须确立的战略目标。
“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现代治理是对传统公共治理官僚制的超越,也是公共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价值目标在于用伦理的力量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共权力真正发挥为人民大众公共利益服务的功能。
伦理治理战略在现代国家治理中的实现主要作为一种价值形态要素,而其实现的途径主要依靠“德制”建设的伦理法治化。
“德制”建设之伦理法治化战略实现路径具体为:首先,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立法,把基本的伦理治理精神通过法律规制体现,增强伦理型治理的“硬力度”。
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克服知而不行的伦理治理表象化现象,需要发挥“德制”治理作用。
其次,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执法。
公共治理战略实施的过程也是伦理法治化的执行过程。
公共治理战略执法中的服务精神是伦理精神的具体体现。
公共治理“德制”落实能为治理者在执法中服务伦理精神稳固地发挥作用,提供客观保障。
最后,当代中国伦理型公共治理战略实践的“德制”建设在公共治理中进行伦理司法。
法官司法也离不开“德制”建设的本体良心的实践建构。
法治与德治分属不同治理领域,二者有机结合需要彼此吸收。
不论司法是伦理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是守法作为底线道德要求,都决定着法治精神具有德治特质。
法治本质精神中常为人们普遍赞同的伦理价值理念,如对生命尊严的追求,对人民各种基本权利的捍卫,对自由、平等、正义的期待等。
这些价值理念赋予了法治以某种普遍性精神。
马克思主义法治论法的精神,首要的精神是民本精神、公众意识,即老百姓的基本人权、基本隐私、基本安全不受侵犯的宪法精神和宪法意识。
不管是国家机构的哪个部门,其法制和执法的民本精神和宪法意识都不能忘。
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的亮剑不是治民为主,而是民本为主。
以民为本的精神意识也是德治的价值使命和价值内涵,良法的使命、良法的确立不是权力部门的主体话语,而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基层民众的主体话语。
法治崇尚的良法本质维度为:民本价值的使命,念念不忘“人民万岁”的伦理情怀。
不管是法治还是德治的价值评价都需要以民心民意为导向,从解决现实问题出发,贴近民众。
“立法为人民”“问法于人民”,法律才能充分表达民心民意,才能成为良法;秉持良心司法、良心执法、良心立法,才能不断改善民生、顺达民意民心。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内的多部法律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引起舆论和民众关注,体现了立法和修法的民心导向、民意关怀和大众情怀。
政策出台和法律制定,应当以民意为基点,以民心为导向,以民众合法权益为归宿。
正如“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而要赢得民心,法律既要植根于正确理念,也要着眼于现实需求。
唯有不断关注民心民意、直面问题,法律才能与时俱进。
再完善的法律,如果不能在贴近民心、改善民生中体现有效性,其权威也会受损。
“求法于民”“执法为民”,法律才能更充分体现民意,更顺畅抵达民心,释放出更多改革的红利。
这是法治社会和德治社会的底线。
法治与德治合一的当代中国治理现代化以民心民意建设为导向,超越软驱动的内在形式,也超越硬驱动的外在形式,其中法治实践与德治实践互为驱动。
而法治实践主要可分为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
德治的“德制”建设对应了伦理法治化实践,也是法治精神贯穿于执法、司法、立法与守法等方面的过程,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要求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必须依法治国理政,彰显法治权威,引导社会主流价值,实现法治的程序性与实质性的统一。
只有秉持道德良心执法、司法和立法,才能在执法过程中抵御物欲诱惑,排除外界干扰,消除偏见,确保正义。
特别在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遵循和应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执法者和司法者的自我意识和主观意愿的影响。
能否在执法、司法、立法过程中彰显法治精神,关键取决于执法者、司法者、立法者的伦理良心和道德操守。
如果执法者执法只是为了应付上面管理部门的检查,而不是真正从执法为民的伦理合理性或道德人性出发,则会使得法治变成纯粹的法制,使得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落空。
例如,在某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县级市发现:为了执行环境治理的规范性文件,执法者每天按时开载喷水机的车在街道上喷水清洁路面环境。
可是有一天大雨过后,路面到处是水,但这些喷水机车仍然按时在街道上进行喷水,以至于造成路面更多积水,此时的执法不是为了治理和清洁路面环境,而是浪费了治理资源,破坏了路面环境。
这就是典型的按法制行政却违背法治和伦理性初衷的案例。
守法层面的法治实践同样离不开德治建设的价值驱动,法治实现不可能只是依靠法律制度约束,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还会削弱人们守法的自觉能动性。
德治建设重点凸显的道德价值理性能帮助法治建设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神圣法则。
人们通过自觉修养达到走向境界自由,正是德治本质使命和法治本质使命的双重主旨所在。
只有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才能实现当代中国现代化治理境界,即“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社会和人生的双重境界,才能实现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包含的法治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公民意识,转化为其自觉行动。
【本文系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资助的姚站军完成的智库项目“当代中国当代世界治理的命运大智慧及真正领导力建设战略”,也受到作者姚站军正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4BZX085)及江苏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项目(2014SJ377)资助](作者姚站军系博士、博士后、江苏师范大学讲师、校聘副教授、清华大学智库创建贡献成员、当代中国顶层战略智库成员、大智慧思想库建设成员、香港中大访问研究员、全民有德有才事业发起人之一,作者张繁荣系北京中兴华事务所合伙人、全民德才事业建设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