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世界著名建筑工程案例分析

世界著名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在世界各地,有许多令人叹为观止的建筑工程,它们代表了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的结晶。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建筑工程案例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其设计理念、建设过程以及对当地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1. 古埃及金字塔古埃及金字塔是世界上最古老且最令人惊叹的建筑之一。
它们是埃及法老的陵墓,以其庞大的规模和精确的结构而闻名。
金字塔的建设涉及了数以万计的劳工和大量的石材运输,显示出了古代埃及人的卓越技能。
这些金字塔成为埃及文化和历史的象征,并吸引了众多游客和考古学家。
2. 吴哥窟吴哥窟位于柬埔寨的暹粒省,是印度教和佛教艺术的杰出代表。
这个建筑复杂而庞大的古代都市覆盖了4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其中的庙宇、水池和雕塑令人叹为观止。
吴哥窟不仅体现了高超的建筑技巧,而且还展示了当时人们对宗教和宇宙的深刻理解。
如今,吴哥窟是柬埔寨重要的旅游景点,也是世界文化遗产。
3. 埃菲尔铁塔埃菲尔铁塔位于法国巴黎,是奥斯卡·尼埃梅耶设计的一项工程壮举。
这座铁塔建成于1889年,是为了庆祝法国大革命一百周年。
埃菲尔铁塔高324米,是当时世界上最高的建筑物,它的结构设计独特、精确,并且使用了大量的钢铁材料。
铁塔的建设创造了多项工程记录,成为现代工程学的重要里程碑,也成为巴黎的象征。
4. 白宫白宫位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是美国总统的官邸和办公地点。
这座建筑始建于1792年,历经多次扩建和翻新,成为美国政治和历史的象征。
白宫采用了新古典主义风格,并结合了欧洲和美洲原住民的设计元素。
白宫的建设过程涉及到了数以千计的建筑师、工程师和工人,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如今,白宫是美国的国家重要场所,吸引了众多游客和访客。
5. 东京塔东京塔是日本东京市的地标性建筑之一。
建于1958年,东京塔高333米,是亚洲最高的自立式钢铁塔。
它的设计灵感来自于法国的埃菲尔铁塔,具有相似的外观和结构。
东京塔的建设是为了改善电视和广播信号传输,并提供一个观景台供游客欣赏城市美景。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ppt 58张)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案例六:2005年5月13日下午3时50分, 秦皇岛市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 秦皇岛文化广场工程在浇筑文化广场E区 门厅屋顶梁板混凝土施工到约1/3时,由 于模板支撑系统没有采用合格的钢管, 按照有关标准搭设,东西水平方向有效 连接加固不足,造成模板支撑系统东西 向刚度较差,屋顶结构的模板支撑系统 发生失稳,造成支撑系统坍塌,使在屋 顶作业的12名工人随屋顶模板、钢筋及 部分未凝结混凝土下落,造成3人重伤, 9人轻伤。
模板支架 • 模板支架对安全、质量均有较 大影响,架体搭设前应进行策 划、计算,根据承受荷载确定 架管间距、数量,支撑体系应 与模板体系相配合,斜撑及剪 刀撑的布置须经过必要的验算 和复核,确保其可靠稳固、不 变形。浇筑混凝土时安排专人 对支架进行检查。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案例一:2003年1月7日下午13时10分, 广东省惠州市某花园工地的卸料平台架 体因失稳发生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 7人受伤,初步统计经济损失55万元。 • 原因分析:施工中缺少脚手架搭设方案。 卸料平台应单独进行设计计算,不允许 与脚手架进行连接,必须把荷载直接传 递给建筑结构。该工程脚手架搭设时, 只是由现场施工员向搭棚队负责人安排 了工作任务,在即无方案又无交底的情 况下,搭棚队完全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习 惯,随意搭设脚手架,造成该工程脚手 架缺少技术依据和论证。
事故案例分析及原因
• 2005年3月27日,某市一在建框架结构商 务中心,梁板全部坍塌,整体结构失稳拉 倒塔吊。造成多人死亡。
原因分析
• 由于施工过程中板梁的支撑排架支设 不合理,没有经过计算,导致建筑物 整体失稳倾覆。
事故案例
• 2004年08月16日上 午8时30分左右,某 局三公司开始用泵 送混凝土浇捣附楼 报告厅屋面,该屋 面模板支撑系统为 扣件式钢管满堂模 板支架。于20时40 分全部浇捣结束。 屋面留3人对混凝土 表面进行收光,木 工班组长在补插钢 筋,21时20分左右, 模板支撑系统突然 整体坍塌,4名工人 随之坠落。木工班 组长经抢救无效死 亡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与分析

加强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 顺序合理、支撑结构稳固;加 强材料质量检测,确保材料质 量合格;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 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安 全隐患。
案例三:物体打击事故
总结词
物体打击事故通常是由于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物 料堆放不规范或作业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 。
案例分析
该事故是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格, 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所致。
完善安全制度与规范操作
0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 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职责。
02
规范操作流程
03
安全技术交底
制定详细的施工操作流程,确保 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章可循 、有据可查。
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 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 防范措施。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悬挂安全标语、制作安全教育宣 传栏等方式,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减少不规范操作 。
现场安全设施配置
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警示标识等,确保施工 Nhomakorabea场安全。
安全巡查与隐患排查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03
CATALOGUE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方法
建筑工程事故分析方法
• 请输入您的内容
04
CATALOGUE
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措施
提高安全意识与培训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模拟演练与应急预案
确保所有施工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知 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组织模拟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 件的能力,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建筑工程在现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质量问题一直是困扰建筑行业的一大难题。
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经典案例,以期从中吸取教训,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一、尼科西亚购物中心坍塌事故2013年,尼科西亚购物中心位于拉托西亚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后,购物中心的部分楼层突然坍塌,导致多人死亡和受伤。
调查显示,该建筑的主体结构出现了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包括使用了劣质的建筑材料、未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等。
这起事故的案例表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人员不符合施工要求是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重要原因。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建筑企业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并确保所使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标准。
同时,施工管理人员应该充分了解施工要求,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来进行施工,确保建筑质量。
二、深圳地铁旧改项目事故在深圳地铁旧改项目中,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在施工过程中,一处正在拆迁的房屋突然倒塌,导致多名施工人员被埋。
经过调查,该建筑在进行拆迁工作时违反了相关安全规定,没有采取必要的支撑和加固措施。
这起事故的案例揭示了在建筑工程拆迁过程中,安全问题的重要性。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建筑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拆迁工作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管和检查。
同时,施工人员在进行拆迁作业时,应该认真遵守所需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到安全的工作环节。
三、上海世博园区倒塌事故2007年,上海世博园区内的一处建筑工程发生了严重的倒塌事故。
事故发生时,一座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突然倒塌,造成多名工人死亡和受伤。
调查显示,事故发生前,该工程存在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包括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不当的施工方法等。
这起事故的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建筑工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质量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主体结构施工,但由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工程进度受到影响。
2020年6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进度款,否则将停止施工。
乙公司收到通知后,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支付。
甲公司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法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甲公司剩余的工程进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
2. 乙公司是否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甲公司无法继续施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许多事故的原因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源自于设计、施工、监管等环节的失误和疏忽。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探讨其发生原因和应对措施,旨在引起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关注并提高安全意识。
一、案例一:XXX大厦坍塌事故XXX大厦是一座高20层的商业办公楼,于XX年进行了新建工程。
然而,仅仅几个月之后,该建筑发生了坍塌事故,造成了多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设计缺陷:在设计过程中,未充分考虑周围环境和地质条件,导致结构不稳定。
2. 施工质量不达标: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出现了许多质量隐患。
3. 监管不到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监管不够严格,致使施工方可以违规操作而不受到制约。
为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 加强设计审核:在设计阶段,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审核机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要求。
2. 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提升监管水平:监管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力度,设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二、案例二:XXX地铁站事故XXX地铁站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重要节点,在XX年投入使用后不久,发生了严重的事故。
该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设计缺陷:地铁站设计时未考虑到车站承载能力的问题,导致车站无法承载预估的客流量。
2. 车站管理不善:在车站运营过程中,发现乘客进出车站拥挤现象,但车站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人流。
3. 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发生紧急情况时,车站应急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严重后果。
为了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规划与设计:在地铁站建设之前,应充分考虑未来的客流量,合理规划站点容量。
2. 强化安全管理:加强地铁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领域的知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原因和教训,希望可以引起人们重视建筑工程质量,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一、案例一:某小区居民楼顶部坍塌事故某市某小区的一栋居民楼的顶部突然发生坍塌事故,导致多人伤亡。
经过调查,发现该建筑存在多个设计缺陷,施工质量不良等问题。
首先,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存在计算不周、结构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其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使用劣质材料等行为。
最终导致了该建筑顶部的坍塌事故。
二、案例二:某高层建筑严重渗漏事故某市某高层建筑自交付以来,业主们陆续反映该建筑存在严重渗漏问题,导致房屋墙面、天花板发霉、起皮等现象严重影响居住质量。
经过专业检测,发现该建筑存在外墙、屋面防水设计不当、防水材料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加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差、工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该高层建筑严重渗漏事故的发生。
三、案例三:某桥梁工程桥面下沉事故某市某大型桥梁工程在通车后不久,发生了桥面下沉严重事故,影响交通,造成经济损失。
调查发现,该桥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多个问题,设计参数计算不准确、施工养护不到位等。
而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管理不善,监理单位监督不力等问题,最终导致了该桥梁工程的桥面下沉事故的发生。
四、结语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都需要高度重视,绝不能掉以轻心。
同时,从事建筑工程的相关从业人员也要增强安全意识,提高专业素养,确保施工质量。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希朼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以案为鉴,深刻吸取教训,共同努力,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案例一:2024年上海海洋大学食堂坍塌事故2024年9月29日,上海海洋大学食堂工程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初步调查,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中忽视了施工安全,导致结构异常,最终引发了坍塌。
首先,在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基础地基处理不当、工程设计与结构不符等问题。
由于食堂使用的土地是原有的草地,并没有进行深入的地质勘察,导致地基处理不当,增加了工程的不稳定性。
此外,食堂的梁柱结构设计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承重能力的估计不准确。
其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
施工单位没有为工人提供足够的安全保证和培训,导致工人对危险的认识不足。
加之施工现场监管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
最后,该事故还涉及到施工单位的责任问题。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追求速度和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安全因素。
他们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也没有遵守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导致整个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
以上是对上海海洋大学食堂坍塌事故的分析,可以看出,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管,没有落实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培训,并且存在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为了避免类似的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应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和安全培训,确保他们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并加强对工程设计的审核和复核,确保设计合理和安全。
案例二:2024年深圳市外国语学校施工事故2024年5月20日,深圳市外国语学校的一处工地发生施工事故,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和不当施工导致的。
首先,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未对高处施工进行有效的围护和保护。
此外,施工现场存在临时电源和电线敷设混乱,电气设备安全存在隐患。
其次,施工单位的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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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授权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案情简介2003年4月,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了加工定作合同,约定B公司帮该项目经理部加工橡胶制品若干,合同中特别约定:“货款必须按合同所约定的账号结算,否则造成经济损失,全部由定作方(即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承担。
”合同履行中,A公司项目经理部按指定账户向B公司支付了货款10万元。
2003年6月,B公司业务员C(合同经办人)在没有出具书面收款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公司项目经理部向其付款,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严格审查,以现金方式向C支付了15万元。
后C从B公司辞职。
B公司拒绝承认收到业务员C的15万货款,由此引发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一审认定,合同约定货款必须向B公司指定帐户支付,B公司未授权业务员C收款,C收款属于个人行为,因此一审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向B公司支付15万元货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管理建议:本案例反映了授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授权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签约对方单位的合同签订人(对方的法定代表人除外)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合同签订人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事宜。
2、合同中约定,必须支付到对方单位指定账户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约定将款项付到合同指定账户。
若需要付到其他账户,必须要求对方单位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书。
3、支付合同款项时,尽量通过银行电汇或者银行票据进行,不得将现金、现金支票以及收款人一栏为空白的转帐支票直接付给对方的合同经办人。
4、代债权人向其他人付款时,必须要求债权人出具书面的委托书。
5、分包单位的材料领用人,也必须是经过分包单位授权现场人员。
如施工中由对方代理人以外的人,代领了材料,事后必须要求对方的现场被授权人及时签字确认领用材料的数量和材料单价。
6、必须妥善保管签约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若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对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是复印件或者是传真件的,一定要注意及时索要原件。
7、原则上要求项目经理部必须留存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人、材料领用人、分包工程款的领用人、分包结算签订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案例2 分包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会被法院以非法所得收缴一、案情简介2003年8月,A公司与B交通设计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某路面改造工程承包给B交通设计院总承包施工。
B 交通设计院于同年9月与个人黄某签订了《某路面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将其总承包的工程肢解后部分分包给黄某组织的施工队施工。
B 交通设计院按分包价的 4.5%提取管理费,其他一切费用及税金由黄某承担。
此后,B交通设计院从黄某处收取管理费20万元。
后双方因结算争议诉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B交通设计院在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分包给黄某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的规定,法院依法做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收缴B交通设计院获取的非法所得— 4.5%的管理费,同时其仍应向黄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管理建议本案例中反映出的是,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所导致法律责任问题。
为规避此类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分包合同应当回避“总包单位收几个点管理费”或者“总包合同清单价下浮X%做为分包单价”之类的表述,这种约定及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非法所得,将被予以追缴,还有可能被处以罚款。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04年3月19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赣高法[2005]52号文下发的关于印发《二00四年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更明确的指出:“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对因其超越资质而取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对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予以收缴。
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收取管理费的,对该收取的管理费部分予以收缴。
”2、分包合同的单价的约定应当针对不同的工作内容进行确定,并以清单列明,工作量的确定要采取根据现场施工签认工程量的方式确定。
另外,分包合同中不得出现委托分包单位施工的字样,否则诉讼中法院有可能将分包合同关系认定为委托关系,导致分包单位的对外债务由总包单位承担。
案例3 合同变更要注意完善细节一、案情简介:2004年12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经中间人B介绍,与C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买卖合同。
A公司项目经理部在收取材料后,向C公司支付了第一期货款10万元,向中间人B支付了货款32万元。
后A公司项目经理部和C公司协商对原合同进行了变更,在合同上添加了手写条款“由中间人B代C公司收款”,但没有加盖印章或签字确认。
另外双方办理了材料款结算,结算金额为45万元。
2006年7月,C公司以A公司项目经理部未及时付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A公司仅付货款10万元,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二、裁判结果在法院一审过程中,A公司主张基于C公司与中间人B委托收款的代理关系,A公司向B付款,也即向C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
C公司主张合同上有关委托收款是A公司单方手写添加,并未取得C公司同意,对C公司均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应按照结算金额45万元,向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35万元。
一审法院初步认定A公司手写的委托收款条款,未经双方签字确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35万元。
三、管理建议1、合同条款修改时,必须由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双方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合同签订后,页面较多的要在加盖骑缝章或者由授权签定人逐页小签。
3、任何合同内容的变更宜采用书面方式。
经过公证和备案的合同变更时,对变更的部分也必须公证和备案。
案例4 利用约定管辖条款,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案情简介2005年10月,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B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该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诉讼应由某某市某某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仲裁应由某某市经济协议仲裁机关作出裁定”。
后B公司因进度不能满足分包合同的要求而被A公司责令退场,双方因结算事宜产生争议,A公司将B公司诉至工程所在地的C地法院,诉讼标的为200万元。
二、裁判结果A公司在答辩期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指出分包合同约定了地域管辖,即应由某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工程地C法院以约定管辖无效驳回了A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同时由于分包合同仲裁条款约定错误,仲裁机构也不受理仲裁。
三、管理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争议管辖的法院,但是约定的法院必须是与合同有关联的法院,即只能在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例示如下:“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向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条款是一个较简单,但十分重要的条款。
按照局《合同范本》有关管辖的规定或分包合同范本中的争议处理条款,将对我们解决纠纷提供很大便利。
要求必须做到:1、为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和降低诉讼成本,要求我方享有一定主动权的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中,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且应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2、在同一份合同中不得同时有关于仲裁和诉讼的约定,否则将导致约定无效。
同时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或约定的法院不明也导致约定无效。
3、当约定仲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约定的仲裁机构要明确具体,并且要客观存在。
(2)不能约定在某某工商局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
4、由于仲裁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必须到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原则上要求我方作为出租方的船舶租赁、设备租赁合同,不得约定仲裁。
5、关于约定诉讼。
在分包合同中应约定由“甲方(我方)隶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得对管辖的法院的级别进行约定,如:若出现争议在“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就违反了不得对级别管辖进行约定的规定,直接导致此约定无效。
6、在加工定作合同中,应约定在项目经理部所属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对方在无管辖权法院起诉的,要在答辩期间内及时提起管辖权异议。
案例 5 强化分包结算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一、案情简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的土石方工程施工任务,工作内容为工程造价若干。
另约定,如因A项目经理部原因导致B施工队工期延误造成设备停滞的,每天补偿5000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导致A未能及时向B提供场地等原因,B施工队设备在场停工了53天。
2004年双方对误工损失外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书面一致,结算书中明确“……以上结算金额不含误工损失”。
后B施工队据此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误工损失26.5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监理出具的有停工误工现象发生的证明以及A项目经理部留守人员2004年12月出具的盖有项目经理部财务专用章的欠款证明,用以证明误工天数及A项目经理部确认欠款金额的事实。
A项目经理部提供了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证明欠款证明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做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可撤销,应属无效。
鉴于误工损失事实的存在,以及在工程分包结算中留有口子,A项目经理部主动与B施工队达成和解,B施工队撤诉,案件得以解决。
三、管理建议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结算方面的问题。
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1、最终的分包结算必须签订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
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2、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
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办理分包结算过程中,在审减的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时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