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

教育的法律法规教育的法律法规一、教育基本法律法规1.1 国家教育法国家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为确保全民受教育权利,保障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规定了国家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相关内容。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关键要素,教师法旨在规定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和社会地位,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保障制度,确保每个学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鼓励、引导和保护民办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多样化,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制定的法律。
二、学校管理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学校教育法是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学校的教育职责,维护师生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学校安全法是为保证学校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学校安全的管理责任、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学校课程标准法是为统一学校教育教学的标准、要求和质量水平,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三、职业教育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是为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能力,推动产教融合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原则和管理制度等内容。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为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推动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而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管理机制、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
附件:1. 《国家教育法全文》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教育法全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安全法全文》7.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课程标准法全文》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文》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家教育法:是针对国家教育事业制定的一部法律,包含了教育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体制等内容。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

(完整版)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教育法律法规清单本文档为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清单,旨在帮助教育从业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了教育的普及和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原则、制度等内容,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3. 义务教育法- 法规简介:义务教育法是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制定的法律,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原则、义务教育学校的建设和管理等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针对民办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的管理、评估、资助等内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法规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针对职业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内容、管理等内容。
6. 学校卫生法- 法规简介:学校卫生法是针对学校卫生和健康管理制定的法律,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7. 学校安全工作条例- 法规简介: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规定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责任、措施和处置办法。
8. 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 法规简介:中小学校舍卫生标准是为了保障学校师生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标准,规定了学校校舍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方法。
以上是教育领域的一些重要法律法规清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请注意,本文档列举的法律法规只是一部分,教育从业人员还需了解和遵守其他相关法规,以确保教育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

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基石,也是每个孩子成长的关键。
因此,政府制定了许多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以保障孩子们能够得到优质的教育。
本文将介绍一些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以及它们对教育发展的影响。
一、教育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5年颁布实施。
教育法规定了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形式,规定了教育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保障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法的实施,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 《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法律。
义务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个孩子的成长都至关重要。
《义务教育法》规定,每个具有义务教育的年龄段的学生都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表明了国家对于教育的重视和对于群众受教育权益的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颁布实施,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办教育的发展使得教育资源更加丰富,也给潜在的受教育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二、教育政策1. 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是我国教育政策的重要方向。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快速进步,传统教育将逐渐过时。
因此,教育现代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国在这方面的政策包括推广数字化教育、智慧课堂建设和大数据教育等。
2. 区域均衡发展我国地区间的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和区域之间差距较大。
为了消除这种差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使教育资源得到更加公平的分配。
这其中包括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计划、加强中西部地区的教育发展等。
3. 职业教育改革职业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适应社会的需求,我国逐步改革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推行多样化的教育模式和培养方案,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为社会培养更多优秀的职业人才。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

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最完整的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1. 教育基本法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规,其目的是规范和促进教育的发展,确保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
教育基本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教育的目标和原则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体制教育的内容和方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分配2. 中小学教育法中小学教育法是针对中小学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用于规范中小学的教育活动和管理。
中小学教育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中小学教育的目标和原则中小学的组织和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的资质和培养中小学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中小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中小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分配3. 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适用于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旨在规范和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
高等教育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高等教育的目标和原则高等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体制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高等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分配高等教育学生的权益保护4. 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适用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旨在规范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职业教育法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职业教育的目标和原则职业教育的组织和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职业教育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写职业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分配5. 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教育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我国建立了相应的实施和监督机制。
主要措施包括:教育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划分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教育法律法规的违法追究和处罚措施6. 教育法律法规的变革和发展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教育形势的发展,教育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变革和发展。
在未来,教育法律法规的重点将更加关注以下方面:教育公平和优质教育的促进教育信息化和科技创新的推动教育国际化和国际交流的加强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推进结论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教育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

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教育是一个国家乃至整个社会非常重要的领域,为了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教育工作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
本文将回答一些关于教育法律法规的简答题,旨在增进对教育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
1. 什么是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规范教育活动、保护教育权益、维护教育秩序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
它们对于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以及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保障,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的健康成长。
2.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利,确保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维护教育秩序和教育质量。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教育活动,维护教育领域的良好秩序,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 保护教育工作者的权益。
教育工作者是教育事业的主要推动力量,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以激励他们发挥教育的积极作用。
-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教育改革和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3. 举例说明一项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一项关于学生权益保护的教育法律法规。
该法确定了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障,明确了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该法,学校应当提供基本的学习条件,保障学生的学习权利;学校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虐待或者其他不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
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活动中应当尊重学生的知识、体验和创造力,不得歧视、侮辱或者虐待学生;教育工作者应当尽力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对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出现的意外事故负有责任。
通过该法的规定,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为学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教育法规法规记录大全

教育法规法规记录大全教育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这些法规记录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规范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教育法规和相关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教育的地位、目标、体制、管理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目标、实施、保障、管理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义务、资格、职称、待遇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办学体制、学位授予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标、体系、管理等。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等。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明确了学位授予的标准、程序等。
9.《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等。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复议暂行实施办法》:明确了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规定了教育督导的目标、任务、制度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明确了学校体育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等。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了学校卫生工作的目标、任务、管理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校园环境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中小学校园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制度等。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幼儿园的设置、管理、保育教育等。
这些法规记录了我国教育领域的基本制度和规定,为教育工作者、学生和家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为指南。
请注意,法规的内容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在查阅和使用时,请确保获取最新的法规文本。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法规有哪些(最新教育政策法规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第三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的法规。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法规1. 教育法律法规的概念教育法律法规是指规范教育活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教育权益,规范教育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
2. 教育法律法规的分类教育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宪法、教育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几个层次。
宪法是所有法律法规的根基,它规定了公民的教育权益。
教育法则是对教育领域进行综合性和系统性规定的法律,是教育法律法规的核心。
3. 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3.1 保障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益,保障了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它对教育公平、机会均等、教育资源公平分配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2 规范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教育工作者的职责和义务,要求教育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办学,保证教育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3 提高教育质量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质量进行了要求,要求教育机构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教育过程的规范性和教育成果的质量。
3.4 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障了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它规范了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
4. 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约束教育行为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活动进行了规范,约束了教育行为,防止教育机构和教育工作者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学等行为。
4.2 保护教育权益教育法律法规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保障每个人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4.3 促进教育改革教育法律法规对教育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推动了教育体制改革、课程改革、评价体系改革等方面的进展。
4.4 维护教育秩序教育法律法规通过规范教育行为、管理教育机构,维护了教育秩序,保障了教育事业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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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一、教育法规类型1、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宪法》根本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
普通法或称单行法是根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法、单行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一般法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时间、地区。
特殊法适用于特殊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
《xx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一、纵向结构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教育基本法律1995《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3、教育单行法律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93《中华民人共和国教师法》。
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教育行政法规出现法规、条例、办法、细则。
效力是全国范围内。
国务院。
1995《教师资格条例》。
5、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
二、横向结构学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我国最早颁布的教育法规。
1980.二、教育法律规范含义: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三要素: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规范类别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1、义务性规范出现这些文字表述: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
2、授权性规范出现这些文字表述: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
三、教育法律关系分类:依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有行政机关参与。
平权:学生和教师与学校之间是平权。
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主体:能承担义务的。
公民国家学校机构。
客体:教师的行为关系、教学设施。
四、教育法律责任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而应承担的后果。
行政人员参与。
2、民事法律责任平权的主体3、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有谁来承担的问题。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2、损害行为必须违法3、行为人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教育法律救济含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特征:1、纠纷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基础。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选择:学生、教师或学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手段或途径,请求政府实行强制性手段,这种方法或途径被成为教育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救济渠道。
也叫司法救济。
人民法院。
2、行政救济渠道。
<1>行政申诉行政机关,向当地教育局申诉。
教师和学生冲突首先申诉。
<2>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机关参与时。
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本机人民政府。
比如:当地教育局侵犯教师的权利的时候。
教育局是行政机关,有行政机关参与,可以行政复议。
六、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一、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参加考试的权利2、随意开除学生二、侵犯学生的人身权1、侵犯学生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2、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3、隐私权。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四、侵犯学生的著作权五、不作为违法侵权杨不管没有履行保护职责或组织有害学生的行为。
主要教育法律法规1、《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建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
背会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响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通过,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六周岁义务教育最晚可推迟到7岁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背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一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五十七条:背会。
学校有一下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请写出本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
1.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2.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3.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4.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招16但是未满18的未成年人,不应从事过重,有害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六条:任何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进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与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六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14岁不到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六条:9月10日教师节。
今年是第26个教师节。
第七条:教师享有的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教师应履行的义务1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十一条:初中教师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学校专科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教师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学校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第二十二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记住,没有身体状况。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教师资格条例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