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审判需要广泛的公众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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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1.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法院能自己说了算呀!就像比赛中的裁判,能公正地做出裁决而不受其他干扰。

比如在一个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来判定,而不是听从外界的压力或影响,这就是司法独立在起作用呢!2.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系统有自己的一片天地呀!好比一艘在大海中航行的船,船长能自主决定航向。

像处理经济纠纷时,司法机关可以独立地进行审理和判决,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这多重要啊!3.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保证司法不被随便干涉啊!就好像一个安静的书房,能让人安心阅读思考。

比如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保障公平公正,这不是应该的吗!4.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让法官能挺起腰板判案呀!如同一个勇敢的卫士守护公正。

像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判断,不被外界的声音所影响,这多关键呀!5.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有自己的底气呀!恰似一座坚固的城堡能抵御外敌。

比如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做出有利于大众的判决,这就是司法独立的魅力呀!6.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自由自在地运行呀!好像一只自由飞翔的鸟儿。

比如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司法机关能独立行使权力,保证双方的权益,这是必须的呀!7.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给司法一片纯净的天空呀!宛如一朵洁白的云彩。

像在选举争议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进行审查和裁决,不受政治的影响,这难道不重要吗!8.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让司法拥有自己的力量呀!好比一头威猛的狮子。

比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维护创新和创造,这多有意义呀!9. 司法独立原则就是要司法能坚定地走自己的路呀!如同一个执着的行者。

像在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里,司法可以独立地推动可持续发展,这是多么值得称赞呀!10. 司法独立原则意味着司法能昂起头做自己该做的事呀!好像一位骄傲的将军。

比如在社会热点案件中,司法能独立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这才是我们需要的司法呀!我的观点结论是:司法独立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只有保障司法独立,才能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和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

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司法裁判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法律常常面临社会认知的挑战,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本文分析了司法裁判的本质及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以及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协调方式。

本文提出,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冲突可以通过司法透明化、公众参与和创新司法方法等途径得到缓解和协调,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认知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司法裁判、社会认知、冲突、协调、司法透明化、公众参与、创新司法方法。

正文:一、引言司法裁判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法律常常面临社会认知的挑战,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认知的冲突。

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之间的矛盾,不仅会影响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因此,如何解决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冲突,成为当前司法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二、司法裁判的本质及其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司法裁判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诉讼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司法裁判的本质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理,从而最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思维和价值观等多方面因素会影响到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效力。

例如,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个人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的干扰,在裁判过程中不够客观公正;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很容易出现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分歧,从而影响到罪犯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等方面。

这些都会导致司法裁判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对立。

三、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的协调方式为了解决司法裁判和社会认知之间的冲突,可以从以下若干方面入手。

1. 司法透明化司法裁判的透明化包括裁判过程、裁判原因和裁判结果等各个方面。

透明化的目的是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司法裁判过程,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例如,采取公开庭审、公开裁判文书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让社会各个群体了解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减少不当猜测和不理性质疑。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 法的独立性

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如何看待司法的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对于司法独立性的理解和认识,却存在着多种观点和看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司法独立的内涵。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包括法院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和事实,独立地做出公正的裁决,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左右。

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司法独立是公民权利的重要保障。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需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司法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那么公民寻求公平正义的途径就可能被堵塞,权利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司法独立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应当是普遍适用且公正无私的,如果司法过程受到不当干预,法律的执行就会出现偏差,导致同案不同判等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从而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司法独立并非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完全脱离监督和制约。

司法权力同样需要在一定的框架内运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是依法进行的,不能损害司法独立的本质。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司法的独立判断。

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此外,社会舆论的压力也可能对司法独立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一些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公众的强烈呼声和舆论压力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决时面临更多的考量和挑战。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方面,要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司法机关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建立健全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体系。

另一方面,要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他们能够坚守法律底线,不受外界干扰,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构的权威与独立

司法机构的权威与独立

在一个现代化社会中,司法机构的权威与独立是维护公正、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构作为国家的第三大权力机构,其权威和独立性对于确保法律的正确执行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机构权威与独立的重要性,并阐述其对社会的影响。

首先,司法机构的权威是指其在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决定权和执行权。

司法机构的权威使其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司法权威的存在,使得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变得更加自觉,从而维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司法机构的权威还具有公众认可的特点,人们普遍相信司法机构具有公正、客观的判断能力,从而愿意接受并遵守司法机构的裁决。

其次,司法机构的独立是指其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司法机构独立的核心是独立于政治权力的干涉和影响,以确保司法决策能够客观公正,并且不受外部压力的干扰。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源于其组织体系和程序的独立性,包括法官的独立任命、薪资制度的独立性以及司法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等。

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能够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司法决策的公平和正义。

具有权威和独立性的司法机构对社会的意义深远。

首先,司法机构权威与独立的存在能够增强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度。

人们相信司法机构能够独立公正地裁决争议和纠纷,从而增加了司法决策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其次,司法机构的权威与独立使得法律在社会中得到更好的贯彻执行。

司法机构作为法律的最终解释者和执行者,其权威和独立性能够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

另外,司法机构权威与独立对于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司法机构能够公正地判断争议和纠纷的真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进行公正的裁决。

司法机构权威与独立的存在,防止了强权和不公正的行为,保护了弱势群体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提供了公平的法律环境。

然而,司法机构权威与独立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司法腐败和司法执法不公等问题时有发生,这可能导致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任度下降。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

浅议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摘要】司法独立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新闻传媒的快速发展,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与日俱增。

舆论对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司法独立受到了舆论的挑战。

两者间的矛盾亟待政治体制的改革来予以解决。

【关键词】司法独立;舆论监督;政治体制一、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概述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标志,大部分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确认司法独立。

我国在法律上也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笔者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必须由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行使。

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依据是法律,不能为行政机关和个人所左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法律纠纷。

“从广义上讲,所谓舆论监督是指一定社会群体(公众)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其实质是代表公众的意志对社会现实做出强有力的主动回应,因而在实施社会监督方面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权威性。

在狭义上讲,舆论监督可以视为新闻媒体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舆论监督权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实际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和舆论监督权的存在着冲突的现象。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远远超过了其应有的范围,形成了对司法独立的挑战,而新闻媒体对司法独立的冲击尤为突出。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居中裁判,摒弃外界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舆论的导向,不能偏颇一方,严格依据法律纠纷中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司法。

然而新闻报道因其职业的特点,其追求的是眼球效应,为了吸引大众的眼球,可能会对事实作夸张性的描述,变相地误导了民众。

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独立

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独立

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独立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司法制度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制度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体系,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司法独立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原则,它确保了司法机构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审判职权,摆脱政治、经济等干扰,使司法公正成为现实。

一、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司法制度改革的意义不仅体现在法治建设方面,更体现在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上。

首先,司法制度改革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只有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透明,才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法治社会的根基。

其次,司法制度改革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

通过改革,可以加强司法机构的管理机制,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判周期,为社会提供更加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后,司法制度改革有助于保护司法独立。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可以避免国家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干预,确保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二、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

司法独立不仅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人民权益的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基石。

司法独立首先体现在司法机构的独立运作上,即司法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自主行使审判权。

其次,司法独立还体现在法官的独立性上,即法官应当独立于外界干预,客观公正地审判案件。

最后,司法独立还体现在司法资源的独立配置上,即司法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预算权,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独立的相互关系司法制度改革与司法独立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司法制度改革为司法独立提供了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

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建立独立性强、效能高的司法机构可以有效地提升司法公正性,保障司法独立。

同时,司法独立也是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和要求。

司法机构的独立自主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基础,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司法制度的完善和规范。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

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关系和互动一、引言司法独立是保障法治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石之一,而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对司法独立具有重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和互动,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司法独立的定义与意义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自主、公正、独立的基础上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司法独立的实现对于维护法治、保障人权、确保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司法独立既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公民的权利。

三、媒体对司法独立的监督作用媒体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社会监督的重要责任。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司法案件、揭露不公正的审判行为,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得知司法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

媒体的监督作用可以避免司法机关的滥用权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媒体对司法独立的推动作用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以借助舆论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

通过报道具体案例,引发公众的关注和讨论,媒体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并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

媒体的推动作用可以加速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五、司法独立与媒体的互动司法独立和媒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司法机关需要在媒体的监督下保证自身的独立性,而媒体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独立公正的审判案例来承担其社会监督的职责。

双方通过互动和沟通,可以共同促进司法独立和媒体的健康发展。

六、司法独立与媒体的合作模式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合作模式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举办司法讲座和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司法机关可以向媒体提供审判流程和案件审理情况的信息,供媒体报道使用。

而媒体也可以邀请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参与有关司法独立的专题讨论,提升公众对司法独立的认知。

七、司法独立与媒体的挑战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时需要注意平衡言论,避免舆论的过度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也需加强对媒体的引导,防止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扭曲和误导。

双方应保持相互尊重和合作,以达到司法独立与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

法理—司法独立

法理—司法独立

法理—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审判独立的因素近年来被推上热议浪潮的司法改革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激烈的讨论。

司法改革的核心是司法独立。

而各学者认为,司法独立的关键在于审判、裁决的独立。

在实践中,我国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强,时常会隐蔽性地遭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或干预。

个人认为,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要素去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一、无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1、无行政干预长期以来,法院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当做行政部门来对待。

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并没有做到真正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

要保障审判的独立性,就要挥去其行政色彩,不应由政府来管辖干预。

在工资发放和人员流动上,应该制定专门的制度和规定,保障法院的外部独立性。

同时,在审判的过程中,不应该受到领导的私人干预,及权势和金钱的威胁。

审判是为了公平正义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了公众的利益,如果因掺杂个人情感和其他不良因素,审判的目的就不能达到,法律的威严就会受到损害。

2、无舆论、民意、道德的要挟由于法律不是调节社会关系及利益唯一的手段,在审判过程中会受到舆论、民意和道德的干预。

在实践中,由于受害者家属的施压、舆论的倾向,会使法院作出更轻或者更重的不公判决。

道德的要挟也会成为审判独立的障碍。

如在婚外情案件中,一方有了婚外情,但并不构成重婚罪。

虽然给另一方带来了巨大伤害,如在怀孕期间出轨导致轻生。

道德、民意认为应该对出轨方加以重的惩罚,甚至要求以犯罪定论,否则难以平愤。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样做显然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审判人员绝对不能以情绪化的民意、舆论作为定罪量刑、裁决纠纷的依据。

二、法官的独立性1、法官个人的职业素质目前我国既拥有法律实践经验又拥有法学理论素养、政治素养的优秀法律人才数量也是少之又少,并且大都集中于最高法院和某些中、高级法院。

如果法官自身不具备较为优良的品行和素质,面对各方面的压力时,就无法冷静的处理应对,无法以法律人的身份去要求自己独立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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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北京上访的事件中,大多数涉及到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公众对司法判决并不满意。

但这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吗?许多案件之所以不公平,恰是因外部干预导致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公正。

现在有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其他机构在做判决?
尽管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废死论是在立法角度,不是司法角度,不能从个案开始。

这个法官说不判死刑,那个法官说必须判死,法律面前怎么人人平等?
对20年来从事司法改革研究的学者所努力的许多重要方面,徐老师用这样五对关系和五个保障做了非常好的归纳,但我感觉不易实现,尽管有策略上的考量,由近及远,由小及大,从技术性层面入手改革。

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共同体
这些年里推出了一个措施,要提高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选任的标准和素质,建立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让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人都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达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天南海北的法律人,都分享同一套知识,甚至分享着同一套价值、同一套职业伦理。

日本的著名学者棚赖孝雄从社会学的视角观察司法制度,发现每种职业都有他们特别注意和在意的评价人群。

比方我带的学生很在意我的评价,同事之间的评论有时非常重要。

在一所学校,如果一个人剽窃,同事们看他的眼神就会不一样,这种惩罚极其严厉。

棚赖观察发现,日本法官最在意的是同行之间的评价。

这种同事评价会形成一种监督机制,但前提是选任标准一致。

不能这拨法官是农民担任,那拨是中学教师,另一拨是转业军人,还有一拨是法学院的毕业生。

这不夸张,现在法院里仍是这种状态,大家缺少共同“语言”。

提高法官的素质,提高司法人员的学历背景乃是在技术层面上推进司法公正的措施之一。

这类措施的基本目标是要努力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

司法只服从法律,否则,客观上会影响共同体的形成。

改革程序制度,使法院中立
改善程序制度与证据制度,逐渐提升司法的公正程度。

要改变法官过于积极的角色,在法庭上,法官最好不要过分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

当然更不允许上门揽案,借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导致司法应有的中立性丧失殆尽。

证据法的重要性受到了越来越强烈的关注。

这体现在证据要由当事人自己搜集和提交,而不是由法院去搜集。

与之相适应,当事人要承担举证责任,为没有举证而导致的诉讼结果而负责。

刑事诉讼里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对质,辩护律师要有足够的空间对控方证人证言加以审查,要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都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不过,由于近年来关于司法改革方向难以达成共识,这类技术层面的改革出现了停滞甚至倒退的现象。

其他机构干扰独立审判
还有上下级法院关系,这也是特别技术性的。

现在司法到底能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温家宝总理说,到北京上访的事件中,大多数涉及到对法院判决的不服,公众对司法判决并不满意。

但这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吗?许多案件之所以不公平,恰是因外部干预导致的最后判决结果不公正。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赵作海案。

河南赵作海跟村民打架,村民打了他一拳,过两天那村民找不着了,后来人家盖房子,从地下挖出一尸体,没头,但能看出是一
具男尸,人们怀疑这个尸体就是失踪的人,怀疑赵作海报复杀人。

经过“突击审查”,赵作海交代了犯罪罪行,随后不断翻供,最后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十年后,那个号称被杀的人回来了,他在外面捡破烂,十年没回家。

这才发现错了。

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错误?检察院、法院都认为这案子不能判,因为尸体是谁都没搞清楚。

但公安局说补充侦查查不出来什么了,必须要解决,后来商丘市政法委主持协调。

政法委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说不能判死刑立即执行,但这是很恶性的犯罪,既杀人又碎尸,理应判死刑立即执行,法院不能无视其中疑问,经“协调”,判个死缓吧。

正是因为这种名义上的决策者与实际上的决策者之间的分离,既淡化了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责任心,增大了判决的随意性,同时也导致一些冤案揭露后却无法及时平反。

聂树斌案就是一个典型。

现在有多少案件不是法院自己做出的判决,而是其他机构在做判决?
程序正义的内在价值并未受民众重视
徐老师说司法改革能得到社会公众、官方的认可,理由是程序正义这种规范超越了文化或观念,能达成最大限度的共识。

但恰好在这点上,我有点信心不足。

传统文化、一般民众对程序正义的价值真看得那么重?
我在微博上经常对一些热点案件做些讨论,其中包括引发广泛关注的李昌奎案。

我的看法是,李昌奎案一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是正当的,不立即执行就不公平。

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应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缓期两年执行,理由不充分,这个改判并不适当。

尽管我主张废除死刑,但废死论是在立法角度,不是司法角度,不能从个案开始。

这个法官说不判死刑,那个法官说必须判死,法律面前怎么人人平等?
不过,接下来,我的意见看上去有些自相矛盾。

我认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尽管不足以说服人,但毕竟是二审终审制。

司法过程不存在腐败情节,两家都穷得一塌糊涂,腐败不了。

审判委员会做过研究,程序上也没多少值得指责的问题。

所以我说,既然如此,我们就从了吧,尊重这个终审判决,不要再去想把它推翻掉。

网友说:你脑袋被驴给踢了吧?大家都觉得不可理解。

是有错误,但错误都必须纠正吗?制度能承担有错必究这种巨大的代价?要区别什么错误必须纠正,什么错误不需再去纠正。

比如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使得证据没在诉讼有效期内呈交给法院,过了一年,突然发现箱底有个借条,证明他本应胜诉,但他败诉了,法院应不应当重新受理?我想这是当事人的过错,不应再受理。

但在中国要推行这样的程序正义就很麻烦,老百姓要上北京,把事情闹大了,最后必须重新解决。

中国可能是程序正义的传统非常匮乏的国家,很难建立这种共识。

公众与司法独立审判的关系
法律人认为程序正义非常重要,公众认为还是实体正义更重要。

在西方传统里,独立的司法制度建立在非常坚实的知识独立的基础上。

古罗马人创造了极其灿烂的法律知识系统,这跟古希腊的哲学影响也有关,但它超越了古希腊的玄思妙想式的哲学思考,把这套分析方法和理性精神引入到人们对日常生活的观察、提炼,最后形成一个博大精深的体系。

这套体系表现出的话语跟大众话语不一样,比方说种类物、特定物,比如说善意取得,无因管理,都是古罗马时代就创造出来的,这套专业话语跟民众日常话语和知识有明显距离。

德尔图良与西塞罗两个律师在一块说话,他们用的一套话语跟公众不一样。

与此同时,在西方悠久传统中,法律职业者跟社会间的互动,对行政权力、立法
权力的制约,尤其在限制国王行政权力方面,形成了一种历史传统。

独立的司法很重要,没有它,所有人都不安全,这已经成为一种无需论证的社会常识。

比如在香港,司法独立审判受到威胁时,公众会出来说话。

美国也如此。

罗斯福总统要推行新政,最高法院老阻挠。

但通常是5:4被否定,他想改组最高法院,解决这个问题。

法官是由总统提名,参议院认可,罗斯福考虑把最高法院由9人变成15人,这样他就可以一下任命6个哥们,投票比例马上会为之一变。

改组最高法院是很危险的信号。

美国老百姓都知道那九人的观点分别是什么,这九个人个个地位显赫,最高法院非常强有力。

结果议案刚提出来,罗斯福发现一下陷入整个社会的抨击漩涡。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写了一封公开信给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说:总统指责我们工作效率低下,因而应增多法官,这种说法非常荒唐。

我们的工作效率很高,尽管我们的年龄都不小。

全美律师、法律人协会当然站出来抨击总统,有色人种协进会(ACLU)也站出来,最奇怪的是,全美制造业者协会也发表声明谴责总统填充最高法院的做法。

美国革命女儿会,第一代国父们的女性后裔的俱乐部,发表声明谴责罗斯福,报纸上更是充斥着对他的抨击。

当时《罗斯福文集》刚刚出版,正好遇到这个风潮,书就卖不动。

在这个国家,司法独立变成整个公众信仰的一部分,而不是法律人自娱自乐。

推动司法独立审判需要有更广泛的公众认知。

推动更消极的司法模式时,法官消极,当事人就要活跃,但这光有律师还不行,当事人还得有个人负责的司法理念。

当事人要知道,这是我的案件,我要负责让证人出庭,证据应该我来提交,如果我的所作所为最后导致了失败,我应该承担结果,而不是国家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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