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益类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X国资发[2017]5号)、《关《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于印发XXX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版)的通知》(X国资[2017]163号)等法律法规及XXX市XXXX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XXXX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XXXX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XXXX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XXXX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XXX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XXX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XXX 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XXXX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置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市XXXX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XXXX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投资管理办法

投资管理办法YYY市某某某某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股东职责,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加强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YYY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YYY 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渝国资发[2022]5号)、《关于印发YYY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渝国资[2022]163号)等法律法规及YYY市某某某某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某某某某公司”)《与所属二级企业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某某某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和实质控制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市某某某某公司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直接出资和监管的一级企业。
市某某某某公司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YYY德丰环境有限公司控股的YYY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YYY五峰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视同二级企业。
二级企业直接持股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为三级企业,依次类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某某某某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股权投资包括新设企业、股权并购、对被投资企业增资等行为。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固定资产购臵等投资事项,办公用固定资产购建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企业按照其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公司章程应明确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原则上应当包括:市某某某某公司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和单项投资额大于本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1%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所属企业为投资主体的,本办法“所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中监管类、管控类投资项目应当纳入二级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范围(非全资企业从其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某某某某公司确认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市国资委或市某某某某公司确认的新兴产业投资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强化保险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委托投资风险,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26条。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委托投资适用主体和投资范围。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的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同时,进一步明确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并对受托人开展相关投资提出了明确的投资能力管理要求,有助于提高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投资效率,加大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二是压实委托人责任。
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委托投资应当充分履行制定资产配置计划和委托投资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三是强化受托人主动管理责任。
要求受托人设置资产配置专业岗位,加强大类资产配置能力建设。
明确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禁止行为,要求受托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投资指引要求,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履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全面落实主动管理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了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等服务;增加保险公司与受托人及托管人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等要求,及时解决委托资产管理与运用中的相关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规范化管理,银保监会还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研究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范本,更好指导行业实践。
《办法》的修订是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厘清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委托代理关系和信托关系的边界,进一步增补完善了委受托双方的权责义务和禁止行为,全面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了解资管行业中的权益类资产管理

了解资管行业中的权益类资产管理在资管行业中,权益类资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业务。
权益类资产是指股票、基金、股权等投资品种,其管理涉及到股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本文将从资管行业的定义、权益类资产的种类、权益类资产管理的原则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资管行业的定义资管是指对资金进行规划、配置、管理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的行业。
资管行业包括银行、基金、券商、保险等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收益增值的服务。
资管行业扮演着连接投资者与金融市场的角色,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二、权益类资产的种类权益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具有权益性质的资产,主要包括股票、股权、基金等。
具体来说,股票是一种表示对某公司股权的凭证,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该公司的股东;股权则是指对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基金是通过募集资金,由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来参与基金的投资。
三、权益类资产管理的原则1. 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权益类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但也伴随着较高的收益。
在进行权益类资产管理时,需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匹配资产配置,以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 分散投资原则:权益类资产的风险较高,为了降低单一投资标的的风险,需要进行资产分散。
通过投资不同的公司、行业、地区等多样化的标的,可以有效规避特定风险。
3. 审慎选择原则:在选择权益类资产时,需要对企业基本面、行业前景、市场环境等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
只有在充分了解和确保投资标的具备潜力与价值时,才进行投资。
4. 动态调整原则:资产市场的风险与收益常常发生变化,权益类资产管理需要根据市场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
通过及时跟踪市场动态、分析市场趋势,及时调整持仓结构,以应对市场风险。
5. 公平诚信原则:权益类资产管理需要坚持公平和诚信,为客户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并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权益类资产管理的挑战与发展趋势权益类资产管理面临着市场不确定性、风险管理的困难等挑战。
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货币资金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国有企业(投资类)对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本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货币资金包括在本企业名下的人民币、外币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和所有权益证券等流动性资产。
第二章资金流动管理第五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合理安排资金流动计划,保持企业内外资金的流通性,并完善资金监控机制,科学预测资金需求和流动变化,确保资金使用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货币资金的流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员工工资及利润分配的权益。
(二)在保障企业日常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调配资金,根据不同期限和利率的取向选择存款方式,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三)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投资和融资,控制借款规模、融资成本和风险。
(四)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过度投资或投资方向错误导致的损失。
第七条货币资金的流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和贷款额度,确保企业资金的持续来源。
(二)采取适当的筹资方式,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在保障资本利益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发展和扩张。
(三)对于资本利得和其他非经常性收入,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发展需要和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章资金投资管理第八条国有企业(投资类)应当按照本企业经营规划和战略目标,科学策划资金投资,确保投资的安全、有序和有效。
第九条货币资金的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各项投资标的的风险评估和收益预期,综合考虑投资期限、所需资金规模和融资成本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投资计划。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标的,并进行风险严格评估和把控,避免投资风险和损失。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行为,维护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合法权益,提高北金所服务水平,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权益类业务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北金所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北金所业务规则进行的非上市国有产权、非国有产权、不良资产、实物资产、债权资产等资产交易以及企业增资、押品前置委托交易服务等业务统称。
第三条权益类业务参与人包括转让方/融资方、受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其资格及行为由北金所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规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融资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企业增资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八条权益类业务的转让方/融资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交易标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九条权益类业务的受让方/投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识别、控制与承受能力,并符合拟交易项目对受让方/投资方应当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3篇

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集合3篇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松江区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实现并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沪松府[2022]1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于对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松江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确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所表示子公司,就是指企业具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具有权益性资本虽严重不足50%但具备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不包含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第三条(区国资委职责)区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展开监督管理.(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二)对企业的投融资计划和方案推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尽早检查企业继续执行情况;(三)在必要的情况下组织专业人员对投融资项目实施评审;(四)非政府积极开展投融资分析活动,视情况须要对关键性投融资项目(不含金融投资)非政府实行稽查、审计工作、后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六)《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第四条(企业职责)企业就是投融资活动的主体,负责管理投融资决策和实行,并分担适当风险.其主要职责就是:(一)明确企业负责投融资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设定管理构架和相应的权限,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二)制订并健全投融资决策程序,建立健全投融资管理制度,明确提出适当的责任追责制度、风险严防预案、定量管理指标,并报区国资委备案;(三)负责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四)负责管理投融资计划和方案的制订与实行.负责管理在非政府实行过程中强化招投标、审计结果等重要环节的管理,严防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五)建立投融资基础信息台账,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向区国资委进行报告.第五条(产权代表职责)在企业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负责贯彻出资人意图,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六条(监事会职责)企业监事会负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七条(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事项包含:(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产权全面收购、成立或参予成立公司(企业),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对所出资企业新增投资等股权类投资;(三)金融市场投资,包括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四)除上述形式之外其他类型的投资.第八条(投资管理原则)区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投资活动应遵从以下原则:(一)符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合乎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四)注重主业,有助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六)合乎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七)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八)充份展开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当不高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区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第九条(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金融投资应贯彻谨慎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其投入规模和品种组合应当与自身的净资产规模、现金流状况相适应.在资金闲置的前提下可以适度购买货币市场基金、高评级债券、债券型基金等低风险金融产品,提高资金配置效率.非经授权或批准,原则上不从事股票投资、期货投资等高风险业务.第十条(监管方式)区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管:(一)按国家、市、区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须要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呈报的同时向区国资委报告,将有关文件函报区国资委.由国家、市、区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指令性投资任务,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区国资委报告.(二)不属于第一款所述范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核:1、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或投资额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投资项目,所投资项目资金分期妥当的,以全部出资额为依据;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投资项目;3、企业(或其子公司,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共同)投资于非主业项目;4、企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投资额超过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的10%的非控股性质的股权投资、产权市场收购;5、其他需区国资委核准的投资事项.(三)不属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范围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第十一条(管理规程)(一)列入区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管理范围的投资(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列范围),由企业负责事前报批或报备.即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投资事项作出决议后,投资项目正式实施(进行实际操作,或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二)申报材料企业在报批或者报备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核准的呈报,或关于备案的报告;2、企业董事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决议及会议记录;3、递交董事会表决的资料,包含但不局限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合规调查、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有关投资合作方的情况了解和证明文件,拟将签定的投资协议主要条款,等等;4、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提交相应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有关审核材料;5、企业近期财务报表;6、其他区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三)区国资委根据区政府许可,行使出资人职权,对投资项目推行审查管理或者备案管理.1、对于实行审核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作出审核决定,并给予书面回复.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区国资委将予以提示,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执行提示意见.(3)驳回.对存有轻微问题的项目不予驳回.2、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如无异议,一般不再回复.区国资委自收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予回复的视为接受备案.区国资委如有不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作出调整、补充或完善.(四)企业投资项目实行过程中可能将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区国资委:1、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2、股权结构出现关键性变化,引致企业控制权迁移的;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4、须要报告的其他关键性事项.第十二条(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切实做好市场实地考察和调研分析,科学论证、合理挑选投资项目,在此基础上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将企业的投资活动(包含第十条所述的报告项目、审查项目、备案项目)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总投资额、资金来源与形成;(二)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含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形成、投资预期收益、实行年限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项目应包括企业及下属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项目.区国资委按照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展开如下指导:(一)指导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中贯彻国家和本地区方针政策,符合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变化;(二)指导企业搞好年度投资计划与发展规划的贯通工作;(三)指导企业做好年度投资计划与企业财务预算有关指标的衔接工作;(四)其他须要指导的事项.企业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区国资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在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进行管理,企业根据区国资委反馈结果实时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偏移幅度少于±10%的,视作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突遇特定情况须要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区国资委,区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第十三条(投资分析报告)区国资委创建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企业应按照区国资委建议上报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和分析材料.(一)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企业应于每年七月底向区国资委报送上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二月底前正式报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二)企业的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应全面充分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继续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投资投资回报情况等.(三)区国资委可视情况需要,要求部分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按季度报送完成情况并附简要分析材料.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后评价)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区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价.第十五条(对子公司投资的管理)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对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所出资企业进行有效监管,明确规定子公司的投资权限,规范子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三章融资管理第十六条(融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融资包含企业通过信用贷款、抵押、回购、发售债券以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集资金的经济活动.第十七条(融资原则)企业融资应当遵从以下原则:(一)提高筹资效果,降低资金成本;(二)深入细致挑选资金来源途径,合理确认资金需要量;(三)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四)合理安排发债经营,保持适度的资产负债比例.第十八条(融资决策原则)企业融资决策,应当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风险掌控、实行可行性等因素.必须创建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小程度地掌控金融风险.第十九条(监管方式)区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活动推行分类监管:(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融资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审批:1、企业(或其子公司)单笔额度达至2000万元及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单笔额度少于企业上年度经审计工作净资产(分拆报表)20%的融资事项;2、企业在资产负债率达到70%(以上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资产负债数据计算)后开展的融资事项;3、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或其他关键权益为抵押的融资事项;4、其他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审批的融资事项.(二)无此前款所述审核范围内的融资犯罪行为,由企业报区国资委备案.第二十条(管理规程)(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于融资事项,由企业负责管理事前按程序或备案.即为在企业董事会(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决策机构)对拟将融资事项做出决议后,融资项目正式宣布实行(展开实际操作,或签定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约、协议等)前报区国资委.(二)申报材料1、融资项目审核提出申请或备案报告;2、资金提供方(或证券承销方)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3、企业探讨融资方案的会议纪要或决议;4、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关专家咨询评估意见或报告.(三)1、对于须要审核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在立案后15个工作日(特定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同意,并给与书面答复.答复通常分成以下三种方式:(1)通过.(2)提示信息.对存有问题的事项,区国资委将不予提示信息,建议企业不予制止或制订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当继续执行提示信息意见.(3)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予以否决.2、对于推行备案管理的融资事项,区国资委例如无异议,通常不再答复.区国资委自接到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15个工作日未获答复的视作拒绝接受备案.区国资委例如存有相同意见,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意见反馈,企业应当根据意见反馈意见做出调整、补足或健全.第二十一条(审批原则)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项目的审核应遵从以下原则:(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融通资金采用项目经济效益存有较好预期;(三)融资渠道顺畅,对方单位资质真实可靠,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四)融资规模适当,措施切实可行;(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六)区国资委建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监督和检查)区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情况和经济效果展开追踪监督和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强化考核)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融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参照执行)区国资委出资监管的企业以及明晰由区国资委监管的重点国有企业的直属企业(包含子公司,以及子公司轻易投资成立的企业)投融资事项,由履行职责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负责管理参考本办法不予监督管理.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融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及时向出资单位报告项目情况,按照出资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第二十六条(特定情况)企业负责的政府实事项目等特殊投资项目以及与此相关的融资事项,由区人民政府决定,企业按区人民政府要求执行.第二十七条(表述部门)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颁布日期)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区国资委文件中其他有关投融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长沙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长沙市市属企业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券商权益类业务

券商权益类业务券商权益类业务是指券商在金融市场中提供的与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各种服务和产品。
权益类资产是指股票、基金、期权等具有所有权的金融工具。
券商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在权益类业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和专业化的服务。
券商在权益类业务中的主要服务包括证券交易、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
首先是证券交易,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等证券产品的买卖交易服务。
券商通过自营交易和代理交易两种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了灵活、高效的交易渠道。
其次是资产管理,券商通过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资产配置和管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委托券商进行资产管理,通过分散投资、风险控制等手段实现资产增值。
同时,券商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提供投资策略、研究报告等投资咨询服务,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券商权益类业务中,券商还有其他衍生品交易、财富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
衍生品交易是指券商提供的与权益类资产相关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服务。
这类业务可以帮助投资者对冲风险、实现套利等目标,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投资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意识。
财富管理是指券商为高净值客户提供的综合性财富管理服务,包括资产配置、税务规划、遗产管理等。
券商通过与客户的深入合作,为其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的融资和融券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借入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借出证券获得融资收益。
券商权益类业务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券商作为金融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流动和配置。
其次,券商在权益类业务中发挥了市场监管和风险管理的作用,确保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
此外,券商通过权益类业务为实体经济提供了融资支持,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券商还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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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投资管理办法
编制:赖凤宜
审核:陈煜明
批准:张紫超
一、目的
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决策,明确投资经理要求,完善风险控制环节,坚持价值投资理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较低风险下的较高绝对收益。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权益类投资业务(含可转债投资)。
三、术语和定义
3.1止损是指在证券市场以某一价格购入某种证券后,由于该证券价格下跌达到一定幅度时,为了减少损失,及时采取全部或部分卖出该证券以达到降低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3.2止盈是指在证券市场以某一价格购入某种证券后,由于该证券价格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为了锁定收益,及时采取全部或部分卖出该证券的办法和措施。
3.3净值管理是对资产管理业务总体止盈止损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各项目净值高低,及时对股票或其他证券仓位作出提高或降低等管理措施。
四、岗位职责
4.1投资经理
1)执行和落实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有关决议与授权;
2)分析研究上市公司;
3)分析研究资本市场投资机会;
4)研究、选择金融投资品种及制订投资组合;
5)下达投资指令;
6)负责确定投资组合中投资规模不超过其项目总资产30%或低于1000万元(不含)的单个投资品种;
7)处理投资过程中市场异常现象;
4.2 交易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与管理
1)负责金融品种配置计划的拟定和重点投资品种的选择;
2)负责确定投资经理投资组合的目标、限制和策略;
3)负责拟定证券重点投资范围和股票池名单;
4)负责审核股票池的建立、调整和维护;
5)负责审批浮动亏损超过10%或浮动盈利超过30%的证券;
6)负责对各项目净值和证券仓位进行动态管理。
4.3 风控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监控、止盈止损措施的实效评估。
4.4投资决策委员会
1)根据基金资产的规模,确定金融资产配置策略;
2)负责审批股票池建立原则;
3)负责审批投资经理投资组合中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单个投资品种;
4)负责审批整体盈利超过20%或整体亏损超过总经理确定的止损幅度的80%的止盈止损措施。
5)向总经理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等。
4.6总经理负责止盈止损措施的批准。
五、工作程序
5.1研究
5.1.1由投资经理、交易员等构成资产管理业务的研究团队,不同主体立足于不同层面、分工协作、重点突出。
研究工作的内容是以建立股票池为核心。
5.2股票池建立与调整
5.2.1股票池的建立由研究团队对行业、个股进行研究,提出入选股票池初步方案。
5.2.2研究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股票池建立原则,选择符合的证券,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进入交易部股票池。
5.2.3股票池的调整。
研究团队成员根据研究结果,提出退出或加入股票池名单,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进行股票池的调整。
5.2.4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股票池调整情况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5.3投资
5.3.1交易部根据公司当年确定的资产规模,提出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和重点投资方向。
5.3.2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最终基金产品配置计划和重点投资方向,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5.3.3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结果,在授权范围内,由投资经理
在股票池中投资。
5.3.4单个投资品种投资规模占其项目总资产30%以上或3000万元
以上的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中讨论审批.投资经理根据审批结果按
照授权要求进行投资与交易。
5.3.5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各项目净值高低,为及时锁定收益和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股票或其他证券仓位作出提高或降低等管理措施。
5.3.6因重大市场变化,需要进行大幅调整仓位,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才能执行。
5.4止盈止损
5.4.1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的止盈止损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关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止盈止损包括总体止盈止损和个股止盈止损。
5.4.2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止损幅度的80%设置为预警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止损幅度的90%设置为止损线,总体亏损在任何时点到达止损线均应立即无条件平仓。
5.4.3个股止盈线为:个股涨幅到达持有成本的50%或绝对收益达到500 万元;个股止损线为:个股跌幅达到持有成本的20%。
个股止损应服从于总体止损,整体投资损失达到总体止损线时,即使个股亏损未达到个股止损线也应进行止损。
5.4.4某只证券的价格上涨幅度达到30%,或下跌幅度达到10%时,由其投资经理在“项目证券风险提示及处理意见”中提出该证券的书面处理意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采取相应止盈止损措施;当
个股达到止盈线或止损线时,无重大特殊理由,须无条件平仓。
若确有重大特殊理由,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后审批。
5.4.5当二级市场权益投资总体盈利达到公司确定的年度目标收益率或总体损失超过5%时,投资经理应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当基金产品整体盈利达到20%或亏损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止损幅度的80%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采取相应止盈止损措施。
交易部按照审批的止盈止损措施执行,每周上报一次执行情况,直至指标达标为止。
5.4.6风控部通过业务监控系统对措施的实效性进行评估。
5.4.7对于交易部风险控制人员、风控部的口头提醒和意见,投资经理应当予以足够重视,并给予密切关注,并在风控人员监督下执行。
交易部将执行情况反馈风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