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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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

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流程一、考核对象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律师事务所,下同)及律师事务所分所。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检查考核。

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地负责组织实施本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局负责所辖行XX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内容地要严格按照XX《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至十条规定的内容,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事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情况;(二)办理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情况;(三)参加XX级司法行XX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开展的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情况;(四)办理重大案件和群体性案件报告备案及XX工作情况;(五)规范案件XX制度,案件登记、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六)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情况;(七)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及XX项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八)对本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人员等的指导、监督、管理情况;(九)XX律师管理平台上律师事务所信息和律师个人信息完善情况;(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受到行XX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地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1。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XXXX律师事务所设立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2.发生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变更的,已按规定办理了XX类变更批准或备案手续;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在XX律师管理平台上XX项登记信息完备、准确;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XX机关、市律师协会提交的XX类材料真实、齐全;4.按照规定完成了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5.办公场所适宜律师事务所办公,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没有私设分支机构或办公场所的情形;6。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近年来,律师事务所在各个层面上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顺利,保持良好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年度检查考核成为了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从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内容、程序以及结果反馈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律师事务所的综合运营状况,包括律师的专业能力、工作质量、职业操守以及团队协作能力等方面。

通过年度考核,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整体水平和形象。

二、内容年度检查考核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律师的专业能力:评估律师在法律理论、法律实务、法律技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包括法律知识储备、案件分析与解决能力、法律文书撰写等。

2. 工作质量:评估律师在案件承办过程中的工作质量,包括案件调研、证据收集、法律分析、代理诉讼等方面。

3. 职业操守:评估律师在职业道德、职业规范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对客户的诚信、保密义务的履行等。

4. 团队协作能力: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中的表现,包括与同事之间的协调配合、团队目标的实现等。

三、程序年度检查考核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制定考核标准: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考核标准。

2. 考核计划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年度检查考核的具体计划,包括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人员等。

3. 考核执行:按照考核计划,对律师进行考核。

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个人面谈、案件评审、模拟法庭等。

4. 结果反馈: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5. 考核结果总结: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问题的原因和解决方法,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参考。

四、结果反馈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反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及时反馈考核结果,可以让律师了解自己的优势和不足,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我提升和改进。

同时,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也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对团队进行整体调整和培训,提升整体水平。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差不多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治理活动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形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治理状况作出评判。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治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要紧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治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形;(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形;(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形;(四)内部治理情形;(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形;(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形;(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养、结构变化的情形;(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形;(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形;(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形。

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业绩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领域的日益复杂化,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的高效运营和提升服务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公正的业绩考核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二、考核目的1. 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协作和整体发展;2. 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 提升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4. 为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发展和晋升提供依据。

三、考核标准1. 业务数量: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和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业务数量指标。

可以根据案件数量、客户咨询次数等来进行评估。

2. 业务质量:以客户满意度为核心指标,通过客户反馈、工作质量监督等方式进行评估。

同时,可以考察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专业能力和执业诚信。

3. 业务能力:包括律师在案件处理中所展现出的专业技能、沟通能力、领导能力等方面的评估。

四、考核程序1. 目标设定:根据律师事务所整体发展目标和个人能力,设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指标和目标。

2. 数据收集:律师通过内部审查、客户反馈、工作记录等方式,提供相关数据来作为考核依据。

3. 评估过程:由专门的考核小组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考虑数据指标和综合能力等因素,形成评估意见。

4. 结果反馈: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律师,包括评估意见、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5. 激励机制:根据评估结果,适当奖励表现优异的律师,并提供晋升机会和培训发展等措施。

五、考核周期和频次1. 考核周期: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和规模,设定合理的考核周期。

可以是季度、半年度或年度。

2. 考核频次:根据律师的工作情况和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绩考核。

可以根据案件接受数量、重大案件数量等因素进行决定。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1. 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绩效管理和资源配置,合理安排律师的工作任务和负荷。

2. 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制度和晋升机会,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业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6]3号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6]3号

青岛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司发[2016]3号各区(市)司法局,局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现将《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处。

青岛市司法局2016年1月13日青岛市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实施方案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及修改后的《山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律师工作的实际,现将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2015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王镭副局长任组长,法律服务管理处、市律师协会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法律服务管理处,具体实施检查考核工作。

二、年度检查考核范围和职责分工(一)年度检查考核范围2016年1月1日前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律师事务所分所,下同)、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重点考核2015年度有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重点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案卷质量评查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设立未满三年的律师事务所。

(二)职责分工区(市)属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区(市)司法局负责,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复核。

局直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司法局负责办理,同时负责全市律师事务所考核等次的评定。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工作考核细则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全县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考核细则: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1、建立健全合伙人会议、监委会、员工大会且职责明确,规范运作(3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20分)。

2、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3、制定吸引人才的优惠政策(20分)。

年内每增加一名执业律师加10分,无人员增加的不得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1、政治理论学习。

律师所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3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有活动无记录扣10分。

2、业务培训。

律师所坚持周六学习日制度,有较详细的学习记录,完成年度培训任务(20分),学习日活动坚持不经常的扣5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10分。

3、党组织建设。

律师所有3名以上党员必须成立党支部,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3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律师文化建设。

有建设规划和计划,主题鲜明突出,活动丰富多采(20分);无计划的扣10分,无活动记录的扣10分。

5、遵纪守法。

开展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诚信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50分)。

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扣30分,未建立诚信执业档案的扣20分。

6、职业道德教育活动(50分)。

各律师所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

查看活动记录、律师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3篇,每少一篇扣5分。

三、业务建设300分1、业务研讨。

建立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制度,有详实记录(10分),无记录的扣10分;律师事务所完成业务论文和典型案例报送任务(10分)。

律师所年内要报送四篇以上律师工作信息(20分)和二篇以上调研文章(20分)。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1. 背景介绍律师事务所是承担法律代理、法律咨询等业务的法律服务机构,为了提高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业绩,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制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规范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和内容。

2. 目的和意义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目的是全面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通过考核结果提供改进意见,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提高。

具体意义如下:•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和绩效,发现问题和不足;•激励律师事务所成员提高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沟通和协作;•提供参考依据,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3. 考核内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业务开展情况评估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类型,以及完成情况。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承接的案件数量、案件类型的分布、案件进展和结案情况等。

3.2 律师工作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个人承接案件的数量、质量和效率,以及律师的专业知识学习情况、专业技能提升情况等。

3.3 业务管理能力评估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能力。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团队协作、内部流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业务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3.4 客户满意度评估律师事务所的客户满意度。

具体指标包括客户对律师事务所服务的满意程度、对律师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评价,以及客户维护情况和客户关系管理等。

3.5 诚信和社会责任评估律师事务所的诚信和社会责任意识。

具体指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诚信记录、律师事务所参与公益活动的情况,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影响力等。

4. 考核程序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几个环节:4.1 设定考核指标和权重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特点和目标,设定合理的考核指标和权重。

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优先级进行合理分配。

4.2 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数据和相关资料,对数据和资料进行整理和加工,以便后续的评估和分析。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市司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西安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市司发〔2012〕6号)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直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及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12〕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考核的时间和对象我市2011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通知之日起至5月10日。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对象为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及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对象为专职、兼职、公司及法律援助律师。

检查考核的任务是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在2011年度的依法执业情况。

二、检查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县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区县司法局负责初审工作。

市直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工作由市局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市司法局审查备案,对于区县司法局管辖的律师,评定考核结果前须征求区县司法局意见。

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考核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征求法律援助律师所在区县司法局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统一考核。

三、检查考核内容(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1、《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等内容;2、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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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时间:2017-12-29 浏览次数:1次(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管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四)内部管理情况;(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质、结构变化的情况;(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况;(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办理业务的数量和类别、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以及业务收入等方面的情况;(二)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情况;(三)指导和监督律师代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对律师执业实施监督和投诉查处的情况;(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六)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

第九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执业表现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的情况;(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三)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内部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执业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二)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分配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情况;(三)依法纳税的情况;(四)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及其使用的情况;(五)管理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的情况;(六)管理分支机构的情况;(七)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情况;(八)业务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和管理的情况;(九)章程、合伙制度实施的情况。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同时对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审查。

第三章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二)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三)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一)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三)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四)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五)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六)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检查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应当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集中办理。

具体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在完成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二)开展业务活动的统计报表;(三)纳税凭证;(四)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五)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六)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的证明材料;(七)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八)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九)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将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意见报所在地市级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其确定考核结果。

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时间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同时对市级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

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初审意见、律师协会对律师的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重新进行审查。

考核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应当征求市级律师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条直辖市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由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考核机关申请复查。

考核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因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并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分别记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应当记入该所负责人、合伙人的律师执业档案。

第五章考核结果备案和公告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当地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指定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告的内容,应当同时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执业许可证号、组织形式、住所地址、邮编、电话、负责人、律师姓名及执业证号等内容。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司法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按年度编制全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由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同时抄送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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