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检疫证书办理流程1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 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 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 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 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 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 、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 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 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一)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二)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三)产地检疫合格;(四)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 、除害处理物检疫申请表》;(二)产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 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三)省际间调运的,提供由调入地 所在省(市、自治区)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四)如森检员要求,提交施检植物样本。(五)申请单位的法人 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备齐《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和其他申报材料报检(办理 省内植物检疫证书的,在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起运地所在的县级森检机 构办理;(二)在承诺期限内,申报批准后,交纳植物检疫费。) (三)持收费票据领取《植物检疫证书》。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

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粤林〔2016〕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引进林木种苗检疫审批与监管的办法(广东省林业厅2016年3月22日以粤林〔2016〕50号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从国外(含境外,下同)引进林木种子、苗木的检疫管理,有效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护我省的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规定》等相关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木引种”)的检疫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苗木,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植物种类。
第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林木引种检疫审核、审批和监管任务。
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林木引种的检疫管理;市、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引种林木进出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的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指导及检查苗圃日常管理,督促指导突发病虫害的应急处理,发现林业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时应及时向省林业厅或者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责任主体、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则,实行引种风险管理和种植地属地监管制度。
第六条林木引种检疫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支持规范、诚信、创新型企业发展;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

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全文5篇)第一篇: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办理木材运输证须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1、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①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④原材检尺码单。
2、经营加工的木材:①经营(加工)许可证;②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运输证);③森林植物检疫证;④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3、非重点保护林木: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购材时的运输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③林业规费缴纳凭证。
4、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产品:①野生植物采集证;②森林植物检疫证。
5、苗圃自育绿化大苗: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③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6、旧房料:①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核实的证明。
7、基建剩余的木材:①凭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或者木材运输证以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核实的证明;③森林植物检疫证。
8、单位或个人搬迁自用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①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其他有效证明;②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9、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①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10、进口木材: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或中转口岸出具的进口材凭证。
11、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①森林植物检疫证;②林业规费缴纳凭证;③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12、林业采伐、加工剩余物:①注明采伐剩余物数量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批文。
第二篇: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交易证须提交的有关资料一、法人证(A)、交易员证(B)办理1、交易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交易员设1名,年龄在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须是投标单位正式职工,不得兼职其他单位工作。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林业部令第4号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年修正)正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最新版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修改)(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修改)第一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条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森检员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森检员执行森检任务时,必须穿着森检制服、佩带森检标志和出示《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林业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苗木)或者繁殖材料,具体是指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以及绿化和药用草本植物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四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第八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属于下列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
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树木移栽手续办理流程

树木移栽手续办理流程1. 检查树木健康状况在进行树木移栽之前,首先需要对树木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只有健康的树木才能够被成功移栽。
通过观察树木的叶子、树皮,以及根部的生长情况,可以初步判断树木的健康状况。
同时,可以邀请专业的园林工程师或植物学家对树木进行详细的检查,确保树木没有病虫害和其他生长问题。
2. 测量树木尺寸在移栽树木之前,需要准确测量树木的尺寸,包括树干的直径、树高、树冠的宽度等。
这些数据将有助于确定移栽时需要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以及确定树木的移栽费用。
3. 找到移植地点在确定树木移栽需要到达的新位置之后,需要与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了解移植地点的规划和审批要求。
如果移植地点为私人领地,则需要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与当地政府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
4. 申请移栽许可在确定移植地点之后,需要向当地政府或园林部门申请移栽许可。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树木种类、数量、移栽具体位置、移栽计划、移栽施工团队等信息。
申请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并一般需要提交由相关专业人员出具的树木移栽方案及其户外绿化的施工图纸。
5. 安排移栽施工队伍在获得移栽许可之后,需要安排专业的移栽施工队伍进行工作。
通常包括挖树、包根、运输、重新种植等环节。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确保移栽团队有资质、有专业水平,并具备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在移栽过程中发生意外。
6. 购买相关设备在进行树木移栽前,需要购买一些专业的移栽设备,如吊车、树木移栽机械、树木保护网等。
这些设备将有助于提高移栽效率,保护树木不受损害。
7. 移栽过程一切准备就绪之后,可以开始进行树木移栽工作。
这个过程分为挖树、包根、运输、重新种植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移栽许可和专业技术标准,确保树木在移栽过程中不受伤害,尽量保持其原本的生长状况。
8. 移栽后养护树木移栽完成后,需要进行养护工作,如浇水、施肥、修剪等。
通常需要在移栽后的一段时间内加强对树木的管理,以确保其在新环境中的生存和生长。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林场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加强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实行林木种子可追溯性管理,根据《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商品林木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建立的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林木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五条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林木种子生产情况:生产的树种(品种)名称、地点、立地条件、周围环境,育苗使用林木种子的产地及种源;(二)产地气象记录;(三)林木种子质量;(四)林木种子采集、调制记录:采集地点,脱粒、干燥、净种、精选、分级、包装等调制情况,各环节技术负责人;(五)育苗和苗木出圃情况:各种苗木的生长发育情况及各阶段采取的技术措施,起苗、分级、假植等;(六)林木种子检验记录:检验时间、检验内容、检验结果、检验证书编号及责任人;(七)林木种子流向:贮藏保管及调出的时间、数量、单价、种子批号、苗批号、购种协议、购种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八)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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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调运林木种子、苗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之规定:凡从事林木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种子、苗木调运时,必须持“一签两证”。
“一签”是指“林木种子标签”。
“两证”是指“植物检疫证书”和“苗木检验证书”。
其中:
需跨省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要经市、县两级林木种苗管理部门审批。
需从外省、市、县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必须先到市林木种苗管理站填写申请表,等外调的种子、苗木抵达后必须申请当地森防检疫部门进行复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