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
法采砂的决定(2002修正)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06.24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6月22日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修
正)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3年8月1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节约第四章水资源保护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财政投入,加强水工程建设,促进水环境改善。
苏州城市规划区浅层地下水资源量的计算及利用对策

l 浅层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
承压水,因二者含水层直接相交 ,从地下水系 统的观点分析 ,皆属于同一含水层系统 。 1 潜水的赋存条件与富水性 . 1 区内潜水Ⅱ 主要 由全新世与部分晚更新世
时期 的湖积 、冲湖积亚粘土 、亚砂土以及淤泥
M 为 含 水 层 厚 度 , M= . , 则 7m 5 影响半径 R根据库舍金影响半径经验公式
K=15l 4 75 4.3 d。 . ×2 , .- 8 m/
由于区内以前微承压井抽水资料极少 ,本 文仅采用我单位与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 20 03 年联合进行的抽水试验的所得数据 f,对其富 3 】
Q 为 定 流 量 ,Q= . m f, ltt 2. 时 , 94 3 6 h +p' 9 /= 4
S 1 6 +D”59时 ,S 05 。 = . ;l 11d = . r2 。 5T / 渗透系数 K TM,式中:T为导水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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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7年第 2 期
江 苏 丝
绸
苏 州 城 市 规 划 区 浅 层 地 下 水 资 源 量
的 计 算 及 利 用 x- -策 J -
沈 海滨 ,林谊 ( 苏州 市节约 用水 办公 室,江 苏 苏州 250 ) 10 6
摘要:苏州城市规划 区内 地下水资源丰富,但是以前的相 关应用、研 究主要针对深层地下水,而 浅层地 下水 较 少涉及 。通过 对 区 内浅层地 下水 开采 工 艺技 术进 行试 验性研 究 ,提 出了 “ 子母 井” 的开采工艺,在浅层地下水水资源量的计算过程 中,利用一维太沙基 ( e ah ) Tr gi 沉降模型,初步 z 确定微承压水的水位控制值 ,并将地面沉降的定量标准作为开采的约束条件,计算潜水的垂向越 流补 给 量及 微承 压 水的 可开采 量 。 、
江阴市实施地下水禁采的成效与举措

质灾 害发生发展得到了初步控制 。 据 统 计, 苏锡 常地 区地 下水 漏斗区面积 比禁采前减 少了 15 24 m . 少 了 5 . :减 k
地下水的决定》 以下简称《 ( 决定》颁 )
布实施 以来 , _
市 , 真贯彻 《 定》 神 , 认 决 精 采取有 效 措施 , 积极 开展禁采 工作 , 地下水 水 位 已显著 回升 . 地面沉 降速率得到 了
果是地质环境 得到了明显 的改善 . 地
积达 1 k 2 万 r 的降落漏斗 , 大沉降 n 最
量达到 1 8 造成 了道路 、 . m, 0 桥梁 、 码
禁采以来 。我市 累计组织企业节 水、 改水项目6 个。 O 年减少用水约 1 0 0 5 万t ,其中减少地下水用水量约 1 0 0 0 万 t 积极推 广改水节水新技术 , 。 本着 “ 优水 优用 、 质供水 ” 分 的原则 . 少 不 乡镇 、 企业兴 办 了工业水 厂 。 采用 相 对 简单 工艺将 地表水 处理后 用 于工 业 生产 ,既节 约了企业用水成本 , 叉 满 足了经济发展 需要 . 现了水 资源 实 的优水 优用 ,取得 了 良好 的社会 效 益、 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举报非法凿井等违法行 为 . 力地促 有
进了禁 采工作 的顺利实施。 二、 地下水禁采具体举措
l 广 泛 宣传 _
争取社会 支持 、 赢得 各方 配合是 完成地下水禁采工作任务的关键 。 地 下水禁采工作是一项 系统 工程 , 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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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5 06 期
江苏水利
苏 锡常地 区是 江苏 省改 革开 放 最活跃 、 经济社会最发达 的地 区。 自 2 O世纪 8 O年代 以来 ,随着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地表水 污染 日趋严重 . 企业生产用水大部分依赖地下水 。由 于长期超采地下水 . 引起 了区域性 地 面沉降与地裂缝等 地质灾害 . 到上世 纪9 0年代末 .苏锡常地 区形 成了面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5月29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夏鸣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省地质环境条件比较脆弱。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对资源的需求不断加大。
长期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在保证我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地质环境问题:一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势日趋严峻。
总体上看,我省矿产资源较少,开发利用强度较高。
开采过程中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环境效益,开发利用规划和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不合理开采对矿山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甚至引起矿山地质灾害。
我省采矿塌陷区面积已超过200平方公里。
二是山体资源保护刻不容缓。
江苏地形以平原为主,山体资源极为有限,全省山地、丘陵仅占总面积的13%,而全国山地、丘陵占总面积的43%,我省所占比例不及全国三分之一。
长期高强度开发矿产资源,以及各种工程建设、开山切坡、取土、修建墓地等活动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造成山体地质地貌的严重破坏,特别是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城镇周围、风景名胜区的山体地质地貌的破坏十分严重。
三是地质遗迹保护亟待加强。
我省地质遗迹资源丰富,据初步调查共有7大类19种97处,其中有全国著名的南京汤山猿人遗址、中国东部著名的构造形迹——郯庐断裂带、中国东部新生代火山活动代表性类型——六合桂子山石柱林、高级灵长类动物祖先溧阳上黄中华曙猿等一批在全国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
这些宝贵的地质遗迹资源,一旦破坏无法恢复。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湖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太湖水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流域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太湖流域包括太湖湖体,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市、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
太湖流域实行分级保护,划分为三级保护区:太湖湖体、沿湖岸五公里区域、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十公里至五十公里以及沿岸两侧各一公里范围为二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太湖流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

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
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
三、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的具体期限,制定封井计划并组织实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封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封井;逾期仍不封井的,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苏锡常地区一律停止批准凿井,禁止新打深井。
对新打深井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强制封井,封井费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实施地下水禁采前,省人民政府应当逐年核减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总量,下达开采计划。
苏锡常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开采计划进行合理分配,逐级下达到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超计划开采的,除对超计划取水部分加收二至五倍的地下水资源费外,同时应当核减其下年度取水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及治理

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的分类及治理冯志祥【摘要】在继承全国地下水超采区现有分类分级体系的基础上,从超采区治理的角度出发,结合江苏省地下水超采区发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地下水超采区进一步细分,以完善现有地下水超采区分类体系.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分类治理模式和适用条件:对地下水超采引发严重地质环境问题并具备替代水源条件的地质灾害型地下水超采区,采用以禁止开采为主导的超采区治理模式;对现状超采型及前期超采型中目前水位仍在下降或虽然趋稳,但仍在预警线之下的地下水超采区,采取以压缩开采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对目前水位已回升至预警线之上的前期超采型地下水超采区,可采用以维持现状开采为主导型的超采区治理模式.%Based on the exist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nationwid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we improve this system through subdividing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a case study in Jiangsu Province,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Jiangsu Province.We present a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and propose its application conditions:for the area with damage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due to over-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the 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is prohibited;for the area with a declining water level or a water level that tends to be stable but is below the early warning line,the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amount should be reduced;and for the area with a water level above the early warning line,the current status of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can be maintained.【期刊名称】《水资源保护》【年(卷),期】2017(033)005【总页数】6页(P117-122)【关键词】地下水超采区;分类体系;分类治理;江苏省【作者】冯志祥【作者单位】江苏省水利厅,江苏南京21002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P648Abstract: Based on the existing classification system of nationwid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we improve this system through subdividing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a case study in Jiangsu Province, with consideration of the management and actual situation of the over-development area in Jiangsu Province. We present a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model for the 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and propose its application conditions: for the area with damaged geological environment due to over-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the development of groundwater is prohibited; for the area with a declining water level or a water level that tends to be stable but is below the early warning line, the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amount should be reduced; and for the area with a water level above the early warning line, the current status of groundwater development can be maintained.Key words:groundwater over-development area; classification system;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Jiangsu Province近年来,我国因地下水超采引发的生态与环境问题日趋突出,严重危及饮水安全、经济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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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
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12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2.01.12
【实施日期】200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苏锡常地区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5号公布)为了防止和减轻苏锡常地区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决定:
一、在苏锡常地区(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所辖行政区域,但宜兴市、金坛市、
溧阳市除外,下同)实行限期禁止开采地下水,2003年12月31日前在地下水超采区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2005年12月31日前苏锡常地区全面实现禁止开采地下水。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苏锡常地区地下水开采状况、地下水位变化、地面沉降、地表水源替代等情况,划定地下水禁止取水区,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具体期限,并提前予以公告。
二、省和苏锡常地区设区的市、县(市,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地表水供水工程建设,实施区域联网供水。
在地下水禁止取水区实施禁采前全面实现地表水替代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