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相应的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常委会政法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七条政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予以登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动真格

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动真格作者:朱应平来源:《人大研究》 2017年第9期朱应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这是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处理依据。
2012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以下简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涉及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五)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规定,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三)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四)违背法定程序;(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上述两条明确了上海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种类,以及违法的情形和处理措施。
2007年《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回归《监督法》

法律 治理
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
回归《 监督法》
李春燕
( 江财经 学 院 法 学院 , 州 3 0 1 ) 浙 杭 1 0 8 【 摘 要 】监督 法》 《 生效后 , 国大部 分省级人 大常委会都 通过制 定地方性 法规 , 全 对规 范文件备案 审查的
从 规定 方 式角 度看 ,有 的地 方 性法 规 首先 界 定 规 范性 文件 的 内涵 ,然 后列 举 规 范性 文件 的 具 体表 现形 式 ,即采 用 了概 括式 规 定 与列举 式 规 定
相结 合的界定方式 , 《 南省实施 ( 督法 ) 如 河 监 办 法 》 《 藏 自治 区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 会 、西
要求 规 范性文 件必 须 “ 开公 布 ” 公 。
2对规 范性 文件 的列举 .
各地 方 性法 规 在列 举规 范性文 件 的 具体 表现 形式 时 , 除前 述达 成 高度 一 致 的两种 形 式外 . 多 更
的是差 异 。这种 差异 具体 表现 为 : () 1 是否 包括 对地 方立 法所做 的解 释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监 督 法 》 以下 简 称 《 督 法 》 以 专 章 形 式规 ( 监 ) 定 了规范 性 文件 备案 审 查制 度 ,并 授 权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的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 ( 文 简称 直 下
大部 分省 、 自治 区 、 辖 市 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 务 委 直 员 会 都 出台 了地 方性 法规 ,对 如何 建 立健 全 规 范 性 文件 备案 审 查制 度 进行 了有益 探 索 。本 文将 结 合 各地 立 法与 实践 ,对规 范 性文 件 备 案审 查 的范 围发表 浅见 , 以求 教 同仁 。⑧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于2022年6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昆林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篇一: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榆林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6年11月24日榆林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0月28日榆林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次修改)中国人大网日期: 2011-11-04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等。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办法;市人民政府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联合发布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机构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说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等一式十份,并附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每年一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和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报备规范性文件而不报备的,或者不按期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备、报送。
第七条常委会办公室收到报备文件后,即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报备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应当进行会商,提出意见。
一批法规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008年1月1日,共55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25部,地方级法规30部。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47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修订)
江苏省南京市
南京市装饰装修管理条例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江苏省苏州市
苏州市集贸市场管理条例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广东省广州市
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车用乙醇汽油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苏府办〔2020〕267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法制统一、职权法定、精简高效、简政放权、程序规范、严格管理的原则,大幅提升了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水平。
2019年下半年以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监督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深入落实国家和省的新要求,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升我市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制定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六保六稳”“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中心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深化监督问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不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应标尽标。
1.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标准。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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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
例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9.27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在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同时,还应当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各一式五份,同时附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每年1月31日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