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0•【文号】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16〕303号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以下简称“部属高校”)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部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部属高校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是指对建设项目投资方向、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年度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投资原则和方向第四条部属高校应立足国防现代化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需要,以创造优良教育条件、提供一流科研平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为原则,统筹高校规模与质量、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合理安排建设项目。
第五条高校提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五类投资方向:(一)基本办学条件建设。
包括教学楼、实验和科研用房、军工特色教学科研区等教学实验条件建设。
(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包括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图书馆、体育馆等基础设施,以及老旧校区改造、供电供水道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在信息化建设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查和确认,以验证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和要求,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和预期目标。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是对信息化项目验收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的总称,它是信息化项目验收的依据和指导,对于保证信息化项目验收的公正、合理和有效具有重要意义。
一、验收标准的制定原则。
1. 用户需求为导向。
信息化项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因此,验收标准的制定应当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和归宿,充分考虑用户的实际需求和利益。
2. 可操作性和可验证性。
验收标准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可验证性,即能够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对项目成果进行验证和检查,以保证验收结果的客观和可信。
3. 综合性和全面性。
验收标准应当全面考虑信息化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管理、服务等多个层面,以确保项目的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验收标准的内容要点。
1. 技术标准。
包括硬件设备的性能指标、软件系统的功能要求、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以保证项目的技术实施符合规范和标准。
2. 服务标准。
包括服务水平协议、用户培训计划、售后服务保障等内容,以保证项目实施后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服务。
3. 管理标准。
包括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流程性、文档化程度等要求,以保证项目的管理具有规范性和可控性。
4. 成本效益标准。
包括项目实施的成本控制、效益评估、投资回报周期等内容,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成本和效益达到合理的比例。
5. 风险控制标准。
包括项目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以保证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可控、可预测。
三、验收标准的实施方法。
1. 制定验收方案。
在项目实施前,应当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包括验收的时间节点、验收的内容要点、验收的方法手段等,以便于实施验收工作。
2. 确定验收人员。
应当明确验收的责任人员和验收的参与人员,包括项目管理方、用户代表、第三方专家等,以保证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进行验收过程。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三篇)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在完成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划拨、估算、预算、决算等过程中的资金规划、调度、监督、控制和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竣工结算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市、区)四级政府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注重合理布局和有效配置资金;(三)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技术性评价,加强资金使用效益的监测和评价;(四)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制度;(五)严格落实资金计划,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六)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和控制;(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资金筹措和投资决策第五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不得违规违纪、挤占滥用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二)以财政拨款为主要资金来源,合理确定其他资金来源;(三)坚持以市场化原则筹集资金,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四)注重改革创新,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和投融资体制机制;(五)强化政策援助,确保贫困地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经济原则,注重项目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二)重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综合考虑;(三)科学论证项目的投资规模,合理决定项目的资金规模;(四)加强技术评估,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和技术性;(五)加强风险评估,预测和控制项目的风险;(六)强化环境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信息化项目验收是指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成果进行检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是否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正式投入使用的一项重要活动。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是评价信息化项目成果是否合格的依据,也是保证信息化项目顺利实施和运行的重要保障。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对于确保信息化项目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项目背景分析。
信息化项目验收标准的制定,首先需要对项目的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
这包括对项目的目标、范围、需求、技术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从而为制定验收标准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持。
二、验收标准制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基于科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充分考虑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全面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全面覆盖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技术标准、功能需求、性能指标、安全要求等,确保项目成果的全面评估。
3.可操作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性,能够被具体实施和应用,便于实际操作和管理。
4.灵活性原则,验收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适应,确保标准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三、验收标准内容。
1. 技术标准,包括硬件设备的性能指标、软件系统的功能要求、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性等方面的标准。
2. 功能需求,对项目实现的功能需求进行详细的评估和验收,确保项目能够满足用户的实际需求。
3. 性能指标,对项目的性能指标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响应速度、处理能力、并发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4. 安全要求,对项目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数据的保密性、系统的稳定性、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四、验收流程。
1. 提前准备,在项目完成前,对验收标准进行全面准备和规划,包括验收标准的制定、验收人员的培训和准备工作等。
2. 验收准备,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对项目成果的整理、准备验收材料和工具等。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国家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信息资源库、国家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审批管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经纳入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发布于:2009-03-11 16:04: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而进行的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
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数据库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各司局单位开展的财政信息化建设。
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还应遵循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四条财政信息化建设必须统筹规划,统一领导,一体化推进,实现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
具体把握以下原则: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求效益;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决策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二)审议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审批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四)决策财政信息化建设的重大问题;(五)审议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财政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财政信息化建设的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财政信息化工作进行一体化管理;(二)组织编制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三)组织制定财政信息化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四)审核财政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五)组织重大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六)协调解决财政信息化建设中的关键问题;(七)承办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

信息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信息化建设,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发展信息产业,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有线、无线)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等活动,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机构第四条__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我市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__市信息产业局)。
__市信息产业局是本市信息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第五条__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拟订,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应当符合国家、省、__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市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以确保市信息化建设进程按计划实施。
各镇、市直各部门也应将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本级经费预算。
第八条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本镇、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备案。
第四章信息产业第九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产业,是指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条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计划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经贸局、市科技局进行编制,指导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到我市投资信息产业,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开发生产先进的信息产品。
第十二条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软件、集成电路以及其它信息产品的开发、研发、制造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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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财政部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相关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四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验收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验收前期准备
第六条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详见附表一)。
第七条验收前提
(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信息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二)建设项目包括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四)建设项目完成相关的培训工作,落实售后服务措施;
(五)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等档案文件完整、准确;
(六)对于应用系统类项目,应完成系统的试点运行,并由项目需求单位提交系统功能符合业务需要的说明。
第八条验收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
(二)项目招标相关资料;
(三)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四)部内相关单位出具的用户报告;
(五)测试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
(六)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
(七)项目合同或协议;
(八)业务需求说明书;
(九)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九条检查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项目批复机构批准。
第十条检查施工情况。
主要检查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系统的施工质量。
第十一条检查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检查档案资料情况。
主要检查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及有关档案,单项设计、施工、监理、集成、验收等技术档案,合同档案,各类标准、管理文件及过程控制文件等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应用系统项目审查内容:
(一)功能检查:对软件功能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项目管理审查:对项目计划、采用标准、需求方案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测试结果审查:对测试单位出具的项目测试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报告等进行审查;
(四)技术文档检查:对项目开发单位交付的文档资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进行审查。
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项目计划、需求分析、设计方案、实施方案、代码编写标准、源程序代码(只提供电子文档)、测试方案、测试报告、质量保证计划和质量管理文档、系统和设备的配置参数、系统安装程序(只提供电子文档)、系统及设备运行和维护所必需的原始资料、系统和设备管理维护说明书、用户操作手册、应急方案、项目开发工作总结等。
第四章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后,即进入项目验收程序。
信息网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组分为专家组和项目组两种。
专家组由外聘专家、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项目组主要由信息网络中心和项目需求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组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设组长一名,由组内人员担任。
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由专家组进行验收;合同或协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建设规模大、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可依据合同分别进行单项验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组根据审查验收情况,召开评审论证会,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填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详见附表二),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验收组组长根据验收表决情况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信息网络中心将通过验收的项目各种文件资料及最终验收审批报告,归类整理并列出清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未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通过验收标准:完成所有建设内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达到国家或财政信息化相关建设标准,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建设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需要复议标准: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达到设计要求,但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验收:
(一)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二)未达到设计要求;
(三)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或财政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四)擅自修改设计目标和建设内容;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需要复议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开发单位在1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并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四条项目未通过验收的,信息网络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开发单位,限期整改,符合验收条件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