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

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会议2009年6日22日原则通过,2012年2月23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毒理学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促进毒理学研究、各类化学物和药物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统一与标准化,逐步取得业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认可,扩大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办发(2007)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第二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坚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支持下,与高等院校、企业(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格认证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将本着循序渐进、稳妥发展的原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统一领导,进行以“一般毒理学”(general toxicology)为主的毒理学家(Diplomat of Certified Toxicologist,CST, DCST)资格认证。
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毒理学技师(Certified Associate)认证,并逐步扩展到特殊毒理学和其它分支。
第四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全国有关行业 (安评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毒理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欢迎海外学者参与。
第五条坚持资格认证与职业发展教育和继续教育紧密结合,采取学校教育培养、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和短训班、岗位培训、以及个人自学提高等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新技能,谋求新发展的要求,进而实现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是指对化学品进行毒性测试、毒理学评价和风险评估的过程,用以确定化学品的毒性和危害。
第三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遵循科学、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化学品毒性鉴定的主体为专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实验条件。
第五条国家应建立全国统一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系统,负责协调各地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本地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测试标准和测试方法,确保测试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第二章化学品毒性鉴定流程第十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领取样品: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向相关部门领取化学品样品,并确保采样过程的安全和准确。
(二)实验准备: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按照实验要求进行实验室准备工作,保证实验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三)实验操作: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按照测试方法进行实验操作,确保实验过程的准确和可靠。
(四)数据分析: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对实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统计,得出毒性评价的结论。
(五)编写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根据实验结果编写鉴定报告,包括样品信息、实验方法、测试结果和风险评估等内容。
(六)报告审查: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邀请相关专家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查,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七)报告发布: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报告及时发布,并根据需要向相关单位提供鉴定结果。
第三章化学品毒性鉴定标准第十一条化学品毒性鉴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果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化学品,是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合成或天然提取的化学物,包括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质和聚合物,及不同单质化学品经物理混匀获得的化学混合物及其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能够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毒理实验室。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与其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检验项目条件相适应的检验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
(三)具有与其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相适应的场所、环境条件、仪器和设备。
(四)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必须取得省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及动物实验人员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鉴定机构的职责是:(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考核。
(三)按年度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鉴定信息,包括化学品名称、检测项目、应用的方法、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鉴定结果等信息。
毒品鉴定人员资质

毒品鉴定人员资质
毒品鉴定人员资质一般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1.法医学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毒品鉴定人员通常需要具备法
医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如毒品鉴定、化学、药学等专业。
2.毒品鉴定职业培训证书:毒品鉴定人员需要参加并通过国家
承认的毒品鉴定职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3.相关工作经验:毒品鉴定人员需要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
例如在法医学实验室或公安机关从事毒品鉴定工作的经验。
4.专业知识和技能:毒品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化学知识和
技能,熟悉各种毒品的成分、制造方法和特征等。
5.严谨和细致的工作态度:毒品鉴定工作需要严谨和细致的态度,毒品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严密的思维和较高的责任心。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毒品鉴定人员资质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职位要求而略有不同。
中国毒理学会临床毒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中国毒理学会临床毒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毒理学会临床毒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毒理学会下属的专业学术组织,是全国临床毒理学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联系广大临床毒理学及相关学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桥梁。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ection of Clinical Toxicology of Chinese Society of Toxicology,SCT-CST)。
本会遵守中国科协章程、中国毒理学会章程和全国性学会组织通则。
第二条宗旨团结、联络全国临床毒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以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组织开展临床毒理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促进临床毒理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加强药物警戒,提高我国药品安全性评价水平, 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人民安全用药。
第二章任务本会主要任务为开展学术交流,推动学术研究,发展临床毒理学理论和方法,促进临床毒理学科建设,发挥对药品科研、生产及临床用药工作中的临床毒理学术咨询与指导作用。
第三条学术交流充分发挥学科交叉的人才优势,广泛组织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全国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加强与国内外毒理学、药学、药理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中医药学、药物流行病学、生物统计学等学科的合作,促进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术繁荣。
第四条研究与评价积极组织临床毒理专业工作者开展药物临床安全性评价、药物不良反应(ADR)监测、药物上市后再评价、临床合理用药研究及药物中毒与解救等方面的研究。
提高我国临床毒理学研究水平,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正确的政策和法规制度提供客观依据,为人民群众的用药有效、安全、合理提供保障。
第五条培训开展临床毒理培训及继续教育,在医药工作者和广大群众中大力宣传和普及药物安全性评价及安全用药知识,促进合理用药。
第六条咨询服务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公众提供临床毒理专业咨询服务。
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

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在科学研究和公共卫生领域,毒理学实验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们通过一系列专业的实验和分析,为评估化学物质、药物、环境污染物等对生物体的潜在危害提供关键数据。
然而,要开展合法、权威且被广泛认可的毒理学研究,实验室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的方方面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毒理学实验室需要资质。
一方面,这是为了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重复性。
只有具备资质的实验室,其得出的实验结果才能在学术界、工业界和监管部门中被信任和采用。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一种保障。
不合格或不规范的毒理学实验可能导致错误的评估,从而使有害的物质流入市场或环境,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那么,毒理学实验室资质申请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人员是关键因素之一。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技能。
例如,毒理学研究人员通常需要拥有毒理学、生物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学位。
而且,他们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各种实验操作和数据分析方法。
不仅如此,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转和质量控制。
实验室的设施和设备也是重要的考量方面。
实验场所需要满足特定的标准,包括良好的通风系统、合适的温度和湿度控制、充足的电力供应等。
实验设备则必须经过校准和验证,以保证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常见的设备如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质谱仪等,都需要定期维护和检查。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资质申请的核心要求之一。
这包括制定详细的实验操作流程、质量控制标准、数据管理规范等。
实验室要能够对实验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问题。
在准备申请资质之前,实验室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深入的了解。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要求,比如欧盟的 REACH 法规、美国的 EPA 标准等。
只有清楚了解这些规定,才能确保实验室的操作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中国毒理学会启动毒理学家资格再认证工作
出版物刊名: 科技传播
页码: 23-2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4期
主题词: 毒理学家 中国毒理学会 动态管理 书面考试 专业人员 学术活动
摘要:<正>日前,2014年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家资格再认证(recertification)工作正式启动,此项工作是为了对已取得毒理学家资格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
2014年毒理学家资格再认证的对象是在2009年取得"中国毒理学委员会认证毒理学家(DCST)"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
中国毒理学委员会认证毒理学家的再认证要经过资格审查和书面考试两个环节。
资格审查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直从事毒理学相关工作;参加。
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
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中国认证毒理学家报名条件概述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证书是毒理学领域的重要资格认证,对于从事相关研究和评估工作的专业人士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该证书的报名条件的列点说明。
报名条件•学历要求–应具备相关领域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如药学、生物学、化学等。
•工作经验–需具备毒理学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通常要求3年以上。
•课程学习–需完成毒理学相关的课程学习,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毒理学基础•防范毒物和控制措施•毒性评估与风险评估方法•考试认证–需通过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考试,该考试由中国毒理学会组织。
•推荐信–需提供至少两位专业人士的推荐信,推荐人需具备一定资历。
•继续教育–获得证书后,需每年参加一定数量的继续教育学习,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
结论通过上述清单,我们可以清楚了解中国认证毒理学家的报名条件。
这些条件确保了该证书的权威性和专业性,同时为毒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了一个规范的认可平台。
如果您对毒理学领域有浓厚兴趣且具备相关背景,不妨考虑申请该证书,将成为毒理学领域的专业人士之一。
注意事项•提交材料–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学历证书、工作经验证明、课程学习证书等。
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考试准备–报名成功后,要认真准备考试。
备考期间,建议参考相关教材和资料,进行系统的复习和练习。
•推荐信选择–在选择推荐人时,应选择在毒理学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专业经验的专业人士,以提高推荐信的可信度。
•继续教育计划–获得证书后,要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定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专业讲座、研讨会等,不断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总结中国认证毒理学家证书是在毒理学领域具备权威性和专业性的重要认证。
报考该证书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课程学习要求,并通过考试认证。
同时,推荐信和继续教育计划也是申请该证书的必备条件。
通过获得该证书,将为毒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源,提升其专业地位和能力水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了提供相关信息,详细的报名条件和要求,请参考中国毒理学会官方发布的规定。
中国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综合考试内容、例题及说明
中国毒理学家资格认证综合考试内容、例题及说明
一、资格考试内容分布:
资格考试分3部分:A.毒理学一般原理; B.特殊毒性和靶器官毒理学; C.毒理学各论、化合物和应用毒理学
二、主要参考资料:
周宗灿:《现代毒理学简明教程》,军事医学科学出版社出版,2012;
《毒理学教程》(第3版),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
“现代毒理学基础与进展”高级研修班讲义,中国毒理学会(北京)
Casar ett & Doull’s Toxicology:The Basic Science of Poisons. 6th ed. 中文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05 ;
现行国际和中国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
三、例题与说明:
(一)例题说明
均为最佳选择题。
分2 类。
A型题, 有A~E五个备选答案,答题时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合适的答案。
B型题,先有A~E五个备选答案,后有2~3道题(如例题5,按2道题算),
证委员会网站(/ABOT_sample_exam.shtml)。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保证毒性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向社会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科研和教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毒性鉴定机构第四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毒性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要求的毒理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与其开展的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条件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三)具备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其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相应的动物房,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五)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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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毒理学会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暂行规定(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会议2009年6日22日原则通过,2012年2月23日修订)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毒理学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能力,促进毒理学研究、各类化学物和药物安全评价和风险评估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实现对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统一与标准化,逐步取得业内、社会和国际组织的认可,扩大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影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办发(2007)7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恪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
第二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坚持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支持下,与高等院校、企业(公司)、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合作,逐步建立健全资格认证的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
第三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将本着循序渐进、稳妥发展的原则,由中国毒理学会统一领导,进行以“一般毒理学”(general toxicology)为主的毒理学家(Diplomat of Certified Toxicologist,CST, DCST)资格认证。
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毒理学技师(Certified Associate)认证,并逐步扩展到特殊毒理学和其它分支。
第四条毒理学资格认证,实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面向中国毒理学会会员、全国有关行业 (安评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毒理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欢迎海外学者参与。
第五条坚持资格认证与职业发展教育和继续教育紧密结合,采取学校教育培养、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学术会议和短训班、岗位培训、以及个人自学提高等相结合的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以满足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终身教育,不断增加新知识、新技能,谋求新发展的要求,进而实现我国毒理学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六条本认证工作认真吸取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已有经验,密切保持与国际毒理学联合会(IUTOX)的国际毒理学家认证(TRTF)组织、美国毒理学资格认证委员会(ABT)以及亚洲地区毒理学组织的资格认证机构的交流联系,参考国内其他领域有关认证实施办法,在坚持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保持中国特色,以适应未来国际间双边、多边互认的需要。
第二章认证范围第七条认证的对象(一)化学品、食品、药品安全性评价机构中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高等院校从事毒理学教学、研究的教师和技术人员;(三)科学研究机构从事毒理学科研和分析的科技人员;(四)制药、生物等企业中从事毒理学工作的专业和管理人员;(五)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药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政府机构的专业和管理人员。
(六)其他各类单位中从事毒理学工作的人员第八条认证的分类(一)毒理学家,英文译为:Certified Toxicologist of CST,缩写为DCST;(二)毒理学技师,英文译为:Certified Toxicology Associate of CST, 缩写为DCSTA)。
第三章认证条件第九条申请毒理学资格认证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中国毒理学会正式会员,遵守《中国毒理学会章程》;具有良好的职业行为,自觉遵守《毒理学家职业道德规范》;(二)具有良好的职业行为,自觉遵守《毒理学家职业道德规范》;(三)承认和接受《中国毒理学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四)积极参加国内外毒理学学术活动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条学历及实际工作经历:(一)毒理学家•获得毒理学或相关领域的博士学位,并在授予博士学位后至少有两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等同时间的兼职)或博士后工作经历;•获得毒理学或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并在授予硕士学位后至少有四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等同时间的兼职)工作经历;•获得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授予学士学位后至少有七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等同时间的兼职)工作经历;•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以下,若在毒理学领域具有突出贡献,自学成才且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可以同等学历申请。
(二)毒理学技师•获得相关领域的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并在授予学士学位后至少有一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等同时间的兼职) 的实际工作经历;•相关领域的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毕业后至少有两年的毒理学全职(或累计等同时间的兼职) 的实际工作经历;•相关领域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历;•对具有中专毕业学历以下的申请人,若在毒理学领域具有贡献,自学成才且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经过审核,也可以同等学历申请。
职业经历中离职学历教育培训时间不计算为实践经历。
第四章资格认证的评价与考核第十一条中国毒理学资格认证采用专家推荐、资历和专业经验评价和综合资格考试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专家推荐:申请毒理学家资格认证,必须有两名推荐人,其中有一名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中国毒理学资格认证委员会委员、或中国毒理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委员,另一名为被推荐人的现任或前任业务领导。
推荐信内容应包括:推荐人的个人简介,说明推荐人对被推荐人的了解程度,对被推荐人专业经历的认可,并对被推荐人的专业经验和能力做出具体评价等。
推荐信必须有推荐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署明日期,直接寄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
第十三条资历与专业经验评价:即对申请人参加考试的资格审查,是一个申请人专业资历与经验的评价过程。
申请者除必须满足上述认证条件外,还应在过去两年内积极参加中国毒理学会备案的学术学术活动和培训班,并取得10个以上的继续教育学分。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和文件:(一)资格认证申请表;(二)中国毒理学会会员证书;(三)最后学历证书;(四)国家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如英语六级、职称外语考试);(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至少12分);(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取得主要成果的证明材料(如获奖证书复印件,承担项目的任务书、或完成的技术报告的首页、扉页,文章、专著的首页),以及可以证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性材料等。
所有材料应由本人负责,直接寄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并附信声明所有材料的真实性。
资格认证办公室在收到申请者的材料后,将首先核对申请者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在登记后回复申请者。
再由资格认证委员会按照《中国毒理学认证资历与专业经验评价实施细则》组织对申请者进行资历和专业经验的评价,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资格认证考试的资格后,发出正式通知单(即准考证)。
工作经验是毒理学资格认证工作中考核的重点之一,是申请者实际工作能力的体现,也是评价其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继续教育情况则反映申请者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和知识更新的状态。
第十四条认证资格考试:(一)只有通过上述资历与专业经验评审者,方有资格参加资格认证考试;(二)考试的目的是测试申请者对毒理学基础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综合分析能力,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现状的了解,对与毒理学相关的法律、法规、体制和政策的了解;(三)毒理学家资格考试以“一般毒理学general toxicology”为主,适当考察特殊毒理学知识,内容包括毒理学的原理和应用、毒性化合物、生物体效应三大部分;(四)毒理学技师资格考试内容包括一般毒理学原理与应用,毒理学基本技术与方法两部分;(五)笔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前三个月通过学会网站公布考试日期与地点,考试地点根据应试人员的分布情况而定;(六)考试试卷按不同部分分别计分,各部分全部及格者获得当年的资格认证;(七)毒理学家考试通过其中两部分者,在下次考试时只需应试未通过的一部分;而只通过其中一个部分者,则必须三部分全部重新应试;(八)毒理学技师考试通过一部分者,在下次考试时只需应试未通过的一部分;(九)通过资历和专业经验评审的申请者,应试资格的有效期为三年,即必须在三年内通过全部考试。
第五章认证后的管理与资格再认证第十五条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对已取得毒理学家/毒理学技师资格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资格认证的有效期为5年,5年后仍需保留资格的,按再注册管理办法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要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一直从事毒理学相关工作;(二)参加中国毒理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接受继续教育;(三)对毒理学的专业性学识继续保持着足够深入地了解。
第十七条考查其认证后期间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技术工作业绩、参加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状况。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提出考评意见,报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保留其资格。
第十九条为了检验已取得毒理学家/毒理学技师资格的人员是否达到上述标准,除了上述考评外,还需要在获得认证资格的第四年,接受过一次认证委员会组织或认可的教育培训,参加“再认证考试”(recertification)开卷考试。
第六章评议程序第二十条满足条件者向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认证办公室负责确认申请者提供材料的是否齐全。
第二十二条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组织中国毒理学家和毒理学技师的评审和考试。
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并采用在学会网站上的公示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示无异议者由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相应的《毒理学家资格证书》、《毒理学技师资格证书》。
第七章组织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为了加强毒理学家认证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设立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委员会(Committee of CST for Registered Toxicologists,CCRT),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毒理学会聘请有关专业专家组成,并邀请有关国家管理机构的有关参加,任期三年。
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委员会为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认证办公室负责宣传和发布通知、受理申请、报名以及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验证,资格证书发放和认证后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编写教学大纲和参考书籍,规定毒理学资格认证应具备的知识体系和技能,组织短期培训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申请者的资历和专业经验的评估,确认并批准申请者的应试资格。
第二十七条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制订和修订考核标准、组织命题、认证和认证后的考评工作。
第八章认证费用第二十八条中国毒理学会资格认证工作,属于非盈利性的社会服务业务,为保证工作的持续运转,需要收取适当的运行成本费用,主要费用包括:(一)培训费(不参加培训可免);(二)申请资格认证报名费(含审查、审核费,以及登记、网上公布费用及证件工本费等等)。
(三)资格考试报考及考试所涉及的费用;第二十九条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实施,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