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宁政发[2005]233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5]2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三日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
第三条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必审制度。
第四条市审计局是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活动。
凡概算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审计的投资项目,由市审计局统一扎口进行审计监督。
上述投资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其他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土地、房产、国资管理、环保、水利、交通、园林、税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市发改、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内容告知市审计部门;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度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市审计部门。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竣工决算审计实施方案

竣工决算审计实施方案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编制过程和决算结果进行审计,以确保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方案旨在明确竣工决算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保证审计工作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一、审计目标本次竣工决算审计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工程项目的决算编制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决算结果是否真实、合法和合理,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审计范围本次审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算编制过程的审计:审计决算编制的依据、方法、程序和过程,确保决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决算结果的审计:审计决算结果的真实性,检查决算中是否存在虚假报账、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合法行为。
3.决算报告的审计:对决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范,是否真实准确进行审计。
三、审计内容本次审计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决算编制的依据和过程:审计决算编制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决算编制的数据和财务信息:审计决算编制的数据来源、采集方式和处理过程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决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审计决算结果中资源利用、成本计算和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四、审计程序本次审计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确定审计的时间安排和人员配备。
2.数据采集和准备:收集和整理决算编制的相关文件、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初步分析和核对。
3.实地调查和检查: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进行调查和检查,了解和核实决算编制的过程和结果。
4.数据分析和比对: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比对,发现数据之间的差异和不合理之处,并进行深入调查。
5.问题反馈和整改: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反馈给决算编制方,要求其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6.报告撰写和提交:基于审计结果,编写审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给决策者和有关方面。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相关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相关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工作范围1.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针对涉及国策支持、涉及国家国有资产和国有重要资源的大型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2.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合同、工程变更、工程支付、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工程决算等。
3.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目的是审计工程项目发生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变更、工程价款、工程竣工决算等情况。
4.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实施,由审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汇总,形成审计报告。
三、审计工作程序1.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2. 审计人员按照审计工作方案进行审计调查、核实、监督,并形成初步审计报告。
3. 初步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组织审核,经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正式审计报告。
4. 正式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 修改后的正式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四、审计工作责任1. 审计部门负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拟定审计计划和方案。
2. 审计人员负责具体的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和汇总。
3.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审计报告进行评审和批准。
五、审计工作要求1. 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规范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审计技能。
3. 审计委员会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六、审计工作效果1.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有利于揭露工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和顺利竣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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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竣工结算及竣工决算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建设项目施工已完工并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点交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应表达该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的行为。
工程竣工结算应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以合同为基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竣工决算:竣工验收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
在竣工验收之前要编制好竣工决算。
竣工决算是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竣工验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及时、正确编报竣工决算,对于总结分析建设过程的经验教训,提高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水平以及积累技术经济资料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编制竣工决算时要在收集、整理、分析原始资料的基础上,对照、核实工程变动情况,重新核实个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投资,使竣工决算能够真正反映出建设项目本身实际的价格。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及方法一、审计目的根据施工方送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实施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审核认定该工程结算造价,合理的确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
二、审计原则在进行结算审计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全面审核法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三、工作流程(1)收集整理资料目录:资料要求全面、充分并能满足工程造价计量、确定需要。
①设计图纸、图纸会审、施工图纸、竣工图纸;②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③施工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④造价工程师证和造价员证;⑤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及施工许可证;⑥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函、隐蔽工程记录、材料签价单、工程实物及有关联系函等。
(2)收集计价依据及相关基础数据。
(3)熟悉资料,有针对性踏勘现场,进行必要的实测实量。
(4)进行工程量的计算与校核。
(5)进行材料价格、取费标准的审核。
(6)对提供资料中的疑点,竣工图与实际踏勘现场不符等写出书面报告交被审单位征求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4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大政府投资审计力度,实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保障政府投资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及《推进城乡建设管理创新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明确审计全覆盖范围。
凡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属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范围。
2.完善审计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审计、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原则,统筹政府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类资源,建立政府审计主导、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参与的审计监督体系。
3.建立分层次的组织模式。
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其它项目由审计机关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符合要求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4.健全配套制度。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结)算审计后结算。
审计结果作为调整项目概算、控制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二、组织方式5.实行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并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和重要程度,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有序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我们需要明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目标。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对工程项目的财
务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保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我们还可以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改进项目管理提
供参考。
我们需要设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范围应该包括工
程项目的全部财务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项的支付、工程材料的采购、工程设备
的购置、工程人员的薪酬等。
我们需要制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程序应该包括以
下几个步骤:一是审计前的准备,包括收集相关的财务资料,制定审计计划等;二是进行
实地审计,包括对工程项目的实地考察,对财务资料的详细审查等;三是撰写审计报告,
包括对审计结果的总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对改进建议的提出等。
我们还需要设定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标准。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标准应该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规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是准确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三是完整性,即工程项目的财务资
料是否齐全、完整。
我们需要设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机制。
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监督机制应
该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定期对
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接受第三方的审计,以确保审计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doc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1996年12月13日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14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下列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二)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三)政府债务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审计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所需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招标代理、征收等相关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应当接受审计调查。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年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发布时间】1996-12-13【生效日期】1997-01-01审计署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审计机关对上述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与准确情况。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二)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原因及其影响;(三)实际投资完成额;(四)概算调整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核实概算总投资;(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其原因,并查明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批准设计外投资情况。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一)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二)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的真实与合法;(三)交付无形资产的情况;(四)交付递延资产的情况。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查明是否留足投资和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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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发布单位】81005【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6-05【生效日期】1997-06-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1997年6月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检查竣工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南京市审计局是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
区、县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工作。
计划、经济、建设、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第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第五条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委托的建设银行对财政性资金以及其它相关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依法履行审计管理职能。
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事项。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六条第六条凡本市使用下列资金不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建成的建设项目,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在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办理的竣工决算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一)国家拨款;(二)经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确定使用的国有银行及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三)外国政府和金融组织的贷款、援款、捐款、赠款;(四)政府组织或者其批准组织的集资、募捐、债券;(五)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单位的各项自筹资金;(六)社会捐赠资金;(七)其他法定国家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前款规定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以投资活动为主线。
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管部门、建设、施工、设计、供货、信贷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第八条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单位或者联合投资项目主要投资主体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三章审计监督的组织第九条第九条对本市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审计机关为主体,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参与,并由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第十条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对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直接进行审计:(一)市审计局负责以管辖范围内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二)区审计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三)县审计局负责对管辖范围内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审计;(四)市、区、县审计局分别负责对本级政府指定的建设项目的审计。
以纳入审计工作计划、实施政府审计的项目,不得收取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审计机关负责直接审计以外的建设项目,按下列规定实施竣工决算审计:(一)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其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二)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者单位,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查证。
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审计报告,由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审计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委托审计查证业务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
对国家机关、群众团体或者没有经济、业务收入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有困难的企业单位,可以按业务项目收费标准酌情予以减收。
第四章审计工作计划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市、区、县审计机关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计划制定本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审计计划。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本年度竣工项目报表和下年度计划竣工项目报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制定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以有关提供的全市年度竣工项目统计资料和审计单位报送的竣工项目报表为依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下达后,被审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拖延、阻挠审计计划的组织实施。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两个月内,依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一)工程设计图纸和修改设计图纸、概算及审批文件;(二)工程承发包合同、标书、施工预算、工程设计变更单及认定的竣工图;(三)由建设单位审核签章后的工程决算。
须经建设银行审核签章的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应当同时提供;(四)财务、材料物资结算资料;(五)历年投资计划、财务年度报表及其批复文件;(六)工程项目验收资料、财产物资盘点资料及移交清单;(七)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八)工程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九)建设、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依法作出的审查结论;(十)审计前的自查表以及审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审计组结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与其他有权部门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由被审计机关会商有关部门提出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提请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做为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工程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财政、建设银行和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审计内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二)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的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三)审查施工单位编报的竣工决算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而造成增加建设成本;(四)审查各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五)审查交付使用、转移、核销的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手续是否齐全;(六)审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基建收入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违法、违纪问题,建设期间基建收入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其它专项审计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因高估冒算而多计、重计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属国家及地方政府投资,尚未拨入建设单位的,按规定予以核减;已经拨入建设单位的,责令限期全额缴纳多计、重计部分的资金;(二)属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自筹的,责令限期半数缴纳多计、重计部分的资金;(三)拼盘项目根据投资比例分别按照前(一)、(二)项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转移、侵占、挪用的建设资金,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按照原资金渠道归还。
进行经营活动的,由审计机关决定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计划外投资及超规模、超标准的投资,由审计机关责令被审计单位从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中剔除,并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冲减。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虚例竣工项目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者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调帐处理;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私分基建投资的,由审计机关全额收缴,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金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对工程竣工决算涉及施工、设计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建设单位的款项,由审计机关责令追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对工程竣工决算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项目摊派、平调的各种资金、物资、设备,由审计机关责令退还原单位或者全部追缴。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通过实施处理、处罚取得的全部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或者审计查证,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南京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