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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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参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实用参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对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或5年,会员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

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会员代表的产生第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200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第六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企业单位中的工人会员代表,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单位(分公司、工区、部室,下同)工会组织,按照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工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单位的工会分会负责人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八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九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公司工会会议管理制度

公司工会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工会会议制度,提高工会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会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小组会议等。

第三条工会会议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会议类型及召开条件第四条会议类型1. 全体会员大会:公司工会全体会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 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 工会小组会议:工会小组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召开条件1. 全体会员大会:工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

2. 工会委员会会议:工会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委员会成员提议,可以召开。

3. 工会小组会议:工会小组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小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

第三章会议准备第六条会议筹备1. 工会委员会负责制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

2. 各级工会组织应提前向会员或小组成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3. 各级工会组织应准备好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第七条会议材料1. 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好,包括会议议程、工作报告、提案、决议草案等。

2. 会议材料应发送给参会人员,确保其在会议前充分了解会议内容。

第四章会议程序第八条会议签到1. 会议开始前,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员负责签到。

2. 参会人员应按时签到,签到时需出示身份证件。

第九条会议发言1. 会议发言应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他人发言。

2. 参会人员发言时,应围绕会议主题,简明扼要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第十条会议表决1. 会议表决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2. 表决结果需达到参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如实记录会议内容和参会人员发言。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

会员代表大会条例会员代表大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工会民主选举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员代表大会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它重大问题。

第二章会员代表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100至200人者,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20%;会员在501至1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10%;会员在1001至5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6%;会员在5001人至100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5%。

会员在100人以下者,一般召开会员大会。

第八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工人会员代表、科研技术人员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

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候选人由各分工会按公司工会确定的名额和条件,以工会小组为单位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各分工会平衡后,以分工会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双代会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双代会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和召开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由工会委员会筹备,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换届改选的会员大会,选举方案需经同级党组织讨论同意,并经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内容主要是:
(一)工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年或者5年,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三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教职工代表。会员根据工会章程规定,有随时撤换其所选的代表之权利。
第二章会员代表的产生
第四条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艺术学院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艺术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主人翁责任感强,在教学、科研、创作、服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思想理论水平、工会法律法规知识、工会工作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工会工作,能热心为会员教职工说话办事,在会员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条大会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召开,在召开换届改选的大会时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应按照预定的议程进行,鼓励和支持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如有必要,工会委员会可就某个问题的不同意见向代表大会介绍,供到会代表充分讨论。对需要作出决定的议题,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大会期间,会员代表可以联名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题,由工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社会团体首次会员大会制度

社会团体首次会员大会制度

一.社会团体首次会员大会制度(一)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的社团筹备组织,必须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旅行民主程序。

(二)首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可与社会团体成立大会同时召开,其基本程序是:1.筹备组负责人汇报筹备工作情况;2.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宣读同意筹备批复;3.大会审议通过<<章程>>;4.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5.新任社团领导讲话;6.大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形成会议纪要和登记所需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二.财务审计、验资、清算制度社会团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白云区饮食行业商户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都须经社会审计机构进行验资并提出验资证明。

社会团体在换届、变更打定代表人之前,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社会审计机构对社团进行财务审计后方可办理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手续。

社会团体自行解散需注销或被撤销的,要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及财会人员、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共同组成,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社团内部工作制度(一)社团领导人的产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依照《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社团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需情况延长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和《xxx社区社会组织》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3)审议会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审议秘书处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做出决议;改变或撤销秘书处不适当的决议;
(6)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秘书处认为必要时,有五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全体会员会议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程。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票人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性。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任何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20140424---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20140424---社团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章会员第一条社会团体由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以单位的名义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三)经个人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在职人员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退休人员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无单位的,由本人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意见】;(四)经10个以上会员(单位会员)或7个以上会员代表书面推荐;(五)经5个以上理事(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七)具有辽宁省居民身份或在辽宁省长期居住;【截止到提出申请之日,已在辽宁省连续居住二年以上】(八)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人最近三年从事与本社会团体相关的工作,有一定影响力,信誉良好;【结合社团实际情况,需提供资格证明、获奖证明、专著或论文等】(九)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一)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十二)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申请加入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所加入的社会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该社会团体的意愿;(三)符合社会团体制定的会员资格;(四)持有辽宁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国家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员】;(五)截止提出入会申请之日,该单位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七)经7个以上单位会员书面推荐;(八)经5个以上理事单位或3个以上常务理事单位书面推荐;(九)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集团公司会员代表大会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集团公司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集团公司工会作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组织实施,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第四条集团公司工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权力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四)对所属单位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即为3年或者5年。

会员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相同。

第六条实行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两会结合的,会员代表可以兼任职工代表。

根据工会章程规定,会员有随时撤换其所选代表的权利。

第三章会员代表的条件及产生第七条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本单位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主人翁责任感强,在生产、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一定的思想理论水平、工会法律法规知识、工会工作业务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热爱工会工作,能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八条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会员人数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会员超过万人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会员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

第九条集团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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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第四条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换届大会。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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