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永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听证会后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二轮车辆;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功能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二轮车辆。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二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以及相关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的合标电动自行车,按照“纳入管理,源头管控”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发放正式号牌和行驶证。
第五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过渡期为年。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开展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源头监管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仍在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

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2017)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武各单位:《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3日武威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未纳入《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条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施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内,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
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过渡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生产、销售、临时登记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源头管理第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工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

超标电动自行车处置方案随着电动自行车的普及和大量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也随之增多。
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的是车速超过规定值,使用电池超过规定容量,或者改装后超出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这些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得到有效的处置。
本文将介绍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处置方案。
1. 政策引导式处置政策引导式处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二是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和审核。
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激励。
例如,将原本需要报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交给政府,可以获得一定的补贴或者节能环保积分。
这样可以有效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报废超标电动自行车,同时也可以鼓励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替代超标电动自行车。
对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政府可以加强购车审核。
对于未经检测的车辆鼓励消费者主动申请进行检测。
同时,政府可以在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上安装智能化芯片或者其他检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机输出功率和电池容量,防止出现超标问题,保障公共安全。
2. 经济处置经济处置主要包括两种方法,一是通过税收和罚款来惩罚违规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人;二是修订政策,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商的处罚力度。
针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持有者,政府可以通过对不合规车辆的罚款和税收来加强处置。
对于持有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个人,将对其车辆进行管控,列入不良信息名单,同时对其进行罚款,限期内未处理的,将采取措施收回车辆。
对生产商方面,政府应修订相关政策,要求厂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对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惩罚,同时对生产合格电动自行车的厂家进行奖励,从源头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力度是处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重要手段。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要加强管控和处置。
具体措施包括:1.建立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清理机制,加强警力部署,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集中清理和收缴,杜绝“一车多卖”,“一车转多辆”等现象。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宁政〔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2015〕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27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6日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产品的技术参数因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但又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一)不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二)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三)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四)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者蓄电池标准电压大于48伏。
未列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不予办理临时牌证,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三条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办理临时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号牌管理。
过渡期为3年,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

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__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 年过渡期将于2021 年10 月31 日结束,为确保超标电动自行车有序退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__ 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推动超标电动自行车全面合规化。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本市既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作用,以车辆“以旧换新”为主要渠道、“回收拆解”为补充路径,引导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结束前加快、有序退出或置换为合规车辆,为后续开展路面执法提供有利条件,防止过渡期后出现大量超标车辆违规上路或废弃车辆占用公共空间。
二、组织领导在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交通委)统筹制定工作方案并协调推进落实,形成市区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共担共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各相关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和企业的指导,打通合规车辆市场供应、超标车辆和废旧电池回收处置等各个环节。
各区压实属地责任,组织街道、乡镇扎实细致做好群众工作,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
三、工作措施(一)加大宣传动员力度1.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等部门,从过渡期政策规定、置换新车上牌、后续执法等各角度,分主题、分阶段加强宣传动员,让广大车主周知相关政策规定、时间节点。
2.市城市管理委围绕淘汰车辆回收开展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渠道。
3.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废铅蓄电池危害性和标准回收处置方法等知识宣传,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引导经销商和车主按正规渠道和方法处置废旧电池。
4.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围绕车辆置换模式、折价回购政策等方面开展宣传,调动经销商和车主开展以旧换新的积极性,及时置换车辆。
5.各区政府组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民警等力量,摸清存量底数,精准引导动员,将处置渠道、回收站点、动员海报、小程序等信息贴进社区宣传栏。
湛江市区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湛江市区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序, 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已经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或者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由蓄电池驱动的两轮车辆。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1、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2、整车质量(净重)不大于40公斤;3、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4、电机输出功率不大于240瓦;5、蓄电池标准电压不大于48伏;6、制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超出上述标准和指标,或者未列入全省统一公布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以上国家标准如有更改,以最新国家标准为准。
第三条本市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海岛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过渡期管理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临时通行期限为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东方市超标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两轮车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两轮车,是指以电力驱动上道路行驶,但不符合《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中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对在用的超标电动两轮车管理设置过渡期,超标电动两轮车所有人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领取临时号牌。
未按规定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四条 2022年7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对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不再发放临时通行号牌。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主的申请,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两轮车办理登记手续,发放临时号牌,并参照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
第六条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登记业务,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申请,并交验车辆,提交车辆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非本市居民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明。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标电动两轮车备案业务,应当查验车辆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录入系统,并向申请人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三)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规定的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宁政办〔2015〕161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5〕161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1日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方案为加强对宁德中心城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对宁德中心城市2015年8月6日以前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登记挂牌,规范管理。
通过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渠道,在路面上严格规范超标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切实解决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突出现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终实现“控制总量、登记挂牌、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宁德中心城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郑雷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张恒宁市政府副秘书长关峰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成员:邱树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郑源市经信委副调研员刘思忠市工商局副局长缪志诚市质监局副局长柯照群市环保局副调研员杨与建市物价局副调研员叶家林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提账市财政局副局长余红光市住建局副调研员何如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肖崧人民保险公司宁德分公司总经理阮细章蕉城区政府副区长、蕉城公安分局局长黄亦康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政委何如坚兼任办公室主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或者相关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即最高车速超过20公里/小时、或整车质量超过40千克、或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瓦、或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伏特等)的电驱动两轮车辆。
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按最新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经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有关技术标准及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宣传教育,要求生产、销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按规范标准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五条对本办法施行前已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限,时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第六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内,车主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号牌。
每人名下仅限登记一辆。
具体登记规定由市公安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发布。
临时通行号牌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过渡期届满后,临时通行号牌自行作废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边三轮和正三轮电动车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市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违者由质监、经信、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从2014年2月1日起,全市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
违反本办法规定继续销售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罚。
第九条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发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超出国家强制标准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公安、质监等职能部门应按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机动车范畴并参照摩托车进行管理,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类驾驶证;驾驶时驾乘人员应戴安全头盔,驾乘人员不得超过2人;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借道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处理。
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十一条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过渡期届满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处理。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禁止无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理废旧铅酸蓄电池。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