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的通知合政〔2017〕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6日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停止其独保费的发放。
第四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在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给予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合肥计划生育补贴政策

合肥计划生育补贴政策合肥方案生育补贴最新政策近日,合肥市政府发布了一项旨在推动方案生育政策的最新政策,旨在激励夫妇遵守方案生育政策,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社会进展的挑战。
该政策将为符合条件的夫妇供应一系列补贴和福利,以鼓舞他们根据方案生育政策生育子女。
依据新政策,合肥市将为首次生育的夫妇供应一次性生育津贴。
详细数额将依据夫妇的经济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来定,以确保福利能够掩盖到更多的家庭。
政府还将供应生育保险,为夫妇供应医疗费用的肯定比例报销,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合肥市政府还将推出一系列针对方案生育家庭的优待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夫妇将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待,包括个人所得税减免和住房贷款利率优待等。
这将有效提高夫妇的经济福利,使他们更有信念和动力遵守方案生育政策。
政府还将加大对方案生育家庭子女教育的支持力度。
合肥市将增加幼儿园和学校的建设,以满意方案生育家庭子女入学的需求。
政府还将供应嘉奖和补贴给方案生育家庭的子女,以鼓舞他们在学业上取得优异成果。
这些措施旨在为方案生育家庭供应更好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为他们的子女制造更好的将来。
值得一提的是,合肥市政府还将加强对方案生育政策的宣扬和教育。
他们将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包括宣扬片、讲座和宣扬手册等,向社会大众普及方案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好处。
政府还将加强对方案生育政策执行状况的监督,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合肥方案生育补贴最新政策的出台,将为夫妇们供应更多的福利和支持,鼓舞他们遵守方案生育政策。
这将有助于掌握人口规模,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同时为合肥市的社会进展注入新的活力。
政府的这一举措将为合肥市的将来进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合肥市最新方案生育补贴政策公布近日,合肥市政府宣布了一项最新的方案生育补贴政策,旨在鼓舞合肥市民合理规划生育,提高生育率,并为合肥市家庭供应经济支持。
这一政策的公布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论。
依据合肥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合肥市将为符合条件的合肥市民家庭供应一次性生育补贴。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
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以来坚持的基本国策,对于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全社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我国制定了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
二、奖励对象。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2. 完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参加且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3. 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下,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
三、奖励内容。
1.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每年可获得一定数量的计生奖励金;2. 参加并通过终止生育手术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3. 生育符合政策的孩子的夫妻,可获得一次性的计生奖励金;4. 其他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可根据具体情况获得相应的奖励或扶助。
四、奖励标准。
1. 计生奖励金的发放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和财政状况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 奖励金发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奖励和扶助。
五、奖励发放程序。
1. 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计生部门提出申请;2. 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家庭能够及时获得奖励和扶助;3. 奖励金的发放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和到账及时。
六、奖励管理。
1. 当地计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励管理制度,确保奖励金的发放程序公开、透明、规范;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人和家庭,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其享受计生奖励的资格。
七、奖励效果评估。
1. 当地政府应当定期对计生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2. 通过对奖励实施效果的评估,不断完善奖励扶助政策,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26•【字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予以保护和奖励。
计划生育关爱女孩活动方案

一、活动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
然而,在部分地区,由于传统观念和性别歧视的存在,女性尤其是农村女孩的教育和发展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为了响应国家关于计划生育和家庭发展的政策,推动性别平等,提高女孩的教育水平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二、活动目标1. 提高社会对女孩教育的重视程度,营造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2. 为农村女孩提供教育资助,帮助她们顺利完成学业。
3. 增强女孩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4. 倡导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活动内容1. 宣传教育活动-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和性别平等观念。
- 组织专家讲座,向家长和女孩讲解青春期生理、心理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 开展“关爱女孩,从我做起”主题征文活动,鼓励青少年积极参与,传播正能量。
2. 教育资助活动- 对农村独、双女户家庭的女孩进行教育资助,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 建立奖学金制度,奖励品学兼优的女孩。
- 与爱心企业合作,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为贫困女孩提供长期资助。
3. 关爱女孩成长活动- 定期组织心理咨询师为女孩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她们解决成长过程中的困惑。
- 开展健康知识讲座,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女孩的健康意识。
- 组织女孩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她们的业余生活,培养兴趣爱好。
4. 社会实践活动- 组织女孩参观企业、高校等,拓宽她们的视野,激发她们的梦想。
- 邀请成功女性分享经验,为女孩树立榜样。
- 开展“小小志愿者”活动,让女孩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提升自我价值。
四、活动实施1. 组织机构- 成立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成立活动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和协调。
2. 时间安排- 活动时间为一年,分为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总结评估三个阶段。
3. 经费保障- 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确保活动经费的充足。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次活动,预计将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社会对女孩教育的关注程度,形成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肥西县社会(儿童)

肥西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年度规划1、1—5月份:项目勘察设计;2、6—7月份:完成招投标、项目开工;3、8—11月份:完成基本建设、主体完工、封顶;4、12月份:内部装修。
肥西县民政局二O一O年三月二十日肥西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综合楼主体工程施工倒排工期表因福利院场地较小,造成施工空间有限,为便于施工,施工方在进行主体施工前综合考虑到现场情况,采用南跨、西跨先行施工,待基础完成后在同步施工东跨与北跨。
7月1日开工;7月2日—7月6日放线开挖,南跨、西跨基础土方;7月7日人工清槽;7月8日—7月25日浇筑垫层、承台、基础柱、基础梁;7月26日—7月29日回填基础土方;7月30日—8月15日南跨、西跨浇筑一层主体;8月16日—9月12日放线开挖东跨、北跨基础土方;9月13日人工清槽;9月14日—10月10日浇筑东跨、北跨垫层、基础承台、基础柱、基础梁;10月11日—10月17日西跨施工,浇筑西跨一层顶梁板;10月18日—10月24日南跨一层顶浇筑梁板;10月25日—11月1日东跨、北跨一层顶浇筑梁板、柱;10月26日—11月4日南跨、西跨二层浇筑梁板、柱;11月5日—11月13日南跨、西跨三层浇筑柱、圈梁;11月14日—11月20日南跨、西跨浇筑屋面;11月2日—11月9日东跨、北跨浇筑二层梁板、圈梁;11月10日—11月15日浇筑东跨、北跨三层柱、圈梁;11月16日—11月20日浇筑东跨、北跨层面,主体结构封顶。
肥西县民政局二O一O年六月三十日2010年民生工程目标责任书为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决策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2010年全县实施30项民生工程。
为保证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县人民政府与县民政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如下:一、县民政局对涉及本单位的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负总责。
按照肥西县人民政府肥政[201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落实民生工程实施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考核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2010年各项民生工程目标,进一步促进和谐肥西建设。
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08•【字号】合政办[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5月8日合政办[2007]20号转批)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领取。
国家规定,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
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
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条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统一政策,公平公正。
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023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2023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为了引导和鼓励夫妇合理生育,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我国将于2023年实施新的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家庭生育奖励政策1. 二孩家庭生育奖励:对于符合政策规定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妇,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家庭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以激励夫妇合理生育,并帮助他们解决养育子女的经济压力。
2. 三孩及以上家庭生育奖励:为鼓励更多家庭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政府将给予更多的奖励。
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家庭收入、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以提供更好的经济保障和福利待遇。
3. 奖励政策的落实:奖励政策的具体落实将由各级政府负责,确保奖励金额的准确发放,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以提高广大夫妇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二、教育优惠政策1. 子女入学优惠:为了鼓励家庭生育,政府将提供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家庭,其子女在就近学校入学时将享受优先录取权,并有可能享受学费减免或部分补贴。
2. 子女教育保障:为了解决夫妇在教育费用方面的压力,政府将加大对家庭教育负担的减轻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教育贷款或补贴、减免高等教育学费等。
3. 教育优惠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将负责具体执行教育优惠政策,并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落地。
三、就业创业支持政策1. 夫妇双方就业支持:为了提高夫妇生育的积极性,政府将加大对夫妇双方就业的支持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就业培训、创业补贴、税收减免等,以解决家庭生育和就业间的矛盾。
2. 弹性工作制度:为满足夫妇家庭生育需求,政府将推动企业实施弹性工作制度,为有生育需要的员工提供更灵活的工作安排和福利待遇。
3. 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的实施:各级政府将建立完善的就业创业支持机制,提供相关的资金、政策和服务,帮助夫妇解决就业和创业中的各种问题。
四、医疗保健支持政策1. 优先医疗服务:为了保障夫妇在孕育期和生育期间的健康,政府将提供优先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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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肥西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肥计生组字[2010]01号关于印发《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县委、县政府为深入推进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建立并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出台了《关于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肥发[2009]25号)文件,现将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肥西县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1月10日主题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操作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肥西县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意见》(肥发[2009]25号)精神(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一、《意见》中的奖励对象相关问题界定1、奖励对象以现有户口性质确认。
2、收养必须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3、夫妻双方政策内生育过两个孩子(含依法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且一方绝育后不再生育的,视为独生子女户。
4、夫妻双方政策内生育过两个孩子(含依法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女孩,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本人又申请再生育,经批准行输卵管复通术后生育第二个女孩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视为二女户。
5、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予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各类奖励。
6、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但夫妇无再生育能力或夫妇无生育能力,只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允许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不予享受奖励优惠政策。
7、被取消二孩生育指标的夫妇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并接受经济处罚后,视为独生子女户,但不作为主动放弃再生育。
8、二女户离异家庭,再婚后未再生育(指子女随一方生活的),且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本人及子女享受二女户待遇。
9、独生子女、二女户的第一个女孩或初婚第一胎生双胞胎女孩属政策外生育的,必须缴清社会抚养费,否则不予享受各类奖励。
10、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生育子女的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妻离异且未再婚的。
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11、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到一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按程序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予办理。
1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期自领证之日至子女满16周岁之日止。
原《条例》规定的14周岁有效期延长2周年,老证应登记建档或换发新证,报计生委备案。
二、《意见》中的各类奖励(一)教育奖励1、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户需将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证明;高中学籍(电子)证明;《高考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和新生高校入学证明(原件)等提交所在村(居)民委员会。
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并分类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2、高中寄宿费补助对象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届或在本县复读的在校高中生(含职高)。
3、符合考入高校奖励的对象必须是已办理高校入学手续的应届或在本县复读的高中(职高)毕业生。
4、符合中考加分奖励条件的对象户子女,中考志愿入读本县高中的,在参加中考报名时,要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复印件(加盖所在乡镇计生办公章)或由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证明提交给毕业学校装入中考学生个人档案。
中考录取阶段,县招办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会同县计生委审核确认。
上述1—3项,由乡镇计生办、财政所审查后,编制涉农补助兑现表报县计生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实行打卡发放到对象户(如需举行集中发放仪式,另行安排)。
(二)、医疗奖励1、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由村登记、公示后上报乡镇计生办审查,分村编制分户表报县计生委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将所需经费直接拨付县新农合财政专户。
2、乡镇合管办凭计生办提供的分村《独女、二女户家庭医保人员花名册》登记、办理、发放医保卡。
3、医疗奖励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设起付线,提高的5%补偿比例,在出院当日(或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就诊IC卡、身份证、费用发票、出院小结、住院审查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或乡镇计生办出具的二女户证明)等材料在就诊医院(或乡镇合管办)直接报销。
所需经费由县合管办据实核算,计生委复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拨付新农合财政专户。
4、对象户的确认截止每年11月底。
(三)、民政奖励1、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子女死亡、伤残的,需提供子女医学死亡、火化证明,《残疾证》或伤残医学鉴定证明;本人或家庭有重大灾难的,需提供《慢病医疗卡》及(医学鉴定书)、重大灾难(重伤)证明、《低保证》等。
由本人书面申请,村、乡审查报县计生委审核,经政府批准后,由县民政局兑现。
2、符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奖励对象,由本人申请,提供医学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民政局批准。
入住敬老院生活的,比照五保户标准,所需经费独立核算,经政府批准后,统一拨付。
(四)、生育节育奖励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至16周岁:男孩5元/月,女孩10元/月。
新《条例》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⑵、夫妇双方无用工单位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⑶、独生子女保健费坚持谁管理、谁发证、谁发放。
①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乡镇的;夫妻一方户籍关系未迁入本县,其结婚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在本县办理的,由管理乡镇办理独保费发放手续。
②夫妻一方是农民或城镇无业人员或死亡的,另一方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额发放。
夫妻双方均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所在单位各发一半。
③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县,其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均不在本县办理的,原则上不予兑现独保费;对方有工作单位,且独保费只兑现一半的,凭对方有效证明,由户籍地乡镇造册兑现另一半。
④,父母离异的,由子女跟随的一方用工单位或乡镇造册全额兑现独保费。
2、符合省《条例》再生育条件的对象,主动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家庭:现子女于1999年9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300元自愿办理养老保险补助;现子女于1999年9月1日后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1300元奖励;现子女于2010年1月1日后出生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给予2000元奖励。
独女家庭待女孩满16周岁时再给予2000元奖励,子女至2009年12月31日已满16周岁的不予奖励。
3、政策内生育的二女户,夫妻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绝育手术的:子女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生育的,给予300元自愿办理养老保险补助;子女在2009年1月1日后生育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治疗,需要转院治疗的,由服务站提出转诊意见报县计生委批准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县医院、县中医院、安医附一院、省立医院)。
经费由并发症者所在乡镇解决。
被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将按鉴定的等级给予每月60—100元的固定补贴,标准为:一级:100元/月;二级:90元/月;三级:80元/月;四级:70元/月;无等级:60元/月。
上述1-3项,由乡镇计生办、财政所审查后编制涉农经费兑现表,报县计生委、县财政局审核;上述第4项由计生委造册。
所需经费经县政府批准,实行打卡放发到对象户。
5、自2009年1月1日起:育龄妇女施行计划生育结扎、引产手术(含政策外补救措施)时,由政府为其购一份手术安康保险,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90日;政策内怀孕并领取生育证(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育龄妇女,由政府为其购一份妇幼幸福健康保险,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一年内。
每月10日、30日,乡镇(园区)计生协将《应参保人员登记表》及关证件报县计生协审核,凡符合条件的及时填写保单,由乡镇(园区)计生协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送到参保对象手中。
被保险人出险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病历、发票、证件、证明等,由县计生协集中到人寿肥西支公司办理。
所需经费由县计生委每半年根据参保人数与险种测算,报县政府批准解决。
6、计划生育家庭享受省《条例》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婚产假、集体利益分配等奖励,具体由所在单位落实。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发放避孕药具、孕情和环情监测、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等。
(五)、关爱女孩奖励1、被评为县级以上农村科技致富示范户的独女、二女家庭,持文件和获奖证书到所在乡镇计生办登记,计生办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报计生委,经审核后,一次性奖励到个人。
2、农村家庭子女随母姓的;独女、二女家庭婚、丧事务由村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的;村、组集体资源与福利分配,特别在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以及土地承包、出让和征地拆迁补偿、集体资产的租金、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奖励由县直单位和乡镇、村负责落实。
三、要求1、各单位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凡打卡发放的项目,必须在每年的9月10日前将各类奖励(涉农补助)兑现表报至县计生委汇同相关部门审核,确保9月30日前将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兑现款通过“一卡式”发放到对象户。
非打卡发放的项目,必须在11月10日前将奖励兑现表报至计生委汇同相关部门审核,确保11月30日前办结。
后继发生的待下年兑现。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实行计划生育两女户证书》乡镇计生办二女户证明、教育单位学籍证明、医学证明,以及身份证、户口簿等作为领取上述各项奖励的有效证件。
3、发现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绝育户再生育或假独生子女户、假两女绝育户的,由乡镇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县计生委注销,停止享受并追回已享受的各类奖励,缴县财政专户。
并按省《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对以兑现奖励与扶助政策的名义弄虚作假(虚假证明、虚假数据等),隐瞒实情,冒领、挪用奖励与扶助资金,或发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相互推诿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