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甘肃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的一个省份,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一直是该地区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甘肃省采取了多种措施。
首先,甘肃省加大了农村饮水工程的投入力度。
该省制定了饮水工程建设方案,增加了投资额度,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
通过修建水源地、水处理设施等,为农村居民提供干净的饮用水。
其次,甘肃省加强了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管力度。
该省建立了饮水安全监测体系,定期对农村饮水水源进行检测,确保水源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
对于水质不达标的地区,甘肃省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此外,甘肃省还加强了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知识普及。
通过开展饮水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同时,该省还加强了对饮用水桶等饮水设备的检测和管理,确保居民使用的饮水设备符合卫生标准。
最后,甘肃省还加大了对农村居民的经济扶持力度。
该省通过提供补贴、贷款等方式,帮助农村居民改善饮水条件。
将资金投入到农村饮水工程建设中,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饮水条件。
总之,甘肃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监管、普及知识和提供经济扶持等措施,不断加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解决了农村饮水问题,保障了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来源:甘肃省水利网站|添加时间:2015-12-16|点击次数:78 次各市(州)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保障农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为了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特制定《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
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为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人口,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农垦区和农村学校)饮水不安全的人口,即《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确定的饮水不安全范围和人口。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饮水安全范围内,需提高饮水标准的,由受益农户或管理部门自筹解决。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领导,把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生活生产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
为了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供水工程,包括跨县、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简称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量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四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保护和水环境监测;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卫生厅以甘发改农经〔2007〕98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口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农村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林、牧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采油、发电、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技术力量,逐级落实责任,保证前期工作经费,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管。
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各级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部门要参与饮水工程的审查,加强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农民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完全版)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管理规定

(完全版)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确保乡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共同负责。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 科学管理,保障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
2.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饮水安全供应管理第六条水源保护1. 乡村饮水水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禁止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水水源的活动。
第七条水质监测1. 乡村饮水水质应当定期进行监测。
2.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
第八条供水设施建设与维护1. 乡村供水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供水服务1. 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提供供水服务。
2. 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水质、水量和供水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措施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饮水安全供应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公众参与1. 村民有权对乡村饮水安全供应工作进行监督。
2. 村民发现饮水安全问题时,可以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检查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甘水办农水发[2012]5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2.04.11
【实施日期】2012.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甘水办农水发〔2012〕56号)
各市(州)水务局、省农垦总公司、省林业厅: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2〕91号)转发你们(请在甘肃水利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网址:http:
//)。
请结合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抓紧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级自查和市级复查专项检查工作,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专项检查是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对全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开展的一次全面检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
二、检查范围为2005-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利用率,确保农村饮用水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程运行管理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经过设备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应建立工程档案。
第二条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平稳运行,应进行系统巡查和日常维护,及时排除故障,确保设备完好、管道通畅。
第三条为了确保水源和供水管道的安全,禁止在供水管道及附近违法建造、破坏和存放垃圾、污水等。
第四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小组,负责巡查和维护工程设备,及时发现故障并报告。
第五条定期对工程设备进行保养,按照要求更换易损件,确保工程设备的正常生命周期。
第六条对于水质状况不佳的地区,应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应定期报告,在重大事故发生时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第八条对于损坏严重的水管,应及时更换,以避免水质污染。
第九条饮用水质量监测要符合有关规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当发现水质状况不佳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条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费用应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政策统一组织安排,确保工程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为了改善农村饮用水状况,投资兴建的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农村饮用水的管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农村饮用水管理单位,包括相关管理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等。
第三章农村饮用水管理第一条建立农村饮用水管理制度,重要区域应配备饮用水监测人员,开展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确保水质安全。
第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严禁在供水管道周围乱堆乱放、建立违法建筑或垃圾场等。
第三条定期进行水库沉积物清淤、池塘清理等工作,保证源头水质安全,严禁搭建渔具或在水库内浴泳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3号令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不含县城城区)以下的乡镇、村庄、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村、跨乡镇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办法(同名18512)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27号2009年12月3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价格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
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
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供水总站、分站直接管理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灌区管理处(所)负责管理。
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者协会负责管理。
(二)以社会资金为主或联股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在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成立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管理模式。
第五条集雨水窖、水池、小电井等分散供水工程,由农户使用、管理,允许继承和转让。
第三章运行机制
第六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签订责任书。
第七条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定期巡查供水设施,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集中供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资金由管理单位负责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负责管护和维修。
第九条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
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专人管理。
第四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单位要加强供水水源的统一管理。
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防疫、环保和水利等部门应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二条供水工程水厂生产区和单独设立的生产构(建)筑物外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渠道,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
第十三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供水单位应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在大型水厂或供水管理总站、分站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供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第十四条供水单位要建立水质检验制度,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要求,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报告检验结果。
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并配合卫生部门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安全。
第五章供水管理
第十六条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公共用水需要。
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十八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
当用水总量不足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收取基本水费。
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应实行用水限额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突发供水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因供水设施损坏或者遭受破坏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
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
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二十二条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
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六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供水价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算,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
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二十五条供水单位必须按每月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大修费、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取水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省上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引用农业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价格应不大于农业灌溉供水价格;水质监测费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设计用电量按有关规定纳入全省农业排灌电价控制基数,按地表水、地下水扬程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第三十条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制度,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和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应适当予以补贴。
第八章管理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停止供水、予以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七)工程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构(建)筑物者;
(八)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者。
第三十二条供水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供水单位
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擅自改变工程用途、提高供水价格者;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者;
(四)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五)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六)对水源水质、水量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违反本规定,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