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津价房地[2004]50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507号)市建委: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行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计费方式由按费率收取,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施工合同总额(万元)│收费标准(元)│├─────────┼──────┤│100及以下│800│├─────────┼──────┤│100以上~500│1000│├─────────┼──────┤│500以上~1000│5000│├─────────┼──────┤│1000以上~3000│10000│├─────────┼──────┤│3000以上~5000│30000│├─────────┼──────┤│5000以上~8000│50000│├─────────┼──────┤│8000以上~10000│70000│├─────────┼──────┤│10000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6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但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建安设备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元)│├──────────┼──────┤│500及以下│200│├──────────┼──────┤│500以上~1000│1000│├──────────┼──────┤│1000以上~3000│2000│├──────────┼──────┤│3000以上~5000│6000│├──────────┼──────┤│5000以上~8000│10000│├──────────┼──────┤│8000以上~10000│16000│├──────────┼──────┤│10000(不含)以上││└──────────┴──────┘每增加1亿元,加收0.4万元,不足1亿元的按1亿元计算。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津价费[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10〕89号)市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及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门《关于开展清理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意见》精神,决定自2010年6月至9月,在全市开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和社会团体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部署,本市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清理自查阶段(6月17日至7月5日)。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组织召开全市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委、办、局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收费清理自查工作。
各收费单位根据全市的统一要求,对本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并填写清理报表。
市各委、办、局对本系统清理报表进行汇总、初审后,于7月5日前分别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
市、区县价格、财政、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报表进行审核。
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于7月15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自查情况,提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社会团体会费的具体意见,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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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9〕80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要求,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工作部署,经过调查、审核和整改三个工作阶段,现将规范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充分考虑群众的消费水平,以维持游览参观点日常运转所需经费为主,不能片面强调经济利益,更不能以门票收入补贴游览参观点以外的其他支出。
对确需重点保护的游览参观点可限制游客数量。
二、完善门票价格分级管理体制。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政发[2002]79号)规定,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和区、县分级管理。
知名度较高且游览人数较多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对列入《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未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由经营或管理者自主确定门票价格。
三、建立合理的门票价格比价关系。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同类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超过的不得提高门票价格。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8)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4.02
•【字号】津价综[2008]67号
•【施行日期】2008.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8〕67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6号)要求,我局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共涉及文件77件,经审核,决定保留29件;修改29件;废止1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八年四月二日附件:
天津市物价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
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7.07.24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施行日期】1997.07.2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市人民政府1980年以来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中发现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的所调整的经济和社会法律关系已发生变化;有的所规范的阶段性工作已经结
束;有的已被新的规范所代替。
为此,经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废止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决定废止的150件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天津市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7.19
•【字号】津财综[2002]27号
•【施行日期】2002.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
发布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津财综[2002]27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的规定,我们在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截至2002年7月1日,我市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核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195项。
各有关部门收费及缴费单位缴费,均以《收费目录》为准。
二、2002年7月1日起,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新设立收费项目、调整项目收费标准或取消的收费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三、凡未列入:《收费目录》自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并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二00二年七月十九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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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价综[2002]13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3.26
【实施日期】200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价综(2002)131号2002年3月26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01〕22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计经调〔2001〕2423号)的要求,我局在1997年价格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2000年以来我局(其中包括我局前身原天津市物价委员会)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再次清理。
此次清理价格规范性文件共267件,经过清理,保留103件;修改25件;废止139件。
在本次公布的清理结果不含有以下五类文件:(1)调整、批复具体价格和收费标准
的文件;(2)年度工作安排的文件;(3)有明确执行期限的文件;(4)我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文号为其他部门的文件;(5)部分转发国家的文件。
特此公布
附件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