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制度建设保障正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2012年6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19年8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
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20**年**月**日市*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下列文件:(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二)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决议、决定;(三)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及相应的说明,并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附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常委会政法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政法工委)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和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七条政法工委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后,予以登记,并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将规范性文件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同时分送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
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三)与上级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的;(四)违反法定程序的;(五)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09年4月29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报送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县、自治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三)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说明,并按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有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与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民宗工委)负责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备案文件的接受、登记、建档;(二)备案文件的移送;(三)接受和移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公民提出要求审查备案文件的意见或建议;(四)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联系;(五)承办主任会议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内司民宗工委接受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建档,并移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通知文件制定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补报。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管理办法(2022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1月2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评估、清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可行的原则,并保障公众有序参与。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法规类别】11805【发文字号】内党办发[2012]19号【发布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发布日期】2012.12.04【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12年12月4日,内党办发〔2012〕19号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漯政[2012]66号【发布部门】漯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03【实施日期】2012.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漯政[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漯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决定、规定、命令、办法、细则、通告、公告、纪要、通知、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发布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适用。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监督职责。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2020年11月2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备案第三章审查第一节审查职责第二节审查程序第三节审查标准第四章处理第五章反馈与公开第六章报告工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时间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区(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五)市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或者规范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依据法定职责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研究工作。
法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委托承担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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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
2013〕13号)和《中共常德
201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客观、公平、公开的考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由市委办公室组织,实行一年一考评。
第四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委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区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负责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情况,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情况和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本地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六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综合得分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