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高级业务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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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书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双方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第一条:一方作为甲方的保险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依照保险代理合同书记甲方的有关制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还应按照其申请的代理人职级接受相应的考核,具体考核及津贴发放标准如下:

1、甲方聘任乙方为本公司保险代理人,职级为高级业务主任

2、待遇及考核标准:

若乙方在入司后第一至十二个月内达到考核指标,则可以享受相应的业绩津贴。

注:主管聘才期内关键指标权重:团队当月FYC达成占比40%;团队人力指标达成占比40%;个人FYC占比20%。

①关于考核指标定义:

★团队出勤率 = 当月团队实际出勤人数/在册人数 * 100%

★个人出勤率:当月出勤率达到80%以上,特殊情况(如:婚丧嫁娶、住院除外)

★直辖组活动人力:指直辖组内当月出勤率在80%(含)以上,按时填写《工作日志》、考核当月实发FYC大于100且考核月末在职的人力。

②乙方在考核期间的每个月若达到考核指标且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则予以发放相应月份财务支

持;若未达到月度考核指标或未按时填写《工作日志》,则该月的财务支持不予发放。

③乙方自聘任起第7个月开始按照《中国人民人寿个人保险代理人基本管理办法》参加考核。若乙

方在本协议期内晋升,则仍按乙方被聘任的原职级享受相应待遇。

⑤关于业绩通算:

乙方在每月个人FYC≥400元的基础上,前数四个月可进行一次业绩通算,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

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全部达标而个人实发FYC考核和所辖组实发FYC未达

标的可进行FYC通算考核,即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

任一项指标未达到考核要求,则即使个人实发FYC和所辖组实发FYC通算后达到考核要求,该月

业绩津贴仍不予发放。

⑥若当月出勤率、当月直辖组活动人力或当月所辖人力、当月直辖组和所辖组实发FYC全部达标而

个人实发FYC考核未达标的,当月发放50%业绩津贴,若季度通算达标的月份,补发当月未发

部分;若季度通算未达标的月份,将扣除当月已发津贴。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乙方达到本协议相应考核标准时,甲方应按相应津贴标准于次月发放工资时一并向乙方发放

业绩津贴。

2、乙方在聘任期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甲方的相关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保留向

乙方追偿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

3、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内离职的, 甲方有权追回向乙方在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如

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后离职的, 甲方有权追回向乙方在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的

50%;二年后离职者除外。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当乙方达到本协议下相应考核指标时,乙方可享受相应津贴标准。

2、乙方必须遵守《保险代理合同书》、《中国人民人寿个人保险代理人基本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

度及本协议的约定。

3、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内离职的, 乙方须向甲方退回本协议中已发放的全部津贴;如乙方

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一年后离职的, 乙方须向甲方退回本协议中已发放全部津贴的50%;二年后离

职者除外。

4、乙方所得津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应税收,并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四条:聘任协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1、保险代理合同书终止,本协议终止。

2、本协议期届满时,本协议终止。

3、双方协商终止

第五条: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效之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有效期6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协议仅为保险代理合同的补充协议。

4、本协议内容不直接或间接在甲方和乙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签署本协议之前,甲乙双方确认:

双方均认真阅读了以上协议全部条款,并对协议内容完全理解,承诺严格遵守协议规定。

甲方:乙方本人亲自签名: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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